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岸海域水环境保护工作考核评价指标及评分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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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岸海域水环境保护工作考核评价指标及评分细则

(100分)

序号

指标

考核评价内容

权重

评分细则

考核对象

指标认定部门

一、海水环境目标管理(30分)

1

海水环境质量

近岸海域水质优良比例指标完成情况

20

2022年各地近岸海域水质优良比例目标舟山29.9%。

当全省近岸海域和重点海域水质优良率均达到国家考核要求时,不启动扣分。

当P海洋实际≥P海洋目标时,S海洋得20分;当P海洋实际

加分:

2022年近岸海域水质优良比例优于目标比例要求的,每高1个百分点加0.5分,最高加5分。

各县(区)

 

市生态环境局

2

主要入海河流

(溪闸)氮磷控制

主要入海河流(溪闸)氮磷控制情况

10

根据《舟山市主要入海河流(溪闸)总氮、总磷浓度控制目标(2021—2022年)》要求开展工作。

得分:

按照2021年度浙江省“五水共治”(河长制)工作考核相同指标评分结果进行折算。

各县(区)

新城管委会

二、入海污染防控整治(47分)

1

美丽海湾建设

“美丽海湾”保护与建设情况

8

编制印发“美丽海湾”建设方案的得2分;根据方案要求组织开展海洋生态环境调查监测、陆源污染防治、生态保护修复、亲海空间提升等任务,每项工作得1分,总分4分;按要求报送优秀案例的得2分。

各县(区)、

功能区

市生态环境局

2

重点海域综合治理攻坚战

编制印发市级攻坚战实施方案,完成专项攻坚研究情况。

8

①组织编制并印发实施市级重点海域综合治理攻坚战实施方案的,得2分;组织编制并按时上报配套技术报告的,得2分。

②编制市级专项行动研究报告的,得2分,积极推进取得成效的得2分。

各县(区)、

功能区

市生态环境局

3

近岸海域污染防治

《浙江省近岸海域水污染防治攻坚三年行动计划》执行情况

8

①报送进展材料2分,未按时上报,或上报内容不符合要求、弄虚作假的,每次扣0.5分,扣完为止;②按要求完成各项任务,提供自评估报告,6分。

各县(区)、

功能区

市生态环境局

4

入海排污口监管

入海排污口监测及达标排放情况

3

①入海排污口在线监测达标按比例得分,得分值=1×入海排污口在线监测传输率有效率×入海排污口在线监测达标率;②入海排污口监督性监测达标按比例得分,得分值=2×入海排污口年度监督性监测达标率,达标排污口低于90%的得零分。

各县(区)、

功能区

市生态环境局

5

入海排污口监测、溯源和规范化整治

入海排污口监测、溯源和规范化整治工作情况

4

按要求完成入海排污口监测、溯源和规范化整治工作进展4分。

未按时上报,每次扣1分,扣完为止;发现监测、溯源、整治工作未按要求实现全覆盖,存在缺漏项的,每个扣1分,扣完为止;上报内容不符合要求、弄虚作假的,不得分。

各县(区)、

功能区

市生态环境局

6

59个重点入海排口规范化建设

定海区:

完成16个重点入海排口规范化建设。

普陀区:

完成21个重点入海排口规范化建设。

岱山县:

完成6个重点入海排口规范化建设。

嵊泗县:

完成9个重点入海排口规范化建设。

新城管委会:

实施临城河断面总氮、总磷浓度控制等,完成3个重点入海排口规范化建设。

普朱管委会:

完成4个重点入海排口规范化建设。

4

对照整治方案,根据实地考核评估验收情况酌情扣分

各县(区)、

功能区

 

 

 

 

 

市生态环境局

 

 

 

 

 

 

 

 

 

7

船舶港口污染防控

①港口码头企业的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情况

2

确保全市沿海港口码头企业的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情况良好,船舶污染物应接尽接;港口企业发现拒绝接收靠港船舶送交污染物的,每发生一起扣1分,扣完为止。

各县(区)、

功能区

市交通局

市港航和口岸局

市海洋与渔业局

市城管局

市生态环境局

②开展对船舶防污染设施、污染物偷排漏排行为的监督检查及整改情况。

2

各地有效开展船舶防污染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并及时整改计2分,未开展的不得分;整改不到位的扣0.5分,扣完止。

各县(区)、

功能区

市海事局

海洋与渔业局

③加强港口码头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和处置能力建设,便利靠港船舶污染物处置。

2

积极加强港口码头尤其是客运码头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和处置能力建设的计2分,未开展的不得分;出现一起船舶有污染物排放需求无法接收的,扣0.5分,扣完止。

各县(区)、

功能区

市交通局

市港航和口岸局

市海洋与渔业局

市城管局

市生态环境局

船舶港口污染防控

④港口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处置联合监管制度落实情况,联合执法开展情况。

2

各地有效开展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监管,并组织开展2次联合监管活动,计2分,未完成不得分,省治水办或省级主管部门督查发现联合监管缺位的扣1分,扣完止。

