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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组织工作细则

集团公司

党组织工作细则

(讨论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和改进公司党组织的工作,充分发挥党组织的政治核心作用、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国共产党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结合企业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公司各级党组织坚持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为指导,坚持党的基本路线,认真贯彻执行党中央关于党的建设的一系列重大决策和集团公司党组的各项指示,结合工作任务和特点,加强党的思想、组织和作风建设,加强党内监督,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加强对工会和共青团工作的领导,坚持从严治党的方针,充分发挥党的思想政治优势、组织优势和密切联系群众的优势,促进公司各项工作任务的完成,保证公司沿着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方向全面发展。

第三条公司各级党组织坚持实事求是、理论联系实际、密切联系群众的工作作风,认真研究市场经济体制下党的建设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认真探索总结适应现代企业制度建立、适应公司发展的思想政治工作的新思路、新方法,为推动公司两个文明建设服务。

第四条公司党委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依法参与公司改革和各项生产经营活动中重大问题的决策,积极支持公司董事长、总经理依法行使经营管理决策和统一指挥运输生产工作的职权,发挥工会、共青团的作用,调动一切积极因素,共同努力抓好公司的全面建设。

第五条公司各所属单位党委、总支和党支部认真贯彻执行公司党委和行政的决议、决定,依法参与本单位改革和生产工作中重大问题的决策,积极支持行政领导依法行使生产经营管理的职权,共同努力完成上级党组织和行政部署的各项工作任务,抓好本单位建设。

第二章公司党组织的设置

第六条根据《党章》和集团公司党组的要求,结合公司实际,本着有利于加强党的建设,有利于发挥三个作用,有利于加强党内监督的原则,公司党组织设党委、纪委、总支部委员会、党支部委员会,下设党委工作部或政工室等办事机构。

第七条公司党委、纪委每届任期4年;段级党委(总支部委员会)、党支部委员会每届任期3年。

公司党委、纪委由公司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并报集团公司党组、纪检组批准和备案;段级党委(总支部委员会)、党支部委员会由公司党委会批准设置,由党员代表大会或党员大会选举产生,并报公司党委批准和备案。

第八条公司党委、纪委书记、副书记由公司党委会、纪委会通过选举产生,报集团公司党组、纪检组批准;段级党委(总支部委员会)、党支部委员会书记、副书记通过选举产生,报公司党委批准。

在任期内,党支部委员会书记、副书记调动,应事先征得公司党委同意;段级党委(总支部委员会)书记、副书记调动,应由公司党委会研究同意;公司党委书记、副书记调动由集团公司党组研究决定。

第九条公司各段级党委(总支部委员会)、党支部委员会不设纪委,设兼职纪律检查委员;纪律检查委员协助党委、总支部委员会、党支部委员会抓好党风廉政教育工作,行使《党章》赋予的党内监督职权。

第十条根据工作需要和上级有关组织工作机构编制的要求,本着精干、高效和有利于加强党的工作的原则,对公司纪委、党委工作部、各段政工室配备必要的工作人员;根据集团公司有关精神,公司专职纪检员工作调动,需征得集团公司纪检组同意并备案。

第三章党组织的职责和任务

第十一条公司党委的职责与任务主要是:

(一)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和执行党中央、上级组织和本组织的决议,充分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团结、组织党内外的干部和群众,努力完成本单位所担负的任务;

(二)组织党员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决议,学习党的基本知识,学习科学、文化和业务知识;

(三)充分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围绕公司运输生产经营活动开展工作。

保证、监督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在公司的贯彻执行,坚持企业的社会主义方向。

(四)对公司改革、中长远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重大资本投资、技改项目等经营活动中的重大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依法参与公司重大问题的决策。

(五)支持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董事长、总经理依法行使职权,坚持和完善总经理负责制。

(六)坚持党管干部的原则,贯彻干部队伍“四化”方针和德才兼备原则,坚持任人唯贤,反对任人唯亲。

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推荐部门、段级以上管理人员,对公司董事会、总经理推荐和拟任免的管理人员进行考察,并提出意见和建议;负责对干部队伍的教育、培养、考察和监督。

