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化巨灾保险、公共安全事故保险和特殊人群保险工作方案.docx

上传人:gj****cr 文档编号:5557933 上传时间:2022-12-25 格式:DOCX 页数:10 大小:18.04KB
下载 相关 举报
深化巨灾保险、公共安全事故保险和特殊人群保险工作方案.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10页
深化巨灾保险、公共安全事故保险和特殊人群保险工作方案.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10页
深化巨灾保险、公共安全事故保险和特殊人群保险工作方案.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10页
深化巨灾保险、公共安全事故保险和特殊人群保险工作方案.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10页
深化巨灾保险、公共安全事故保险和特殊人群保险工作方案.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10页
点击查看更多>>
下载资源
资源描述

深化巨灾保险、公共安全事故保险和特殊人群保险工作方案.docx

《深化巨灾保险、公共安全事故保险和特殊人群保险工作方案.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深化巨灾保险、公共安全事故保险和特殊人群保险工作方案.docx(10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深化巨灾保险、公共安全事故保险和特殊人群保险工作方案.docx

深化巨灾保险、公共安全事故保险和特殊人群保险工作方案

为充分发挥保险服务在防灾减灾中的重要作用,形成多层次巨灾风险、公共安全事故保险和特殊人群保险分担机制,更好地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和保障人民群众生产生活,根据**精神,结合X实际,就深化我区巨灾保险工作制定本方案。

一、目的意义

巨灾保险、公共安全事故保险和特殊人群保险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商业保险运作的方式,建立商业保险补偿机制。

不断转变政府职能,优化财政投入,健全灾害管理和民生救助体系,提高政府防灾减灾救灾能力。

二、基本原则

(一)保障民生,维护稳定。

根据我区自然灾害风险特征,对灾害造成的以人身伤亡为主的风险事故给予经济补偿,提升我区居民人身的防灾减灾能力。

同时,通过开展巨灾保险、公共安全事故保险和特殊人群保险,着力化解集中度高、区域性强的巨灾风险,保障特殊人群因病返贫致贫的风险,稳定人民基本生活,增加人民群众幸福感,维护社会稳定。

(二)政府主导,市场运作。

坚持运用市场机制创新公共服务方式,利用商业保险经济杠杆,实现商业保险对现有政府救助领域的有效补充。

政府做好组织推动、财政出资、防灾减损及机制建设。

保险机构按照企业微利、市场化承担风险的经营原则,发挥机构网络布局、风险管理及损失评估等专业优势,提供专业化保险理赔和防灾防损服务。

(三)分担风险,经济补偿。

巨灾保险、公共安全事故保险是用于分担巨灾发生后政府依法应承担的救助责任的保险。

灾害发生后,保险人按合同约定负责赔偿,赔偿范围覆盖我区依据国家或地方有关法律法规对居民人身伤亡、居民房屋损毁以及居民生活补助救助范围的,政府不再另行救助;不能完全覆盖的,政府根据相关政策对差额部分进行救助。

(四)分层保障,广泛覆盖。

在风险分散机制方面,充分调动政府、保险公司的积极性,建立全方位、多层次的风险防范体系和反应及时、协调有效的风险化解机制。

鼓励发展商业巨灾保险,形成覆盖全面、保障适度、分层救助的巨灾保险保障体系。

(五)坚持统筹兼顾、稳步推进。

遵循保险发展规律,充分兼顾政府、保险机构、居民各方的利益、需求和承受度,因地制宜,量力而行,积极稳妥推进公共安全事故保险和特殊人群保险工作,实现公共安全事故保险和特殊人群保险持续、健康发展。

三、保险方案

(一)巨灾保险。

1.保障对象。

灾害、事故发生时处于X区行政区域内的所有自然人,包括户籍人口、常住人口,以及临时来X出差、旅游、务工、就学、探亲访友的流动人口、抢险救灾、救援人员(以下简称“居民”)及居民住宅。

2.保障责任。

居民在X区行政区域内,因以下自然灾害及意外事故导致人身伤亡及房屋及室内财产损毁的,以及在以下灾害事故中因抢险救灾和见义勇为造成伤亡的,保险人按约定负责赔偿。

(1)自然灾害事故:

暴风(大风)、暴雨、洪涝、干旱、雷击、冰雹、大雪等气象灾害,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陷等地质灾害及森林火灾、水库溃坝等;

