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工作方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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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工作方案
(征求意见稿)
为强化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治理,进一步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保障人民群众健康,根据**等文件精神和省大气审计整改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就我市做好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工作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
按照“突出重点、分类管理、部门联动、广泛动员”的原则,建立健全非道机械污染防治管理体系,进一步控制非道机械污染物排放,基本消除非道机械冒黑烟现象。
二、禁用区开始时间及区域设置
自202*年3月1日零时起,在我市划定区域内全面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
划定区域:
顺时针从北三环东路-东三环北路-东三环南路-南三环-杨梅大道-前应路-寺山隧道-前应路-西二环南路-西二环北路-北二环西路-新江北路-北三环西路构成的封闭圈范围内(不含边界道路,上述区域简称“禁用区”,详见附图),全时段禁止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使用。
应急抢险工程使用的非道路移动机械不受禁用区域限制。
三、工作措施
(一)做好进口、销售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监管工作
严格执行国家非道路移动机械用柴油机排气污染物现行排放标准,根据上级要求做好进口、销售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监督检查和抽检工作,严厉打击违法进口、销售不达标产品行为。
(二)进一步加快非道机械摸底调查和编码登记工作
按照重点突破、全面推进的原则,以城市建成区内施工工地、物流园区、工矿企业等场所使用的非道路移动机械为调查重点,各职能部门督促所管辖行业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所有人(使用人)通过生态环境部门设置的受理窗口或网上申报平台完成申报登记、标牌申领工作。
(三)强化“禁用区”内非道路移动机械综合监督管理
在“禁用区”内使用的非道路移动机械,需通过“非道路移动机械申报平台”完成申报登记工作,并持有由具有资质的检测单位出具的排放检测合格报告(一年以内有效),确保排放的大气污染物符合《非道路柴油移动机械排气烟度限值及测量方法》(GB36886—2018)规定的Ⅲ类限值标准。
自然资源规划、交通运输、住建、水利、农业农村、市场监督、综合执法等部门要督促所管辖范围内企事业单位做好进场作业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审核工作,未经申报登记或经检测排放达不到Ⅲ类限值标准的工程机械不得进入“禁用区”各种作业场所使用。
生态环境部门会同市自然资源规划、交通运输、住建、水利、农业农村和综合执法等主管部门加强各行业非道路移动机械使用监管。
生态环境部门组织对“禁用区”内作业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开展巡查、抽测,抽测频次达到上级相关要求(原则上不少于5次/年),对抽测发现的超标非道路移动机械,生态环境部门依法予以处罚,并抄告自然资源规划、交通运输、住建、水利、农业农村和综合执法等主管部门,由主管部门督促该非道路移动机械撤离工作场所。
四、组织领导及职责分工
市政府成立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用工作领导小组,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任组长,市政府办公室分管副主任、XX市生态环境局分局主要负责人任副组长,市级相关部门和“禁用区”内镇(街道)分管负责人为成员,共同做好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用各项措施的落实工作。
XX市生态环境局分局:
负责对本市行政区域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牵头实施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申报登记,对非道路移动机械开展巡查、抽测,对超标非道路移动机械进行处罚。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负责监督查处本市生产销售不符合排放标准的非道机械的违法行为;配合生态环境部门开展叉车等非道机械使用状况调查、编码登记和监督抽测工作。
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市住建设、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农业农村局、市综合执法局:
会同生态环境部门开展各自管辖范围内(自然资源规划部门负责矿山采选矿、土地开发等项目、住建部门负责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项目、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公路和港口码头等建设项目、水利部门负责水利建设项目、农业农村部门负责涉农项目、综合执法部门负责市政道路养护)非道机械使用状况调查和编码登记工作;积极开展相关宣传活动,督促所管辖范围内企事业单位做好“禁用区”内非道路移动机械进场作业审核工作,未经申报登记或经检测排放达不到Ⅲ类限值标准的工程机械不得进入“禁用区”各种作业场所使用;配合生态环境部门做好非道机械排放监督抽测工作,并将其排放和使用申报情况纳入日常监管和相关考评,根据生态环境部门抽测结果,督促超标非道路移动机械撤离工作场所。
海关:
负责监督查处进口本市不符合排放标准的非道机械的违法行为。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做好辖区内非道机械排气污染防治监督管理;组织开展辖区内非道路移动机械申报登记工作;配合市级相关部门做好巡查、抽测等工作。
五、工作要求
(一)落实工作责任,严肃监督考核。
各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落实各自行业的统筹安排、服务指导、监督检查等工作,建立健全非道机械在日常使用过程中各环节申报情况审查把关制度,相关信息与生态环境部门共享。
(二)强化信息互通,推进部门协同。
各相关部门加强协调配合,利用非道机械入户监督抽查等形式,对非道机械开展排放监控,及时共享监督抽测信息。
推进联合执法,严厉打击各类非道路机械高排放情况。
(三)强化宣传教育,引导公众参与。
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普及活动,加强法律法规政策宣传解读,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生态环境部门及其他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向社会公布投诉、举报的联系方式,受理对非道机械排气污染行为的投诉和举报,并依法及时作出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