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十四五”动物布鲁氏菌病防控方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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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十四五”动物布鲁氏菌病防控方案

为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养殖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精神,结合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全县动物布病防控现状

布病是由布鲁氏菌属细菌引起牛、羊、猪、鹿、犬等哺乳动物和人类共患的一种传染病,我国将其列为二类动物疫病。

世界上170多个国家和地区曾报告发生人畜布病疫情。

上世纪50年代布病曾在我国广泛流行,疫情严重地区人畜感染率达50%。

20世纪80—90年代,由于加大防控力度,疫情降至历史最低水平。

“十三五”期间,按照《国家布鲁氏菌病防控计划(2016-2020年)》和省、市防控计划要求,我县认真落实“免、检、消、杀、管”等综合防治措施,取得积极成效,连续5年羊布鲁氏杆菌病血清学检查阳性率低于0.1%,牛阳性率低于0.2%。

但在2021年2-4月,省畜牧兽医局组织各地对“十三五”动物布病防控情况开展系统评估,我县布病防控尚未达到控制标准,被列为全省布病免疫27个县区之一。

五年来武威市人间布病报告数均居全省前五,人间布病发病数量呈现上升趋势,防控形势十分严峻。

从市畜牧兽医总站检测结果看,2020年我县还存在布病阳性羊,充分说明我县动物布病防控工作还存在很多短板和弱项,布病传播流行已成为影响我县畜牧业健康发展和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的重要因素。

二、防控原则、策略和目标

(一)防控原则

坚持预防为主、依法防控、科学防控的方针,按照因地制宜、分区防控、人畜同步、区域联防、统筹推进的原则,健全和完善“政府领导、部门协作、全社会共同参与”的防控机制,控制和净化布病。

(二)防控策略

实施区域免疫和检测净化相结合的防控措施。

羊布病免疫做到应免尽免,免疫密度达到90%;种畜、泌乳期奶畜禁止免疫,实施检测净化;阳性畜100%扑杀并作无害化处理。

(三)防控目标

到2023年,力争达到稳定控制标准,经评估后退出免疫。

三、防控措施

(一)加大检测净化工作力度。

实施区域免疫后,要进一步加强检测净化工作。

在全县范围内,对奶畜和种畜每年开展2次检测;对阳性动物同群畜、布病感染人所在场所的动物100%进行布病检测;对阳性率超过10%的养殖场户,要下决心整群整场淘汰;对阳性率超过5%的乡、村,要强制实行封闭饲养和整乡整村检测净化。

对检测出的阳性畜,彻底进行强制扑杀和无害化处理,杜绝阳性畜进入流通领域,确保净化一片,巩固一片。

(二)扎实开展羊布病免疫工作。

对辖区内饲养的羊实施秋季集中免疫,春季集中检测。

按照养殖方式不同,实行分类指导:

对种公羊和种羊场坚持采取强制检测淘汰措施,以达到净化目标,坚决禁止免疫;对有自繁自育条件和检测净化条件的标准化养羊场,经县农业农村局评估合格后,可以实行检测净化措施;对其它规模养羊场和散养户饲养的羊只使用农业农村部批准的S2株布病疫苗进行免疫,并建立免疫档案,及时开展免疫效果评价。

奶畜原则上不免疫,泌乳期奶畜禁止免疫。

确需免疫的奶畜场可向县农业农村局提出免疫申请,经批准并报告市农业农村局后,可以场群为单位采取免疫措施,但要做好免疫奶畜的移动监管工作。

在确保疫苗安全性、有效性的基础上,探索有效的布病疫苗免疫方式。

(三)加强活畜调运管控。

要建立“县乡联动、监督执法跟进”机制,全面执行国家和省上关于跨省调运动物检疫监管的相关规定,严格落实调引前检疫申报、过站查验、到达报告和落地隔离观察制度。

从外省调入用于饲养的羊只,需经整群检测、提供布病阴性检测报告后方可调入。

调往省外的,按农业农村部或调入省的规定管理。

实施免疫后,省内活羊调运实行有条件的限制流动政策,从免疫区到免疫区或直接用于屠宰的不受限制;禁止活羊从免疫区向非免疫区跨县域流动。

要加强对牛羊冻精生产、经营、使用等环节的监管,供精单位和购买冻精单位,要严格落实主体责任,未开展布病检测的,不得供种。

(四)强化消毒灭源和无害化处理。

要督促养殖场、屠宰场、无害化处理场等场所建立健全消毒制度,严格按照消毒技术规范,开展日常消毒和定期消毒工作,有效切断布病传播途径,并做好消毒记录。

检测出阳性畜后,对感染布病的牛羊要按照《布鲁氏菌病防控技术规范》规定进行扑杀,对病畜圈舍环境、集中放牧区域、污染的场地等按要求进行规范消毒,对病畜尸体及其流产胎儿、胎衣和排泄物、乳等按照《病害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生物安全处理规程》(GB16548-2006)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

