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社区)干部高质量绩效考核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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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社区)干部高质量绩效考核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强化担当、压实责任、激发激情,打造一支“政治过硬、素质优良、为民服务”的高素质双塘街道村(社区)干部队伍,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根据**精神,结合我街道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考核管理的村(社区)干部主要指“三职干部”,即:
村(社区)党组织书记、村(居)民委员会主任和文书(或副支书、副主任)。
村(社区)“两委”其他成员、村(居)务监督委员会成员、村(居)民小组长可参照本办法进行管理。
第三条 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注重实绩、群众公认、公开民主、绩效挂钩的原则,坚持全面考核与重点工作考核相结合、平时考核与年度考核相结合、组织考核与民主测评相结合,力求做到考核工作科学、全面、准确。
第四条村(社区)干部绩效考核管理工作由街道党建办负责牵头抓总、统筹调度,驻(包)村工作队履行主体责任,村(社区)联系领导为第一责任人,第一书记及包村干部为直接责任人。
第二章 考核方式及内容
第五条 绩效考核每个季度一次,由日常表现、工作实绩、民主测评和党工委评价四部分组成。
基础分值100分,实行加减计分和“一票否决”制,上不封顶、下不保底。
其中日常表现20分、工作实绩20分、民主测评20分、党委评价40分。
第六条 日常表现考核。
主要考核村级班子运行情况,村(社区)干部出席各类会议、严格执行请销假制度、工作日值班在岗、个人有无违纪违法行为等情况。
该项考核根据村(社区)干部日常考勤记录和平时督查掌握情况进行量化打分。
(一)会议制度。
参加街道级会议无故迟到、早退者,扣5分/次;无故不参加街道级会议者,扣5分/次。
由街道纪工委进行考核。
(二)请销假制度。
村(社区)干部有事外出必须请假。
1天以内的,向第一书记及包村干部请假,报联系领导同意;2天及以上的,须向街道主要领导请假。
请假需书面报综合办备案,请假结束后要进行销假。
无假外出者扣10分/天。
由街道综合办进行考核。
(三)值班值守制度。
村(社区)干部需在村级阵地值班。
街道纪工委和街道党建办定期或不定期对村(社区)干部在岗情况进行督查。
发现村(社区)干部不在岗、且无正当理由的,扣2分/次。
每日签到册上未及时签字的,扣1分/次。
由街道纪工委负责考核。
(四)遵章守纪。
受到街道及以上纪检监察部门通报批评、谈话提醒、诫勉谈话和立案处理的,分别扣2分/次、3分/次、4分/次、5分/次。
由街道纪工委提供考核依据。
第七条 工作实绩考核。
主要考核巩固脱贫攻坚成果与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基层党建、信访维稳、安全生产、民生保障、规划建设、中心工作等事项,根据工作任务完成情况进行量化打分。
(一)基层党建。
未按要求落实“三会一课”制度的,扣3分/次;未按要求完成有关学习或工作的,扣1分/次,全年未吸收入党积极分子的,扣5分。
由街道党建办负责考核,并提供考核依据。
(二)平安建设。
对本村辖区的矛盾纠纷等不稳定因素,因分析研判、排查处置、稳控措施不到位,造成到街道级缠访闹访的,扣2分/次;到县级上访的,扣3分/次;到市级上访的,扣5分/次;到省级上访的,扣10分/次。
由街道综治办负责考核,并提供考核依据。
