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暴雨洪涝灾害救灾资金、物资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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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暴雨洪涝灾害救灾资金、物资管理办法.docx

县暴雨洪涝灾害救灾资金、物资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7﹒22”暴雨洪涝灾害救灾资金管理,确保救灾资金安全和及时拨付,充分发挥救灾资金效益,根据中央和省、市救灾资金管理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救灾资金,是指我县“7﹒22”暴雨洪涝灾害专项救灾资金,具体来源有:

(一)县级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

(二)各级各部门的补助资金;

(三)列入灾后恢复重建资金计划的其他资金;

(四)政府间捐赠、各类组织、个人捐赠的资金;

(五)救灾资金专户的利息收入;

(六)其他救灾资金。

第三条 救灾资金管理坚持以下原则:

(一)统筹安排、突出重点。

根据因灾损失情况和自救能力等因素合理安排救灾资金,优先安排重灾区;

(二)专款专用,专人专账管理。

救灾资金不得用于平衡财政预算和发放工资,不得平均分配或者截留、挪用,不得实行有偿使用,不得提取周转金和列支工作经费,不得向无灾地区和与灾害无关的项目拨款;

(三)公开、公平、公正。

救灾资金的发放应当适时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条 县“7﹒22”暴雨洪涝灾害查灾救灾工作专班要加强对救灾资金管理工作的领导,及时研究批复救灾资金安排方案,督促有关部门及时下达资金,严格规范使用。

第五条 救灾资金按照以下具体规定安排使用:

(一)救灾资金用于解决受灾群众的吃、穿、住和抢救、转移、安置、医疗防疫等方面的支出,以及因灾损坏房屋的修缮补助;

(二)应急抢险阶段安排的应急资金,根据资金渠道按指定用途安排使用,结余部分并入灾后恢复重建资金统一使用;

(三)灾后恢复重建资金,用于因灾受损恢复重建项目,实行项目管理,严格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办理;

(四)救灾储备物资采购资金根据抵御自然灾害的需要管理、安排、使用;

(五)救灾捐赠资金,捐赠者有明确意愿的,严格按照捐赠者意愿安排使用;没有明确意愿的,统筹安排使用。

救灾资金专户利息收入并入救灾资金统筹安排使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六条 救灾捐赠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一)救灾捐赠资金原则上由县红十字会按照规定统一接收,其他部门不得直接接收捐赠;

(二)救灾捐赠资金由县“7﹒22”暴雨洪涝灾害查灾救灾工作专班统筹安排,合理使用;

(三)县红十字会接收的救灾捐赠资金,由红十字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等有关规定具体管理。

县红十字会对上级红十字会安排的救灾捐赠资金,应当向上级红十字会报送使用情况和决算报表。

县红十字会接收救灾捐赠资金的情况应当向县“7﹒22”暴雨洪涝灾害查灾救灾工作专班报备。

第七条 救灾资金拨付和发放的时间要求:

(一)救灾应急资金,应分别在资金安排方案确定后2日内下达,尽快安排到使用单位或者受灾群众;

(二)灾后恢复重建资金应当按照资金筹措计划和项目实施计划,根据项目的实施进度情况,分期安排拨付;

(三)有特别规定和上级资金下达文件有时间要求的救灾资金,按规定时间要求拨付和发放。

第八条 各镇办负责制定本级灾后恢复重建资金计划。

重建资金应当在县级确定的数额内包干使用,超支不补。

恢复重建方案应当符合灾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严禁盲目攀比和超前建设。

第九条 各镇办、各行业部门救灾资金实行专人、专账管理,不得与其他资金混淆使用、核算和管理。

第十条 县财政局要加强对救灾资金管理使用的监督管理,对违法、违规分配使用资金的行为及时采取措施予以纠正,并向县“7﹒22”暴雨洪涝灾害查灾救灾工作专班报告。

其他行业部门要加强对本系统救灾资金使用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第十一条 县纪委监委、审计局等部门要对救灾资金安排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对资金计划、分配、管理、拨付和决算的全过程进行监察和审计,并及时向县“7﹒22”暴雨洪涝灾害查灾救灾工作专班报告结果。

第十二条 救灾资金的使用管理应当接受社会监督,对救灾资金的发放坚持民主评议、登记造册、张榜公布、公开发放。

县红十字会对捐赠资金的接收和使用情况应当向社会公告,并向捐赠者反馈。

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或者擅自改变救灾资金用途。

截留、挪用或者擅自改变救灾资金用途的,对相关责任人依法依纪从严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县“7﹒22”暴雨洪涝灾害查灾救灾工作专班负责解释。

***县“7·22”暴雨洪涝灾害救灾物资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7﹒22”暴雨洪涝灾害救灾物资管理,根据《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和《中央和省市救灾储备物资管理办法》,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救灾物资,是指各级各部门为“7﹒22”暴雨洪涝灾害安排、调配和社会各界捐赠的救灾物资。

包括棉被、棉衣裤、帐篷、折叠床、救生衣、救生包、睡袋、照明等应急救灾设备及米、面、油、水等日常生活用品。

第三条 救灾物资分为生活物资和救灾抢险设备。

生活物资用于保障受灾群众、救援人员和救灾工作人员基本生活,救灾抢险设备用于抢险救灾。

救灾物资由县“7﹒22”暴雨洪涝灾害查灾救灾工作专班后勤保障组统一管理、统筹调配、合理使用,最大限度发挥使用效益。

第四条 救灾物资原则上采取公开招标方式进行采购,特殊情况下,根据有关规定和上级指令,可先行采购,后补办相关审批手续。

第五条 救灾物资管理部门要健全管理制度,建立储备物资台账,实行专库储存、专人负责、专账管理,严格物资采购、入库、出库、保管等手续,坚持定期盘点,确保账账相符,账实相符。

第六条 灾害发生后,各镇办、各部门要认真做好救灾所需物资及灾情统计上报工作,做到各项基础数据真实完整,为救灾物资的采购、调拨、分配使用提供可靠依据。

第七条 各受灾镇办和行业部门因抢险救灾需要申领物资的,需按规填写《需求统计表》(见附件),经后勤保障组副组长、组长审批同意后,由物资管理员按规定流程快速办理出库手续。

第八条 救灾物资必须严格实行专物专用、重点使用,不得搞平均分配,不得截留、挪用,不得实行有偿使用,不得擅自扩大使用范围。

第九条 各受灾镇办和行业部门接收发放使用救灾物资时,要建立接收台账、发放使用记录册,做到账实相符,手续完备,救灾物资发放使用要定期向社会公示。

第十条 县审计局要加强对救灾物资的募集、接收、划转、分配、采购、使用、管理等各个环节的跟踪审计,规范救灾物资的使用管理,按规公告审计结果,及时向相关部门移交违纪违法线索,确保救灾物资管理使用及时、安全、规范、有效。

第十一条 县纪委监委要加强对救灾物资管理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违规分配、虚报冒领、贪污私分、截留克扣救灾物资等违纪违规行为,迅速查办,严肃处理;对失职渎职、疏于管理、迟滞发放救灾物资造成严重后果的,严肃追究相关人员直接责任和领导责任;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县“7﹒22”暴雨洪涝灾害查灾救灾工作专班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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