(七)领导公司的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党的任务、集团公司党组的决议、决定、指示和公司的发展目标,制定公司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的长远规划、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八)组织开展对党的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的研究工作,交流党建和思想政治工作经验;加强党委自身建设,搞好党性党风教育,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组织发动全体党员做好职工的思想政治工作,发挥党员在公司三个文明建设中的先锋模范作用。

(九)领导和支持工会、共青团等群众组织及职工代表大会依照法律和各自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

(十)认真贯彻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加强对厂务公开工作的领导,抓好厂务公开工作。

第十二条公司纪委的职责与任务主要是:

(一)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发扬党的优良传统和作风,提高拒腐防变和抵御风险的能力。

(二)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协助公司党委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对党员的教育,检查监督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集团公司党政、公司党政的决议、决定在公司的执行情况。

(三)做好集团公司纪检组、公司党委部署的纪检监察工作,研究制定公司纪检监察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四)认真履行纪检监察工作“教育、保护、监督、惩处”的四项职能,严肃查处违反党纪、政纪的案件。

(五)协助公司党委抓好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落实工作,加强对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工作的检查与考核。

(六)参与公司发生重大事故的调查与处理,并提出处理意见;受理党员的控告和申诉。

第十三条段级党委、总支部委员会的职责与任务主要是:

(一)宣传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执行公司党委、公司和本组织、本单位的决议、决定;发动和组织本单位党员、职工群众保证决策的实施。

(二)参与本单位的重大问题决策,积极支持行政领导依法行使职权,协调好干群关系,做好职工工作。

(三)加强对本单位干部队伍的教育、培养、考察、管理和监督;按干部任免权限,推荐、讨论本单位机关各室、车间及以下管理人员,提出任免的意见和建议。

(四)领导本单位的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围绕公司党委、公司部署的工作任务,结合单位实际,制定本单位的思想政治工作、精神文明建设的长远规划和党委、总支的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五)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抓好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工作,受理党员的控告和申诉,保障党员的权利不受侵犯。

(六)加强党的思想、组织和作风建设,充分发挥党组织的政治核心作用、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加强对工会、共青团工作的领导,支持工会、共青团组织依法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

第十四条党支部的职责与任务主要是:

(一)宣传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贯彻落实上级党组织和本单位的决议、决定,充分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团结、组织党内外的干部和群众,努力完成本单位所担负的工作任务。

(二)组织党员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学习党的基本知识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学习党纪条规、法律法规知识,学习科学文化和业务知识。

(三)对党员进行教育和管理,严格党的组织生活,督促党员履行义务,教育、监督党员遵守党的纪律和国家的法律法规及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保障党员的权利。

(四)密切联系群众,经常了解群众对党员、党的工作的批评和意见,维护群众的正当权益,做好群众的思想政治工作。

(五)围绕本单位的工作任务,制定党支部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促进本单位工作的顺利完成。

(六)教育党员和群众自觉抵制不良倾向,坚决同各种违纪违法和犯罪行为作斗争。

(七)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教育、培养和考察,做好发展党员工作,抓好党费收缴工作,宣传和表扬党员中的模范事迹,维护和执行党的纪律。

(八)领导和支持同级工会、共青团组织独立地开展工作,充分发挥他们的职能作用。

第四章基本工作制度

第十五条民主集中制度。

公司各级党组织实行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

坚持党员个人服从党的组织,少数服从多数,下级组织服从上级组织,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服从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和中央委员会的原则。

第十六条表决制度。

围绕促进运输生产和其他经营工作,凡需以党组织名义向公司、段提出对有关重大问题的意见和建议,以及党内需要讨论决定的问题,都应当进行表决。

表决时到会委员必须超过半数;表决结果以超过应到会人数的半数为有效。

如表决时不同意见双方人数相等或接近,应暂缓作出决定,下次再议。

如果仍不能作出决定,应将争论情况向上级组织报告,请求裁决。

会议表决情况应如实做好会议记录,包括每位与会者的发言。

第十七条工作计划、安排和总结检查制度。

围绕促进公司运输生产任务的顺利完成和全面发展,年初,各级党组织要研究制定全年的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做到事先有计划,中间有检查,事后有总结,同时抓好推广交流先进经验和表彰先进的工作。

