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面吸毒人员风险分类评估管理服务工作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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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面吸毒人员风险分类评估管理服务工作规定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升社会面吸毒人员管理服务效能,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保护人民群众身心健康,根据**等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风险分类评估管理服务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本地籍以及需要纳入本地管理服务的外地籍社会面吸毒人员(以下简称吸毒人员),根据其染毒种类、染毒程度、行为特征、戒毒次数、戒断时限、家庭环境、就业情况等因素,按照吸毒人员动态风险量化评估标准,依托全省统一的数字化智能分析平台进行动态评估,划分高、中、低风险等级,并根据结果分别标记A、B、C(其中:

C1为一般低风险、C2为长期低风险),采取相应措施予以科学精准管理服务。

                                                 

第三条 各级禁毒办、公安机关以及相关部门应当在核验吸毒人员标记信息后,采取相应管理服务措施。

第四条 各级禁毒办负责牵头组织辖区内吸毒人员风险分类评估管理服务工作。

第五条 司法行政、民政、人力社保、卫生健康、交通运输、铁路、民航等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协同配合,共同做好吸毒人员风险分类评估管理服务工作。

第六条  公安禁毒部门应当积极落实县级以上禁毒办有关部署要求,协同乡镇(街道)禁毒办做好吸毒人员风险分类评估管理服务工作。

第七条  公安情报指挥、治安、交管、监管等部门要各司其职,共同做好吸毒人员风险分类评估管理服务工作。

禁毒社会组织、村(居)民委员会等相关组织,以及禁毒社会工作者、网格员、吸毒人员家属共同参与吸毒人员风险分类评估管理服务工作。

第八条  A、C2类吸毒人员的标记或者变更标记,由县级禁毒办审批。

                             

B、C1类吸毒人员的标记,由乡镇(街道)禁毒办审批。

第九条 公安禁毒部门、派出所及乡镇(街道)禁毒办发现吸毒人员染毒情况、行为特征、处置状态、社会危害程度、家庭环境、就业情况等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在数字化智能分析平台中予以更新。

第十条 吸毒人员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高风险,标记为A类:

(一)拒绝接受社区戒毒、社区康复或者严重违反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协议的;

(二)因吞食异物、自杀自残或者因严重病残暂时无法收押、收戒的;

(三)有精神障碍诊断或有精神异常、行为失控表现的;

(四)有因吸毒引发肇事肇祸前科或扬言报复他人、报复社会的。

 吸毒人员动态风险量化评估分值为零分等其他具有现实社会危害性,或者有肇事肇祸可能的,属于高风险,标记为A类。

第十一条 吸毒人员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中风险,标记为B类:

(一)正在执行社区戒毒、社区康复措施的;

(二)怀孕、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等特殊情形暂时无法收押、收戒的;

(三)强制隔离戒毒期间所外就医的;

(四)被依法实行社区矫正或者刑满释放回社区未满三年的;

(五)解除强制隔离戒毒出所未满三年且未被责令社区康复的。

吸毒人员动态风险量化评估分值处于1-不满50分阈值等其他存在潜在社会危害性,需要纳入中风险类管控的,属于中风险,标记为B类。

第十二条 第十条、第十一条所列情形之外的吸毒人员,属于低风险。

低风险吸毒人员中,动态风险量化评估分值处于50-100分阈值的,标记为C1类;处于90分-100分阈值且同时符合动态风险量化评估标准有关条件的,属于长期低风险,可以标记为C2类。

第十三条 吸毒人员符合A类情形的,自发现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由属地乡镇(街道)禁毒办会同公安派出所提出意见,报县级禁毒办审批。

县级禁毒办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

吸毒人员符合B类或C1类情形的,自发现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由属地乡镇(街道)禁毒办会同公安派出所完成审批。

吸毒人员符合C2类情形的,属地乡镇(街道)禁毒办可以在其作出书面承诺后的三个工作日内会同公安派出所提出意见,报县级禁毒办审批。

县级禁毒办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

情况特殊的,县级禁毒办可以直接对吸毒人员进行标记。

第十四条 发现异地吸毒人员符合变更标记条件的,发现地县级禁毒办应当及时将相关情况通报属地县级禁毒办。

第十五条 对A类人员,属地乡镇(街道)禁毒办应当会同公安派出所建立工作小组,确定责任分工,制定针对性管理服务方案,落实管理措施。

拒绝接受社区戒毒、社区康复或者严重违反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协议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开展查处工作,执行地乡镇(街道)禁毒办应当配合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因吞食异物、自杀自残或者因严重病残暂时无法收押、收戒的,乡镇(街道)禁毒办、公安派出所应当密切掌握其行踪动向,对有吸毒嫌疑的,依法开展吸毒检测;对具备收押收戒条件的,及时通知相关单位予以收押收戒;继续违法犯罪的,依法予以查处打击。

