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农村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工作方案和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交易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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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农村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工作方案和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交易细则

农村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工作方案

为了深化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充分激发农村发展活力,助推乡村全面振兴,区政府决定在全区范围内积极开展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业务。

现根据**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全面推进乡村振兴为总抓手,以促进农民增收为目标,按照“依法有序、自主自愿、稳妥推进、风险可控”的原则,在不改变土地公有制性质、不突破耕地红线、不损害农民利益的前提下,在全区积极推行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业务,引导更多的金融资源投向农业、农村、农民,加快激活农村土地资源要素,提高农民财产性收入、提升农业适度规模化经营水平、推动农业农村现代化。

二、工作目标

充分应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颁证成果,全面开展以家庭承包方式取得或通过合法流转取得的土地经营权登记颁证,建立和完善区、镇、村三级联网的农村产权交易平台,完善经营权流转、抵押、评估、抵押物处置、风险防范等环节的融资配套政策与服务体系,形成完善的农村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管理机制,涉农金融机构积极创新一批以经营权为核心抵押物的涉农信贷产品,在抵押率、贷款利率、期限、额度、担保、风险控制等方面实现创新突破。

三、主要任务

(一)完善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平台。

充分用好已建成的农村产权交易平台,广泛开展农村土地流转信息发布、合同签订、电子竞价、贷款管理、价值评估、风险处置等工作,实现区域内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交易统一信息收集发布、统一交易流程、统一交易规则、统一交易鉴证、统一监督管理“五统一”。

同时,要规范土地流转程序,完善土地流转合同,积极引导经营权流转交易在农村产权交易平台上直签。

(二)建立农村土地经营权评估体系。

因地制宜采用评估机构评估、银行自行评估、专家评估或借贷双方协商等方式开展农村土地经营权价值评估;支持和鼓励金融机构自主引进或建立具有合法资质的农村土地经营权价值评估机构或专家库;制定分区域、分类别的价值参考体系,细化经营权本身、附着物、预期收益等现有价值和潜在价值的评估参考标准,并根据市场变化实行动态调整,为实现经营权价值评估借贷双方共同认可提供指导和参考。

(三)建立健全风险防控机制。

统筹利用乡村振兴、农业产业发展等财政涉农资金,设立不低于500万元的风险保障基金,引导金融机构积极开展经营权抵押贷款投放。

支持就业贴息贷款由担保向经营权抵押转变。

区上融资担保公司要强化对农户及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贷款的担保支持。

加大农业保险支持力度,引导保险机构开发更多金融产品,发挥贷款保证保险风险分担作用。

充分发挥政府国有涉农企业在抵押物处置中的主导作用,结合实际采取抵押物预处置、第三方托底回购、多方合作共同处置等模式,畅通抵押物处置渠道,依法保障合法金融债权安全。

(四)推进以经营权抵押为核心的农村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创新。

涉农金融机构要按照中央和省、市相关政策,结合各自上级机构政策要求,扎实开展经营权抵押贷款业务,并加大对经营权抵押信贷产品的创新力度,探索“农地经营权+多种经营权组合抵押”、“农地经营权+农业设施权证抵押”、“农地经营权+地上附着物抵押”等抵押模式。

要充分发挥农业保险和担保机构的融资增信功能,切实满足农业经营主体、农户尤其是建档立卡贫困户对金融服务的有效需求。

(五)强化农村信用体系建设。

建立健全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专业大户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信用档案,开展信用户、信用村、信用镇(街)评定,进一步完善农村信用体系。

严厉打击逃废金融债务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保护金融资产,维护金融交易秩序,改善农村金融交易环境。

进一步完善农村金融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在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资格认定、评先评优、“三农”优惠政策实施等方面体现差异化。

公安和司法部门要采取有效措施,配合金融机构防范各类逃废银行债务行为,避免农地抵押贷款违约行为及纠纷发生,努力营造重承诺、守信用的良好氛围。

四、实施步骤

(一)启动阶段(202**年4月)。

制定工作方案、经营权流转交易管理办法等规章制度。

(二)实施阶段(202**年5月-2022年10月)。

依托区农村产权交易中心,进一步完善农村产权交易平台,建立健全经营权登记、抵押、处置及风险防范等配套制度,积极开发推广适合农村土地经营权抵押的金融产品,逐步扩大业务覆盖面,推动抵押贷款增量扩面。

(三)总结阶段(2022年11月-12月)。

认真总结好经验、好做法,深入剖析工作推进中存在的问题,提出对策及意见,进一步完善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交易、抵押贷款等政策和制度并长期坚持推广。