第十八条请示和报告制度。

下级党组织应经常向上级党组织请示和报告工作,主动取得上级组织的领导和监督。

下级组织对上级组织的指示和决议、决定必须坚决执行。

下级组织如果认为上级组织的指示、决定不符合本单位实际而不能执行,或因单位情况特殊需要变通执行,必须请示上级组织同意。

如果上级不同意,下级组织必须执行,不得公开发表不同意见,但有权越级向上级报告。

第十九条会议制度。

党委、总支委员会、党支部委员会应每季度召开一次全委会。

会议的主要议题应是:

围绕运输生产工作和其它经营活动中的重大问题,需要党委、总支、支部讨论决定的问题;党组织工作计划,党建和思想政治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干部选拔任用问题;重大改革方案和措施;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等。

讨论决定问题需表决时,应认真坚持表决制度。

召开党的会议,应认真做好记录,由专人负责记录,使用印有页码的记录簿。

会议记录的内容包括:

会议名称、届次、开会日期、时间、地点、出席和列席人数情况,主持人、记录人、讨论的议题,每个人的发言或基本意见,表决的结果或形成的决议等。

会议记录要求真实、准确、完整、字迹清楚,要妥善保存,未经党组织主要负责人同意,不得随意调阅。

第二十条党政负责人相互通气制度。

公司、段的书记与行政主管应定期碰头,互通情况,统一认识,协调党政工团有关事宜;如遇重大问题,应随时碰头,沟通情况,交换意见。

第二十一条定期听取行政工作报告制度。

党委、总支至少每半年听取一次行政工作报告,并对工作报告进行讨论,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二条参加行政有关会议制度。

党委书记、副书记、纪委书记、总支书记、支部书记、党委工作部主任、团委书记、纪律检查员、政工室主任应列席同级有关行政会议。

第二十三条谈话提醒制度。

按照集团公司党组、纪

检组的要求,上级党组织对下级党组织成员,党委、总支、支部书记、副书记对同级党组织成员中发生的问题,要及时进行谈话提醒,做到防微杜渐。

第二十四条双重组织生活制度。

党委成员、总支委成员、支部成员都要自觉参加所在党支部、党小组生活会,还要参加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主动接受党组织的管理和民主监督。

第二十五条中心组学习制度。

各段(各单位)党委、总支应每季组织一次中心组学习,要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党的方针、政策,学习“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学习党纪条规、国家的法律法规、有关上级的决议、决定和公司的规章制度,学习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知识,不断提高理论水平和工作能力。

为提高学习质量和学习效果,公司中心组学习将围绕不同时期的安全运输生产工作任务,每次学习扩大到下级党委、总支、支部成员。

以达到学以致用、学用结合的目的。

第二十六条民主生活会制度。

根据中央有关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的若干规定和上级党组织的要求,党委、总支、支部应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民主生活会。

会前,应将会议内容与要求,提前5天通知班子成员。

班子成员要做好发言准备。

下级民主生活会应提前7天通知上级组织,上级组织应派人参加下级组织的民主生活会。

民主生活会应由书记主持,书记不能参加应委托副书记主持。

因事不能参加民主生活会的,应将书面发言材料交给组织,由主持人代替宣读。

一般情况下,非党员的领导班子成员应列席民主生活会,并可在会上发言。

民主生活会应做好会议记录,下级组织民主生活会的情况,应以书面形式向上级组织报告。

第二十七条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工作情况的报告制度。

段级党委、总支、直属党支部每年应将落实责任制工作情况以书面形式向公司党委报告。

第二十八条“三会一课”制度。

党支部应每月召开一次支部委员会会议,每季度召开一次党员大会,每月上一次党课;党小组应每月召开一次小组会。

“三会一课”内容,结合实际,自行安排。

第二十九条调查研究制度。

党委、总支委成员应经常深入群众,深入生产经营第一线,围绕公司各个时期的工作重点进行调查研究,了解生产经营情况和职工思想状况,并提出调查研究意见。

有关业务部门和生产单位应积极主动地向党委、总支介绍和提供情况。

第五章党员的教育管理与发展

第三十条各级党组织应对党员进行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的教育,组织党员学习党的基本路线、基本知识,学习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知识,学习公司的决议、决定、规章制度和工作规划与工作安排,学习和掌握市场经济基础知识和法律知识,使党员不断增强党性观念,提高素质。

