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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行新型居住证制度的实施办法.doc

推行新型居住证制度的实施办法

(征求意见稿)

进一步提高我区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水平,加强居住登记和居住证管理,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覆盖至《浙江省居住证》持有人(以下简称持证人),保障来人员合法权益,促进新型城镇化健康发展,经区政府同意,提出如下实施办法:

一、总体要求

贯彻实施新《条例》,是贯彻落实《居住证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63号)的具体体现,是推进户籍制度改革和居住证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是完善和创新流动人口服务管理的重要举措。

各单位要从促进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可持续发展的大局出发,充分认识贯彻实施新《条例》的重要意义,紧密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不断强化机制创新,切实做好新《条例》贯彻实施和新型居住证制度推行工作。

二、居住登记

加强居住登记,掌握准确鲜活的流动人口基础信息,是社会治理和宏观决策的基础,是做好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的前提。

(一)进一步加强居住登记工作。

采取有效激励措施,鼓励流动人口依法主动申报(变更、注销)居住登记。

督促居(村)民委员会、用人单位和其它相关单位、网格员、房屋出租人履行向公安机关报送流动人口信息的义务,建立与平安考核、和谐企业创建和企业社会责任评价等相挂钩的考核评判机制。

(二)探索建立居住登记社会化申报体系。

运用互联网和移动互联网技术,逐步将申报受理窗口或客户端从居住地派出所延伸覆盖至社区(村)和用人单位,提升“落脚点”管理的组织化、信息化水平。

建立跨部门协作机制,充分利用现有条件,建立以主管部门提供、甄别为准的数据管理机制,丰富流动人口基础数据库内容,提高流动人口信息的准确性。

三、居住证

(一)居住证申领条件

《浙江省居住证》是持有人在浙江省内居住的证明,是作为居住地常住人口享受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申请享受积分制公共服务、申请登记常住户口的有效凭证。

流动人口在本区行政区域范围内连续居住并在居住地申报居住登记半年以上(节假日返乡探亲,或在本区范围内迁徙并及时变更信息的,视作连续居住),符合有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连续就读条件之一,依法申领《浙江省居住证》的,居住地公安机关应当依据相关规定予以办理。

1、合法稳定就业。

是指申请人满足下列其中一项条件,且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或主管部门有记录备案的:

(1)与本区用人单位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办理就业登记,依法参加并连续缴纳社会保险(不含补缴和单独参加工伤保险)满1年及以上;

(2)持有本区工商营业执照(民办非企业法人登记证书、各类事务所执业许可证书),依法参加并连续缴纳社会保险(不含补缴和单独参加工伤保险)满1年及以上;

(3)在本区签订农业(林业)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或办理全民所有水域(滩涂)渔业养殖证、签订集体所有水域(滩涂)渔业养殖承包合同,且实际承包或持证经营满1年及以上。

2、合法稳定住所。

是指申请人在本区所居住的房屋满足下列其中一项条件,且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或主管部门有记录备案的:

(1)本人或其同户近亲属拥有所有权或合法使用权的房屋;

(2)居住在开发园区管理机构、用人单位自建集体宿舍或上述机构、单位向社会购买的居住房屋;

(3)居住他人出租房屋或开发园区管理机构、用人单位向社会租赁的居住房屋,所居住房屋符合出租房屋管理相关规定。

3、连续就读。

是指申请人在本区全日制小学、中学、中高等职业学校、技工院校或普通高等学校取得学籍并就读满1年及以上。

4、例外。

对投资创业、引进人才、有特殊技能、有特殊贡献者和居住地经济社会发展急需人才,可不受以上申领条件限制。

具体办法由区人民政府授权区人力社保局制定,并报市公安局备案。

(二)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

1、居住地为持证人提供下列基本公共服务:

(1)义务教育。

根据区教育资源承载能力,推行与本地居住证积分管理制度相配套的积分入学政策和措施,根据积分高低统筹安排持证人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

(2)基本公共创业就业服务。

营造宽松便捷准入环境,鼓励投资创业,对符合相关条件的给予税收减免。

公布职业供求信息、市场工资指导价位信息和职业培训信息。

免费提供就业政策法规咨询、职业指导、职业介绍。

办理就业登记、失业登记等事务。

提供职业培训,对参加职业培训或获得本企业、行业协会技能人才自主评价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专项能力证书的,按规定给予政府补贴。

