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宅小区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经费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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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小区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经费管理办法.docx

住宅小区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经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住宅小区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经费(以下简称“首次筹备经费”)管理,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根据**的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住宅小区首次筹备经费的缴存、使用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住房城乡建设(房产)主管部门负责全市首次筹备经费统一监督管理。

各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房产)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首次筹备经费管理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辖区内住宅小区首次筹备经费的支取、使用、核销等日常监管工作,负责协调处理相关矛盾纠纷。

第四条新建物业的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经费由建设单位依法承担,建设单位应当在办理首栋物业销售手续前,将筹备经费交至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设立的专用账户,供业主大会筹备或业主委员会换届、选举等使用。

第五条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设立首次筹备经费专用账户,按照物业管理区域设账,做到专户储存,专款专用,专人管理。

第六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物业管理区域规划核准总建筑面积(含地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0.2元的标准,在办理首栋物业销售手续前缴纳首次筹备经费,但单个物业管理区域总费用最高不超过5万元,最低不少于1万元。

市住房城乡建设(房产)主管部门根据新建物业建筑面积、业主户数、所在地最低工资标准、筹备工作时限、楼栋数等因素的变化情况,可适时调整建设单位交存的首次筹备经费缴纳标准。

各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房产)主管部门在办理首栋物业销售手续前应当查验建设单位缴存首次筹备经费的情况。

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对建设单位缴纳的筹备经费出具票据。

第七条首次筹备经费主要用于首次业主大会筹备及会议期间所需的办公用品、资料印刷、会务、宣传、通讯等必要费用的支出。

第八条业主大会筹备组成立后,可按照本办法第七条的规定制定首次筹备经费预算,经筹备组全体成员签字后,向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提交书面申请报,申请预支首次筹备经费。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接到申请后的三个工作日内,核实并划拨首次筹备经费预支款。

申请预支额度一般不超过本住宅小区首次筹备经费总额的60%。

第九条筹备组应当按照经核实批准的预算列支首次筹备经费。

需要进行调整的,应当事前征得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同意。

第十条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后,筹备组应当将首次筹备经费使用情况,包括经费开支原始单据、预算执行报告等资料移交给业主委员会,并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告,公告时间不少于七日。

业主大会未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或业主大会未成立的,筹备组应当将前款资料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告,公告时间不少于七日。

业主对公告内容有异议的,可以向筹备组、业主委员会实名提出意见和建议,筹备组、业主委员会应当及时解释说明,协调解决。

第十一条业主委员会选举产生,并向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完成备案后,业主委员会应当于30日内向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申请核销首次筹备经费,原筹备组组长和相关成员应当予以协助和配合。

业主大会未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或业主大会未成立的,由筹备组向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申请核销首次筹备经费。

第十二条申请核销首次筹备经费的,应当提供下列资料:

(一)经费使用情况、符合财务会计管理要求的原始凭证、预算执行报告等资料及其公示情况;

(二)业主对首次筹备经费使用情况的意见、建议。

第十三条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核销申请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

核定首次筹备经费低于预支额度的,核销申请人应当将差额部分退还至筹备经费专户。

核定首次筹备经费超出预支额度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于30日内向核销申请人拨付超出部分。

核定首次筹备经费,按审核结果办理首次筹备经费支出结算,超出首次筹备经费交存总额的,超出部分由核销申请人自行承担。

第十四条首次筹备经费结余资金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继续保管,用于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或业主委员会换届、选举。

首次筹备经费存储产生的利息滚存计入物业管理区域的首次筹备经费,用于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或业主委员会换届。

第十五条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加强对辖区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对首次筹备经费的指导和监督,规范首次筹备经费的使用管理。

第十六条非住宅物业管理区域首次筹备经费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四条规定,建设单位拒不承担首次业主大会筹备经费的,按照《壮族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处罚。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2022年4月25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2021年1月1日后办理首套房销售手续的住宅小区首次筹备经费管理依照本办法执行。

物业管理区域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经费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管理区域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经费(以下简称“首次筹备经费”)管理,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区域首次筹备经费的缴存、使用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首次筹备经费的统一监督管理。

各县(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首次筹备经费管理工作的监督管理。

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监督建设单位缴纳首次筹备经费,负责辖区内物业管理区域首次筹备经费的支取、使用、核销等日常监管工作,负责协调处理相关矛盾纠纷。

第四条首次筹备经费由建设单位依法承担。

建设单位应当在办理首栋物业销售手续前,向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指定的专用账户缴存首次筹备经费。

第五条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以物业管理区域为单位,设立首次筹备经费专用账户,做到专户储存,专款专用。

第六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物业管理区域规划核准总建筑面积(含地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0.3元的标准缴纳首次筹备经费,单个物业管理区域总费用最高不超过5万元,最低不少于1万元。

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新建物业建筑面积、业主户数、所在地最低工资标准、筹备工作时限、楼栋数等因素的变化情况,可适时调整建设单位交存的筹备经费缴纳标准。

第七条县(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办理预售许可和物业承接查验手续时,应当查验建设单位缴存首次筹备经费的情况。

第八条首次筹备经费主要用于首次业主大会筹备及会议期间所需的办公用品、资料印刷、会务、宣传、交通、通讯、误餐补助以及按照有关规定聘请第三方等必要费用的支出。

第九条业主大会筹备组成立后,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八条的规定制定首次筹备经费预算,经半数以上筹备组成员签字同意,筹备组正副组长签字同意后,向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提交书面申请报告及预算报告申请预支首次筹备经费。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接到申请后的三个工作日内,征求所属社区(居委会)意见,核实并划拨首次筹备经费预支款。

申请预支额度一般不超过首次筹备经费总额的60%。

筹备组应指定或委托2名以上筹备组成员领取和管理预支的筹备经费。

第十条筹备组应当按照经核实批准的预算列支首次筹备经费。

突破预算开支的,应当事前征得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同意。

第十一条业主大会选举结束后,筹备组应当将首次筹备经费使用情况,包括经费开支原始单据、预算执行报告等资料,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告,公告时间不少于七日。

业主对公告内容有异议的,可以向筹备组实名提出意见和建议,筹备组应当及时解释说明,协调解决。

第十二条 首次业主大会结束后,由筹备组向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申请核销首次筹备经费。

第十三条申请核销首次筹备经费的,应当提供下列资料:

(一)符合财务会计管理要求的原始凭证、预算执行报告等资料及其公示情况;

(二)业主对首次筹备经费使用情况的意见、建议。

第十四条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核销申请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

核定首次筹备经费低于预支额度的,核销申请人应当将差额部分退还至筹备经费专户。

核定首次筹备经费超出预支额度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向核销申请人拨付超出部分。

核定首次筹备经费超出首次筹备经费交存总额的,超出部分不予核销。

第十五条首次筹备经费结余资金作为业主委员会换届使用。

第十六条2021年1月1日后办理首套房销售手续的物业管理区域但尚未交付使用的依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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