(五)着重开展源头防控。

要坚持不懈地实施种羊场检测净化计划,调引种羊、投放种畜前必须检测,所有种羊场都要向县农业农村局签订布病检测净化承诺书,由县动物疫控中心负责组织跟踪检测净化。

按照“规模养殖、集中屠宰、冷链配送、冰鲜上市”要求,积极转变养殖业发展方式,大力推行标准化养殖,加强饲养管理,规范养殖行为,督促从事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以及动物产品生产、经营、加工、贮藏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依法履行义务,切实做好布病免疫、检测、消毒和疫情报告等工作。

鼓励具备检测净化能力的标准化规模养殖场,率先创建动物布病无疫小区,推动动物布病由控制向净化转变。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布病防控事关养殖业健康发展和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是保障健康中国和乡村振兴战略实施的基础性工作。

要充分认识布病防控工作的长期性、艰巨性和重要性,把布病防控纳入重大动物疫病目标绩效考核范畴,切实履行政府属地责任、部门监管责任,进一步健全工作机制,全面落实“免、检、消、杀、管”等综合防控措施,确保“十四五”布病防控工作取得实效。

成立全县动物布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县农业农村局主要负责人任组长,分管领导和县动物疫控中心主任任副组长,畜牧兽医股负责人和县动物疫控中心技术骨干为成员,统筹指导全县动物布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动物疫控中心,县动物疫控中心负责人兼任办公室主任,负责日常事务工作。

各乡镇要根据本方案,成立领导小组,制定具体工作方案,并报县动物疫控中心备案,确保布病防控顺利推进。

(二)保障经费投入。

布病疫苗、免疫器械、检测试剂等费用由省上统一安排补助经费,市州负责统一采购;人员防护用品由县动物疫控中心负责采购,从省财政安排的基层防疫人员生物安全防护专项经费中开支,不足部分申请县财政解决;人员培训及消毒灭源等经费从省畜牧兽医局安排的动物防疫专项资金中予以保障,不足部分申请县财政解决;阳性畜扑杀补助经费根据国家补助标准,按照程序进行补助。

同时,按照《动物防疫法》等法律法规要求,积极落实国家关于兽医人员卫生津贴政策,加大经费投入,解决布病采样和基层防疫人员定期体检及医疗救助等经费。

申请将布病预防、控制、消灭和人员生物安全防护所需经费纳入县财政预算。

(三)强化部门协作。

加强与卫生健康、市场监管、公安等部门要密切协调配合,定期召开部门会商会议,强化措施联动,及时沟通交流信息,实施联防联控,形成工作合力,全面推动布病预防、控制和消灭工作。

(四)加强宣传培训。

要加大对从事养殖、运输、屠宰加工等重点人群的宣传力度,充分利用广播、电视、网络等多种媒体,采取宣传册(单)、手机短信、墙体标语等多种形式,组织开展健康卫生宣传教育,大力宣传普及布病防控知识,做到家喻户晓,不断强化养殖者和群众的自我防范意识,提高自我防护能力。

对从事布病免疫工作的兽医人员、村级动物防疫员和免疫疫苗调拨分发等人员,采取现场演示与实地指导的方式,做好免疫前的集中培训,使其熟练掌握布病疫苗的接种要领、防护用品佩戴细节和疫苗规范调拨分发,确保操作规范,防护到位。

(五)做好兽医人员布病防护和健康监测。

要认真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传染病防控人员安全防护的意见》(国办发〔2015〕1号)精神,农业农村局和卫生健康局协作配合,把县乡兽医人员、村级动物防疫员纳入到重点人群健康监测,定期开展健康教育,宣传布病防治科普知识和相关保障政策,提升政策知晓率。

对从事动物布病免疫工作的人员配备必需的防护服、护目镜、手套等防护用品,定期开展体检,建立健康档案,切实做好兽医人员生物安全防护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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