(三)安全生产。
本辖区被街道安委办通报一次扣3分/起,发生安全事故一起扣5分,发生森林火灾一起扣10分,由街道安监站、绿化办负责考核,并提供考核依据。
(四)规划建设。
本村辖区出现违法占用耕地、违规建设,未及时发现并报告的,扣3分/次,对违建处置不力的,扣5分/次。
由街道自然资源所、农管办、规划办负责考核,并提供考核依据。
(五)中心工作。
未按要求或时限办结落实分管领导或牵头部门和第一书记及包村干部安排的工作的,扣3分/次。
由各分管领导及第一书记及包村干部负责考核。
(六)意识形态工作。
本辖区发生网络舆情1次扣3分。
由街道综合办负责提供考核依据。
(七)首问责任。
对反映“门难进、脸难看、话难听、事难办”的,经查证属实的扣3分/次;应当告知而未告知的,每查实一起扣1分;对反映索、拿、卡、要的,每查实一起扣5分。
由街道纪工委提供考核依据。
(八)民生保障。
“低保金、养老保险、退役军人、见犊补母、耕地力补贴”等民生保障资金(物资),因不及时交报表,造成资金流失的,扣5分/次,没有按期追回的扣10分/次。
由街道相关部门负责考核。
(九)乡村治理。
“脏、乱、差”现象受到街道、县、市、省有关部门通报批评的,分别扣1分/次、2分/次、3分/次、4分/次。
由街道创建办和综合办负责考核。
第八条 民主测评考核。
定期召开会议,听取村(社区)干部述职,由党员代表、村(居)民代表、“两委”班子成员、监委主任、驻(包)村(社区)干部等对村(社区)干部的德、能、勤、绩、廉五个方面进行民主测评。
测评结果在村党务公开栏进行公示,接受党员群众评议监督。
第九条党工委评价。
每季度末召开党委会会议,党工委班子成员对本季度村(社区)干部的政治素质、履职能力、工作成效、团结协作、作风表现等进行综合评价。
第三章 确定考核等次
第十条 对任职一个月及以上的村(社区)干部进行考核并确定等次。
考核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四个等次,95分及以上为优秀,85分至94分为称职,60分至84分为基本称职,60分以下为不称职。
第十一条街道党工委严格按照加减分标准计分,对全街道村(社区)干部进行综合排名,并确定考核等次。
(一)加分情形及标准
1.凡村级组织年度内荣获国家、省、市、县、街道级先进集体荣誉称号的,分别为村(社区)干部加30分、20分、15分、10分、5分。
以奖状、奖牌、证书或文件认定。
2.本村工作被国家、省、市、县、街道级表彰表扬的,分别加30分、20分、15分、10分、5分,同级部门减半加分。
以奖状、奖牌、证书或文件认定。
3.村(社区)干部荣获国家、省、市、县、街道级表彰的,分别加30分、20分、15分、10分、5分。
以奖状、奖牌、证书或文件认定。
4.村(社区)干部个人自学或参加学历提升计划荣获国家承认的大专及以上学历加10分。
以毕业证认定。
5.本村工作作为先进典型召开现场会或作为示范点迎接上级检查工作的,按国家、省、市、县、街道级分别加30分、20分、15分、10分、5分。
同一事项多次迎接上级检查或多级召开现场会的,以最高级别分值计分。
以工作方案认定。
6.在全街道率先或超额完成全县重要排名工作全年目标任务的每项加5分。
由街道党工委考核认定。
(二)减分情形及标准
1.因本村工作滞后被上级督查通报批评或因村(社区)干部个人工作失误被上级通报批评的,按国家、省、市、县、街道级每次分别减30分、20分、15分、10分、5分。
同一事项被多级通报批评的,以最高标准分值减分。
2.因村(社区)干部个人不当言论或违纪违法行为影响群众利益、有损党组织形象的减10分,造成严重后果的加倍减分。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绩效考核直接“一票否决”,评定为“不称职”等次。
(一)本村村(居)民有义务教育、基本医疗、住房安全、饮水安全不保障的;
(二)本村村(居)民进京上访的;
(三)本村辖区发生命案的;
(四)本村安全生产、平安建设、意识形态及网络舆情稳控等工作不力,导致我街道被挂牌整改的;