五、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

成立由农业农村、财政、市场监管、自然资源、公安、司法、金融办、驻塞金融机构等单位组成的区农村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在区农业农村局下设办公室,由农经站站长刘生云兼任办公室主任。

各相关单位要根据各自职责,密切配合;各金融机构要不断创新贷款产品和贷款模式,简化贷款程序,提高办理效率,确保此项工作扎实有序推进。

(二)加强考核管理。

区农业农村局要会同区委考核办将农村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工作纳入各相关部门、各镇(街)年度考核范畴,建立专项考核机制。

同时,要做好信息报送、专项统计、跟踪指导、评估总结等相关工作,及时通报工作进展,促进经营权抵押贷款业务在全区范围内顺利推进。

(三)强化宣传引导。

充分利用各类宣传平台,开展银农对接、信贷产品推介等多种形式的宣传活动,加大对农村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的政策宣传和引导力度,营造浓厚的宣传氛围。

***市***区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交易细则(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行为,保障流转当事人合法权益,激发农村发展活力,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农村土地经管权流转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陕西省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管理办法》等法律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凡在***行政区域内的各类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行为均适用本细则。

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农村土地经营权的流转,应遵循平等协商、依法、自愿、有偿和规范有序的原则,坚持土地集体所有权根本地位、严格保护农户承包权、加快放活经营权,平等保护经营权。

第二章组织机构

第四条区农村产权交易中心(以下简称农村产权交易中心)、镇(街)农村产权交易服务站(以下简称交易服务站)、村级农村产权交易信息员组成区、镇、村三级农村产权交易服务体系,区、镇、村分级负责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交易管理。

村级信息员负责信息收集、上报等;镇(街)交易服务站负责政策咨询、受理交易申请及初审、信息发布、合同规范管理等;区农村产权交易中心在负责政策咨询、信息发布、受理申请、合同规范管理的基础上,负责全区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的交易复审和组织交易、交易鉴证、经营权的登记及变更等。

第五条区农业农村局负责全区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交易的监督管理。

各有关部门、各镇(街)应积极鼓励和引导有意愿或有需求的各类农业经营主体(包括自然人)通过农村产权交易平台发布相关信息,开展相关交易活动。

第三章交易内容和范围

第六条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交易内容主要为以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耕地、草地、养殖水面等经营权。

通过招标、拍卖和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经依法登记取得权属证书的,可以流转土地经营权,其流转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七条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交易范围:

流转期限超过五年的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农户之间的流转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承包农户、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企业和个人之间以出租(转包)、入股等方式的流转,包括经营权依法再次流转。

第四章交易程序

第八条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交易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权属明晰,权证齐全有效;

(二)具有转出(或转入)土地经营权的真实意愿;

(三)受让双方必须是具有完全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或其他组织,且具有相应的投资经营能力;

(四)流转交易项目要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环境保护、农业产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一体化建设规划等政策规定。

第九条农村土地经营权申请流转交易时,出让方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交易申请书(含权属共有人签字、出让标的基本情况、出让价格、受让方条件等内容);

(二)身份证明(身份证、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

(三)《农村土地流转经营权证》(原件及复印件);

(四)委托交易的,需提交授权委托书及受托方身份证明;

(五)区农村产权交易中心和行政监督管理部门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依法再流转交易的出让方须提供主体资格证明、原流转交易合同、交易鉴证书、经营权证等有效证明材料,同时,须书面征得土地承包方同意。

出让方应当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条镇(街)农村产权交易服务站对出让方申请(一次性流转50亩以下或单宗交易金额5万元以下的)受理登记并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权属确认,审查通过的,在区农村产权交易网发布相关挂牌信息并将申请资料报送至区农村产权交易中心。

一次性流转50亩以上或单笔交易在5万元以上的需到区农村产权交易中心进行受理申请,区农村产权交易中心依据申请材料,审查通过后发布挂牌信息。

第十一条挂牌期间,区农村产权交易中心接受意向受让方的查询洽谈。

第十二条凡对出让项目有受让意向者,挂牌期间应向区农村产权交易中心提交下列材料,并接受相应的资格审查。

(一)农村土地经营权意向受让申请书;

(二)受让主体资格证明材料;

(三)委托代理的,需提交授权委托书及受托人身份证明;

(四)联合受让的,需提交联合受让协议书、代表推举书或相关证明材料;

(五)其他需要提交的资料。

意向受让方应对其提交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负责。

出让方在公布的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交易信息中要求受让方缴纳保证金的,意向受让方在规定时间内交纳交易保证金(以到账时间为准)后获得受让资格;逾期未交纳交易保证金的,视为放弃受让资格。

