示范性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评选实施细则(试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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示范性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评选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文件精神和要求,为提升我市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发展水平,加快构建现代农业经营体系,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和高质量跨越式发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指的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是指农业生产过程中,为农业产前、产中、产后各环节提供市场化、专业化、标准化服务的经济组织。

包括农民专业合作社、专业服务公司等各类经营性服务组织,不包括公益性服务组织。

本细则适用于在本市范围内依法登记成立,从事种植业、畜牧业产前、产中、产后各环节作业服务、代耕代种、技术服务的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的评选。

第三条 市示范性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的评选工作坚持“自愿申报、择优推荐、逐级审核”原则。

第四条 市农业农村局负责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的资格认定和管理工作。

第二章  评定标准

第五条 市示范性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一般要符合以下条件:

(一)依法登记设立

1.依法登记设立满2年以上。

 

2.有必需的管理组织和管理制度。

3.有合规的银行账户,配备必要的财务管理人员或实行委托代理记账、核算,执行与行业相适应的会计制度。

(二)服务能力较强

1.有与服务规模相适应的配套设施,有相应的办公、服务场所。

2.有与服务内容相适应的持证上岗专业服务人员。

3.服务规模达到标准要求(见附件1)。

4.能通过集约化组织服务取得节本增效,具有可持续性。

(三)服务行为规范

1.与服务对象签订相应的农业社会化服务书面合同(协议),签约率占年度服务量的80%以上。

2.有相应的服务标准或规范。

3.建立服务记录台账、档案。

4.行政(行业)主管部门没有关于生产安全、质量安全、生态环境污染以及损害服务对象利益、通报批评等负面问题记录。

(四)服务成效明显

1.引领性、示范性和带动性明显,具有承接政府部门购买服务的能力。

2.能运用自身优势,发挥服务国家、服务社会、服务群众、服务行业的作用。

3.在当地具有解决服务对象实际需求,或服务贡献突出。

第六条 评选范围以从事粮食、蔬菜、茶叶、瓜果、食用菌、中药材、畜牧等产业为主,评选重点为农机作业服务、病虫害统防统治、动物疫病防控、供精供种、农产品初加工和仓储保鲜冷链运输服务、农业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和畜禽粪污处理等农业绿色生态服务等服务内容。

对不符合耕地农业用途管制的农业生产经营活动,原则上不予安排评选。

第三章评定程序

第七条 市示范性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的评定,每年由服务组织在市农业农村局规定的时间内,自主向辖区县(市、区)农业农村局提出书面申请。

(一)申请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开展服务主要情况报告;

2.《市示范性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申报表》(附件2),及其辅助证明材料;

3.《市示范性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评分表》(附件3),及其辅助证明材料;

4.县、市级农业农村局要求的其他材料。

(二)属农民专业合作社的需取得县级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称号及以上的方可申报。

已取得市示范性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市农业龙头企业称号的不得重复申报。

第八条 县(市、区)农业农村局确定专人负责对服务组织申报材料和现场审查,再根据市农业农村局下达的年度任务择优排序报送推荐名单。

市农业农村局对各县(市、区)推荐单位进行抽查复核评选,拟定市示范性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名单,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存的,由市农业农村局评定发文公布。

第九条 申报的服务组织应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并接受社会监督和失信惩戒。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票否决:

1.申报的评选材料发现有虚假信息内容;

2.社会化服务组织法人或法定代表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3.近2年违规经营被查处、发生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

4.财政补助项目中严重违纪违规;

5.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行为。

第四章资金安排

第十条 对评定为市示范性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的,一次性给予每家10万元奖补资金。

(一)市示范性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每年评定约10家,具体名额由市农业农村局分别下达给各县(市、区)农业农村局。

(二)市农业农村局根据各县(市、区)推荐上报名额,可进行全市排名、择优、调剂评定。

并可在示范性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引领性家庭农场(示范性青创农场)、引领性大学生农创客等三项奖补资金总合计额度内,进行调剂奖补。

