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章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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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建立健全现代治理机制,规范本单位运行与管理,推动高质量发展,根据**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单位名称:
**区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
住所:
。
第四条**区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的宗旨和业务范围:
承办辖区内(含区、开发区、梅山保税港区,下同)不动产登记受理、调查、审核、登簿、发证等相关工作。
承办辖区内不动产登记档案统一管理和信息公开查询。
承办辖区内不动产登记的权籍调查(测绘)工作的组织实施和成果确认,以及外业调查等事项。
协助做好不动产登记测绘中介机构管理。
做好辖区内不动产登记信息的汇交、分析和共享以及不动产登记数据的整合、利用等工作。
协助处理辖区内因登记引起的信访、复议和诉讼。
做好辖区内不动产登记权利证书、证明的管理。
制定辖区内不动产登记业务标准和操作规程。
第二章 权利义务
第六条**区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的权利与义务:
坚决遵守法律法规、机构编制规定及本章程规定,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坚持公益性,践行登记的宗旨,在登记的业务范围内从事活动,实施内部管理,接受有关部门监督,不受任何机关、团体、个人侵犯或非法干涉。
第七条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分局的权利:
(二)按照有关程序任免**区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党组织负责人、副主任;
(三)审核(核准)**区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章程草案;
(四)监督**区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公益性表现和履职情况;
(五)履行法律法规及其他规定明确的举办单位职责。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分局的义务:
(二)为**区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提供稳定增长的运行资金和相关资源,提供必备的保障条件和必要的政策支持;
(三)维护**区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合法权益,支持与引导**区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发展;
(四)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八条 职工的权利
(一)根据工作职责开展工作,合理使用公共资源,依法依规依约定获得薪酬及其他待遇;
(二)公平获得职业发展机会,工作业绩、个人表现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公平获得奖励、荣誉;
(三)知悉本单位改革、建设和发展以及涉及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通过职工代表大会等形式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提出相关意见和建议;
(四)对职务、职称、薪酬、评优评先、纪律处分等表达异议,提出申诉;
(五)法律法规及约定的其他权利。
职工的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行业规定和本单位各项制度规定;
(二)践行本单位宗旨,维护本单位利益;
(三)履行岗位职责,提高业务本领,坚守职业道德;
(四)法律法规规定及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党组织的地位和作用
第九条本单位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有关规定,设立党组织,全面加强党的领导,开展党的活动,按照参与决策、推动发展、监督保障的要求,充分发挥战斗堡垒作用。
第十条本单位明确党的工作机构,配备党务工作人员,保障党组织工作经费,为党组织活动提供必要的条件。
第十一条党组织认真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紧密围绕本单位工作,全面推进党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把制度建设贯穿其中,深入推进反腐败斗争,不断提高党的建设质量,发扬党内民主,加强党内监督,坚持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充分发挥党的政治优势、思想优势、组织优势和密切联系群众的优势,保证监督改革发展正确方向,参与重要决策,服务人才成长,促进事业发展。
第十二条 党组织对本单位重大问题重要事项进行政治把关,与行政领导班子共同做好本单位工作。
第十三条 建立健全党组织议事决策制度、共同参与和督促改革发展制度等制度机制,保证党组织切实有效发挥作用,按规定实施党务公开。
第十五条 党组织发现本单位决策及运行中偏离改革发展正确方向的,及时予以制止纠正。
经制止纠正无效的,党组织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
第十六条 党组织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制度。
设书记1名,主持党组织全面工作,是党组织工作第一责任人。
党政领导班子其他成员严格落实“一岗双责”。
党组织领导职数严格按照机构编制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本单位设置工会、妇委会、共青团等群众组织。
各群众组织在党组织的领导下,履行各自职责。
第四章 行政管理组织设置和运行
第十八条本单位设主任1名。
主任是单位运行的第一行政责任人,主持公益服务、行政管理工作,经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方取得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资格。
副主任协助主任分管相关工作。
第十九条本单位建立主任办公会议制度,议事决策范围:
(一)传达重要会议精神和有关方针,政策、指示、决定,提出贯彻意见。
(二)研究讨论中心年度工作计划、总结,提出阶段性或专项工作实施意见。
(三)制定行政、业务方面重要的措施和管理办法。
(四)在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审议中心财务预决算、“三公经费”、提出经费使用和分配方案。
(五)听取分管副主任或科室工作汇报,提出改进工作的具体指导意见,并就请示的有关问题作出决定。
(六)审议以中心名义发布的涉及中心工作的政策性文件及上报主管部门的重要文件。
(七)研究处理其他重要问题和突发事件。
主任办公会议集体决策程序:
(一)议题的确定
科室将会议研究的议题,经分管领导审阅后提交综合科,报请主任审定后,由综合科通知参会人员。
确需临时增加的议题,应征得主任同意。
(二)会议的召开
1.主任办公会议原则上每月召开一次,根据需要可随时召开。
2.主任办公会议由中心领导班子成员参加,综合科负责人列席会议,中心科室负责人或指定人员根据需要可列席相关议题。
如遇特殊情况,主任办公会议可扩大至中心中层以上干部参加。
3.主任办公会议由中心主任召集和主持。
主任办公会议必须由必须有半数以上中心领导班子成员到会方能举行,讨论重要问题,作出重大决策时,应有三分之二成员参加。
涉及表决时,以赞成票超过应到会成员人数的半数为通过,表决实行主持人末位表态制。
5.主任办公会议作出的决策,按照分工负责组织实施。
对会议决定的重大事项,由综合科督查反馈。
6.主任办公会议纪要由综合科专人如实记录,存档备查。
主任办公会议重大决策前,党政主要领导充分酝酿、沟通协调,党组织会议先行研究讨论形成集体意见,广泛征求单位工作人员和服务对象意见建议,充分调研论证,必要时进行专家论证和风险评估。
第二十条 领导班子在核定的职数内,由举办单位按照权限,根据工作需要和领导班子建设实际,依照相关程序选拔使用。
