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创建活动实施方案、建设指导标准、命名管理办法、推荐审批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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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创建活动实施方案、建设指导标准、命名管理办法、推荐审批表
***区“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创建活动实施方案
开展民主法治示范村创建活动是加强基层法治宣传教育的有效途径,是落实《***区“助力脱贫攻坚和乡村振兴”法治宣传主题教育实践活动方案》(银兴法治办发〔2020〕15号)精神的重要举措,为进一步推动基层依法治理,全面推进依法治区建设,现就***区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创建活动有关事宜安排如下:
一、指导思想
主动适应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新要求,紧紧围绕中央和自治区工作大局,服务乡村振兴战略,推进基层普法依法治理,完善村民自治,为确保脱贫攻坚圆满收官和农村同步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提供法治保障。
二、工作目标
通过深入开展“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创建活动,进一步完善基层民主管理制度,提高村(居)民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能力和水平,强化村(居)民的学法、守法、用法意识,促进基层民主法治,推动***区基层经济、政治、文化、社会法治化管理水平。
在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创建活动中成绩突出的建制村(社区),将被推荐至自治区参与“全国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评选。
三、推荐条件
(一)基本条件:
深入开展基层民主法治建设,在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创建活动中,成绩显著,在本地区起到引领示范作用。
(二)具体条件:
符合《全国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考核指导标准》(见附件2)。
2017年以来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不能参评。
1.村(居)两委成员发生违纪被罢免或受党内处分、发生违法犯罪行为的;
2.村(居)两委因决策失误造成集体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
3.发生集体、越级上访事件的;
4.换届选举中发生贿选或宗族、黑恶势力干扰选举的;
5.发生重大刑事案件、民转刑案件的;
6.发生“法轮功”等邪教违法犯罪活动的;
7.发生生态环境破坏、公共卫生安全等重大事件的;
8.其他需取消资格的情形。
四、推荐名额
各乡镇街道分别推荐“全国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创建先进单位2个。
五、推荐程序
(一)申报。
由符合条件的建制村(社区)申请,经乡镇街道审定确定推荐对象,上报司法局、民政局。
(二)县区推荐。
***区司法局、民政局采取审核材料、实地考察等方式,好中选优,提出拟命名推荐名单报***区政府同意。
(三)公示。
对拟推荐名单在***区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个工作日。
公示期满,对举报、投诉的问题进行查证核实后,确定最终推荐名单,并进行***区范围命名表彰。
(四)报送。
对创建活动中表现优异的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将推荐至自治区司法厅、民政厅参加全国民主法治示范村评选。
六、工作要求
(一)各乡镇街道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加强协调,充分认识开展“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创建活动的重要性和必要性,确保推荐工作顺利进行。
各乡镇一把手作为第一责任人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抓落实,确保“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建设活动扎实有效开展。
(二)各乡镇(街道)要根据建设“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工作的目标任务,从实际出发,切实解决好创建活动的物资和经费保障等问题,为创建工作提供有力的物质支持。
要严格按照推荐条件和名额,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评审、认真把关、宁缺勿滥,自觉接受各方面监督。
(三)拟申报村居社区要认真填写《“全国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推荐审批表》(见附件4),创建汇报材料1500字以内,一式4份,于8月15日前报送***区司法局普法办公室,同时报送电子版。
推荐评选工作的具体事务性工作由***区普法办负责。
附件2
“全国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建设
指导标准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和中央决策部署,助推乡村振兴战略实施,加强法治乡村建设,提高乡村治理法治化水平,现就“全国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建设,制定如下指导标准。
一、村级组织健全完善
1.村党组织领导作用发挥明显,全面领导村的各类组织和各项工作,领导和支持村民委员会行使职权,支持和保障村民开展自治活动,保证基层民主法治建设的正确方向。
村党组织书记通过法定程序担任村民委员会主任和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合作经济组织负责人,村“两委”班子成员交叉任职。
2.村民委员会及村务监督机构等工作制度健全、运行规范、履职尽责。
村民委员会自觉接受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工作指导和监督。
3.村党组织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党风廉政建设扎实有效,村级组织成员没有受过刑事处罚、存在“村霸”或涉黑涉恶等问题,无违纪违法行为。
二、基层民主规范有序
4.村党组织、村民委员会、村务监督机构、村人民调解委员会等村级组织按期换届、程序规范、选风良好,各类代表人数符合法定要求,选举结果符合规定。
5.通过民主恳谈、民主听证等村民说事、议事的方式,对村工程项目、征地拆迁等重大民生问题开展民主协商,协商过程有记录、协商结果有运用。
6.村级重大事项决策实行“四议两公开”,决策程序规范,表决、会议等记录完整。
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制度健全,村民代表会议每季度不少于一次,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组成人员参加方可召开,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同意。
7.及时依法制定和修改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程序完整,内容合法,符合实际,执行规范。
多种形式推进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入户率实现全覆盖。
8.健全党务、村务、财务公开制度,设有“三务”公开栏。
村务、财务一般事项至少每季度公布一次;集体财务往来较多的,财务收支情况应当每月公布一次;涉及村民利益的重大事项应当及时公布。
9.制定村级小微权力事项清单,建立事项流程图。
权力清单、规章制度、运行程序、运行过程、运行结果全程公开。
10.村民委员会成员应当接受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对其履行职责情况的民主评议。
民主评议每年至少进行一次,由村务监督机构主持。
三、法治建设扎实推进
11.,大力宣传宪法法律和党内法规,广泛宣传土地承包、婚姻家庭、赡养继承、生态保护、道路交通安全、劳动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民间纠纷调解、扫黑除恶等与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