(三)本文件涉及奖补政策与市政府出台的其他相关政策不重复享受。

同时具备示范性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引领性家庭农场(示范性青创农场)、引领性大学生农创客奖补条件的,按照就高但不重复原则核定差额奖补。

(四)奖补资金通过转移支付拨付,各地不得截留、挪用。

各县(市、区)农业农村局严格把关财政资金使用和拨付效率。

在评审过程发现不符合要求的,实行一票否决,情节严重的列入年底市委市政府对县(市、区)政府和乡村振兴考核;在今后审计、巡察、巡视中发现不符合要求的,由各县(市、区)具体负责人承担相关责任。

(五)申报主体对申报材料数据真实性负责,虚报、冒领、骗取财政资金的依法承担相应责任,严重的将依法查处。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文之日起30日后施行。

附件:

1.市示范性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服务规模标准

2.市示范性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申报表

3.市示范性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评分表

附件1

市示范性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服务规模标准

项 目

种 类

年服务规模

农机作业服务

(病虫害统防统治)

农机作业(机械植保)

7000亩次

烘干、加工

1000吨

食用菌菌棒制棒

200万段

动物疫病防控

畜禽防疫、诊疗

30万元

供精供种

生猪供精

1000瓶

家禽供种

10万只

农产品初加工、分级包装和仓储保鲜冷链运输服务

加工、运输

300万元

农业废弃物资源化利用

秸秆回收利用等

200吨

畜禽粪污处理

沼液沼渣等

4000吨

集中供气

1万立方米

土地流转中介

服务

提供土地流转服务

800亩

其他服务

为农业经营主体提供产前、产中、产后

服务

在当地同行业位列中上水平。

具体规模标准结合实际情况而定

附件2

市示范性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申报表

单位名称

(盖章)

单位地址

注册登记时间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姓名

申报人联系电话

主要服务内容

服务规模(亩次等)

合同签约率(%)

注册资金(万元)

服务设施原值

(万元)

服务商标名称

单位从业人数

持证服务人数

服务农户(户)

上年度服务收入

(万元)

上年度盈余

(万元)

单位信用评定等级

制订了何种服务标准或服务规程

获得过何种认证、奖励或称号、荣誉等

承接过那些政府部门购买服务内容

申报单位承诺(本人保证所填报信息及所有提交资料真实有效,并承担相应责任):

                                          

法定代表人:

                    年  月  日       

乡镇(街道)意见(盖章):

                       

负责人:

                   年   月  日

县(市、区)农业农村局意见(盖章):

                  

负责人:

                   年  月  日

附件3

  市示范性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评分表

申报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评分

项目

分值

评分规则

自评分

县级

评分

1.依法登记设立

15

1.登记设立(服务许可)、银行开户等证照齐全。

(5分)

2.有规范的组织章程。

(5分)

3.配备必要的会计人员(或委托代理),并执行相关行业会计制度。

有相应的管理制度。

(5分)

2.服务能力较强

45

1.有固定的办公、服务场所。

(5分)

2.有与服务规模相适应的配套设施。

(10分)

3.有与服务相适应的持证上岗专业人员。

(10分)

4.服务规模或服务对象达到规定的规模标准,或位居所在区域同类服务主体的前列(15分)。

每超过规定标准10%的加2分,以此类推,最多加5分。

5.具有可持续性。

(5分)

3.服务行为规范

30

1.有规范的农业社会化服务合同(协议),与服务对象签订服务合同(协议)签约率达到80%以上。

(10分)

2.制订规范的绿色环保的作业服务标准和服务规范。

(10分)

3.有完整的服务记录台账、档案。

(10分)

4.服务成效明显

10

1.在当地引领性、示范性和带动性明显,具有承接政府部门购买服务的能力。

(3分)

2.能运用自身优势,发挥服务国家、服务社会、服务群众、服务行业的功能作用。

(3分)

3.在当地具有解决服务对象实际需求,或服务贡献突出(4分)

合   计

注:

合计分值同等情况下,取得农产品标准化生产绩效评价办法C级以上的,优先入选,其次“服务成效明显”项得分数高者,优先入选,再“服务能力较强”项得分高者优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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