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定向运动竞赛规则修订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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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定向运动竞赛规则修订版
定向运动竞赛规则(修订稿)
第一条定向运动的定义
定向运动是运动员借助地形图和指北针,按规定的顺序独 立地完成寻找若干个标绘在地图上的地面检查点并以最短的时 间跑完全赛程的运动。
第二条 竞赛形式
1. 日间定向运动竞赛。
首批运动员应在日出后1小时出 发;最后一批运动员最迟应在日落前预计完成全赛程时间的1.5倍时刻出发。
2. 夜间定向运动竞赛。
首批运动员应在日落后1小时出 发;最后一批运动员最迟应在日出前预计完成全赛程时间的2倍时刻出发。
第三条 竞赛项目
定向运动竞赛包括:
定向越野竞赛、定向接力赛、定向自行车竞赛、定向划船赛,定向滑雪赛等。
1. 个人赛:
运动员单个竞赛,成绩取决于个人技能。
2. 团体赛:
运动员单个竞赛。
运动队成绩为全队运动员个人成绩(时间、名次或得分)的总和,同时也可以计个人成绩。
3. 多日竞赛:
在多日竞赛中,运动员的个人成绩是每日竞赛成绩(时间、名次或得分)的总和。
4. 接力赛:
接力队须有3名或3名以上运动员,每名运动员象个人赛一样跑完一个赛程。
5. 小组赛:
每组有2名或2名以上运动员,运动员一同或部分分散完成竞赛。
第四条 竞赛分组
1. 根据性别和年龄划分组别。
女子组代号为(W);男子组代号为(M)。
2. 组别:
按年龄段划分。
女子组 男子组
W10-11 M10-11
W12-14 M12一14
W15-17 M15一17
W18-20 M18-20
W21一 M21一
W35一 M35一
W40一 M40-
W50- M50-
W60一 M60一
3. 运动员在同一场竞赛中,只能参加一个组别的比赛。
4. 同一年龄组因参赛人员过多,可以划分为相同标准的几个小组,代号为1、2、3等。
如:
M12-1(男子12至14岁1组),W15-3(女子15至17岁3组)。
5. 不同年龄组可以合并。
如:
W40-60(女子40至60岁);也可细分,如:
M45(男子45至49岁)。
高级组的代号为E,如:
WEl8-205ME21一。
6. 小组赛的代号为G,如MG一12(男子12至14岁小组赛组)
7. 接力赛应列出每一赛段准许参加的年龄组。
8. 特殊情况下,W35-,M35-或更大年龄组的运动员可以参加比他们年轻的M21-、W21-年龄组比赛。
第五条 竞赛的参加者
1.运动员
凡符合竞赛规程要求的选手均可参加竞赛。
运动员的义务和权利:
(1)熟悉并遵守定向运动竞赛规则、规程及有关规定。
(2)尊重裁判员、服从裁判、积极支持和协助大会工作。
(3)在竞赛中有权向裁判员询问急待解决的问题。
(4)有权通过领队或教练员对竞赛、裁判工作提出建议和意见。
2. 领队
领队是代表队的领导人,参加竞赛的单位应派领队一人(可由教练员或运动员兼任),其职责如下:
(1)熟悉并要求代表队全体人员遵守竞赛规则、规程和各种规定。
(2)负责运动员与主办者及组委会之间的联系,及时向本队传达组委会及裁判委员会等部门的通知和决议。
(3)对竞赛和裁判工作的意见,应以口头或书面形式提出。
凡提出与成绩有关的意见,不得超过成绩公布后一小时。
3. 教练员
参加竞赛的单位应派教练员(可由领队或运动员兼任)在技术上指导运动员,并协助领队工作。
4. 竞赛期间,运动员的安全问题由本人负责。
运动员不得使用任何违禁药物,裁判委员会有权在赛前及赛后进行检查。