12.村级组织成员、党员、村民代表带头学法守法,积极参加法治培训。
将法治内容统筹纳入县级党委对村党组织书记轮训内容和中央、省、市示范培训内容,统筹纳入其他有关村干部和党员培训内容。
13.依托现有基层党建或公共文化设施,建设法治公园、法治长廊、法治宣传栏、法治景区等阵地,广泛开展以案普法、以案释法、法治文艺演出、法治讲座等各种形式的法治宣传教育,基本形成群众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良好氛围。
14.建有功能完备、设施健全的公共法律服务工作室、人民调解室,配有至少一名村法律顾问、一名专职人民调解员。
培育一批“法治带头人”“法律明白人”,引导群众依法解决矛盾纠纷。
协助做好社区矫正和安置帮教工作,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完善,“雪亮工程”及相关技防设施齐全,实现无村霸、无黑恶势力、无黄赌毒、无邪教活动、无以拐卖的外籍妇女为妻、无非法收养儿童,社会治安良好。
15.坚持法德并举,组织开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宣传优秀传统道德文化,传承良好家风家训,培育富有地方特色和时代精神的乡贤文化。
持续推进农村移风易俗工作,遏制大操大办、天价彩礼、互相攀比、厚葬薄养等陈规陋习,树立新风正气。
四、经济社会和谐发展
16.国家各项惠农利民政策得到落实,依托乡村自然资源、人文禀赋、乡土风情及产业特色,发展形式多样、特色鲜明的乡村传统文化、餐饮、旅游等休闲产业,村民收入持续增加,无贫困人口,经济社会发展在当地处于领先水平。
17.村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健康发展,公共卫生、合作医疗制度完善,村民关系平等和谐,群众安居乐业。
18.村容村貌绿化、美化、净化,人与环境和谐友好,人居环境明显改善。
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有效提升,满意度不断提高。
五、组织保障坚强有力
19.地方各级党政主要负责人认真落实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将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创建纳入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加强经费保障。
乡镇(街道)将创建工作纳入年度工作部署,研究解决创建工作中的重大问题,落实专人负责,保障必要投入。
20.司法行政、民政部门认真履行主管部门职责,创建工作有部署、有培训、有考核。
组织、宣传、政法、农业农村、财政等部门发挥职能优势,协同抓好创建工作。
各地结合本地实际,参照此标准制定本级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指导标准和实施细则。
附件3
“全国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命名
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全国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申报、命名工作,推进村级民主法治建设,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国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是司法部、民政部对民主法治建设成绩突出的村授予的荣誉称号,每二年命名一次。
第三条 “全国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的申报、命名工作坚持保证质量、发挥实效、示范引领、动态管理原则。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下列村:
(一)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和民政部门推荐,申报“全国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的。
(二)已获得“全国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荣誉称号的。
第五条 申报“全国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一般应具有省级民主法治示范村荣誉称号。
第六条 “全国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申报命名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村民委员会申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县、市、省级司法行政和民政部门逐级审查、推荐。
(二)司法部、民政部对各地申报推荐的对象进行审定。
(三)对符合条件的村,在媒体进行公示。
(四)公示期满无异议,予以命名。
第七条 申报“全国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全国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创建自评表。
(二)“全国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审批表。
第八条 对已命名的“全国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定期组织复评。
(一)省级司法行政和民政部门负责复评工作,提出建议名单。
(二)司法部、民政部依据相关规定,作出复评决定。
(三)复评决定一般包括:
保留、重新命名、撤销、注销。
(四)复评应当采取实地抽查、书面审核、社会调查等方式进行。
第九条 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全国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荣誉称号:
(一)村级组织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二)村级组织成员受过刑事处罚,存在“村霸”和涉黑涉恶等问题的。
(三)发生严重危害国家安全事件、严重刑事犯罪案、重大安全事故、严重公共安全事件以及发生涉黑涉恶涉邪教案件的。
(四)发生集体上访事件、越级上访事件或群体性事件,造成不良影响的。
(五)其他与创建标准不符且造成不良影响的。
第十条 被撤销“全国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荣誉称号的,经创建达到标准,二年后可以重新申报。
第十一条 村被合并或拆分的,由省级司法行政和民政部门在当年12月底前上报司法部、民政部,司法部、民政部审核后予以重新命名或注销。
第十二条 司法部、民政部及时向社会公告重新命名、撤销、注销的“全国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名单。
第十三条 各级司法行政和民政部门应加强对“全国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的指导管理,并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四条 各地应根据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分级制定管理办法。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司法部、民政部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4
“全国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
推荐审批表
申报单位:
送审单位:
(省、区、市司法厅/局)
(省、区、市民政厅/局)
填表日期:
年月日
“全国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推荐审批表
所在地
单位名称
工
作
情
况
(1000字
以内)
工
作
情
况
申报单位签章
年月日
县(市、区)人民政府意见:
(公章)年月日
市(地)司法局意见:
(公章)
年月日
市(地)民政局意见:
(公章)
年月日
省(区、市)司法厅(局)意见:
(公章)
年月日
省(区、市)民政厅(局)意见:
(公章)
年月日
司法部审批意见:
(公章)
年月日
民政部审批意见:
(公章)
年月日
(填表说明:
本表不可改动样式。
如工作情况字数超过表格文字容量,请自行打印相关材料附在表后,与表格一起上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