第三十一条各级党组织要严格党的组织生活,健全党内生活制度,认真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及民主评议党员工作,表彰优秀党员、优秀党支部、党小组、优秀党务工作者,严肃处置不合格党员。

第三十二条围绕运输生产工作和公司三个文明建设,各级党组织应组织党员广泛开展“红旗责任区”、“党员先锋岗”、“党员号机车”,争创优秀党委、总支、党支部、党小组等活动,努力抓好党建工作。

第三十三条各级党组织要认真做好党内统计工作,认真填报有关党内统计报表,每年12月底向公司党委报告党员实力情况。

第三十四条按照《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的要求,坚持入党自愿原则和个别吸收的原则,严格按照“坚持标准、保证质量、改善结构、慎重发展”的方针和有关发展党员程序,认真做好组织发展工作。

第三十五条发展党员工作的基本程序是:

(一)党支部应将递交入党申请书的职工划入党小组,共同抓好教育、培养、考察工作;入党积极分子的确定,应由党小组推荐,支部委员会讨论决定并报党委、总支审查批准;确定入党积极分子后,应填写入党积极分子培养考察登记表,并指定两名正式党员对其教育、培养;负责培养入党积极分子的同志,应当定期向党小组和支部汇报培养情况并填记培养考察意见。

讨论确定入党积极分子,每半年进行一次。

(二)确定发展对象。

党支部应征求党小组、培养人和群众的意见,经支部委员会研究(不设支委会的由支部党员大会)讨论同意,方可列为发展对象。

入党积极分子没有经过一年以上的教育培养,不能确定为发展对象。

(三)抓好对发展对象的政治审查工作,保证发展党员质量。

对发展对象情况不清楚的应进行外调,外调以函调为主。

政治审查工作以党支部为主,党委、总支要给予配合和指导。

没有经过政治审查的,不能发展入党。

政治审查要形成材料。

(四)公司党委要对发展对象进行短期集中脱产培训,时间不少于40个学时。

没有经过培训的,除个别特殊情况外,不能发展入党。

(五)接收预备党员。

党支部在征求意见、做好审查工作的基础上,召开支部委员会讨论发展对象能否入党的意见,报上级党组织考察并同意后,再填写《入党志愿书》。

支委会对发展对象填写的《入党志愿书》严格审查后,再召开支部大会讨论表决,支部大会必须逐个讨论和表决。

支部大会同意后,及时报党委、总支审议。

(六)预备党员的审批。

预备党员的审批由公司党委负责。

各段党委应将接收预备党员的审议意见书面报公司党委;总支应将审议意见填写在《入党志愿书》“总支意见栏”内。

公司党委在审批前,要指派专人对《入党志愿书》和有关材料进行审查,广泛听取党内外群众的意见,并同申请人进行谈话,作进一步的考察。

(七)预备党员的教育、考察与转正。

党组织要组织预备党员宣誓,把他们编入党支部和小组,对他们进行教育和考察,要填写《预备党员考察登记表》。

预备党员要坚持每季度向党小组长汇报一次思想情况和向党支部递交一份思想汇报材料。

预备党员转正审批的程序,参照上述程序进行。

第六章党组织活动经费和党费管理

第三十六条根据中央有关精神和公司的实际情况,公司各级党组织的活动费用主要从企业管理费和党费中支出。

各单位应保证党组织正常开展工作所需经费。

第三十七条党组织活动经费只能用于党组织建设、党员教育、培训、组织活动、表彰先进等方面的开支。

第三十八条各级党组织要按照上级的要求,认真做

好党费收缴与使用管理工作,要建立党费收缴支出明细帐。

党费收缴工作:

支部每季度向总支、段党委交纳一次;总支、段党委每半年向公司党委交纳一次;以总支、段党委为单位,按实收总数的30%留用,70%上缴;直属党支部每半年向公司党委交纳一次党费,全额上缴,不提留,需要使用活动经费时由公司党委拨付。

第三十九条交纳党费工资基数。

根据公司实际情况,交纳党费工资基数暂定为党员的技能工资、岗位工资之和。

交纳党费比例:

