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薄弱环节建设性治理与农田水利基本建设考核评价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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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薄弱环节建设性治理与农田水利基本建设考核评价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薄弱环节建设性治理与农田水利基本建设管理水平,奖励先进,鞭策后进,营造水利工程建设争先创优良好氛围,推动全县水利建管工作科学平衡发展,根据《***县水利水毁修复与薄弱环节建设性治理三年行动方案》(南政[202***]46号)及《***县202***-202***年度水利薄弱环节建设性治理和农田水利建设实施方案》(政办[202***]28号)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薄弱环节建设性治理与农田水利基本建设工程,主要指堤防达标建设、水库除险加固、排涝泵站更新改造、八小工程(含扶贫工程建设)等,根据省市考核办法,将水利工程管护、重点工程施工保障一并纳入考核。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薄弱环节建设性治理与农田水利基本建设工程考核评价,是指运用定性定量结合的评价方法、科学的量化指标和统一的评价标准,对任务完成情况等进行综合性的考核和评价。

第二章  考核评价范围与内容

第四条  考核评价范围为组织领导、下达计划任务完成情况、工程建设管理、工程管护、资金投入、工程建设资料及资料报送等。

第五条  考核内容:

(一)组织领导

主要对成立领导组、组建项目法人、实施方案的编制等进行评价。

(二)完成任务情况

主要对完成县下达的任务(含各镇自行申报核批的任务)进行考核评价,具体包括堤防建设、水库除险加固、泵站更新改造、八小工程(含扶贫工程建设)等进行考核评价。

(三)工程建设管理

主要对各项工程前期工作、“四制”落实、工程质量、安全生产分类进行考核评价。

1.对工程前期工作,要求做到按期完成实施方案编制、评审、报批,及时进行招投标,与施工单位签订施工合同等。

2.对“四制”落实方面,要求施工单位人员、设备按投标承诺到位;监理单位人员、设备按投标(合同)承诺到位;建设程序规范等。

3.对工程质量管理,重点水利工程如堤防、泵站更新改造等要委托第三方检测,检测结果合格;八小工程质量管理如下:

    

(1)对沟渠清淤类工程,要求做到工程配套齐全和清空见底、坡比达标、坡面整洁、岸线顺畅、植草皮(或撒草籽,下同)及植树(砌护硬化部分不需植草皮)、落实管护责任和设置安全标牌标识(含民生工程标识,下同)。

(2)对塘坝清淤扩挖工程,要求做到坡比达标、坡面整洁、夯实、工程配套齐全(溢洪道、放水涵、草皮护坡及绿化)、落实管护责任和设置安全标牌标识。

4.对安全生产,要求做到无安全事故发生。

(四)工程管护

    按照《***县农田水利设施管护工作考评办法》考核,根据省市要求对所有小型农田水利进行确权登记,发放两证一书。

  

(五)其他任务

    主要对扶贫工程建设、重点水利工程施工环境保障、资金投入、工程档案资料及资料报送情况进行考核评价。

第三章  考核评价方法

第六条  各镇先组织自查,对发现的问题认真研究并及时整改;然后由县薄弱环节建设性治理与农田水利基本建设工程领导组组织考核。

第七条  综合考核评价实行百分制,计分采用量化指标,县级综合考核评价满分为100分(具体综合评价量化指标见附表)。

考核区分山区、圩区镇和领导组成员单位分别评价。

第八条  实行增、减分制。

在完成单位工程数任务的前提下,对管护创新单项考核第一名的分别予以加分。

在为县荣获省、市农田水利考核第一名作出贡献的镇予以加分,反之减分。

被上级主管部门通报的扣分。

    第九条  综合评价时间。

202***年3月底完成所有主体工程,同步完善各项综合考核评价材料;4月份开始考核评价(具体时间以通知为准),同时做好市级以上迎检工作。

第十条  综合考核评价方法

(一)县下达的单体工程数量任务完成情况采取镇上报建设资料,县农建办审核的方式先行确定。

(二)组织领导、项目前期工作、项目建设管理、资金投入与工程资料档案由考核评价组到镇查阅资料进行评价;工程质量由考核评价组人员按照随机办法分类型各抽取一定量的单位工程分项考核评定分值,去掉一个最高分和一个最低分后,计算出平均得分。

(三)工程管护进行单项考核,根据结果按比例计入总分。

(四)评价情况由县农建办汇总,报经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

第四章 考核评价结果与运用

第十一条   根据考核评价总分,将考核评价结果按山、圩区组划分各评定等级。

第十二条  在综合考核评价中,按山区组(三里镇、何湾镇、工山镇、烟墩镇),圩区组(籍山镇、弋江镇、许镇镇、家发镇)得分排序情况,分别取前两名按得分高低排序,确定各组第一、二名。

第十三条  对各组获得第一名、第二名的先进镇,县农田水利建设指挥部通报表彰,奖励资金分别为:

圩区第一名100万元、第二名60万元;山区第一名80万元、第二名50万元。

对获奖镇党政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水利水保站负责人及工作人员予以奖励,人员奖励资金总额不超过奖励资金的20%。

第十四条  对未完成单位工程和建设目标任务的镇将取消参加“春谷杯”评比的资格,直接定为不合格镇;由县薄弱环节建设性治理与农田水利基本建设工程领导组责令限期整改到位并予以通报批评。

第十五条  因在薄弱环节建设性治理与农田水利基本建设工程资金使用管理中,镇、村有违规违纪被县级以上审计、财政、监察、水务等部门检查处理或通报的,除按照有关规定处罚外,每查处一次,在镇综合评价总分中扣1分;有3次以上的镇,结果按不合格处理。

对水利工程建设质量问题接到群众实名举报并核实的,发生一起,扣除0.5分(同一工程多次举报算一起)。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县农建办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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