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镇街道村级会计委派管理办法(试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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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街道村级会计委派管理办法(试行)

为加强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建立一支作风过硬、纪律严明、业务精通、切实为基层为群众服务的农村财会队伍,根据**,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管理机构设置

(一)镇财政所下设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会计代理中心)并挂牌。

会计代理中心属非盈利性的会计代理专业服务机构,受镇人民政府委托,专业从事村组会计代理工作,对镇人民政府负责。

(二)会计代理中心设置6名委派会计和1名票据管理员,每位委派会计负责3个村的财务收支审核、报账、核算等工作。

票据管理员负责村级票据管理、收入核对和催收工作。

镇财政所所长兼任会计代理中心主任,由镇政府任命。

委派会计的人事关系隶属于会计代理中心,通过签订聘任合同的方式,明确双方的关系。

委派会计受会计代理中心直接领导,与派驻村不存在隶属关系。

(三)会计代理中心具体负责管理、培训、调配、考核委派会计,并对村农经专干(原村报账员转岗)进行业务指导;向各村派驻委派会计、负责“阳光三农”综合信息管理平台运行工作;根据工作需要定期对委派会计进行岗位调整。

(四)会计代理中心、委派会计和村农经专干接受镇财政所、镇经管站的业务指导和监管、业务检查与审计监督。

二、委派会计素质要求

(一)具备中专以上学历,取得财政部门认可核发的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或取得农村会计上岗证书。

(二)政治思想素质好,组织觉悟高,工作责任心强,热心为基层服务、为农村服务、为群众服务,身体健康,能胜任本职工作。

(三)具有一定的理论和政策水平,具有财务、审计、法律等方面的专业知识,并具备必要的综合分析和判断能力,努力学习,积极钻研业务,不断提高自己的政治、业务素质。

(四)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经济政策、法规、制度,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严谨的工作作风,以高度的事业心和责任感,保守被委派村的会计信息秘密。

(五)坚持原则、清正廉洁、秉公办事,认真履行会计职责,坚决维护国家、集体利益。

三、委派会计工作职责

(一)按照农村财务制度和会计核算制度要求,负责村、组集体财务收支的审核、报账、核算工作。

    

(二)委派会计对支出原始凭证和附件进行程序性审核和实质性审核。

程序性审核包括:

支出是否符合财务管理制度和中央八项规定、省委市委十项规定精神,票据是否规范,经办人、证明人、村监督委员会主任、审核人、审批人的签名手续是否完备,所附资料是否完整。

实质性审核包括:

对真实性存在疑问的支出,必须通过询问、调查、现场查看等必要的审核程序进行审核把关;对明显存在虚假可能的支出,向会计代理中心负责人汇报并暂缓支付;审核程序涉及人员在审核记录上签字确认,对明显违反财经纪律、各项管理制度的违规报支行为应提出整改建议,对拒不整改的拒绝受理报支业务,实质性审核程序是委派会计工作职责的重点。

(三)负责派驻村农村集体“三资”清核与台帐登记、农村三资阳光交易、“阳光三农”综合信息管理平台运行维护等工作。

(四)负责填报农村财务和“三资”管理各类报表,协助做好各项经济统计工作。

(五)编制村务、财务公开资料,接受群众监督。

(六)保管好村组会计凭证、账簿、报表和各类经济合同等会计档案资料。

(七)做好市、镇主管部门要求和财会人员岗位职责有关的其他工作。

四、委派会计行使权利

村两委、村民小组干部要积极支持和主动配合委派会计行使如下权利:

(一)有权参与委派单位各项财务计划的编制和参加有关生产、经营管理会议;

(二)有权对委派单位的有关资金的筹集、使用、财产保管等方面工作提出建议和检查监督;

(三)有权向镇、市主管单位和部门报告派驻村的财务收支情况,反映财务和“三资”管理方面的问题;

(四)有权制止和纠正违反财经纪律、各项管理制度的收支行为,制止无效的及时向上级反映,要求处理;

(五)有权了解集体的各项制度、决议、决策,参与集体资产和资源的发包、建设工程招议标、经济合同签订及集体其他重大经济活动。

五、委派会计工资报酬

(一)委派会计实行聘任制,工资报酬由镇财政支付。

其工资报酬分为基本报酬和考核报酬,基本报酬在每年年初的聘用合同中明确,考核报酬根据年度工作考核结果确定。

(二)委派会计须缴纳岗位履职保证金,金额为3000元。

六、考核办法

(一)考核方式

考核分岗位职责考评和民主评议两部分,按百分制计分,其中岗位职责考评占80%,民主评议占20%。

1.岗位职责考评:

将岗位职责量化一系列考核指标,年终由会计代理中心、会同注册会计监理和镇经管站结合平时的评比、检查、审计,进行年度综合考评打分。

2.民主评议:

编制专门的民主测评表,由镇经管站、会计委派中心人员,相关村党组织书记、村委会主任、村纪检委员、村农经专干和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进行民主评议。

(二)考核内容和标准

1.政治素质:

考评委派会计个人表现,包括遵纪守法、组织纪律、工作态度、社会公德、服务群众等。

2.业务技能:

考评委派会计完成工作的能力,包括学习的积极性、业务的熟练程度、工作应变能力等表现。

3.工作业绩:

考评委派会计完成本职工作的数量和质量,主要考核内容参照委派会计工作职责。

(三)考核结果运用

1.考核分为优秀、称职和不称职三个等次,90分以上(含90分)为优秀,70-89分(含70分)为称职,70分以下为不称职。

2.考核结果作为对委派会计奖惩的依据,对工作表现好、成绩突出的人员,镇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对不胜任工作、缺乏积极性、基层意见大的人员,终止聘任合同。

七、奖惩措施

(一)委派会计在工作中成绩突出,为维护国家集体利益作出重要贡献的,由镇政府给予适当的奖励:

1.经镇政府考核,年度考核评为优秀,且工作成绩较为突出、贡献较大的;

2.在加强农村财务和“三资”管理,提高派驻村财务管理水平和经济效益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

3.在维护国家财经纪律,抵制违法违纪行为,保护集体资产遭受重大损失方面,有较大贡献的。

(二)年度优秀人员,全额退还岗位履职保证金,并予以适当奖励;称职人员,全额退还岗位履职保证金,不予奖励;不称职人员,不予退还岗位履职保证金。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确定为优秀等次:

1.程序手续不齐全的票据入账的;

2.违规支出现金未造成损失的;

3.记账科目错误或未按预算科目记账的;

4.超预算支出未把关的;

5.发现问题不制止、不纠正、不报告的。

(三)委派会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解除任职:

1.因健康原因无法履行岗位职责的;

2.经镇考核不称职的;

3.因监督、审核、操作失误,导致派驻村财产受到损失的;

4.不坚持原则,不如实反映派驻单位财务情况,参与派驻单位在账目上弄虚作假或其他违法违纪行为的。

(四)委派会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构成违纪的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1.对派驻村的重大问题隐匿不报,严重失职的;

2.对挥霍浪费单位财产,损害集体利益的行为不抵制、不制止、不报告,致使国家集体利益遭受损失的;

3.与派驻村串通,编造虚假账目、会计资料及会计报表的;

4.接受派驻单位及其下属机构的馈赠、报酬、福利待遇的,或者利用职权为自己、亲友及他人谋求利益的;

5.有其他失职行为或严重错误的。

八、其他

(一)本办法适用对象为镇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中心的委派会计。

(二)本办法由镇会计代理中心、镇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三)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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