政府采购分散采购管理暂行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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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分散采购管理暂行办法.doc

政府采购分散采购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了规范全区采购人的分散采购行为,加强对分散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第87号令)、《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第74号令)、《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214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分散采购,是指X区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以下简称采购人),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未列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第三条分散采购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公平竞争、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

第四条分散采购由采购人自行组织或委托区集中(部门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

采购人自行组织分散采购的,应当具备自行组织采购的条件,不具备条件的,必须委托区集中(部门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区集中采购机构是指X区公共资源综合交易中心,交易场所为X区公共资源综合交易中心所属办公场所;区部门集中采购机构是指X区教育发展服务中心,交易场所为X区教育发展服务中心所属办公场所。

第六条采购人自行组织分散采购的,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备履行本办法第十条规定职责的能力;

(二)具备开展评审活动的专门场所和软硬件设施设备的条件,配备有独立评审室、同步录音录像设备、档案管理设施。

(三)具有与采购项目专业性相适应的专业人员。

第七条采购人委托区集中(部门集中)采购机构组织实施分散采购的,采购人应当与其签订委托代理协议,明确代理采购的范围、权限和期限等具体事项,以及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第八条主管预算单位对本系统自行组织分散采购活动有统一管理要求的,可以由主管预算单位统一管理本系统自行组织的分散采购活动。

第九条在分散采购中,采购人履行以下职责:

(一)编制采购预算;

(二)申报采购计划;

(三)确定采购需求;

(四)提出采购方式建议;

(五)委派采购人代表;

(六)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

(七)签订、公告、备案政府采购合同;

(八)验收;

(九)支付采购资金;

(十)对询问、质疑进行答复;

(十一)收取和退还保证金(含投标、响应保证金;履约保证金);

(十二)其他职责。

第十条在分散采购中,区集中(部门集中)采购机构履行以下职责:

(一)编制采购文件;

(二)发布资格预审公告并进行资格预审(适用于实行资格预审的采购活动);

(三)发布采购公告及文件;

(四)接收投标文件、响应文件;

(五)组建评审委员会;

(六)组织评审;

(七)发布中标、成交结果公告;

(八)发出中标、成交通知书;

(九)协助签订、公告、备案政府采购合同;

(十)在委托权限内对询问、质疑进行答复;

(十一)其他职责。

第十一条分散采购原则上适用公开招标的采购方式。

采取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询价、竞争性磋商等采购方式的,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第三条、《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第三条的相应规定。

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经区财政局审核同意,可以采用非公开招标方式采购。

采取单一来源方式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的,应当经区财政局审批同意。

第十二条分散采购一般应按照下列程序执行:

(一)编制采购预算;

(二)申报采购计划; 

(三)提出采购方式建议;

(四)确定采购需求; 

(五)编制采购文件;

(六)发布采购公告及文件; 

(七)接收投标文件、响应文件; 

(八)资格预审(适用于实行资格预审的采购活动); 

(九)组建评审委员会; 

(十)评审;

(十一)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

(十二)发布中标、成交结果公告;

(十三)发出中标、成交通知书;

(十四)签订、公告、备案政府采购合同; 

(十五)履约、验收; 

(十六)支付采购资金。

 

第十三条采购人编制分散采购项目预算时,应当对采购标的的市场技术或者服务水平、供应、价格等情况进行市场调查,根据市场调查情况、资产配置标准等科学、合理地确定采购需求,进行价格测算,确定采购项目预算金额。

第十四条在实施分散采购前,采购人应当报经主管预算单位同意后,通过政府采购管理系统向区财政局申报分散采购计划,根据区财政局批准的采购方式实施分散采购。

第十五条采购人或者区集中(部门集中)采购机构应当根据政府采购政策、采购预算、采购需求、项目特点,并结合有利于项目实施等因素编制采购文件。

采购人根据价格测算情况,可以在采购预算额度内合理设定最高限价,但不得设定最低限价。

第十六条采购文件可以要求供应商在提交投标或者响应文件截止时间之前交纳投标或者响应保证金。

投标或者响应保证金应当采用支票、汇票、本票、网上银行支付或者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等非现金形式交纳。

投标或者响应保证金数额应当不超过采购项目预算的2%。

采购文件要求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应当以支票、汇票、本票、网上银行支付或者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等非现金形式交纳。

履约保证金数额应当不超过分散采购合同金额的10%。

第十七条分散采购应当在X市政府采购网上发布采购公告及采购文件。

招标文件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20日;竞争性磋商文件发出之日起至供应商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10日;谈判文件、询价通知书发出之日起至供应商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3个工作日;单一来源采购公示期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第十八条分散采购过程中,截止提交投标或响应文件后投标或响应供应商数量或者符合相应条件的供应商不得少于3家。

采用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采购的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含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在采购过程中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社会资本)只有2家的,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可以继续进行;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社会资本)只有1家的,采购人或区集中(或部门集中)采购机构应当终止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发布项目终止公告并说明原因,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第十九条采购人实施分散采购,应当成立评审委员会。

评审委员会是指根据不同采购方式分别成立的评标委员会、谈判小组、磋商小组、询价小组、协商小组等。

采取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询价、单一来源采购方式采购的,评审委员会由采购人代表和有关专家共3人以上的单数组成,其中专家的人数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采取公开招标、邀请招标方式采购的,评审委员会由采购人代表和有关专家共5人以上的单数组成,其中专家的人数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采购项目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评审委员会成员人数应当为7人以上单数:

  

(一)采购预算金额在1000万元以上;

  

(二)技术复杂;

