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县工业企业节约用水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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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县工业企业节约用水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条为加强工业企业节水管理,促进水资源的节约利用与合理开发,依据**等有关规定,结合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行政区域内使用公共供水和自备井取水的各类工业企业,必须认真执行本办法。
第三条 区水务局负责工业企业取水许可证的核发及年度审核、用水管理等工作,监督本办法的实施。
办理取水许可证的工业企业必须建立节水工作组织机构,设置。
第四条 水务经理和水管员,制定节水管理制度和节水计划,向生产车间分解节水指标,开展用水计量、用水统计、节水考核和奖惩。
区水务局负责依法督查落实。
第五条 水务局每年年初会同发展和改革局、工信商务局等相关部门,根据工业产品取水定额、企业单位产品实际取水量、年度生产计划等,核定工业企业当年用水总量,并根据核定的企业用水总量制定各重点用水工业企业年度节水指标和年度节水工作计划。
报主管工业的副区长审核后,印发执行。
第六条 区统计局负责统计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用水量,核算规模以上工业万元增加值用水量、万元GDP用水量,完善工业企业用水统计制度。
工业企业必须按期如实向统计局、发展和改革局、水务局等部门填报用水统计报表和节水工作情况,不得虚报、瞒报、错报用水数据,否则依据《统计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七条 区人民政府建立工业企业节水指标考核机制,由水务局牵头,统计局、发展和改革局配合,每年年底对下达的工业企业用水指标和节水工作计划进行考核、奖惩。
节水量按照批复用水量与实际用水量差额核定。
用水量控制在计划用水量指标内的节余水量每减少10%,奖励2000元/年,奖励标准分为四档,最高奖励8000元/年。
对节水超过5万立方米以上的单位和用水户奖励并颁发荣誉证书,在下一年度用水中优先安排用水权指标。
第八条 区域内所有使用自备水井的工业企业,在公共管网覆盖范围的,必须于2021年年底前接入公共管网;不在公共管网覆盖范围的,2021年年底前在自备井出水口安装取水计量设施,做到准确计量企业实际取水量,对不按期安装自备井取水计量设施的企业,限期关停。
第九条 工业企业要加大节水技术改造力度,积极引进节水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淘汰耗水量大的落后生产工艺、技术、设备;采取冷却水、冷凝水循环使用工艺;采用废水综合利用及中水回用技术,加大废水治理力度,提高水重复使用率,减少取水量和废水排放量。
第十条 禁止工业企业使用国家已经明令淘汰的用水设备和器具。
第十一条 水务局负责工业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工作和合理性分析的组织实施和监督工作,对企业提交的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和合理性分析报告进行审查,并提出项目取水许可书面审查意见。
对不提交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的工业企业,不受理其取水申请。
工业企业在向发展和改革局提交建设项目备案申请表的同时,提交水务局出具的项目取水许可书面审查意见,否则项目不予备案。
对生产用水权实行有偿取得。
坚持资源有价、使用有偿的原则,推动用水权商品化,实行用水户有偿取得用水权,不免除其依法缴纳相关税费义务。
水务局要按照企业实际用水量依法足额征收用水权有偿使用费。
凡使用水资源的工业企业,必须同时缴纳水资源税和用水权有偿使用费。
水资源税依据《宁夏回族自治区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征收。
行业用水权管控指标内的,按照水权交易基准价缴纳用水权有偿使用费;超出行业用水权管控指标的应通过用水权交易市场取得用水权。
第十二条 用水权有偿使用费在自治区水权基准价出来前,执行《固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固原市供水价格改革的公告》(固政规发〔2019〕8号)中非居民生活用水价格,实行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
第十三条 用水权有偿使用费釆取“收支两条线”管理,征收的经费主要用于工业企业重点节水技改项目建设。
第十四条 企业未办理取水许可证擅自打自备水井的,或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落后工艺、设备、产品造成水资源浪费的,或建设项目不执行节水“三同时“制度的,或拒不按规定交纳水资源税和用水权有偿使用费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八条、六十九条、七十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区水务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