(2)火灾、爆炸等突发事故:

突发火灾、爆炸、天然气中毒、触电、高空坠物等无法找到责任人或责任人无力赔偿的事故;

(3)拥挤踩踏事故:

居民参加群众性活动中因发生拥挤、踩踏等无法找到责任人或责任人无力赔偿的事故;

(4)传染病传播事故:

居民感染《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甲类传染病及肺炭疽、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狂犬病造成人身伤亡的,无法找到责任人或者责任人无力赔偿的事故。

3.保费。

按居民每人保费最高2.2元及房屋保费最高2元的标准统筹安排保险资金,共计保费约410万元,具体金额以实际签定协议为准。

4.保障金额。

(1)居民意外身故保障金额为20万元;意外伤残最高保障为20万元,按残疾等级比例给付;抢险救灾、见义勇为人员意外身故保障金额为60万元、意外伤残最高保障为60万元;因意外事故造成的医疗费用,在X市医保系统“一站式”结算后,自费费用最高补偿3万元。

(2)居民房屋钢筋混凝土结构、砖墙结构房屋和室内财产最高赔付为10万元/户;土质结构及其他结构房屋和室内财产最高赔付为4.5万元/户,按房屋受损情况在保险限额内协商赔付。

居民房屋因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的直接损失在300元以下的不纳入巨灾保险范围。

(3)临时生活费用50元/人/天,最高赔付90天。

政府相关职能部门集中安置产生的生活费用,此项保险责任同政府补偿时间同步实施,在保险限额内支付给政府相关职能部门。

(二)公共安全事故保险。

1.保障对象。

事故发生时处于X区行政区域内的所有自然人,包括户籍人口、常住人口,以及临时来X出差、旅游、务工、就学、探亲访友的流动人口、抢险救灾、救援人员(以下简称“居民”)。

2.保险责任。

居民在属于政府管理的公共场所、公共设施,公众聚集的商业场所突发意外事故以及因建筑工程事故、交通事故、重大恶性伤害事件、邪教人员和精神病人员暴力伤人事故导致人身伤亡的,以及在事故中因抢险救灾和见义勇为造成伤亡的。

(1)公共场所、公共设施突发意外事故:

居民在政府管理的公共场所、公共设施发生突发事故,无法找到责任人或责任人无力赔偿的。

城市公共场所及公共设施包括但不限于广场、城市路面、公园、车站、体育场、政府或公益类广告牌等,农村公共设施包括但不限于水库、塘坝、河道、池塘、涝坝等。

(2)公众聚集的商业场所突发意外事故:

居民在市场类经营场所发生突发事故,无法找到责任人或责任人无力赔偿的;

(3)建筑工程事故:

居民在建筑施工场地发生建筑工程事故,无法找到责任人或责任人无力赔偿的;

(4)交通事故:

居民发生交通事故,无法找到责任人或责任人无力赔偿的;

(5)邪教人员、精神病人暴力伤人事故:

在册邪教人员在实施自伤、自杀、自残等过程中,导致他人人身伤亡,以及被诊断鉴定为精神病人,在发病期间恶性伤害导致他人人身伤亡,无法找到责任人或责任人无力赔偿的。

(6)重大恶性案件伤害事故:

自然人在X行政区域内因发生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行为导致人身伤亡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3.保费。

按居民每人保费最高0.8元的标准统筹安排保险资金,共计保费约120万元,具体金额以实际签定协议为准。

4.保障金额。

意外身故保障金额为10万元;意外伤残最高保障10万元,按残疾等级比例给付;抢险救灾、见义勇为人员意外身故保障金额为60万元、意外伤残最高保障为60万元。

(三)特殊人群保险。

1.保障对象。

X区民政局核定的五保、低保、特困人员、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以下简称被保险人。

2.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在承保年度被二级以上医疗机构确诊患有市民政局公布的26种常见重特大疾病中一种及以上的,以及意外事故身故、伤残,疾病身故的,保险人按约定负责赔付。

3.保费。

按每人保费最高80元的标准统筹安排保险资金,共计保费约480万元,具体金额以实际签定协议为准。

4.保障金额。

(1)被保险人在承保年度初次被确诊患有市民政局公布的26种常见重特大疾病中的一种及以上的,保险人给付重特大疾病保险金每人20000元,非初次罹患26种常见重特大疾病的给付每人1500元。