各县(区)、

功能区

舟山海事局

市港航和口岸管理局

市交通局

市生态环境局

市海洋与渔业局

市城管局

⑤推进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处置联单电子化

2

推进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处置联单电子化的计2分,未开展的不得分。

各县(区)、

功能区

舟山海事局

市港航和口岸管理局

市交通局

市生态环境局

市海洋与渔业局

市城管局

⑥推进《长江保护法》等新生效法律法规实施情况及长江经济带船舶和港口污染突出问题整治情况

2

推进《长江保护法》等新生效法律法规实施及长江经济带船舶和港口污染突出问题得到有效整治的计2分。

被通报工作滞后的每次扣0.5分,督查中发现问题的每件扣0.5分、经核查整改不到位的每件扣0.5分,扣完止。

各县(区)、

功能区

市交通局

市海事局

⑦推动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水域环境应急能力建设工作

2

推动鱼山绿色石化基地多功能浮油(兼化)回收船、黄泽山浮油回收船建造完成并投入使用;推进《舟山市防治船舶及其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应急能力建设“十四五”规划》编制。

完成年度工作任务的,计2分;未完成本项工作的,不得分。

石化基地管委会

市海事局

三、海洋生态环境修复(6分)

1

海岸线整治修复

海塘安澜千亿工程新开工情况

3

3分×(年度新开工建设公里数/计划公里数),括号内比值大于100%时按100%计。

各县(区)、

功能区

市水利局

2

海洋生物养护

海洋水生生物增放情况

3

①完成情况指的是完成《浙江省水生生物增殖放流实施方案(2021-2025年)》中的年度放流任务;②质量综合评价指的是所涉7个市的实施方案制定情况,放流物种规格和丰富度情况,数据采集和资料上报情况。

①、②分值各计1.5分。

各县(区)、

功能区

市海洋与渔业局

四、海洋生态环境工作保障(17分)

1

海洋生态环境保护数字化改革

开展遥感监视监测,运用数字化治理手段推进重点海域综合治理攻坚战,服务支撑“浙里蓝海”。

6

开展遥感监视监测,得2分。

运用数字化治理手段,推进市级重点海域综合治理攻坚战,得2分。

服务支撑“浙里蓝海”,得2分。

各县(区)

市生态环境局

2

加强海洋垃圾治理

建立海上环卫制度,形成海洋垃圾清理长效机制,探索开展海洋塑料污染治理并取得成效。

5

开展岸滩及海面漂浮垃圾的监测调查的得1分;建立海上环卫制度,形成海洋垃圾清理工作长效机制,得1分;实施海洋垃圾治理,保持岸滩和海面整洁的,得2分;探索开展海洋塑料污染治理并取得成效的,得1分。

各县(区)、

功能区

市治水办(河长办)

3

海洋保护意识提升

海洋生态环境保护宣传

2

宣传教育无工作计划,或落实不实,效果差的,酌情扣分,扣分不超过0.5分;每年开展宣教活动不足1次或无记录的,酌情扣分,扣分不超过0.5分;标语广告、宣教基地等工作开展情况差的,酌情扣分,扣分不超过0.5分;海洋生态环境保护信息报送不积极、信息内容不客观、稿件质量不高等,酌情扣分,扣分不超过0.5分。

各县(区)、

功能区

市治水办(河长办)

4

督导督查

专项督导督查情况

2

①各地将近岸海域水环境质量考核评价指标列入对所辖县(区)“五水共治”工作考核的得1分,未列入的不得分;②在省治水办督查检查中,对海洋水环境情况及中央巡视反馈问题、长江经济带生态环境警示片移交问题各地落实情况进行专项检查,根据检查情况按1.0分、0.8分、0.6分三档分别进行评分。

各县(区)、

功能区

市治水办(河长办)

5

公众举报及处理

公众投诉举报的核查及整改情况

2

省治水办将公众投诉举报情况,交办或转交相关市、县进行处理,各地未按要求办结反馈结果的每一件扣0.2分,经核查处理不到位的每一件扣0.5分。

按件数累计,扣完为止。

整改情况根据平时检查及年度现场考核时认定。

各县(区)、

功能区

市治水办(河长办)

五、加扣分项

1

媒体报道

媒体宣传及曝光情况

1、在中央电视台《新闻直播间》栏目、浙江卫视《浙江新闻联播》栏目,以及《浙江日报》头版每刊登、播发一条加0.5分;在市级主要报刊头版和市级电视台,每刊登、播发一条加0.2分,设置上限2分。

媒体曝光扣分:

被《今日聚焦》、《新区聚焦》等市级以上媒体曝光近岸海域涉水问题每件扣0.2分。

市委、市政府领导对此作出书面批示的加扣1分,上述曝光问题整改不重视、工作不到位的加扣0.5分,未按要求向市治水办报送信息或反馈整改结果的每件加扣0.2分,均按件数累计。

