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县扶贫小额信贷风险补偿金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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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县扶贫小额信贷风险补偿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落实**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符合本办法相关条款规定的情况下,辖区内所有发放扶贫小额贷款的银行均可申请风险补偿金予以补偿。

第三条  风险补偿金按照自愿申请、严格审批、风险可控的原则管理。

第四条  风险补偿金的设置额度为辖内承贷银行发放扶贫小额贷款的10%。

第五条 辖内承贷银行为符合条件的建档立卡贫困户开展的“5万元(含)以下、3年以内、免担保免抵押、基准利率放贷、财政贴息”的扶贫小额信贷贷款业务,所形成的贷款损失,由风险补偿金和合作银行按70%和30%比例分担。

第二章  风险补偿金来源及管理 

第六条   风险补偿金是县财政统筹整合涉农专项资金设立的、用于承贷银行向建档立卡贫困户发放扶贫小额贷款进行风险补偿的专项资金。

第七条  风险补偿金额度实行动态管理,根据使用情况实行按年调整,严格按照扶贫专项资金管理规定实施监督管理。

第八条  成立县扶贫小额信贷风险补偿金管理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由分管扶贫工作的副县长任组长,县财政局、县扶贫办、人行县支行、县银保监组为成员单位,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县扶贫办,由县扶贫办主要负责人任办公室主任,具体负责风险补偿金的日常管理和审核工作。

县财政局负责风险补偿金的预算安排,对风险补偿金使用、运行情况进行监督。

人行县支行、县银保监组对承贷银行扶贫小额贷款发放的合规性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章  补偿范围及申报程序

第九条  风险补偿范围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风险补偿:

(一)借款人因突然死亡,突患重大疾病、意外事故丧失劳动能力等突发情况,导致家庭生活陷入贫困,造成借款人家庭丧失收入来源或收入不足清偿贷款的。

(二)因重大自然灾害、重大疫情等不可抗力因素,对借款人生产经营活动造成重大不利影响,借款人不能归还贷款本息的。

(三)因市场变化、国家政策调整等不可预见的损失因素,造成到期贷款无法依法追回需要代偿的。

(四)县扶贫办、县财政局、县金融监管部门及经办银行共同认定为贷款损失,需要进行代偿的其他情况。

第十条  在实施风险金补偿后,县人民政府和承贷银行按损失分担比例共同享有对借款人的债权,继续开展贷款本息追索工作,追索回的贷款资金按损失承担比例及时返还至风险补偿金专户。

第十一条  风险补偿金申报程序

(一)符合上述条件需申请风险补偿金代偿的,由承贷银行向县财政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申请风险补偿函,经贷款人所在乡镇(街道)确认的《催收通知书》、持续追索相关证明材料。

由于贷款人死亡需代偿的,所在乡镇(街道)需出具申请补偿函,并附死亡销户证明及家庭当前情况说明(加盖单位公章)。

(二)县财政局、县扶贫办调查核实后,提出意见报县政府审批。

(三)县扶贫办根据县政府审批意见,5个工作日内按照分担比例核准的额度将风险补偿金拨付给承贷银行。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风险补偿金的使用要求程序严格、管理科学、公开透明、安全高效。

第十三条  辖内承贷银行及相关部门须按照规定如实报送有关资料,不得弄虚作假,骗取、套取风险补偿金。

对骗取、套取风险补偿金造成资金损失的,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四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定期向县人民政府报告风险补偿金的使用管理以及扶贫小额信贷管理情况。

县审计局对风险补偿金的使用情况进行专项审计,对审计发现的问题,明确整改责任并督促各成员单位和责任人限期整改。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县财政局会同县扶贫办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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