第十三条农村土地经营权出让信息公布期满、产生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的,按照公布的交易方式由区农村产权交易中心组织交易。

交易方式包括公开协议、网络竞价、综合评审、拍卖、招标以及其他竞价方式,且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

采用招标方式进行流转交易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及有关规定组织实施。

采取拍卖方式进行流转交易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及有关规定组织实施。

第十四条受让方确定后,区农村产权交易中心应当将交易结果在项目信息发布的同一媒介、场所进行公告,公告内容包括标的名称、出让方、成交价格、成交时间、受让方,公告期不少于3个工作日。

如无异议,由区农村产权交易中心提供统一文本格式的流转合同并组织双方签订交易。

第十五条交易合同生效且受让方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交易价款后,区农村产权交易中心出具《农村产权交易鉴证书》。

《农村产权交易鉴证书》应当载明如下事项:

项目编号、签约日期、出让方全称、受让方全称、标的全称、交易方式、成交价款、支付方式等内容。

第十六条受让方凭《农村产权交易鉴证书》和相关材料办理《农村土地流转经营权证》;土地经营权依法再次流转的,交易双方凭原《农村土地流转经营权证》、《农村产权交易鉴证书》和相关材料重新办理经营权登记。

《农村土地流转经营权证》由***市***区人民政府统一颁发,***市***区农业农村局为登记机关,***市***区农村产权交易中心为具体办理机构,经营权证通过***区农村产权交易平台线上办理,实行一证一码。

对本办法颁布实施前已完成的土地经营权流转交易,交易双方需提交主体身份证明、出让方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流转合同、公证书等原始资料及复印件,经区农村产权交易中心勘查核实后,可以申请办理《农村土地流转经营权证》。

第十七条《农村土地流转经营权证》应当载明如下事项:

出让方和受让方相关信息、承包经营权证编号及地块编码、面积及四至、流转用途、流转价格、流转期限、合同签署日期、经营权流转合同编号、交易方式等。

第十八条《农村产权交易鉴证书》与《农村土地流转经营权证》使用统一格式打印,手写、涂改无效。

第十九条采取联合出让或者联合受让方式的,联合出让或者联合受让各方应当签订联合出让或者联合受让协议书,明确各方的权利义务。

联合出让或者联合受让的联合体应当共同委托一人代表联合体各方办理出让或受让相关事宜。

优先受让权人与非优先受让权人联合参与资产交易的,视为放弃本人的优先受让权。

第二十条采取土地经营权入股合作成立农民合作社的,或者入股其他农业经营主体的,除将土地经营权评估作价资产量化之外,流转交易程序相同。

第五章交易行为规范

第二十一条农村土地经营权的流转交易,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受让权。

第二十二条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交易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区农村产权交易中心确认后中止交易:

(一)出让方或者与土地经营权有直接利害关系的第三方提出正当理由,并经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批准的;

(二)存在权属争议的;

(三)农村土地承包行政管理机构提出中止流转交易的;

(四)其他依法应当终止交易的情形。

区农村产权交易中心在中止期间对相关的申请事由或争议事项进行调查核实,也可转请相关部门进行调查核实,一般应当在30日内作出恢复或者终止交易的决定。

第二十三条在农村土地经营权交易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区农村产权交易中心确认后终止流转交易。

(一)中止期限届满后,仍未能消除影响交易中止的因素导致交易无法继续进行的;

(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提出终止流转交易的;

(三)出让方或者与产权有直接利害关系的第三方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书面提出终止交易申请并经批准的;

(四)人民法院、仲裁机构依法发出终止交易书面通知的;

(五)其他依法应当终止交易的情形。

第二十四条交易中出现中止、终止、恢复情形的,应当在***区农村产权交易网上公告。

第二十五条在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交易活动中,禁止下列行为:

(一)操纵交易市场或者扰乱交易秩序的;

(二)影响交易双方进行公平交易的;

(三)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六条各金融管理部门要会同金融机构按照相关规定制定农村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及相关保险、担保和反担保业务的管理制度和办法,明确抵押的条件、对象和流程等事项。

以农村土地经营权作抵押的,抵押期限不得超过农村土地承包期内剩余期限。

以通过流转方式取得的农村土地经营权抵押或再次流转的,应当事先取得承包方书面同意并向发包方备案,抵押或流转期限不得超过其流转剩余期限。

第六章争议处理

第二十七条在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交易过程中,发生流转交易纠纷的,当事人可以向区农村产权交易中心或者区农业农村局申请调解,也可以依据合同约定申请仲裁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八条流转交易双方及相关中介服务机构有违法违规违约行为,给区农村产权交易中心及相关交易主体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本细则由区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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