5. 运动员自备指北针、手表。
禁止携带无线电台;步程计等其他辅助器材。
6. 运动员应佩带组委会分发的号码布,胸前、后背各带一个,号码布尺寸为20×24厘米,号码数字高度为12厘米。
7. 参加竞赛的人员应爱护竞赛场地设施,保护自然环境。
第六条 竞赛组织委员会
竞赛组织委员会(简称组委会)是竞赛的承办者。
由主办单位会同有关单位协商组成。
1. 竞赛组委会负责竞赛的组织领导工作。
组委会应根据竞赛规则,保证竞赛的公正。
2. 竞赛组委会应根据有关规则、规定制定本次赛事的竞赛规程。
3. 竞赛组委会,最迟应在竞赛前2个月发出竞赛邀请书。
竞赛邀请书应包括下列内容:
(1)竞赛名称、日期、形式和项目。
(2)竞赛的主办单位及竞赛组织委员会成员。
(3)竞赛组别、接力赛不同赛段允许的组别。
(4)各年龄组的竞赛距离,接力赛各赛段的距离(准确到公里)。
(5)地图比例尺、等高距。
(6)参赛队的组成。
(7)报名地址和截止日期。
(8)报名费和其他费用的支付方式。
(9)此次竞赛的规程。
4. 组委会:
由主任、副主任及委员若干人组成。
组委会下设技术组、裁判委员会、秘书组、后勤组,并任命总裁判一人。
5. 组委会负责与当地政府及比赛场地主管部门联系并协助主办单位筹措竞赛经费。
6. 技术组负责选择竞赛场地,路线设计、地图准备、安全保证等。
7. 裁判委员会负责竞赛实施和确定竞赛成绩并监督竞赛参加者遵守竞赛规则和规程。
8. 秘书组负责有关竞赛的文书工作,宣传工作,接待工作,组织参观,开幕、发奖仪式程序安排等。
9. 后勤组,负责竞赛的物质保障及临时设施的设置,交通运输等。
10.组织竞赛的工作人员均应佩带明显的标志。
第七条 竞赛区域
1. 竞赛地区应选择在地形比较复杂,植被较多的地区,应能为设计难度高的竞赛路线提供可能性。
2. 下列地区不适宜组织定向运动竞赛:
地形变化少、行进参照物很少、道路网密集、高密度的森林、高差大的单面山坡、建筑群与大湖泊区、不能通行的悬崖、峭壁与沼泽地、自然保护区。
3. 竞赛区域不应具有使本地运动员获益的自然特点。
4. 竞赛区域应保密,并应在此次竞赛前尽可能长的时间内没有用于定向运动;以免有人因熟悉地形而获益。
5. 举办过定向运动竞赛的场地,在三年内不得再用于全国性竞赛。
第八条 竞赛用图
1. 竞赛用地形图的绘制应以国际定联颁布的《国际定向运动地图制图规范》为依据。
2. 地图比例尺为1∶10000或1∶15000,等高距为5米。
3. 竞赛用图应是现势性强的。
使用现有地图,当地形变化较大,足以影响比赛时,应在图上加印新内容或赛前向各领队说明情况。
4. 竞赛地图所含区域的大小、不必大于运动员比赛的需要。
5. 竞赛前不准出售、分发和展示竞赛用图。
第九条 竞赛路线的设计
1. 路线设计应充分体现公正比赛和定向运动的性质。
竞赛路线的设计应能同时考验运动员定向和奔跑两种技能。
2. 路线设计应避开苗圃、播种地、有农作物的田地、铁道、汽车道内和标有"不准入内"的区域。
3, 竞赛路线的设计难度应与参赛者的技能水平相适应。
设计路线时,应注意设置具有可选择性的路段,迫使运动员利用地图判断地形并由此做出抉择。
路线设计应尽量避免运动员之间有互相参照的可能性。
4. 如有可能,竞赛中,男、女项目应使用各自的检查点。
5. 竞赛路线的起点和终点可以设在同一地点,也可分设在不同地点。
6. 寻找检查点的顺序由竞赛组织者规定,并监督执行,运动员应遵守该规定。
7. 检查点间的距离以500-1000米为宜。
第十条 竞赛距离与爬高星
1, 确定竞赛距离时,除要考虑组别的因素外,还应考虑到比赛地区的复杂程度、季节、竞赛开始时间和其他对比赛可能产生影响的因素。
2. 竞赛距离,以运动员可能选取的最短路线为准,不顾及高差的影响。
3. 在确定竞赛距离时,下面提供的预计完成全赛程的时