(五)本村辖区发生环境污染事件,受到县以上有关部门通报批评或督办的;
(六)村(社区)干部因打架斗殴、酗酒闹事、醉酒驾驶和参与赌博、色情、涉黑等活动,严重违反社会公德受到治安处罚的;
(七)村(社区)干部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工作安排,或当月旷工累计超过3天或扰乱村级组织正常工作秩序的;
(八)村(社区)干部拉帮结伙、推诿扯皮、影响班子团结,工作作风存在严重问题的;
(九)村(社区)干部廉洁自律意识不强,有以权谋私、贪污、挪用集体财产等违纪违法行为被立案查处的;
(十)村(社区)干部有煽动、带头越级上访,造成不良影响等情形。
第四章 考核结果运用
第十三条 考核结果与绩效工资挂钩,并作为村(社区)干部年度考核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十四条 按照村(社区)干部基础绩效每人每季度2700元和考核基准分100分计算,绩效考核每分赋值27元,绩效工资等于考核得分乘以每分赋值,称职及以上等次不扣绩效。
第十五条街道党工委根据考核等次对村(社区)干部进行管理。
(1)对考核为优秀等次的,除绩效奖励外,在考录乡镇公务员、推荐担任“两代表一委员”、评选优秀工作者、典型宣传报道等予以优先考虑。
(2)对考核为称职等次的,进行鼓励,争取“提档升级”。
(3)连续2次考核为基本称职等次的,扣发该季度绩效奖金,并对其进行约谈,年度考核不能评定为优秀等次。
(4)对考核为不称职等次的,扣发该季度绩效奖金。
连续2次考核为不称职等次的,扣发该季度及下一季度绩效奖金,并对其诫勉谈话,报县委组织部备案,年度考核不能评定为称职及以上等次。
第十六条 村(社区)干部实行档案管理制度,一人一档建立管理档案,考核结果装入个人档案。
第十七条 村(社区)干部实行停职待岗管理制度。
(一)停职待岗情形
1.对街道党工委、办事处部署的工作任务敷衍塞责、不积极带头的,或无正当理由不履行职责,贻误工作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2.村(社区)未按期完成各上级安排部署相关工作任务,被市级及以上通报1次的,或被县级连续通报2次以上的;
3.村(社区)党组织连续两年被纳入软弱涣散基层党组织整顿的;
4.违反村级重大事项民主决策制度和“四议两公开”民主决策办法,或不按规定向镇党委、政府报告,擅自决定、更改村级重大事项的;
5.无正当理由连续15日不在工作岗位的,或者未经请假一年累计30日不在工作岗位的;
6.无正当理由连续3次不参加街道、村(社区)会议的;
7.对群众合理诉求或反映强烈问题不及时办理、信访维稳、突发事件处置不力的;
8.各级群众满意度调查中,履职尽责、工作作风等方面群众反映强烈、问题集中,经调查核实属个人主观原因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停职待岗时间及处理方式
1.村(社区)干部停职待岗时间一般为3个月,特殊情况经街道党工委研究决定,可延长3个月。
2.村(社区)干部停职待岗期间停发报酬、暂停行使相应职权,仍分配工作任务;不得评优评先、招聘录用。
3.村(社区)干部停职待岗期间拒不接受组织教育或问题整改不到位的,不予返岗,并按有关规定,视情况启动责令辞职、免职、罢免等程序,纳入任职负面清单。
4.村(社区)干部任期内受到停职待岗处理达到2次的,按有关规定,启动调整职务、责令辞职、引咎辞职、免职、罢免等程序。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在职数和标准范围内,村(居)务监督委员会主任或委员可兼任村(居)民小组组长;村“两委”委员(不含支书、主任、文书)可兼任村(居)民小组组长。
按《关于进一步提高村(社区)干部报酬待遇的通知》(思组通〔2021〕16号)规定,叠加发放兼任人员工资报酬。
