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县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项目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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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县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我县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工作,提高能源利用效率,优化用能结构,促进建设领域低碳经济发展,根据**及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的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是指在建筑中利用水源热泵技术(以大宁河、柏杨河水系作为冷热源)进行供冷供热以及提供生活热水;开展太阳能光热建筑一体化应用等。

本办法所称“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项目”(以下简称“示范项目”),是指通过县城乡建委、县财政局组织的评审,列入我县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实施计划的建设工程项目。

本办法所称“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项目专项补助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补助资金”),是指专项用于支持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的财政补助资金,资金来源由中央和县级财政按照1:

1的比例配套组成。

第三条 县城乡建委、县财政局负责对示范项目进行统一指导和监督管理。

委托县建筑技术与节能科承担示范项目日常管理工作。

第四条 县城乡建委依托市建设科技委设立市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专家委员会、大学负责为我县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工作提供技术支持和为示范项目提供技术指导。

第五条 县城乡建委负责我县示范项目的征集、初审及上报工作,负责我县示范项目的建设推进、组织协调与管理指导工作,为示范项目的顺利实施创造条件,参与我县示范项目可研评审、专项技术审查及验收评估。

第六条县城乡建委将推进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工作纳入对现开发建设项目的年度考核指标,对成效显著的建设项目予以表彰。

第二章 示范项目申报条件及相关要求

第七条 示范项目的申报条件:

(一)项目具备较好的可再生能源资源利用条件并已落实水文资料、地质评价报告等材料;

(二)本县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公共建筑或居住建筑,建筑面积一般应在0.5万平方米以上;

(三)示范项目的申报单位应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施能力及良好资信的项目建设单位或能源服务公司。

第八条 示范项目的相关要求:

(一)申报单位应委托市城乡建委认可的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咨询、设计单位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施工图专项设计等文件;

(二)示范项目应严格履行基本建设程序,按照有关规定依法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三)示范项目必须执行现行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和国家及我县其他相关技术规定;

(四)示范项目所选用的热泵机组、水处理设备、水泵、空调末端设备及太阳能集热器等关键设备应按照《市建筑节能技术备案与性能认定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进行备案。

同等条件下,示范项目应优先选用本地建筑节能技术、产品,促进建筑节能地方产业发展;

(五)示范项目应设置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能效监测系统和建筑能耗监测系统,监测系统应与示范项目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同步投入使用,示范项目建成后应进行连续性监测,并将监测数据传送至我县建筑技术与节能科,由县建筑技术与节能科上报市建筑能耗监测数据中心;

(六)示范项目应积极参与科技推广,并根据县城乡建委需要积极配合重大科研项目开展相关研究示范;

(七)示范项目建设单位应积极配合县城乡建委、县财政局开展宣传交流,扩大示范效果。

第三章 示范项目组织实施

第九条 申请 申报单位向县城乡建委提交《县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项目申请书》(以下简称《申请书》,样式见附件1),经县城乡建委初审通过后,向县示范领导小组提交《申请书》和《县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以下简称《可研报告》,编写提纲见附件2)。

第十条 列入实施计划 水源热泵项目、太阳能光热项目,县城乡建委、县财政局委托市建筑节能中心组织专家或技术支撑单位大学派员对《可研报告》进行评审,通过的评审项目列入我县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项目实施计划,并予以公布。

第十一条 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专项技术审查 申报单位应委托设计单位按照通过评审的《可研报告》进行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施工图专项设计(以下简称“施工图专项设计”),施工图专项设计文件通过图审机构审查后报县建筑技术与节能科。

县城乡建委组织对施工图专项设计文件进行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专项技术审查(以下简称“专项技术审查”),对达到《可研报告》及相关技术标准要求的,出具专项技术审查同意意见;未达到要求的,要求申报单位修改后,另行组织专项技术审查。

县建筑技术与节能科应于专项技术审查后3日内将有关情况报县城乡建委。

示范项目实施过程中施工图专项设计文件有重大变更的,按我市建筑节能施工图设计变更管理规定执行,并重新申报专项技术审查。

第十二条 项目实施过程的检查 申报单位应在示范项目开工后于每月25日前向市建筑节能中心和县城乡建委报送当月项目进展情况。

县建筑技术与节能科应建立示范项目工程建设档案,加强对示范项目进度和质量的检查,并于每月5日前向县城乡建委、县财政局书面报告上月示范项目实施情况及日常管理工作情况。

第十三条 能效检测 示范项目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由申报单位委托经市城乡建委认可的检测机构按照《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项目测评导则》(试行)进行能效检测。

第十四条 验收评估 能效检测完成后,县城乡建委、县财政局组织对示范项目进行验收评估,并出具验收评估报告(样式见附件3)。

第十五条 公示 对验收评估达到要求的项目,县城乡建委和县财政局将在新闻媒体公示,公示时间为10个工作日。

对公示结果无异议的项目,由县城乡建委、县财政局统一公布,并颁发“县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项目”证书和标牌,申报单位应在领取标牌后30日内,将标牌镶贴在示范项目建筑显著位置。

