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工业园区厂房租赁暂行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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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工业园区厂房租赁暂行管理办法.docx

县工业园区厂房租赁暂行管理办法

为规范工业园区厂房租赁管理,整合现有厂房资源,有效提高土地利用率,促进园区产业集聚,实现“空间上再造一个园区”,结合我县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

本办法所称的工业厂房是指县县属国有企业及其权属企业所开发建设的工业园区标准化厂房及其所拥有和管理并用于租赁的其他工业厂房。

二、厂房出租条件

厂房已经竣工验收,符合规划、消防安全生产等要求。

满足生产经营条件,厂房产权明晰,无经济纠纷,无税收拖欠情况。

三、企业入驻条件

(一)入驻企业项目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环保要求,符合县工业园区产业发展规划和环评规划要求。

(二)入驻企业必须是在县行政区域内注册登记并在县依法纳税,注册公司类型为独立法人,实行独立核算。

(三)鼓励高新技术领域、投资强度大、发展前景好、产出效益高的产业项目入驻。

四、入驻程序

(一)入驻企业与县投资促进中心签订《投资合同书》后,到县工贸公司领取并填写《县工业园区入园企业厂房租赁申请表》(详见附件),申请表要写明厂房的具体需求(如面积、位置、层高、层数及配套办公面积等)。

(二)入驻企业与县工贸公司签订办理工商登记注册用的临时《厂房租赁合同》。

(三)入驻企业在办理完成工商和税务登记注册手续后,持临时的《厂房租赁合同》到县工贸公司签订正式的《厂房租赁合同》。

(四)县工贸公司根据入驻企业申请需求提供厂房,企业正式入驻办公。

五、租赁管理

(一)租赁价格

按照“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的原则,工业园区已经入驻的企业厂房租金标准保持不变,按原合同执行;自本办法印发之日起入驻的企业,入驻原有的厂房(202x年12月31日前竣工投产的厂房)第一层租赁价格为9元每月每平方米,第二层(含)及以上楼层租赁价格为8元每月每平方米;入驻新建的标准化厂房(202*年1月1日后竣工投产的标准化厂房)第一层租赁价格为10元每月每平方米,第二层(含)及以上楼层租赁价格为8元每月每平方米。

工业园区办公用房租赁价格为8元每月每平方米,生活区宿舍租赁价格为5元每月每平方米。

(二)租金支付方式

租金半年支付一次,第一期的租金应在租赁合同签订后十个工作日内支付,以后每年度租金按照合同约定时间支付。

(三)租赁期限

工业厂房租赁期一般不超过4年,租约到期原厂房租赁者有优先承租权。

如需继续承租的,承租企业应于租赁期满前三个月向厂房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厂房管理部门同意后,双方就续租的租期、租金、权责等事项达成一致后,重新签订租赁合同。

(四)租赁合同的签订

租赁合同主要内容应包括:

出租厂房状况,出租用途。

出租期限,租金标准,租金收取时间与方式,押金,合同变更、解除,合同纠纷的处理办法和违约责任条款等,并特别载明合同终止情形及免责条款。

(五)物业管理

1.租赁期内,未经工业园区管委会、县工贸公司同意,不得转租或改变厂房使用用途。

未经有权机构审批不得违反厂区规划随意搭建。

租赁范围内的电气设备、消防设备、电梯等公共设备设施由承租方自行负责每月的维护维保和安全使用,并支付相关的维保费。

租赁方按规定向物业管理方缴纳物业管理费。

2.县工贸公司以组建物业公司或购买服务的方式,加强对园区标准厂房和生活区职工宿舍楼的日常管理(安保、消防管网、保洁绿化、厂房宿舍维护、电梯等)并按相关规定标准收缴物业管理费。

六、优惠政策

(一)入驻工业园区标准化厂房的企业享受县招商引资相关优惠政策。

(二)根据《县“一园两区”鼓励投资工业项目优惠办法》,入驻标准化厂房企业从租赁工业园区标准厂房之日起4年内享受租赁费全额补助政策。

企业先缴纳半年租金至县工贸公司专用账户,补助金由县财政在一个月内负责兑现。

租赁工业园区标准厂房后,使用面积达不到租赁总面积80%以上的,按厂房闲置比例相应核减租赁费补贴比例,并收回闲置厂房。

(三)对新落户的光电、新材料、新能源等重点产业项目,可按“一事一议”原则,根据企业要求,建设厂房提供给企业使用,到期后,可按《县一园两区工业地产分割及销售管理办法》进行销售出让。

七、租金使用

(一)对享受租金先收后补优惠政策的入驻企业收取的租金,县工贸公司在扣除税费后全部上缴财政。

(二)对不享受租金先收后补政策的入驻企业收取的租金,全部由县工贸公司收取。

八、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

县工业园区入园企业厂房租赁申请表

附件

 

 

县工业园区入园企业厂房租赁申请表

申请单位:

   联系人:

    联系电话:

   填表时间:

 

项目名称

 

公司经营范围

 

厂房申请及办公

需求

申请单位(签字并盖章):

工贸公司意见

(签字并盖章):

招商单位意见

(签字并盖章):

园区管委会意见

(签字并盖章):

县政府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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