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展食品安全规范化管理“示范引领”活动实施方案.wp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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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展食品安全规范化管理“示范引领”活动实施方案.wps

开展食品安全规范化管理“示范引领”活动实施方案为扎实有效的推进食品安全规范化管理“示范引领”活动,特制定以下实施方案:

一、目标要求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要求,围绕创建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和全域创建食品药品安全区工作目标,学党史、开新局、办实事,以规范化管理示范街区、示范企业、示范学校食堂建设为载体,以点带面促进全市食品安全管理水平整体提升,为“两个创建”活动奠定坚实的基础,同时进一步提升人民群众对“两个创建”活动的知晓率、支持率和满意度,用实实在在的工作成效迎接建党100周年。

二、主要任务根据*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刷全域创建食品药品安全区工作方案和2021年重点工作安排的通知(银政办发202120号)工作要求,确定以下7个方面为今年规范化管理“示范引领”活动内容。

(一)开展规范化管理示范食品生产企业建设活动。

(一)开展规范化管理示范食品生产企业建设活动。

督促-2-企业严格遵守国家及各部门的法律法规,完善内部质量管理及质量控制系统,提升产品保障能力,推动实施食品安全追溯体系建设,积极开展HACCP、ISO22000等先进管理体系认证工作。

加快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步伐,建立食品生产经营企业质量档案和食品安全监管信用档案,逐步建立较为完善的食品安全信用体系。

每个县(市、区)示范食品生产企业建设不少于3家。

建设标准见附件2,由各县(市、区)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具体落实。

(二)开展规范化管理示范食品加工小作坊示范园区(夜市)建设活动。

(二)开展规范化管理示范食品加工小作坊示范园区(夜市)建设活动。

充分调动小作坊园区(夜市)管委会和从业人员的积极性,通过政府引导,示范先行,为系统推进全市小作坊食品安全提供有力支撑。

每个县(市、区)示范食品加工小作坊示范园区(夜市)建设不少于1个。

建设标准见附件3,由各县(市、区)市场监管部门配合辖区政府做好具体落实。

(三)持续做好“放心肉菜超市”日常管理。

(三)持续做好“放心肉菜超市”日常管理。

加强对已经建成的8家放心肉菜超市的管理,防止管理滑坡,发挥示范引领作用,做好每年自治区市场监管厅复审迎检工作。

由各县(市、区)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具体落实。

(四)开展食品流通7G规范化管理示范街区创建活动。

(四)开展食品流通7G规范化管理示范街区创建活动。

推行7G规范化管理即以实现食品经营资质规范、食品经营条件规范、食品标签等外观质量状况规范、食品经营过程控制规范、-3-食品从业人员健康管理规范、食品销售经营风险分级评定管理规范、食品安全宣传规范为主要内容的标准化管理体系,推进实施食品质量安全提升行动,建立发现问题、整改问题、巩固提升的联动工作机制,精准查找农村、城市食品安全监管和服务的短板与不足,及时对标对表采取措施加以解决,不断提升场市场监管服务水平,推动全市食品安全“双创”工作。

每个县(市、区)7G示范街区建设不少于1个。

建设标准见附件4,由各县(市、区)市场监管部门配合辖区政府做好具体落实。

(五)开展餐饮安全规范化管理示范一条街建设活动。

(五)开展餐饮安全规范化管理示范一条街建设活动。

以“饮食安全、店容整洁、管理到位、群众满意”为目标,选取餐饮单位较为集中的街区开展示范建设工作。

每个县(市、区)建设不少于1条餐饮安全规范化管理示范一条街。

建设标准见附件5,由各县(市、区)市场监管部门会同商务部门负责落实。

(六)开展学校(托幼机构)规范化管理示范食堂建设活动。

(六)开展学校(托幼机构)规范化管理示范食堂建设活动。

将连续3年未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未受到食品安全方面的行政处罚、食品安全管理主体责任落实到位、“互联网+明厨亮灶”运行良好、校长(园长)陪餐制度落实到位的学校(托幼机构)食堂评选出来,作为全市学校(托幼机构)食堂示范教学观摩点。