第四章 示范项目各方主体责任

第十六条 县建筑技术与节能科应加强工作能力建设,按本办法要求认真履行日常管理工作职责,对示范工作质量和进度负责;同时应及时向县城乡建委、县财政局汇报工作进展情况,并有效贯彻落实县城乡建委、县财政局的工作要求,确保高质量完成示范建设任务。

第十七条 示范项目建设单位是示范项目工程质量的第一责任单位,对示范工程质量全面负责,应按相关要求组织示范项目建设,强化质量管理,确保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示范项目建设任务。

第十八条 建设单位应从市城乡建委统一公布的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工程咨询、设计单位目录中选择工程咨询、设计单位。

工程咨询、设计单位必须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示范项目咨询、设计,对示范项目的工程咨询、设计质量负责,并做好示范项目的相关技术服务工作。

第十九条 施工单位应依照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技术标准、经专项技术审查通过的施工图专项设计文件和建设工程承包合同组织施工,对示范项目的施工质量负责。

第二十条 监理单位应依照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技术标准、经专项技术审查通过的施工图专项设计文件和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对施工质量实施监理,并对施工质量承担监理责任。

 

第五章 专项补助资金

第二十一条 专项补助资金必须做到专款专用,专项用于以下工作内容:

(一)示范项目相关设备的采购;

(二)示范项目涉及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的专项设计、施工、专家咨询、能效测评、分项计量装置安装、评审等支出;

(三)县城乡建委和县财政局批准的与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相关的其他支出。

第二十二条 补助标准:

(一)采用水源及土壤源热泵系统供冷供热(含供应生活热水)的示范项目按照核定的示范面积进行补贴,其中公共建筑补贴标准为60元/㎡,居住建筑补贴标准为30元/㎡。

(二)采用水源及土壤源热泵系统单独供应生活热水的示范项目,补贴标准为15元/㎡。

(三)太阳能光热建筑一体化应用项目按照15元/㎡(示范面积)进行补贴。

(四)对未按程序进行申报,但已实施完毕的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项目,在满足示范项目要求的基础上,按照相关管理办法进行能效测评,通过后按上述补助标准的50%进行奖励。

第二十三条 示范项目在系统主要设备采购后,申报单位向县城乡建委提交专项补助资金申报表(见附件4)。

县城乡建委委托县建筑技术与节能科对采购的设备、凭据等进行核实,对情况属实的项目出具同意意见。

县财政局根据县城乡建委出具的同意意见,将专项补助资金总额的50%下达给县城乡建委,由县城乡建委直接支付给示范项目申报单位。

第二十四条 示范项目验收评估通过后,县财政局根据县城乡建委出具的同意意见,将剩余的50%专项补助资金下达给县城乡建委,由县城乡建委直接支付给示范项目申报单位。

对未通过的项目,责成项目整改后另行组织验收评估,合格后再予以拨付。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 县城乡建委、县财政局将组织对示范项目实施、运行情况进行不定期监督检查,对拨付的专项补助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跟踪检查。

第二十六条  县城乡建委对在我县从事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相关业务的建设、工程咨询、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实行动态管理。

对于示范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工作质量问题的单位,县城乡建委将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七条 列入示范项目实施计划的项目,在建设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其示范资格,已拨付专项补助资金的要追回已拨付资金:

(一)《可研报告》通过审查后,无正当理由,一年内未完成施工图专项设计;

(二)施工图专项设计通过审查后,无正当理由,半年内未开工;

(三)未按《可研报告》及施工图专项设计文件实施,擅自作出重大工程变更;

(四)拒不按要求安装监测系统的;

(五)未通过验收评估便投入使用的或拒不接受能效检测和验收评估的;

(六)示范项目经审查达不到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要求的;

(七)拒不配合科技推广、宣传交流的;

(八)未按规定程序和要求组织实施。

第二十八条 示范项目因非不可抗拒因素在规定建设周期内未完成的,将减少或停拨后续专项补助资金。

对超过规定验收时间1年内完成相关验收评估并达到相关要求的示范项目扣减25%的专项补助资金;对超过规定验收时间1年以上2年以内完成相关验收评估并达到相关要求的示范项目,不再拨付后续补助资金;对超过规定验收时间2年以上的示范项目取消示范资格并追回专项补助资金。

第二十九条 申报单位必须对专项补助资金进行专账核算、专款专用,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截留、挪用。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县城乡建委、县财政局将停止拨付资金,已拨付资金的予以追回,并依法进行处理:

(一)提供虚假资料,骗取专项补助资金的;

(二)转移、侵占或挪用专项补助资金的;

(三)不符合国家和我县其他相关强制性规定的。

第三十条 有关主管部门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行政监察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示范项目建设除执行本办法外,还应执行国家及我市有关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的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县城乡建委、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

1.县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项目申请书

     2.县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写提纲

     3.县城乡建设委员会、财政局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项目验收评估报告

   4.县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项目专项补助资金申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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