第二十一条 完善领导班子的监督约束机制,构建严密有效的监督体系,发挥党内监督、民主监督、法律监督、审计监督和舆论监督等作用,督促领导班子认真履职尽责,依法依规办事,保持清正廉洁。
(一)综合科。
负责中心内部日常运转工作,承担文秘、宣传、后勤、财务、固定资产、人事管理、思想政治等工作。
(三)权籍调查科。
承担辖区内不动产登记涉及的实地查勘、权籍调查、测绘工作实施及成果确认,以及不动产单元号预配置的相关工作。
做好权籍调查和测绘数据更新、入库等工作,协助做好辖区内不动产测绘中介机构的管理工作。
(四)审核缮证科。
承办不动产业务审核、登簿、缮证事务;负责登记质量体系建设。
做好不动产权利证书及证明、簿册等各类资料管理的相关工作。
负责各窗口办件质量、服务质量监督。
协助做好因登记引起的信访投诉、登记纠纷、行政复议和诉讼、登记错误赔偿。
做好不动产登记数据整合、汇交、分析、共享。
制定辖区内不动产登记业务标准和操作规程。
(五)档案管理科。
承担不动产登记档案收集、整理、扫描、装订和归档。
负责数字化档案利用管理、鉴证管理。
负责不动产登记依法公开查询和利用,负责向组织、司法、金融等部门出具不动产证明。
(六)信息数据科。
负责不动产登记信息系统的日常管理、维护及耗材的采购,协助做好不动产登记数据整合、汇交、分析、共享。
第二十四条本单位建立职工大会制度,职工大会是依法保障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基本形式,鼓励和支持职工通过职工大会和其他正常途径对本单位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五条职工大会每年举行1次,由工会召集,会议决议须经半数以上职工通过。
职工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二)听取并审议**区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工作报告及相关重大问题,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审议并监督落实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福利待遇、薪酬分配等有关的重大事项,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四)审议上一届(次)**区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职工大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检查监督职工大会决议、提案的落实,听取和反映职工的意见和要求。
(五)按照有关规定对**区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领导班子进行民主监督和评议。
(六)讨论其他需要经**区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职工大会审议、通过或决定的事项。
(七)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六条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用人标准,贯彻民主、公开、竞争、择优的原则,对工作人员实行公开招聘制度,推行岗位管理制度,按需设岗、按岗聘用、合同管理。
第二十七条本单位实行信息公开制度,通过书面、网络等多种方式公开信息,接受全体职工和有关方面的监督。
服务内容、服务规范长期向社会公开。
年度工作目标任务和阶段性工作进展定期向社会公开。
第五章 资产管理和使用
第二十八条本单位日常经费来源主要包括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上级补助收入、捐赠收入、利息收入和其他收入。
第二十九条本单位实施全面预算,建立健全预算管理制度,强化成本核算与控制。
第三十条本单位依照相关财经法律法规和制度,结合单位宗旨,制定财务会计管理制度、内部控制制度等;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实行财务监督;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一条本单位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
会计不得兼出纳。
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二条本单位接受捐赠和使用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捐赠协议明确了具体使用方式的,按照捐赠协议的约定使用。
接受捐赠的物资无法用于符合本单位宗旨和业务范围的用途时,本单位可以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收入用于捐赠目的。
本单位接受捐赠和使用接受举办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监督,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三条本单位资产管理执行国家有关规定,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并接受举办单位和财政(国资)、税务、审计部门监督。
第三十四条本单位工作人员工资、保险、福利待遇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制订和修改
第三十五条本单位按照如下程序制订和修改章程:
(一)成立章程制订(修订)工作小组,起草章程(草案或修订案),广泛征求单位职工意见,形成章程的制订(修订)意见。
(二)章程(草案或修订案)提交职工大会讨论,内部公示听取意见建议。
(三)章程(草案或修订案)提交主任办公会议和党组织会议审议。
(四)章程报举办单位及业务主管部门审查(核准)。
(五)章程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备案)。
(六)备案通过后正式发布,向单位内部和社会公开。
第三十六条本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修改章程:
(一)章程规定的事项与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不符的;
(二)章程内容与机构编制事项、依法核准的法人登记事项不一致的;
(三)章程违反国家、省章程管理规定的;
(四)章程内容与服务对象利益或者职工整体利益不符或有明显冲突的;
(五)其他需要修改的情形。
第七章 终止程序和终止后资产的处理办法
第三十七条本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自行决定解散:
(一)完成章程规定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活动的;
第三十八条本单位依照本章程第三十八条所列事项自行决定解散的,应当由主任办公会议提出终止动议,经全体职工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决通过,并报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分局、区委编办审查同意,按规定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因其它情形需终止的,经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分局、区委编办审查同意,按规定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第三十九条本单位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举办单位、行业管理部门和财政、审计等有关部门的监督下,按照法律、法规相关规定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条 本章程是**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组织规程和办事规则的基本规范,对单位全体人员均具有约束力。
本单位依据本章程制定完善相关规章制度,按照本章程实施管理。
本单位规章制度有关规定,凡与本章程不一致的,以本章程为准。
本章程未尽事宜,依照法律法规及国家、省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十一条 本章程由**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备案)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