每个县(市、区)学校(托幼机构)规范化管理示范食堂不少于2个。

建设标准见附件6,由各县(市、区)教育主管部门-4-会同市场监管部门负责落实。

(七)开展中小型餐厅食品安全规范化管理示范店建设活动。

(七)开展中小型餐厅食品安全规范化管理示范店建设活动。

以市场监管所为单位打造一批食品安全管理主体责任落实到位、管理规范的中小型餐厅示范店,以点带面促进本辖区内餐饮食品安全水平整体提高。

每个市场监管所辖区的中型餐厅(150m2-500m2)、小型餐厅(150m2以下)至少各打造1家。

建设标准见附件5,由各县(市、区)市场监管部门会同商务部门负责落实。

(八)开展“你点我检”活动。

(八)开展“你点我检”活动。

发挥各大型超市(市场)快速检测室作用,设立食品安全“你点我检”公告栏,对粮食制品、食用油、肉、蔬菜等涉及民生的品种开展快速检测,检测结果通过辖区政府和市场监管部门门户网站公示。

抽检安排另行通知,由各县(市、区)市场监管部门负责落实。

各县(市、区)开展食品安全规范化管理示范街区建设可以结合实际选择食品生产、流通、餐饮多种业态相对集中的街区一并推进。

同时按照*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刷全域创建食品药品安全区工作方案和2021年重点工作安排的通知任务分工,市场监管部门、商务主管部门、教育主管部门要加强沟通与协作,形成合力共同做好规范化管理示范街区、示范园区、示范企业、示范学校(托幼机构)食堂建设。

以商业综合体(含有食品生产、流通、餐饮多个业态形式)为单位建设食品安全规范化管理示范街区的,由市场监管部门会同商务主管部门联-5-合推进实施。

三、实施步骤

(一)摸底宣传阶段(即日至5月30日)。

(一)摸底宣传阶段(即日至5月30日)。

各县(市、区)市场监管部门、商务主管部门、教育主管部门要按照任务分工对辖区内食品生产企业、小作坊加工集中区(含夜市)、餐饮集中街区、商业综合体、学校(托幼机构)食堂等进行摸排,选择条件相对较好的街区作为示范街区的培养对象,加大对街区内食品生产、经营单位指导帮扶力度。

各县(市、区)可联合召开动员会,加大宣传,把致商户的一封信送到每户经营主体手中,进一步提高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对示范建设的支持力度。

请六县(市、区)市场监管部门与同级商务主管部门、教育主管部门会商后于5月30日前将确定后的示范街区、示范企业、示范园区、示范学校(托幼机构)食堂、示范餐厅名单报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餐饮安全监管科(邮箱:

)。

(二)整改阶段(5月31日至6月30日)。

(二)整改阶段(5月31日至6月30日)。

对照建设标准(附件2.3.4.5.6.7)逐户开展检查指导,督促企业加强从业人员培训,加强软硬件建设。

对积极配合并做得好的单位可以通过一定形式进行表扬,针对问题严重且拒不整改的单位要依法进行查处。

(三)评定阶段(7月1日至7月20日)。

(三)评定阶段(7月1日至7月20日)。

7月10日前各县(市、区)市场监管部门、商务主管部门、教育主管部门要-6-对照标准联合开展验收,平均达标率在90%以上的,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餐饮食品安全监管科,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商务局、教育局联合开展验收。

各市场监管所打造的示范店由商务主管部门会同市场监管部门参照示范街区内餐饮单位建设标准组织验收。

7月20日前完成“示范引领”活动验收工作,“*市食品安全规范化管理示范街区”由市市场监管局会同市商务局联合命名授牌,“*市食品安全规范化管理示范学校(托幼机构)食堂”由市教育局会同市市场监管局联合命名授牌,“*市食品安全规范化管理示范食品生产企业”由市市场监管局命名授牌、“*市食品安全规范化管理食品加工小作坊示范园区(夜市)”由市市场监管局报请市食安办命名授牌,“食品安全规范化管理示范餐厅”由各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会同市场监管部门联合命名授牌。