整改情况根据平时检查及年度现场考核时认定。

各县(区)、

功能区

市治水办(河长办)

2

特色亮点做法

①治水工作获得中央和国务院、中央和国家有关部委、省委省政府肯定推广情况;②开展省级以上海洋生态环境保护试点工作且取得预期进展的,积极申报“美丽海湾”优秀案例的。

开展省级以上海洋生态环境保护试点工作且取得预期进展的,每项加1分。

入围全国优秀案例的,每入围1个加1分。

特色亮点做法最多加10分。

 

各县(区)、

功能区

市治水办(河长办)

市生态环境局

3

生态环境警示片

长江经济带生态环境警示片涉水问题曝光及整改情况

长江经济带生态环境警示片每曝光一个问题扣0.5分,未制定整改计划的每个加扣1分,未按计划整改完成或整改效果不佳的每个再加扣2分。

按件数累计,扣分最高限为5分。

省生态环境警示片每曝光一个问题扣0.1分,未制定整改计划的每一个加扣0.5分,未按计划整改完成或整改效果不佳的每个再加扣0.5分(以上与《今日聚焦》曝光问题不重复)。

按件数累计,扣分最高限为2分。

各县(区)、

功能区

市治水办(河长办)

市发改委(长江办)

市生态环境局

4

督办约谈

被国家和省级有关部门督办、约谈、专题通报、区域限批的涉海洋水环境事项。

被国家和省级有关部门督办、约谈、专题通报、区域限批的涉海洋水环境事项,每一件扣0.5分,按件数累计。

被省治水办下发督办函或约谈的每一件扣0.5分,按件数累计。

同一事项不重复扣分。

各县(区)、

功能区

市治水办(河长办)

 

5

巡视督察

中央巡视和中央环保督察、国家海洋督察发现严重的海洋水环境问题。

中央巡视和中央环保督察、国家海洋督察发现严重的海洋水环境问题,每一个扣5分。

各县(区)、

功能区

市治水办(河长办)

市生态环境局

6

重大涉水事件

当年发生重大海洋水环境污染事件

当年发生重大海洋水环境污染事件的,每个扣5分。

各县(区)、

功能区

市生态环境局

 

 

表三 2022年度全市治水治污补短板提成效重点工作及考评细则

(50分)

序号

指标

考核评价内容

权重

评分细则

考核对象

指标认定部门

1

问题河道

治理

完成定海城关河(德行桥)省控断面水质达标整治。

10

根据问题河道整治进展及水质改善情况酌情给分。

无任务的根据属地问题河道反弹及应急处置情况酌情给分。

各县(区)、功能区

市治水办

完成普陀区芦西河和展茅工业园区护塘河综合整治。

完成岱山高亭长河综合整治、桂太河断面水质提升工程。

实施芦西河源头滨海星城污染源治理,并完成荷花河、勾山河水质提升综合治理。

2

湾滩问题

整治

“无人机”巡滩闭环整治落实情况。

10

本岛片区根据“无人机”巡滩发现问题及问题清单转交后整改实效及质量酌情给分。

岱山、嵊泗未列入“无人机”巡滩的根据湾滩日常保洁情况酌情赋分。

各县(区)、功能区

市治水办

3

重点河道走航水质监测

“无人船”走航水质结果运用

10

根据“无人船”走航水质监测结果应用情况酌情给分。

其中结果应用要求提供针对无人船走航报告开展追踪溯源、污染整治等相关支撑材料。

未列入“无人船”走航任务的酌情赋分。

各县(区)、功能区

市治水办

4

河湖湾滩智慧管护平台建设

配合“河湖湾滩智慧管护运用平台”建设情况

10

运用平台搭建期间配合程度及平台建立后响应时效及应用力度酌情给分

各县(区)、

功能区

市治水办

5

海上环卫工作体系建设

《舟山市海上环卫工作体建设实施方案》贯彻落实情况

10

根据海上环卫三支队伍建设及湾滩日常巡查监管、问题整改、垃圾清运及长效保洁情况等酌情给分。

各县(区)、

功能区

市治水办

2021年治水治污工作短板问题

1、“五水共治”宣传工作;2、“找寻查挖”专项行动;3、工业园区“污水零直排区”建设;4、农村生活污水治理情况;5、河湖“清四乱”情况;6、重要湿地生物多样性保护及湿地公园建设、小微湿地治理;7、海绵城市建设;8、“五水共治”推进落实情况纳入党政领导干部考评及部门绩效考核、机构规范化运转情况;9、涉水立法及重点管理乡镇(街道)实施情况;10、问题发现机制实施情况。

各地要高度关注去年“五水共治”工作十大短板,力争在这十个方面取得重点突破并实现争先进位。

各县(区)、

功能区

市治水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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