(3)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计划生育服务。

落实好流动人口儿童预防接种、传染病防控、孕产妇和儿童保健、健康档案、计划生育、健康教育、职业病防治等服务。

逐步将持证人纳入社区医疗卫生服务体系。

(4)公共文化体育服务。

免费开放基层公共文化体育设施,逐步扩大公共图书馆、文化馆(站)、青少年宫等免费开放范围。

免费提供基本的广播电视服务和突发事件应急广播服务。

开展免费送书、送报、送戏、送影等公益性文化服务。

为参加全民健身活动提供免费指导服务。

(5)法律援助和其它法律服务。

对因经济困难无力支付法律服务费用的当事人提供规定范围内的法律援助。

提供法律咨询及公证、司法鉴定等有偿法律服务咨询和指引服务。

(6)国家和省、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基本公共服务。

2、居住地或市级有关部门应当按规定为持证人提供下列便利:

(1)办理出入境证件;

(2)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

(3)机动车登记;

(4)申领机动车驾驶证;

(5)报名参加职业资格考试、申请授予职业资格;

(6)办理生育服务登记和其他计划生育证明材料;

(7)国家和省、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便利。

四、优质、有限公共服务的积分制供给

受公共服务资源供给能力限制,或所提供的公共服务具有激励性质,区制定和实行与积分量化评价相挂钩的供给政策,并向社会公布。

优质、有限公共服务的积分制供给采取“本人申请、属地管理、综合积分、分别应用”的模式运作。

具体实施办法详见《宁波市区流动人口量化积分申评实施细则》(待定稿)。

(一)赋分主体。

凡参与流动人口服务管理的工作部门、街道(镇)、村(社区)、用人单位等,原则上均可成为赋分主体。

(二)积分构成。

即量化指标体系的设置,量化积分指标体系分计分项目、加分项目、赋分项目、扣分(冻结)项目。

计分项目主要反映积分申请人基本情况;加分项目主要反映积分申请人综合表现和社会贡献;赋分项目主要指用人单位、居住地和相关部门对积分申请人的日常评价;扣分(冻结)项目主要针对积分申请人违法失信等方面的问题。

每个项目分设一级指标及相应的二级指标。

(三)积分应用。

根据公共服务的提供实际,分别将申请人的积分按排序应用于义务教育、普惠制学前教育、创业就业扶持、随迁家属参加城乡居民社会保险、申请当地公共租赁住房、社会福利等与户籍人口有差异的公共服务供给。

积分落户仅适用于城区,申请受理、审核办理具体操作办法由公安机关负责制定并组织实施。

(四)积分管理。

建立区流动人口量化积分管理平台,参与积分审核的单位和赋分主体通过该平台对相关积分项目信息进行甄别、审核或赋分。

积分管理平台为申请人设置个人积分帐户,可通过各申报点或手机终端查询本人相关积分分值、审核结果等信息。

五、组织保障

(一)强化统筹协调。

切实加强对贯彻实施新《条例》工作的组织领导,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分工协作、各方共同参与、资源有效融合的要求,统筹协调、周密部署,及时研究解决贯彻实施过程遇到的各种问题,统筹推进各项配套政策的出台,充分发挥好各方面作用,确保贯彻实施工作顺利有序推进。

(二)注重工作创新。

创新工作体制机制,通过整合基层各类综管员、协管员、网格员等社会治理力量,建立和完善个人登记和用人单位、居住地网格化申报的流动人口基础信息采集机制。

切实注重信息化建设,加快推进现代信息技术应用,优化再造工作流程,逐步减少申领居住证、申请积分服务所须提供的纸质证明材料,凡部门有记录备案的信息,原则上不再由申请人提供。

要积极推进居住登记、居住证申领、积分管理等综合服务窗口向村(社区)延伸,切实提高工作效率,方便群众办事。

(三)切实加强保障。

要按照不低于上年度登记流动人口800:

1的比例,配备流动人口协管员,切实保障协管员工作待遇。

有效整合基层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力量,实现多员合一、一员多能。

积极创造条件,不断提高公共服务保障能力,逐步扩大公共服务覆盖面。

对贯彻实施新《条例》、推行新型居住证制度所需费用和设施设备,要及时解决并纳入财政预算。

(四)加强舆论引导。

要充分运用报刊、广播、电视和网络等媒体,切实抓好新的居住证制度的宣传工作,准确解读新《条例》的主要精神和各项政策,合理引导社会预期,及时回应群众关切。

要大力宣传各地各部门改革成功经验,凝聚各方共识,为全面贯彻实施好新《条例》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本办法自202*年月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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