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水面发包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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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水面发包管理办法
为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合理开发利用水资源,保护生态环境,根据**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水面发包是指河流、湖泊、水库、排涝干渠、灌区渠道、农村水塘等水面发展种养、占用水面建设等发包行为。
第二条 禁止发包的水面
1.河流水面。
具有重要防洪功能的、长度10公里以上的或设立县级以上河长的河流,包括两侧堤防之间范围内的水面、滩涂。
2.湖泊水面。
列入省湖泊保护名录的、面积1平方公里以上的或设立县级以上湖长的湖泊。
3.水库水面。
已注册登记的55座水库水面。
4.干渠水面。
主要功能用于排涝的渠系水面。
5.灌区渠道。
大中型灌区的渠道,如柏山渠、石杨灌区等,主要功能用于灌溉的渠道水面。
6.其他重要水体及受水功能区划定限制和受法律法规保护约束的水面。
以上水面禁止镇、村自行组织发包,确需发包的,须报县级行政主管部门“一事一议”研究决定。
第三条 可以发包的水面
除第二条中禁止发包外的国有、农村集体所有的水面,可按本办法发包。
第四条 水面确权。
水面发包前必须明确水面所有权,水面所有人申请水面确权登记,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县农业农村等部门按照国有、集体资产等确权程序办理所有权证。
第五条 水面发包仅是发包水面经营权(使用权)。
第六条 一般发包规定
1.规范发包。
所有权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水面,应当通过竞标,网上竞拍、比选或拍卖等方式公开竞价确定承包方。
水面发包必须签订合同,禁止将水面分割发包。
承包方将承包水面再行转包的,转包合同无效。
2.明确用途。
合同中必须明确种养、项目建设等用途。
种养发包要明确种养种类、密度,投料品种、投喂量等。
项目建设须经县发改部门立项审批。
3.明确责任。
合同中必须明确承包方责任与义务。
(1)种养承包方不得采取围网种养和设置隔埂分割水面,并履行对承包水面及岸线管护责任,承担水面漂浮物和岸线垃圾清理义务。
(2)种养承包方必须维护水体水质。
合同条款要根据县生态环境部门提供的水功能区要求,明确水质指标,不得降低承包水面水质和从事污染水体活动。
承包方对承包水面开展季度水质检测,结果报县生态环境部门备案,接受县生态环境部门随机抽检复核。
4.明确期限。
种养合同一般为3年,最长不得超过5年,合同到期后,重新规范发包,同等条件下,原承包方可优先获得承包权。
5.合同解除。
种养合同到期后自行解除,合同期限内双方解除合同必须作出约定。
一般合同约定如下:
(1)因承包方原因要求解除合同,承包方提前一个月通知发包方,承包方支付发包方违约金6个月承包费,发包方退付承包方剩余承包期费用;剩余承包期不足6个月,剩余承包期承包费抵作违约金。
(2)因建设项目征收及政策调整等原因需要收回水面,发包方提前1个月通知承包方,并按照相关规定给予承包方经济赔偿。
承包方必须按时清场,归还水面。
(3)承包方有违规种养、擅自变更承包水面用途、污染水体、水域滩涂种养证吊销的等情形,相关部门依法予以查处,合同自行终止。
第七条 发包审核。
发包合同签订前,必须通过相关部门审核给予准入。
水面发包用于种养的,县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初审种养种类、种养密度以及投料品种、投喂量等。
水面发包用于项目建设的,县发改部门负责立项初审。
县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发包水面水功能区审核准入以及环境影响评价审批。
县水务部门负责具有防洪排涝功能的水面审核准入以及涉河建设项目审批。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建设用地和农业设施用地审批。
第八条 合同备案。
水面发包合同实行备案制。
10亩(含)-50亩(不含)水面发包合同于7日内报镇政府备案;50亩(含)以上水面发包合同于7日内报县农业农村部门备案。
涉及建设项目须报相关部门批准。
第九条 规范种植和养殖。
水面种植不得污染水体;水面养殖必须办理水域、滩涂养殖证,禁止将水面用于河蚌、禽类等易污染水体的养殖。
第十条 水面发包不得影响原灌溉、防洪、生态等功能。
禁止水面和岸线违规搭建行为,违建一经发现,限期自行拆除,逾期未拆除依法予以强制拆除,并追偿相关费用。
第十一条 发包管理
1.按照“谁发包、谁管理,谁审核、谁监督”的原则,落实发包管理责任。
水面所有权人对发包水面负有监管责任,对因发包导致生态恶化、水体污染等承担连带责任。
相关部门要从严审核把关、强化监督检查,加强对违法违规发包、经营行为的执法。
2.国有、农村集体所有水面发包获取的费用归产权所有人,用于属地乡村振兴、水资源保护、清淤、生态修复、岸线整治等项目开支。
第十二条 10亩以下国有、农村集体所有水面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三条 本办法施行前已发包的,由镇村组织清查登记备案。
对禁止发包的水面,承包合同到期后不得再行发包,对承包期限剩余时间较长(超过5年)的,发包方积极与承包方协商终止合同,并拆除围网、埂坝、临时搭建等设施。
第十四条 各镇、县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依法履行监督职能,建立常态化巡查机制,确保渔业生产与“碧水攻坚战”协调发展。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县水务局和县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