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涉审中介机构星级管理考评试行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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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涉审中介机构星级管理考评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构建全面开放、规范高效、竞争有序、诚实守信的中介超市管理体系,实现公平与效益的有机统一,促进中介服务市场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中介机构,是指入驻市涉审“中介服务超市”网上平台并在区范围内开展有偿服务的中介机构。

第三条 以“客观、公平、公正、适用”为原则,通过行业主管(指导)部门考核、业主单位满意度评价和综合评估小组评议,实现对各中介机构执业行为的星级动态评价,形成优胜劣汰、择优扶强的发展导向。

第二章 考评实施

第四条 考评实行“一事一评”“一年一评”。

“一事一评”由业主单位满意度评价及行业主管(指导)部门考评两部分组成,各设基础分100分。

单个审批事项办结后,由业主单位、行业主管(指导)部门对中介机构此次执业行为进行评价。

“一年一评”由“一事一评”、奖励加分及综合评估小组评议三部分组成。

“一事一评”以平均分纳入年度得分,业主单位满意度评价、行业主管(指导)部门考评结果分别按50%比例折算纳入中介机构年度考评总得分。

奖励加分上不封顶。

综合评估小组结合“一事一评”、奖励加分结果,进一步从信用记录、调查统计、执法监管、12345投诉等角度对各中介单位进行综合评议。

第五条  考评内容及分工:

(一)业主单位对中介机构的合同规范、服务收费、服务效率、服务态度等予以评价,填写业主单位满意度评价表(附件1),经盖章确认后,提交至行业主管(指导)部门。

(二)行业主管(指导)部门对中介机构合法经营、服务成果质量、合理收费等予以考核,填写行业主管(指导)部门考评表(附件2),经盖章确认后,与业主单位满意度评价表一并汇总至区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

(三)行业主管(指导)部门对中介机构本年度获国家部委,省、市级部门或各行业主管(指导)部门奖项、表彰等其他加分项进行核算,填写年度考评加分汇总表(附件3),经盖章确认后,汇总至区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

(四)区发改委、市场监管局、司法局、统计局、网管中心、行政审批局等相关部门组成综合评估小组,对各中介机构予以综合评议。

业主单位、各行业主管(指导)部门分别于合同履行、事项办结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考评,行业主管(指导)部门每月25日前将考评结果汇总至区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

各行业主管(指导)部门于每年12月25日前将考评加分情况汇总至区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

第六条 根据年度考评结果,将中介机构按一星级、二星级、三星级、四星级、五星级标准划分为5个等级。

经综合评估小组评议,分数在90分以上(含90分、下同)的为五星级,分数在80-89分的为四星级,分数在70-79分的为三星级,分数在65-69分的为二星级,分数在60-64分的为一星级,分数在60分以下的为不合格。

第七条 中介机构对考评结果有异议的,可向行业主管(指导)部门提出书面异议申请,说明事实、理由和依据,行业主管(指导)部门收到异议申请后应在30日内回复处理结果。

异议成立的,行业主管(指导)部门负责修正,及时将结果反馈申请者,并汇总至区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异议不成立的,维持原信息或原评价结果,及时将结果反馈申请者。

第三章 考评结果运用

第八条 年度考核为五星级的中介机构名单在区政府、区中介超市网站、区政务综合旗舰店及政务服务大厅窗口公示。

第九条 对年度考评为五星级的中介机构,在市场准入、业务开展等方面建立“绿色通道”,鼓励企业及政府投资项目在购买服务中同等条件下优先选择。

第十条 年度考评结果为不合格的,清退出网上中介超市。

连续两年被评为一星级的,清退出区网上中介超市。

中介机构自清退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进入网上中介超市。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区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开始施行,试行时间暂定2年。

附件1

中介机构服务满意度评价表—业主单位

项目名称

中介服务事项

中介机构

合同约定时间

中介费用(元)

实际完成时间

业主联系人

业主联系电话

测评内容

分值

得分

评分标准

合同规范

20分

1.合同未注明委托事项名称、服务标准、承诺时限、收费、后续服务、保密及违约责任等条款的,每漏一项扣5分;

2.未与业主单位签订合同的,该项不得分。

服务收费

30分

1.收费较为满意得20-30分,收费基本满意得10-20分,收费不满意得0-10分;

2.存在擅自提高收费标准、巧设名目增设收费项目或“搭车”收费现象的,该项不得分。

服务效率

30分

1.以合同承诺的时间为依据,服务周期超过承诺时间,每超期一天扣5分;

2.如因超期、修改不及时等导致审批延期造成损失的,该项不得分。

服务态度

20分

1.未落实一次性告知制,造成业主单位反复提供材料或多头跑冤枉路的,扣10分;

2.服务过程中出现推诿扯皮、单方无故毁约、未按业主需求提供服务等现象,扣10分,造成严重损失的,该项不得分。

合计得分

100分

其他意见和建议

附件2

中介机构服务考评表—行业主管(指导)部门

项目名称

中介服务事项

中介机构

首审时间

中介费用(元)

办结时间

部门联系人

部门联系电话

测评内容

分值

得分

评分标准

合法经营

30分

1.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标准,技术导则、技术规范等从事相关工作,违反相关规定每项扣5分;

2.中介机构应遵守行业规范和职业道德,出现围标、转包或以回扣、变相压价等不正当竞争手段承揽业务,破坏行业规则行为的,扣10分;泄露业主单位商业秘密的,扣20分;

3.采取隐瞒、欺诈、串通等非法手段损害业主单位或其他人利益的,视情节扣10-20分;

4.中介机构超越资质范围提供服务的,该项不得分。

服务成果质量

30分

1.中介机构出具的服务成果质量较高,一次性通过审批,得30分;

2.中介机构出具的服务成果因质量问题被审批部门反复退回修改,超过两次的,每退回一次扣15分;

3.在执业过程中,提供或者帮助他人提供虚假资料的,扣15分。

合理收费

30分

1.超出合同承诺的收费标准进行收费,扣10分;

2.未严格执行国家、省、市规定的收费标准及政策(如无收费标准的应参照市场均价收费),擅自提高收费标准、巧设名目增设收费项目或“搭车”收费的,该项不得分。

投诉

10分

1.行业主管部门接到业主投诉,经查实确有过错责任的,该项不得分。

合计得分

100分

其他意见和建议

附件3

中介机构服务年度加分汇总表—行业主管(指导)部门

中介服务事项

中介服务机构

加分内容

得分

加分标准

行业表彰、荣誉

1.中介机构获得国家部委表彰、荣誉,得20分;

2.中介机构获得省级部门或行业协会表彰、荣誉,得15分;

3.中介机构获得市级部门或行业协会表彰、荣誉,得10分。

服务频次

1.中介机构全年业务量超出该事项服务机构平均业务量20%,且业主单位评价均高于90分的,加2分;

2.中介机构全年业务量超出该事项服务机构平均业务量50%,且业主单位评价均高于90分的,加5分。

合计得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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