第十九条 村(社区)干部绩效工资除财政转移支付外,允许各村按照当年村级集体经济纯收入新增部分的一定比例提取村(社区)干部奖励资金,具体奖励办法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由村(居)民代表会议集体研究讨论,报街道党工委审批。
第二十条 本办法中未尽事宜,以街道党工委集体讨论决定为准。
上级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报县委组织部备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村(社区)干部高质量绩效考核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强化担当、压实责任、激发激情,打造一支“政治过硬、素质优良、为民服务”的高素质瓮溪村(社区)干部队伍,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根据**精神,结合我镇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考核管理的村(社区)干部主要指“三职干部”,即:
村(社区)党组织书记、村(居)民委员会主任和文书(或副支书、副主任)。
村(社区)“两委”其他成员、村(居)务监督委员会成员、村(居)民小组长可参照本办法进行管理。
第三条 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注重实绩、群众公认、公开民主、绩效挂钩的原则,坚持全面考核与重点工作考核相结合、平时考核与年度考核相结合、组织考核与民主测评相结合,力求做到考核工作科学、全面、准确。
第四条 村(社区)干部绩效考核管理工作由镇党建办负责牵头抓总、统筹调度,驻(包)村工作队履行主体责任,片区联系领导为第一责任人,工作队队长为直接责任人。
第二章 考核方式及内容
第五条 绩效考核每个季度一次,由日常表现、工作实绩、民主测评和党委评价四部分组成。
基础分值100分,实行加减计分和“一票否决”制,上不封顶、下不保底。
其中日常表现20分、工作实绩20分、民主测评20分、党委评价40分。
第六条 日常表现考核。
主要考核村级班子运行情况,村(社区)干部出席各类会议、严格执行请销假制度、工作日值班在岗、个人有无违纪违法行为等情况。
该项考核根据村(社区)干部日常考勤记录和平时督查掌握情况进行量化打分。
(一)会议制度。
参加镇级会议无故迟到、早退者,扣5分/次;无故不参加镇级会议者,扣10分/次。
由镇纪委进行考核。
(二)请销假制度。
村(社区)干部有事外出必须请假。
1天以内的,向工作队队长请假,报片区联系领导同意;2天及以上的,须向镇主要领导请假。
请假需书面报综合办备案,请假结束后要进行销假。
无假外出者扣10分/天。
由镇综合办进行考核。
(三)值班值守制度。
村(社区)干部需轮流在村级阵地值班。
镇纪委和镇党建办定期或不定期对村(社区)干部在岗情况进行督查。
发现村(社区)干部不在岗、且无正当理由的,扣10分/次。
每日签到册上未及时签字的,扣1分/次。
由镇纪委负责考核。
第七条 工作实绩考核。
主要考核巩固脱贫攻坚成果与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基层党建、信访维稳、安全生产、民生保障、规划建设、中心工作等事项,根据工作任务完成情况进行量化打分。
(一)基层党建。
未按要求落实“三会一课”制度的,扣5分/次;未按要求完成有关学习或工作的,扣2分/次,全年未吸收入党积极分子的,扣10分。
由镇党建办负责考核。
(二)平安建设。
对本村辖区的矛盾纠纷等不稳定因素,因分析研判、排查处置、稳控措施不到位,造成到镇级缠访闹访的,扣5分/次;到县级上访的,扣10分/次;到市级上访的,扣20分/次;到省级上访的,扣30分/次。
由镇综治办负责考核。
(三)安全生产。
本辖区被镇安委办通报的扣10分/起,由镇安监站负责考核。
(四)规划建设。
本村辖区出现违法占用耕地、违规建设,未及时发现并报告的,扣5分/次,对违建处置不力的,扣10分/次。
