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乡道路交通安全综合整治工作职责规定(试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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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乡道路交通安全综合整治工作职责规定(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明确乡村两级领导班子成员工作职责,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等相关精神,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乡政府、各村委会履行道路交通安全(以下简称道安)综合整治工作职责适用本规定。

法律、法规、规章及上级文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 实行乡、村领导干部道路交通安全综合整治责任制,应当认真贯彻国家、省、市、县相关法规政策,严格按照高质量发展要求,坚持安全发展、依法治理,针对农村道路交通事故多发高发顽疾及人车路状况,严格落实乡领导干部包村、包农村公路责任制,构建“主体在县、管理在乡、延伸到村、触角到组”的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体系。

要综合运用巡查督查,建立健全约束机制和容错纠错机制,进一步激励乡、村领导干部担当作为、干事创业,加强组织领导,强化属地管理,完善体制机制,有效防范道路交通安全风险,坚决遏制较大道路交通事故,促使村委会切实承担起“促一方发展、保一方平安”的政治责任。

第四条 实行乡、村领导干部道路交通安全综合整治责任制,应当坚持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坚持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坚持权责一致、责罚相当。

 

第二章 领导职责

第五条 乡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道安综合整治工作全面负责,乡政府主要领导是第一责任人,主要职责:

(一)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乡实际,研究制定可操作性的工作措施;

(二)根据工作需要及时调整充实领导机构,按照省、市、县要求,配足配强道安办人员和交通协管员、交通安全员、交通劝导员;

(三)及时保障道安办、交通协管员、交通安全员、交通劝导员道安队伍和安全隐患治理等工作经费;

(四)每月一次专题研究道安综合整治工作或调研检查道安综合整治工作。

第六条 乡分管道安综合整治工作的领导对道安综合整治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主要职责:

(一)及时组织学习、传达部署和贯彻落实上级会议、文件及领导批示指示精神;

(二)牵头组织开展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活动;

(三)牵头制定年度道安综合整治工作计划;

(四)督促落实机动车管理制度,建立管理台账;

(五)及时协调解决道安综合整治工作中存在的具体问题;

(六)定期或不定期向党政主要领导和领导班子通报道安综合整治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

(七)按照上级的工作安排和实际需要,每月不少于2次,牵头开展专项整治、工作检查和联合执法活动;

(八)负责道安办的日常工作。

第七条 乡分管教育的领导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组织中小学校幼儿园开展道路交通安全知识进学校活动;

(二)建立健全校车管理制度,落实分解校车安全管理责任;

(三)组织开展联合检查,及时整治校园和学校周边的交通安全隐患;

(四)配合有关部门严厉打击非法接送学生车辆的违法行为;

(五)督促中小学校幼儿园落实校车(含集中接送学生车)日常监管的主体责任。

第八条 乡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将道路交通安全纳入安全生产工作同计划、同部署、同落实;

(二)将道安综合整治工作纳入安全生产工作检查内容;

(三)参与道安综合整治工作。

第九条 乡分管交通的领导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督促项目建设业主严格执行《福建省道路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实施暂行办法》,确保新、改、扩建道路安全设施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二)牵头组织开展农村道路(乡道、村道)交通安全隐患的排查治理工作;

(三)协助上级相关部门加强农村客运车辆的日常监管。

第十条 乡分管农业农村工作的领导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制定和完善拖拉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相关制度;

(二)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开展拖拉机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排查与治理;

(三)加强农业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协助相关部门做好拖拉机日常监管。

 

第三章 监督检查制度

第十一条 乡政府要建立健全道安综合整治监督检查制度,监督检查时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将检查的时间、地点、内容、发现的问题及其处理情况作书面记录,并由检查人员和被检查单位的负责人签字;

(二)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书面通报并限期整改;

(三)整改结果要组织相关部门验收。

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隐患问题属本级部门无权处理的,要及时以书面形式移送有权受理的部门处理。

第十二条 乡政府领导班子成员应督促挂钩行政村和分管部门积极履行道安综合整治相关职责。

第十三条 乡政府领导班子成员履行道安综合整治职责情况,应列入领导干部年度述职报告的内容。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四条 各村委会可以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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