有精神障碍诊断或有精神异常、行为失控表现的,严格落实管控措施,密切掌握其活动动向、规律,发现有精神病症状或者有肇事肇祸行为苗头的,应当督促和协助其亲属落实治疗看护措施;对可能发生危害公共安全行为的,应当列入公安机关管控视线,并动员其家属、所在单位做好送医就诊工作。

其他情形的A类人员,乡镇(街道)禁毒办应当会同公安派出所每月至少开展一次帮教谈心和家访,每季度不少于两次吸毒抽检。

第十六条 对B类人员,属地乡镇(街道)禁毒办应当建立管控工作小组,确定责任分工,制定针对性管理服务方案,落实管理措施,每季度至少开展一次帮教谈心,每半年不少于一次吸毒抽检。

对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员应当落实国家、省规定的管理服务措施。

对因怀孕、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等特殊情形暂时无法收押、收戒,以及强制隔离戒毒期间所外就医的人员,乡镇(街道)禁毒办、公安派出所应当密切掌握其行踪动向;对具备收押收戒条件的,及时通知相关单位予以收押收戒;继续违法犯罪的,依法予以查处打击。

第十七条 对C1类人员,属地乡镇(街道)禁毒办应当建立管控工作小组,根据工作需要依法开展帮教谈心、吸毒检测等管理服务措施。

第十八条 对C2类人员,实施无感式管理,原则上停止吸毒检测、上门家访、见面谈心、见面心理咨询、现场盘查、见面核查、带离调查等接触式管理服务措施。

属地乡镇(街道)禁毒办应当动态掌握C2类人员现状,工作中应当避免对其工作生活产生负面影响。

第十九条 吸毒人员近三个月内接受过毛发吸毒检测的,原则上不再对其开展毛发吸毒检测。

吸毒人员因生活不能自理等原因不便进行尿液吸毒检测的,可以通过毛发吸毒检测方式代替。

第二十条 因重要活动需要,可根据相关要求调整吸毒人员风险分类评估管理服务措施。

第二十一条 吸毒人员被羁押、出国(境)后,标记暂停使用。

吸毒人员死亡后,标记予以注销。

第二十二条 吸毒人员主动申请吸毒检测的,收到申请的乡镇(街道)禁毒办、公安机关禁毒部门、公安派出所应当免费提供相关服务,并及时将毛发采集情况、检测结果等信息录入数字化智能分析平台。

第二十三条 鼓励吸毒人员积极参与志愿公益、学习教育等动态风险量化评估相关内容的活动。

第二十四条 乡镇(街道)禁毒办应当自发现吸毒人员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在数字化智能分析平台中完成该人员动态信息的首次录入工作。

对吸毒人员动态信息发生变化的,禁毒办、公安禁毒部门、公安派出所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在数字化智能分析平台中完成更新。

吸毒人员风险分类评估管理服务工作台帐实行电子化为主、纸质为辅管理。

各级禁毒办、公安禁毒部门、公安派出所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将吸毒检测、帮教、谈心、家访等工作信息录入数字化智能分析平台。

第二十五条 因责任措施落实不到位导致吸毒人员漏管失控的,对相关管控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依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涉及双向管理的,根据双方在管理中的工作衔接、任务分工和责任主次等情况进行追责。

发生吸毒人员肇事肇祸案(事)件的,根据省禁毒办《吸毒人员肇事肇祸案(事)件倒查工作机制》开展倒查。

第二十六条 吸毒人员风险分类评估管理服务工作人员未落实保密管理规定导致吸毒人员隐私泄露的,应当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第二十七条 吸毒人员动态风险量化评估标准由省公安厅会同省禁毒办负责制定和解释(具体标准见附件)。

第二十八条 吸毒人员风险分类评估管理服务工作纳入禁毒工作评估。

第二十九条 省禁毒办、省公安厅有关吸毒人员管理服务措施与本规定不一致的,按本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本规定自**年月日起施行。