由镇自然资源所、镇村管站负责考核。
(五)中心工作。
未按要求或时限办结落实分管领导或牵头部门和队长安排的工作的,扣5分/次。
由各分管领导及队长负责考核。
(六)首问责任。
对反映“门难进、脸难看、话难听、事难办”的,经查证属实的扣5分/次;应当告知而未告知的,每查实一起扣2分;对反映索、拿、卡、要的,每查实一起扣10分。
由镇纪委负责考核。
(七)民生保障。
“低保金、养老保险、退役军人、见犊补母、耕地力补贴”等民生保障资金(物资),因不及时交报表,造成资金流失的,扣10分/次,没有按期追回的扣20分/次。
(八)乡村治理。
“脏、乱、差”现象受到镇、县、市、省有关部门通报批评的,分别扣1分/次、2分/次、3分/次、4分/次。
由镇综合办负责考核。
(九)遵章守纪。
受到纪检监察部门通报批评、谈话提醒、诫勉谈话和立案处理的,分别扣2分/次、3分/次、4分/次、5分/次。
由镇纪委负责考核。
第八条 民主测评考核。
定期召开会议,听取村(社区)干部述职,由党员代表、村(居)民代表、“两委”班子成员、监委主任、驻(包)村(社区)干部等对村(社区)干部的德、能、勤、绩、廉五个方面进行民主测评。
测评结果在村党务公开栏进行公示,接受党员群众评议监督。
第九条 党委评价。
每季度末召开党委会会议,党委班子成员对本季度村(社区)干部的政治素质、履职能力、工作成效、团结协作、作风表现等进行综合评价。
第三章 确定考核等次
第十条 对任职一个月及以上的村(社区)干部进行考核并确定等次。
考核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四个等次,95分及以上为优秀,85分至94分为称职,60分至84分为基本称职,60分以下为不称职。
第十一条 镇党委严格按照加减分标准计分,对全镇村(社区)干部进行综合排名,并确定考核等次。
(一)加分情形及标准
1.凡村级组织年度内荣获国家、省、市、县、镇级先进集体荣誉称号的,分别为村(社区)干部加30分、20分、15分、10分、5分。
以奖状、奖牌、证书或文件认定。
2.本村工作被国家、省、市、县、镇级表彰表扬的,分别加30分、20分、15分、10分、5分,同级部门减半加分。
以奖状、奖牌、证书或文件认定。
3.村(社区)干部荣获国家、省、市、县、镇级表彰的,分别加30分、20分、15分、10分、5分。
以奖状、奖牌、证书或文件认定。
4.村(社区)干部个人自学或参加学历提升计划荣获国家承认的大专及以上学历加20分。
以毕业证认定。
5.本村工作作为先进典型召开现场会或作为示范点迎接上级检查工作的,按国家、省、市、县、镇级分别加30分、20分、15分、10分、5分。
同一事项多次迎接上级检查或多级召开现场会的,以最高级别分值计分。
以工作方案认定。
6.在全镇率先或超额完成全县重要排名工作全年目标任务的每项加5分。
由镇党委考核认定。
(二)减分情形及标准
1.因本村工作滞后被上级督查通报批评或因村(社区)干部个人工作失误被上级通报批评的,按国家、省、市、县、镇级每次分别减30分、20分、15分、10分、5分。
同一事项被多级通报批评的,以最高标准分值减分。
2.因村(社区)干部个人不当言论或违纪违法行为影响群众利益、有损党组织形象的减10分,造成严重后果的加倍减分。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绩效考核直接“一票否决”,评定为“不称职”等次。
(一)本村村(居)民有义务教育、基本医疗、住房安全、饮水安全不保障的;
(二)本村村(居)民进京上访的;
(三)本村辖区发生命案的;
(四)本村安全生产工作不力导致我镇被挂牌的;
(五)本村辖区发生环境污染事件,受到县以上有关部门通报批评或督办的;
(六)村(社区)干部因打架斗殴、酗酒闹事、醉酒驾驶和参与赌博、色情、涉黑等活动,严重违反社会公德受到治安处罚的;
(七)村(社区)干部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工作安排,或当月旷工累计超过3天或扰乱村级组织正常工作秩序的;