(2)意外事故身故保障金额为5万元;意外事故伤残最高保障为5万元,按残疾等级比例给付;因意外事故住院医疗最高保障金额3万元(其中门诊最高赔偿限额3000元)。

(3)疾病身故保障金额3000元。

四、承保方式

(一)承保机构。

本保险项目采取共保方式。

经公开招标确定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X支公司(以下简称:

“人保财险X支公司”)为首席承保人,首席承保人与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X支公司、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X支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X市分公司X中心支公司和永安财产股份有限公司X市X区支公司组建共保体予以承保。

(二)时限。

期限五年。

本保险项目保险责任自202A年4月1日开始执行,一年一保,原则上5年内不变更承保保险公司。

(三)保费。

每年保费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以实际签订金额为准),所有经费由区财政安排。

(四)保障机制。

为确保保险试点工作的可持续性,将年度赔付警戒线定为投保总额的75%,并以此确定次年保费标准:

1.年度赔付率不足保费75%的,则不足部分比例为下一年度保费的降低比例;

2.年度赔付率高于保费90%的,则超额部分比例为下一年度保费的提高比例;

3.年度赔付率介于保费75%-90%之间,则下一年度保费与本年度保费一致。

五、实施步骤

(一)签订保险协议。

区政府委托区金融发展服务中心与首席承保人签订《X区巨灾保险、公共安全事故保险及特殊人群保险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及保险对象、保费标准、保险责任、保险时限等内容。

(二)办理投保手续。

首席承保人根据区政府提供的参保信息核发保险单。

(三)常态化理赔。

各镇街及相关行政部门指定专人在保险事故发生后立即向首席承保人报案;首席承保人指定专人第一时间负责现场查勘,了解事故原因、经过,以及受伤、受灾情况,并视实际情况探视受害人,提供法律援助;各镇街及相关行政部门将所需理赔材料报首席承保人,首席承保人按约定金额理赔,并报区金融发展服务中心备案。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

建立由分管区领导为组长,区委政法委、区应急局、区公安局、区民政局、区财政局、X区规划自然资源局、区生态环境局、区住房城乡建委、区交通局、区水利局、区卫生健康委、区金融发展服务中心、X消防救援支队、X气象局、X银保监分局等相关部门为成员的保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协调,组织实施保险工作开展。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金融发展服务中心。

(二)强化部门、镇(街)职责。

区金融发展服务中心负责组织协调巨灾保险工作的推动落实。

区财政局负责保险资金的筹措及拨付工作。

区委政法委负责对见义勇为行为的认定。

区民政局负责指导各镇街民政办协助开展灾情核查,向保险机构提供特殊人群人员清单,支持保险机构开展承保工作,为保险机构理赔工作提供相关服务。

区公安局、区应急局、X区规划自然资源局、区生态环境局、区住房城乡建委、区交通局、区水利局、区卫生健康委、X消防救援支队、X气象局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及时提供灾害、事故信息及数据,协助做好损失核定、防灾防损工作,对事故进行认定,支持共保体开展保险理赔服务。

承保公司应按照本方案及合同约定认真做好宣传、承保、理赔工作,建立保险理赔响应管理机制,执行每天24小时全天候接报案制度,保证灾害、事故发生后第一时间赴现场查勘,及时支付理赔款项,并处理理赔中产生的争议。

各镇(街)应建立相应工作机制,明确一名分管领导及具体业务经办部门,制定详细工作方案,统筹做好本镇(街)巨灾保险工作。

(三)加大政策宣传。

进一步发挥各镇街及保险公司分支机构众多的优势,由共保负责提供宣传资料和专业人员,联合镇(街)进行广泛宣传,确保X区居民能够知晓、掌握并运用本保险,引导社会新闻媒体对巨灾保险、公共安全事故保险及特殊人群保险进行广泛宣传,形成示范效应,接受社会监督。

(四)抓好服务落实。

共保体要凭借自身机构网络、专业技术优势,做好各项承保理赔服务工作,确保X区巨灾保险、公共安全事故保险及特殊人群保险工作各项服务举措的落实。

(五)及时总结经验。

保险合同期满前,由保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完成对保险运行情况的评估和总结。

七、此方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临时分类 > 批量上传

copyright@ 2008-2022 冰豆网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2022015515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