吸毒人员动态风险量化评估标准

大类

小类

规则类型

规则描述

分值

赋分下限

赋分上限

是否爆点

标识情况

行为特征

国家标准高风险

爆点规则

拒绝接受社区戒毒社区康复

-

0

0

A

行为特征

国家标准高风险

爆点规则

严重违反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协议

-

0

0

A

行为特征

国家标准高风险

爆点规则

因吞食异物、自杀自残或者因严重病残暂时无法收押、收戒

-

0

0

A

行为特征

国家标准高风险

爆点规则

精神障碍人员、行为失控表现

-

0

0

A

行为特征

国家标准高风险

爆点规则

有因吸毒引发肇事肇祸前科

-

0

0

A

行为特征

国家标准高风险

爆点规则

扬言报复他人、报复社会

-

0

0

A

行为特征

国家标准高风险

爆点规则

逃犯

-

0

0

A

行为特征

国家标准高风险

爆点规则

其他具有现实社会危害性,或者有肇事肇祸可能

-

0

0

A

行为特征

国家标准中风险

爆点规则

解除强制隔离戒毒未被责令社康未满三年

-

0

0

B

行为特征

国家标准中风险

爆点规则

社区康复

-

0

0

B

行为特征

国家标准中风险

爆点规则

社区戒毒

-

0

0

B

行为特征

国家标准中风险

爆点规则

怀孕、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等特殊情形暂时无法收押、收戒的

-

0

0

B

行为特征

国家标准中风险

爆点规则

强制隔离戒毒期间所外就医

-

0

0

B

行为特征

国家标准中风险

爆点规则

社区矫正或刑满释放未满三年

-

0

0

B

行为特征

国家标准中风险

爆点规则

解除强制隔离戒毒出所未满三年且未被责令社区康复

-

0

0

B

行为特征

国家标准中风险

爆点规则

其他存在潜在社会危害性

-

0

0

B

行为特征

交流情况

爆点规则

无法查明下落且失联人员

-

0

0

A

染毒种类

滥用毒品种类

算分规则

传统毒品

-3

-5

-2

-

合成毒品

-2

-

新精神活性物质

-2

-

滥用国家未列管药物

-2

-

注射毒品

-5

-

多重药物复合滥用

-5

-

行为特征

涉毒外前科情况

算分规则

3年内有1次行政拘留记录

-3

-20

0

-

3年内有2次行政拘留记录

-5

-

3年内有3次及3次以上行政拘留记录

-8

-

社区矫正或刑满释放满三年且有1次故意犯罪记录

-5

-

社区矫正或刑满释放满三年且有2次故意犯罪记录

-10

-

社区矫正或刑满释放满三年且有3次及3次以上故意犯罪记录

-20

-

戒毒次数

吸毒史

算分规则

1次

-3

-10

-3

-

2次

-5

-

3次以上(含3次)

-10

-

行为特征

年龄情况

算分规则

17岁(含)以下

-3

-3

0

18-35岁

-2

-

36-59岁

-1

-

60岁以上

0

-

家庭环境

经济状况

算分规则

有固定收入

0

-5

0

-

无固定收入

-5

-

家庭环境

居住情况

算分规则

独居

-3

-5

0

-

无固定住所

-5

-

与亲友同住

0

-

家庭环境

婚姻状态

算分规则

未婚

-1

-3

0

-

丧偶

-1

-

已婚

0

-

离异

-3

-

行为特征

配合情况

算分规则

无正当理由不配合吸毒筛查检测

-40

-40

0

-

无正当理由不配合走访谈心

-20

-

染毒程度

美沙酮治疗

算分规则

连续服药3个月及3个月以上

10

1

10

-

连续服药满1个月,不满3个月

3

-

连续服药15天以上1个月以下

1

-

戒断时限

戒断情况

算分规则

2年以下

0

0

20

-

2-3年

2

-

3-5年

3

-

5-8年

8

-

8-12年

15

-

12年以上

20

-

家庭环境

配合家属

算分规则

主动配合

3

1

3

-

一般配合

1

-

行为特征

志愿公益

算分规则

参加一次禁毒公益志愿活动,半年为周期

2

0

6

-

参加一次其他公益志愿活动,半年为周期

1.5

-

行为特征

学习教育

算分规则

达到学习要求1%-25%(含),半年为周期

3

3

12

-

达到学习要求25%-50%(含),半年为周期

6

-

达到学习要求50%-75%(含),半年为周期

9

-

达到学习要求100%,半年为周期

12

-

行为特征

既往表现

算分规则

A类常规签到一次,半年为周期(一个周期六次)