(三)社会影响较大。

第二十条采购人应当从市财政局设立的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中,通过随机方式抽取评审专家。

第二十一条采购人应当向分散采购项目评审专家支付劳务报酬,支付标准按照《X市财政局关于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劳务报酬支付标准指导意见的通知》执行。

第二十二条评审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评价、审查投标或者响应文件是否符合采购文件有关实质性要求;

(二)要求投标或者响应供应商对其投标或者响应文件的有关事项作出澄清或者说明;

(三)编写评审报告;

(四)配合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答复供应商提出的询问、质疑;

(五)确定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名单;

(六)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者有关部门报告评审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十三条评审委员会在评审过程中,应当自觉遵守评审纪律,按照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根据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

采购人代表可以向评审委员会介绍项目内容和要求,但不得作出倾向性、误导性的解释或者说明。

第二十四条评审委员会评审结束后,应当根据全体评审成员签字的原始评审记录和评审结果编写评审报告。

评审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邀请供应商参加采购活动的具体方式和相关情况,以及参加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名单;

(二)评审日期和地点,评审委员会成员名单;

(三)评审情况记录和说明,包括对供应商的资格审查情况、供应商投标或响应文件评审情况、谈判情况、磋商情况、报价情况等;

(四)提出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的排序名单及理由;

(五)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包括评审过程中投标或者响应供应商根据评审委员会要求进行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评审委员会成员的更换等。

第二十五条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采购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组织采购协商小组与供应商商定合理的成交价格并保证采购项目质量。

同时,应当编写协商情况记录,主要内容包括:

(一)公示情况说明;

(二)协商日期和地点,采购人员名单;

(三)供应商提供的采购标的成本、同类项目合同价格以及相关专利、专有技术等情况说明;

(四)合同主要条款及价格商定情况。

第二十六条在评审过程中,评审委员会认为投标或者响应供应商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的投标或者响应供应商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评审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投标或者响应供应商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评审委员会应当将其作为无效投标或者响应处理。

第二十七条评审委员会及其成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确定参与评审至评审结束前私自接触投标或者响应供应商;

(二)接受投标或者响应供应商超出投标或者响应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或者响应文件实质性内容的澄清、说明,

  (三)违反评审纪律发表倾向性意见或者征询采购人的倾向性意见;

  (四)对需要专业判断的主观评审因素协商评分;

  (五)在评审过程中擅离职守,影响评审程序正常进行的;

  (六)记录、复制或者带走任何评审资料;

  (七)其他不遵守评审纪律的行为。

  评审委员会成员有前款第一至五项行为之一的,其评审意见无效,并不得获取评审劳务报酬和报销异地评审差旅费。

第二十八条评审结果汇总完成后,除下列情形外,任何人不得修改评审结果:

(一)资格性检查认定错误的;

(二)政策功能价格计算错误的;

(三)分值汇总计算错误的;

  (四)分项评分超出评分标准范围的;

  (五)评审委员会成员对客观评审因素评分不一致的;

(六)经评审委员会认定评分畸高、畸低的。

评审报告签署前,经复核发现存在以上情形之一的,评审委员会应当当场修改评审结果,并在评审报告中记载;评审报告签署后,采购人或者区集中(部门集中)采购机构发现存在以上情形之一的,应当组织原评审委员会进行重新评审,重新评审改变评标结果的,书面报告区财政局。

第二十九条采购人应当自收到评审报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在评审报告推荐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中按顺序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

第三十条采购人或者区集中(部门集中)采购机构应当自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确定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在X市政府采购网上公告中标或者成交结果,采购文件应当随中标或者成交结果同时公告,公告期限为1个工作日。

在公告中标或者成交结果的同时,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向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发出中标或者成交通知书。

第三十一条采购人应当自中标或者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采购文件和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投标或者响应文件的规定,与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签订书面合同。

所签订的合同不得对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和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的投标或者响应文件作实质性修改。

第三十二条采购人应当自分散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分散采购合同在X市政府采购网上公告,但分散采购合同中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内容除外。

公告的同时,还应当在政府采购管理系统登记备案分散采购合同。

第三十三条采购人应当及时对分散采购项目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按照分散采购合同规定,及时向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支付采购资金。

第三十四条采购人、区集中(部门集中)采购机构应当妥善保管采购文件资料,保存期限从采购结束之日起至少十五年。

采购文件资料包括分散采购活动记录、分散采购预算、分散采购文件、投标或者响应文件、评审报告、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确定文件、合同文本、验收证明、质疑答复、投诉处理决定以及其他有关文件、资料。

采购文件资料可以以电子档案方式保存。

分散采购活动记录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分散采购项目类别、名称;

(二)分散采购项目预算、资金构成和合同价格;

(三)分散采购方式,采用该方式的原因及相关说明材料;

(四)选择参加分散采购活动的供应商的方式及原因;

(五)中标或者成交标准及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的原因;

(六)终止分散采购活动的原因;

(七)其他资料。

第三十五条分散采购活动中,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成交结果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依法进行询问、质疑和投诉。

 

采购人、区集中(部门集中)采购机构应当依法作出询问、质疑答复,区财政局应当依法作出投诉处理决定。

 

第三十六条采购人或者区集中(部门集中)采购机构应当对评审专家在分散采购活动中的职责履行情况予以记录,并及时将有关违法违规行为向区财政局报告。

第三十七条本办法未尽事宜,分散采购各当事人应当严格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有关规定执行,对违反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本办法有关规定的行为应当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第三十八条本办法由X市X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本办法自201*年10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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