(八)村(社区)干部拉帮结伙、推诿扯皮、影响班子团结,工作作风存在严重问题的;
(九)村(社区)干部廉洁自律意识不强,有以权谋私、贪污、挪用集体财产等违纪违法行为被立案查处的;
(十)村(社区)干部有煽动、带头越级上访,造成不良影响等情形。
第四章 考核结果运用
第十三条 考核结果与绩效工资挂钩,并作为村(社区)干部年度考核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十四条 按照村(社区)干部基础绩效每人每季度2700元和考核基准分100分计算,绩效考核每分赋值27元,绩效工资等于考核得分乘以每分赋值,称职及以上等次不扣绩效。
第十五条 镇党委根据考核等次对村(社区)干部进行管理。
(1)对考核为优秀等次的,除绩效奖励外,在考录乡镇公务员、推荐担任“两代表一委员”、评选优秀工作者、典型宣传报道等予以优先考虑。
(2)对考核为称职等次的,进行鼓励,争取“提档升级”。
(3)连续2次考核为基本称职等次的,扣发该季度绩效奖金,并对其进行约谈,年度考核不能评定为优秀等次。
(4)对考核为不称职等次的,扣发当月绩效奖金。
连续2次考核为不称职等次的,扣发该季度及下一季度绩效奖金,并对其诫勉谈话,报县委组织部备案,年度考核不能评定为称职及以上等次。
第十六条 村(社区)干部实行档案管理制度,一人一档建立管理档案,考核结果装入个人档案。
第十七条 村(社区)干部实行停职待岗管理制度。
(一)停职待岗情形
1.对镇党委、政府部署的工作任务敷衍塞责、不积极带头的,或无正当理由不履行职责,贻误工作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2.村(社区)未按期完成各级巡视巡察整改,被市级及以上通报的,或被县级连续通报2次以上的;
3.村(社区)党组织连续两年被纳入软弱涣散基层党组织整顿的;
4.违反村级重大事项民主决策制度和“四议两公开”民主决策办法,或不按规定向镇党委、政府报告,擅自决定、更改村级重大事项的;
5.无正当理由连续15日不在工作岗位的,或者未经请假一年累计30日不在工作岗位的;
6.无正当理由连续3次不参加镇、村(社区)会议的;
7.对群众合理诉求或反映强烈问题不及时办理、信访维稳、突发事件处置不力的;
8.各级群众满意度调查中,履职尽责、工作作风等方面群众反映强烈、问题集中,经调查核实属个人主观原因造成不良影响。
(二)停职待岗时间及处理方式
1.村(社区)干部停职待岗时间一般为3个月,特殊情况经镇党委研究决定,可延长3个月。
2.村(社区)干部停职待岗期间停发报酬、暂停行使相应职权,仍分配工作任务;不得评优评先、招聘录用。
3.村(社区)干部停职待岗期间拒不接受组织教育或问题整改不到位的,不予返岗,并按有关规定,视情况启动责令辞职、免职、罢免等程序,纳入任职负面清单。
4.村(社区)干部任期内受到停职待岗处理达到2次的,按有关规定,启动调整职务、责令辞职、引咎辞职、免职、罢免等程序。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在职数和标准范围内,村(居)务监督委员会主任或委员可兼任村(居)民小组组长;村“两委”委员(不含支书、主任、文书)可兼任村(居)民小组组长。
按《关于进一步提高村(社区)干部报酬待遇的通知》(思组通〔2021〕16号)规定,叠加发放兼任人员工资报酬。
第十九条 村(社区)干部绩效工资除财政转移支付外,允许各村按照当年村级集体经济纯收入新增部分的一定比例提取村(社区)干部奖励资金,具体奖励办法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由村(居)民代表会议集体研究讨论,报镇党委审批。
第二十条 本办法中未尽事宜,以镇党委集体讨论决定为准。
上级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报县委组织部备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