间,作为主要考虑因素,而用公里表示的距离只作辅助参考;
4. 各年龄组的竞赛距离和预计完成全赛程的时间:
5. 对于W18-20,W21一,M18-20,M2l一年龄组可以组织竞赛距离和完成时间最多为上表规定2倍的长距离定向越野竞赛。
6. 夜间竞赛、接力赛的完成时间应减少约20%;多日赛应比规定的完成时问减少20-40%。
同一年龄组若分成多小组进行比赛,完成时间应减少10-15%。
7. 路线设计应使最佳路线的总爬量不至超过其总长度的4%。
8. 组委会可规定运动员跑完全赛程的时间,竞赛中超过该时间的个人和队不再排列名次。
第十一条 竞赛路线在地图上的表示
1,起点用等边三角形(边长7毫米),检查点用圆圈(直径5-6毫米),终点用两个同心圆(直径5和7毫米),一般最后一个检查点至终点为必经路线,必经路线用虚线表示。
2, 三角形或圆圈的中心点表示某地物的准确位置,但中心不必绘出。
3. 检查点按规定顺序注记编号,编号数字要垂直于南图廓,编号数字应以不压盖图上重要目标为宜。
4. 除必经路线外,起点到检查点及检查点之间按编号顺序用直线连接;遇有重要目标又不能避开时,连线应断开或划得更细些。
6. 竞赛路线、起点、检查点、终点符号、检查点编号一律用红紫色套印或标绘。
第十二条 检查点说明
1. 检查点说明的作用是具体描述地图上标示的检查点位置。
检查点说明应用专门的符号表示,也可用文字说明。
2. 检查点说明表,应在竞赛前随地图一同发给运动员。
3. 国际性比赛应使用国际定联制定的《检查点说明符号》。
检查点说明表随图发给,也可在竞赛前一天发给参赛运动员。
第十三条 检查点标志
1. 每个检查点应安放检查点标志(简称点标)。
检查点标志由三面标志旗连接成三棱体,每面标志旗的尺寸为30×30厘米,沿正方形的对角线分开,左上部为白色,右下部为橙红色。
夜间定向检查点同时应有光源。
2. 检查点标志应悬挂在图上标明的地点,一般距地面80-100厘米,实际位置应与检查点说明表一致。
3. 检查点标志应有一代号,代号用一个拼音字母或两位数字表示,数字从31开始选用。
字母或数字为黑色,字高6-10厘米,笔划粗6-10毫米。
4. 检查点标志的设置应使运动员在寻找时具有一定的难度,但无需隐藏。
5. 每个检查点备有打印器。
各个打印器的图案不得重复。
第十四条 检查卡片
1. 检查卡片最迟应在出发前10分钟发给运动员。
2. 在检查点处运动员使用该点的打印器,在卡片相应的空格内打上清楚的标记。
检查卡片在终点处交还。
若标记打错了位置,应在另一个格子中打上正确标记,并由裁判决定是否有效。
3. 运动员丢失检查卡片,则取消其比赛资格。
4. 检查卡片用耐用的卡片纸制成,大小不得超过10×21厘米。
检查卡上的内容也可印在定向越野地图图廓外空白处, 以取代检查卡片。
第十五条 出发顺序的编排
1. 出发顺序,赛前由裁判组织各队教练员抽签决定,出发的安排应使同一个单位的运动员尽可能分开,出发顺序表确定后,不得更改。
出发时间表应在赛前公布。
2. 每场竞赛各代表队抽签获得一个序号。
同队所有运动员的出发批次由裁判根据"等间隔编排法"和序号确定。
3. 等间隔编排方法如下:
参赛队总数T,每队同组别选手人数G,同场竞赛不同组别数I。
总出发批次P=T×G,同队同组别选手之间间隔批次A=T,同队不同组别选手间隔批次B=T/I(当有余数时B取整数再加1)。
根据A、B、P计算出发批次。
计算举列:
某队抽签序号为N,同场竞赛有三个组别,每组别有三名选手参赛。
出发顺序的编排是:
男子组(M15-17)选手1第N批,选手2第(N十T)批,选手3第(N十2T)批;
女子组(W15-17)选手1第(N十B)批,选手2第(N十B十T)批,选手3第(N十B十2T)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