四、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确保认识到位。

(一)统一思想,确保认识到位。

各县(市、区)市场监管部门、商务主管部门、教育主管部门要充分认识开展食品安全示范街区(企业、食堂)建设活动的重大意义,坚持把此项工作作为提高创建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和全域创建食品药品安全区工作水平的有效抓手,抓实抓好抓出成效。

要克服厌战情绪和应付思想,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全市重大工作部署上来,以更高的标准、更过硬的作风开展好“示范引领”活动。

(二)多措并举,确保动员到位。

(二)多措并举,确保动员到位。

各县(市、区)可采取-7-集中培训、分类指导、入户宣传等多种形式,开展多轮次、全覆盖的宣传动员,积极调动商户自查自纠、自我整改、自我提升的积极性。

要及时总结好经验、好做法,做好宣传引领,营造浓厚氛围,让“守法经营、规范经营、诚信经营”成为全体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的普遍共识。

(三)加强指导,确保整改到位。

(三)加强指导,确保整改到位。

各县(市、区)要对照建设标准精准指导,要做到“三统一”即证照公示统一、管理模式统一、操作标准统一。

针对经营主体存在的问题,要加强巡查和督促,及时掌握问题整改情况,确保整改落实到位。

在验收过程中,要严格标准,禁止虚报谎报自评结果。

针对虚假整改、消极整改和拒不整改的经营主体,要依法从快查处,并进行通报批评,达到查处一家,警示一片的效果。

(四)巩固提高,发挥示范作用。

(四)巩固提高,发挥示范作用。

在验收通过以后,各县(市、区)要加强示范街区、示范园区、示范企业、示范学校食堂的后期管理,加大监督检查力度,保持示范单位的先进水平。

要及时组织辖区内其他食品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现场观摩学习,以点带面,达到共同提高的目的。

要及时将开展食品安全规范化管理示范街区、示范店建设情况向同级文化旅游管理部门通报,引导区内外游客到示范街区、示范店采购就餐,不断提升示范单位的收益水平,不断提升示范建设的影响力。

-8-附件2:

示范食品生产企业建设标准企业名称:

评定日期:

序号核查项目核查内容是否符合(是/否)未达标内容有明确的机构或专职人员负责食品安全质量管理工作,负责质量管理体系的建立、实施和保持工作。

是否制定了本单位食品安全应急处置方案,定期检查各项食品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主动收集企业内部发现的和国家发布的与企业相关的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信息,并做出反应。

是否企业负责人每人每年接受不少于40课时的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科学知识和行业道德伦理培训;主要从业人员每人每年接受不少于40课时的食品安全专业培训。

是否采购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及食品相关产品索证索票,并有详实的纪录。

是否检验设备齐全,具备检验辅助设备及化学试剂,检验员具备检验能力,出厂检验的原始记录和检验报告齐全,具有产品留样记录及和监管部门每年一次的对比报告。

是否1管理规范标注购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标注销售产品名称、产品数量、产品生产日期及检验合格证号,标注销售日期、出货日期及销售地点。

是否取得了合法的经营主体和相应的食品生产许可证,且在有效期内。

证照公示。

是否产品执行标准为现行有效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或经卫生部门备案的企业标准等。

是否2生产规范生产环境整洁、卫生,必备生产条件能够持续保持,发生变化的能够及时办理变更手续。

是否-9-序号核查项目核查内容是否符合(是/否)未达标内容产品投料与关键控制点记录完善;生产过程中没有人流、物流交叉污染,没有原料、半成品、成品交叉污染。

是否严格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生产过程控制制度、出厂检验记录制度、不合格品管理制度、不安全食品召回制度等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各项记录齐全、详实。

是否2生产规范产品标识符合要求,无虚假标注、误导、欺骗消费者行为。

是否依法组织生产,无故意违法违规生产加工行为。

是否2019年起两年内未发生过质量安全事故,各级监督抽查产品质量全部合格。

是否在厂区明显位置张贴食品质量安全承诺书,2019年起两年内起未发生过举报投诉事件。

是否3诚信经营有委托加工的生产企业,接受委托到所在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备案材料齐全,委托加工食品包装标识合格,按委托协议生产。