按中组部的规定,工资基数收入在400元(含400元)以下者,交月工资基数收入的0.5%;400元以上到600元(含600元)者,交月工资基数收入的1%;600元以上到800元(含800元)者,交月工资基数收入的1.5%;800元以上到1500元(含1500元)者,交月工资基数收入的2%;1500元以上者,交月工资基数收入的3%。

生活困难的党员,经本人申请,党支部批准,可以少交或免交党费。

第四十条收缴党费工作按照上级组织的要求,手续必须齐全,不能简化手续,须经双方签字认可,方为有效。

对交缴的党费要妥善保管,有条件的地方,要及时存入银行。

凡因保管不善,造成丢失或被盗,应由当事者负责赔偿,并给予通报批评。

对交缴保存的党费不得挪用,挪用党费较为严重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党纪处分,轻的给予通报批评。

第四十一条对党费的支出管理。

各段党委、总支对提留党费,应严格按照党组织活动经费的范围开支,不得扩大开支范围或挪作它用。

提留党费的开支,必须作报销凭证,妥善保管三年,到下届换届选举时经组织审查后方可销毁。

第四十二条各段党委、总支对公司允许支出的活动经费和提留的党费,应按一定的比例下拨给支部。

党支部活动经费的开支作报销凭证后,应交段党委、总支统一作帐保管。

党支部不建立开支管理明细帐,只妥善保管党费上缴报告表(单),以利备查。

第四十三条党组织活动经费和提留党费的开支,必须经党委、总支、党支部委员会研究决定,由党组织负责人签批,方可作帐。

任何党员个人无权自作主张开支活动经费和提留党费。

第四十四条公司党委每年对活动经费和提留党费的使用管理情况进行一次检查;每半年对收缴党费工作进行一次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五条本细则由公司党委工作部负责解释,自下发之日起实行。

出师表

两汉:

诸葛亮

  先帝创业未半而中道崩殂,今天下三分,益州疲弊,此诚危急存亡之秋也。

然侍卫之臣不懈于内,忠志之士忘身于外者,盖追先帝之殊遇,欲报之于陛下也。

诚宜开张圣听,以光先帝遗德,恢弘志士之气,不宜妄自菲薄,引喻失义,以塞忠谏之路也。

  宫中府中,俱为一体;陟罚臧否,不宜异同。

若有作奸犯科及为忠善者,宜付有司论其刑赏,以昭陛下平明之理;不宜偏私,使内外异法也。

  侍中、侍郎郭攸之、费祎、董允等,此皆良实,志虑忠纯,是以先帝简拔以遗陛下:

愚以为宫中之事,事无大小,悉以咨之,然后施行,必能裨补阙漏,有所广益。

  将军向宠,性行淑均,晓畅军事,试用于昔日,先帝称之曰“能”,是以众议举宠为督:

愚以为营中之事,悉以咨之,必能使行阵和睦,优劣得所。

  亲贤臣,远小人,此先汉所以兴隆也;亲小人,远贤臣,此后汉所以倾颓也。

先帝在时,每与臣论此事,未尝不叹息痛恨于桓、灵也。

侍中、尚书、长史、参军,此悉贞良死节之臣,愿陛下亲之、信之,则汉室之隆,可计日而待也

  臣本布衣,躬耕于南阳,苟全性命于乱世,不求闻达于诸侯。

先帝不以臣卑鄙,猥自枉屈,三顾臣于草庐之中,咨臣以当世之事,由是感激,遂许先帝以驱驰。

后值倾覆,受任于败军之际,奉命于危难之间,尔来二十有一年矣。

  先帝知臣谨慎,故临崩寄臣以大事也。

受命以来,夙夜忧叹,恐托付不效,以伤先帝之明;故五月渡泸,深入不毛。

今南方已定,兵甲已足,当奖率三军,北定中原,庶竭驽钝,攘除奸凶,兴复汉室,还于旧都。

此臣所以报先帝而忠陛下之职分也。

至于斟酌损益,进尽忠言,则攸之、祎、允之任也。

  愿陛下托臣以讨贼兴复之效,不效,则治臣之罪,以告先帝之灵。

若无兴德之言,则责攸之、祎、允等之慢,以彰其咎;陛下亦宜自谋,以咨诹善道,察纳雅言,深追先帝遗诏。

臣不胜受恩感激。

  今当远离,临表涕零,不知所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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