2

-25

12

-

B类常规签到一次,半年为周期(一个周期两次)

6

-

C1类常规签到一次,半年为周期(一个周期一次)

12

-

特定需要签到,无正当理由未签一次,半年为周期(最多扣5次,与上三条规则得分累加)

-5

-

行为特征

既往表现

90分以上叠加规则

积极配合禁毒部门开展相关管理帮教工作

-

0

0

如果不符合规则保持C1标记,符合则变为C2标记

行为特征

既往表现

90分以上叠加规则

最近一年内,无毛发毒品初筛呈阳性或弱阳性的情况

-

0

0

如果不符合规则保持C1标记,符合则变为C2标记

行为特征

违法犯罪

90分以上叠加规则

3年内无行政拘留记录

-

0

0

如果不符合规则保持C1标记,符合则变为C2标记

行为特征

违法犯罪

90分以上叠加规则

8年内无故意犯罪记录

-

0

0

如果不符合规则保持C1标记,符合则变为C2标记

就业情况

经济收入

90分以上叠加规则

已稳定就业满5年或年满60周岁

-

0

0

如果不符合规则保持C1标记,符合则变为C2标记

家庭环境

经济收入

90分以上叠加规则

无经济欠债纠纷

-

0

0

如果不符合规则保持C1标记,符合则变为C2标记

家庭环境

交流条件

90分以上叠加规则

本人或监护人具备电话、手机、互联网等便捷联系交流条件

-

0

0

如果不符合规则保持C1标记,符合则变为C2标记

家庭环境

家庭身心

90分以上叠加规则

家庭美满

-

0

0

如果不符合规则保持C1标记,符合则变为C2标记

行为特征

家庭身心

90分以上叠加规则

品行端正

-

0

0

如果不符合规则保持C1标记,符合则变为C2标记

行为特征

家庭身心

90分以上叠加规则

心智健全

-

0

0

如果不符合规则保持C1标记,符合则变为C2标记

家庭环境

家庭身心

90分以上叠加规则

邻里和睦

-

0

0

如果不符合规则保持C1标记,符合则变为C2标记

行为特征

家庭身心

90分以上叠加规则

无不良嗜好

-

0

0

如果不符合规则保持C1标记,符合则变为C2标记

戒断时限

违法犯罪

90分以上叠加规则

距末次吸毒查获处置结束时间已满8年或末次吸毒查获时未满18周岁

-

0

0

如果不符合规则保持C1标记,符合则变为C2标记

行为特征

其他方面

90分以上叠加规则

无其他不适用C2类管理服务措施情形

-

0

0

如果不符合规则保持C1标记,符合则变为C2标记

行为特征

死亡

爆点规则

死亡

-

0

0

标记注销

行为特征

结束管控

爆点规则

出国(境)

-

0

0

标记暂停使用

行为特征

户口外迁

爆点规则

户口外迁且人也随迁(外省)

-

0

0

标记暂停使用

行为特征

执行地外迁

爆点规则

执行地外迁(外省)

-

0

0

标记暂停使用

行为特征

羁押情况

爆点规则

在押

-

0

0

标记暂停使用

染毒种类

-

-

动态增补规则

-

-

-

-

-

染毒程度

-

-

动态增补规则

-

-

-

-

-

行为特征

-

-

动态增补规则

-

-

-

-

-

戒毒次数

-

-

动态增补规则

-

-

-

-

-

戒断时限

-

-

动态增补规则

-

-

-

-

-

家庭环境

-

-

动态增补规则

-

-

-

-

-

就业情况

-

-

动态增补规则

-

-

-

-

-

1.规则种类:

算分规则、爆点规则、叠加规则。

2.规则说明:

算分规则有上下限,下限为0分,上限为100分;爆点规则不计算分值,触发即标记;叠加规则为多个必要条件同时具备。

3.标记说明:

人员初次报到后赋予初始分值100分。

符合A类爆点规则或0分对象标记A;符合B类爆点规则或1-不满50分对象标记B;50-100分对象标记C1,其中90分-100分对象进行叠加规则后可列为符合C2条件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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