是否每年不少于两次组织专家对本单位的生产全过程进行风险排查,不断提升质量安全管理水平。

是否建立并实施电子信息溯源系统,一旦发生质量安全问题,能够对发生问题环节快速定位。

是否4创新发展为本地或本行业健康发展起到积极作用。

是否验收人:

食品生产企业确认签字:

-10-附件3: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示范园区(夜市)建设标准小作坊名称:

评定日期:

序号核查内容是否符合(是/否)未达标内容1食品生产经营登记证、营业执照在有效期内,证照料公示统一。

是否21.生产区域干净整洁,防护设施齐全。

2.洗手消毒设施齐全,使用正常。

3.紫外线灯等消毒灭菌设施齐备。

是否3食品添加剂管理和使用的符合要求。

是否41.建立原辅料进货台账。

2.索取供货者的证照、发票、合格证明并保存。

3.原辅料的储存符合相关规定。

是否51.不合格品和召回产品制度。

2.不合格品和处理记录。

是否61.持有有效的健康证明。

2.操作人员卫生防护符合规定要求。

是否71.工艺布局合理,无混放,无交叉污染。

2.实施设备布局合理,环境整洁。

3.清洗实施齐全,食品容器工具清洁。

是否81.建立产品批发销售台账。

2.产品加贴简易标示,且符合要求。

3.货物摆放整齐,且离墙离地。

是否验收人:

食品小作坊负责人确认签字:

-11-附件4:

示范食品销售单位建设标准食品销售单位:

评定日期:

序号核查项目检查内容是否符合(是/否/部分符合)未达标项内容1经营资质1.街区内食品店证照均在有效期内;2.证照公示统一;3.按照许可范围依法经营。

是否2经营条件1.具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场所;2.经营场所布局合理、环境整洁、与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25米以上);3.具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生产经营设备或者设施,有相应的“三防”设施;4.食品销售区、贮存区与生活区分开;5.仅从事预包装食品销售的食品店实际经营情况与许可告知承诺内容相符(合理缺项);6.储藏食品的场所、设备应保持清洁、采取有效的“三防”设施。

是否3食品标签等外观质量状况1.食品未超过保质期;2.食品感光性状未发生改变;3.食品标签标明的内容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4.散装食品按规定在容器、外包装上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或生产批号、保质期以及生产经营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合理缺项);5.经营散装食品配有洗手设备和存放垃圾的容器(合理缺项);6.经营的进口预包装食品有中文标签,并载明食品的原产地及境内代理商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合理缺项);7.销售的生鲜肉具有两证两章(合理缺项);8.销售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信息追溯“一罐一码”(合理缺项)。

是否4经营过程控制1.按照食品包装要求贮存食品;2.定期检查库存食品,及时清理变质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3.建立并严格执行索证索票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4.收集整理输入型食品进销货台账,购进食用农产品、预包装食品的索证索票、检验检测等相关资质内容;5.销售无包装的直接入口食品时,从业人员佩戴口罩、手套和帽子,并使用无毒、清洁的容器、售货工具和设备(合理缺项);5.设立临期食品专区(专柜),食品经营者张贴并保持上次监督检查结果记录;6.食品销售台账装订规范整齐。

是否-12-序号核查项目检查内容是否符合(是/否/部分符合)未达标项内容5从业人员健康管理1.从业人员持有合法有效的健康合格证明;2.熟悉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

是否6食品销售经营风险分级评定管理1.食品销售经营者实施风险分级评定,并在显著位置公示评定结果;2.按照评定的风险等级合理开展监督检查。

是否7食品安全示范城市和全域食品药品安全区创建宣传1.食品店内显著位置至少张贴1张宣传挂图;2.有电子屏的食品店至少电子显示1条宣传标语;3.食品店内所有从业人员要知晓创建工作。

是否验收人:

食品经营单位确认签字:

-13-附件5:

示范街区餐饮单位建设标准餐饮单位名称:

评定日期:

