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实施方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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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牢固树立新发展理念,按照适用、经济、安全、绿色、美观的要求,推动建造方式创新,大力发展装配式混凝土结构建筑和钢结构建筑,倡导发展现代木结构建筑。

坚持供需两端发力,以有效需求促进供给升级,不断提高装配式建筑在新建建筑中的比例。

坚持标准化设计、工厂化生产、装配化施工、一体化装修、信息化管理、智能化应用,提高技术水平和工程质量,促进建筑产业转型升级。

二、发展目标

(一)以下项目应为装配式建筑或采用装配式建造方式。

1.保障性住房和建筑面积2000平方米以上的政府投资、主导建设的建筑工程项目。

2.装配式建筑发展专业规划中的建筑工程项目。

3.噪声敏感区域的建筑工程项目。

4.桥梁、综合管廊、人行天桥等市政设施工程项目。

(二)已建成学校、幼儿园、医院、养老院、政府机关等100米范围内噪声敏感区域的出让地块,应将装配式建筑实施要求纳入土地出让条件。

(三)202A年启动1~2个政府投资的装配式建筑项目为示范工程,到2025年全区装配式建筑占新建建筑面积的比例达到20%以上。

三、主要工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成立全区装配式建筑发展暨建筑产业现代化领导小组,加强对全区装配式建筑发展和建筑产业现代化工作的组织领导,负责协调指导全区装配式建筑发展和建筑产业现代化工作。

(二)加强政府引导。

充分发挥政府投资项目的带动作用,对保障性住房和政府投资、主导建设的建筑工程及市政设施项目,投资主管部门按装配式建筑或装配式建造方式核准投资估算和设计概算,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将装配式建筑或装配式建造方式的要求纳入初步设计审批和施工图审查。

(三)加强规划用地保障。

区规划自然资源部门要将装配式建筑的指标要求纳入供地方案,落实到土地出让条件中。

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镇)总体规划和装配式建筑发展目标任务,每年在建设用地计划中重点保障部品部件生产企业(生产基地)建设用地和装配式建筑项目用地。

(四)加大财税扶持。

按照《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实施意见》(渝府办发〔2017〕185号)精神,对符合条件的装配式建筑部品部件生产企业,经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按规定享受相关优惠政策;对符合规定的新型墙体材料,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政策。

对排放大气污染物浓度值低于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排放标准30%的装配式建筑项目,减按75%征收环境保护税;对排放大气污染物的浓度值低于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50%的装配式建筑项目,减按50%征收环境保护税。

(五)规范招标投标管理。

国有资金占主导地位的建筑工程,可依据国办发〔2016〕71号精神,按照技术复杂类工程项目采取邀请招标或资格预审方式公开招标。

装配式建筑工程项目运距100公里范围内,具备预制构部件生产能力的施工总承包企业不足7家(含7家)时,可采用邀请招标。

采用资格预审方式公开招标的,可根据项目情况将投标人具备工厂化生产基地和相应预制构部件的生产及安装能力、类似装配式建筑工程业绩、信息化管理水平和BIM技术应用等作为资格审查条件。

允许投标人采用联合体方式投标。

联合体投标的,投标文件应附分工明确的联合体协议,联合体各方应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

装配式建筑项目评标办法宜采用综合评估法,可根据项目特点将装配式建筑项目技术实施方案,预制构部件工厂生产能力,装配式建筑项目业绩等作为评审因素。

(六)优化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

按照《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市城市建设综合开发管理办公室关于对智慧小区和装配式建筑项目实施相关激励政策的通知》(渝建发〔2018〕37号)精神,装配式建筑预评价装配率达到65%以上的房地产开发项目,项目资本金监管额度在通常核定存入金额基础上下浮50%;装配式建筑预评价装配率达到50%~65%的项目,项目资本金监管额度在通常核定存入金额基础上下浮30%。

通过装配式建筑预评价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在核定预售资金首付款监管额时,在其他优惠政策的基础上,多层建筑(1-8层)预售资金首付款监管额核定比例再下浮2%,高层建筑(9层以上,含9层)预售资金首付款监管额核定比例再下浮5%。

(七)培育产业队伍。

组织装配式建筑专项培训,培育装配式建筑专业技术人才,提高行业管理、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等专业人员实施能力。

强化技能和安全教育培训,提高建筑产业工人装配施工技能。

(八)交通物流支持。

交通运输部门、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运输预制混凝土构件、钢构件等超大、超宽部品部件的车辆,在企业办理超限运输许可审批手续时要加强指导,在交通保障方面要给予支持。

(九)加强宣传引导。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区级部门要通过多种形式深入宣传发展装配式建筑的经济社会效益,广泛宣传装配式建筑基本知识,提高社会认知度,营造各方共同关注、支持装配式建筑发展的良好氛围,促进装配式建筑相关产业和市场发展。

四、职责分工

(一)区发展改革委负责落实政府投资项目带头发展装配式建筑的要求,依据国办发〔2016〕71号精神,按装配式建筑或装配式建造方式核准投资估算和设计概算。

(二)区财政局负责牵头落实资金,统筹用好市区两级财政现有渠道资金,加大资金保障力度,支持符合条件的示范项目建设,支持装配式建筑产业发展。

(三)区住房城乡建委负责统筹推进装配式建筑工作,推广应用装配式建筑部品部件和新技术;培育试点示范项目、产业基地,开展装配式建筑人才培养工作。

(四)区规划自然资源局负责划定装配式建筑实施范围、实施比例等控制性指标纳入项目规划设计条件进行审批,纳入供地方案和土地使用合同,保障装配式建筑生产基地和建设项目用地需求。

(五)区经济信息委负责按照**要求,引进或培育2家装配式建筑生产企业落户到我区工业园区,到2025年完成市级产业基地建设目标。

(六)区政务办负责贯彻落实国办发〔2016〕71号和渝发改标〔2017〕961号精神,合理确定装配式建筑招标方式,规范招标管理。

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其他相关部门按照职能职责做好装配式建筑相关服务工作。

五、其他事项

本方案自202*年11月26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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