序号项目条件内容是否符合(是/否)未达标项内容1许可情况1.街区内证照均在有效期内;2.亮证亮照经营、证照公示栏统一;3.按照经营许可范围从事经营活动;4.与门头牌匾店名相一致。

是否2管理制度1.进货查验、健康管理、自查制度、清洗消毒、晨检制度等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健全,修订及时,并得到有效执行;2.餐饮单位索证索票管理规范,登记录入及时完整;3、达到4D厨房标准。

是否3环境卫生1.就餐场所卫生干净整洁;2.后厨地面、地沟、墙面、屋顶、台面、柜门、风机等处清洁无卫生死角、无破损、无脱落;3.物品摆放整齐有序。

是否4硬件设施1.布局合理,地沟盖板符合要求;2.消毒、水池、冷藏(冷冻)、空调、紫外线灯、灭蝇灯、留样等设施齐全并运行正常;3.食品库房设备及摆放符合规定;4.专间预进间内配置双门、有非手动式水笼头、消毒液、六步洗手法和二次更衣设施(合理缺项),三防设施齐全。

是否5人员管理1.健康管理制度落实到位,从业人员均持有有效的健康证;2.从业人员口罩、衣帽着装规范、服装整洁,无从业人员佩戴首饰操作情形;3.有传染性疾病、手部外伤人员及时调离岗位。

是否6加工制作1.抽查从业人员熟练掌握食品安全知识;2.实行色标管理,刀案荤素生熟分开;3.食品原料、半成品、成品分开粗加工清洗与存放;4.半成品封膜或加盖贮存,禽蛋类清洗存放于操作间,食品盛器离地存放,食品盛器为食品级;5.餐饮具清洗消毒管理规范;6.食品添加剂管理落实“五专”要求(合理缺项);7.食品留样符合规定(合理缺项);8.餐厨垃圾处理有协议,垃圾分类明确。

是否-14-序号项目条件内容是否符合(是/否)未达标项内容7明厨亮灶1.达到明厨亮灶*地方标准要求,二维码标识标牌齐全;2.网络厨房始终保持在线状态(合理缺项);3.视频厨房在就餐时间段显示(合理缺项);4.中大型餐厅大宗商品索证索票、食品留样、健康证信息、餐具清洗消毒等信息录入明厨亮灶智慧监管系统及时完整(合理缺项)。

5.进口冷链食品全部录入“宁冷链”系统(合理缺项)。

是否8文明有礼1.店内有创建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全域创建食品药品安全区的宣传桌签、海报;2.有厉行节约、公筷公勺、拒食野味宣传;3.公筷公勺配备到位;4.禁烟标识在店堂内醒目位置摆放,无烟灰缸等器皿;5.投诉处理及时。

是否91.一年内被区、市监督管理部门处罚;2.无违反意识形态管理的挂画、桌签、订餐卡等物品。

是否10否决项当年发生3人以上食品安全事件的。

是否验收人:

餐饮单位确认签字:

-15-附件6:

学校(托幼机构)示范食堂建设标准食堂名称:

评定日期:

序号项目条件内容是否符合(是/否)未达标项内容1许可情况1.学校(托幼机构)食堂证照均在有效期内;2.亮证亮照经营、证照料公示栏统一;3.按照经营许可范围从事经营活动;4.有专职食品安全管理员。

是否2管理制度1.进货查验、健康管理、自查制度、清洗消毒、晨检制度等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健全,修订及时,并得到有效执行;2.餐饮单位索证索票管理规范,登记录入及时完整;3、达到4D厨房标准。

是否3环境卫生1.就餐场所卫生干净整洁;2.后厨地面、地沟、墙面、屋顶、台面、柜门、风机等处清洁无卫生死角、无破损、无脱落;3.物品摆放整齐有序。

是否4硬件设施1.布局合理,地沟盖板符合要求;2.消毒、水池、冷藏(冷冻)、空调、紫外线灯、灭蝇灯、留样等设施齐全并运行正常;3.食品库房设备及摆放符合规定;4.专间预进间内配置双门、有非手动式水笼头、消毒液、六步洗手法和二次更衣设施(合理缺项),三防设施齐全。

是否5人员管理1.健康管理制度落实到位,从业人员均持有有效的健康证;2.从业人员口罩、衣帽着装规范、服装整洁,无从业人员佩戴首饰操作情形;3.有传染性疾病、手部外伤人员及时调离岗位。

是否6加工制作1.抽查从业人员熟练掌握食品安全知识;2.实行色标管理,刀案荤素生熟分开;3.食品原料、半成品、成品分开粗加工清洗与存放;4.半成品封膜或加盖贮存,禽蛋类清洗存放于操作间,食品盛器离地存放,食品盛器为食品级;5.餐饮具清洗消毒管理规范;6.食品添加剂管理落实“五专”要求;7.食品留样符合规定;8.餐厨垃圾处理有协议,垃圾分类明确。

是否-16-序号项目条件内容是否符合(是/否)未达标项内容7明厨亮灶1.达到明厨亮灶*地方标准要求,二维码标识标牌齐全;2.网络厨房始终保持在线状态;3.视频厨房在就餐时间段显示(合理缺项);4.大宗商品索证索票、食品留样、健康证信息、餐具清洗消毒等信息录入明厨亮灶智慧监管系统及时完整。

5.进口冷链食品全部录入“宁冷链”系统(合理缺项)。

是否8文明有礼1.食堂内有创建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全域创建食品药品安全区的宣传桌签、海报;2.有厉行节约、公筷公勺、拒食野味宣传;3.公筷公勺配备到位;4.禁烟标识在店堂内醒目位置摆放,无烟灰缸等器皿;5.投诉处理及时。

是否9无违反意识形态管理的挂画、桌签、订餐卡等物品。

是否10否决项三年内未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未被区、市监督管理部门处罚。

是否验收人:

餐饮单位确认签字:

-17-附件7:

示范食品小摊点建设标准小摊点名称:

评定日期:

序号类别核查内容是否符合(是/否)未达标内容1许可情况有固定的经营场所,依照三小条例取得备案卡,从业人员均取得健康合格证明,人员着装统一规范,备案卡、健康证公示统一。

是否2硬件设施生产加工区域干净整洁,“三防”设施齐全,有专门的洗手消毒设施,使用正常,3.有专门的冷藏、冷冻设施。

是否3制度落实建立有原辅料进货台账,索证索票保管齐全。

是否4生产加工从业人员具有较强的食品安全意识,加工工具、盛器等生熟荤素分开,操作规范。

是否5文明诚信从业人员文明有礼,态度热情,着装相对统一,车辆标识相对统一。

是否验收人:

食品小摊点负责人确认签字:

-18-附件8:

致商户的一封信各食品经营主体:

为全面加强食品安全监管,切实保障人民群众饮食安全,结合创建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和全域创建食品药品安全区工作部署,*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商务局和*市教育局决定在全市开展食品安全规范化管理“示范引领”活动,现将有关事宜告知如下:

一、亮证亮照经营各食品经营主体应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取得生产、经营许可证及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

1、个体工商户未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悬挂营业执照的,将依照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500元以下罚款。

2、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未将营业执照置于住所或者营业场所醒目位置,将依照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七十三条规定,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二、严格过程控制各类食品生产经营单位要建立严格的过程控制规程,按照发-19-证条件从事经营活动,制定并严格执行各项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对违法生产销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的“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未经检验或者检验检疫不合格的肉类制品;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等违法行为,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三、建立追溯制度各食品生产经营主体应从合法渠道购进货物(产品),建立和完善追溯制度,及时索取供货商资质和供货票据,并如实登记记录,记录和凭证保管期限不少于保质期满后6个月,无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期限不少于两年。

四、坚持守法经营各经食品营主体应按照许可证及营业执照载明的范围从事经营活动,严禁无证无照经营或超范围经营。

牢固树立诚信经营、文明经营理念,不制售假冒伪劣商品,无强买强卖、欺行-20-霸市和商业欺诈行为。

1.提供集中式消毒餐饮具或一次性餐饮具的餐饮服务经营户在餐具使用后不得自行清洗、消毒再使用。

违反规定将依照*市公共餐饮具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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