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配套用房建设使用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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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配套用房建设使用管理办法.docx

社区配套用房建设使用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为进一步统筹规范社区配套用房和优化党群服务(邻里)中心建设,打通服务群众“最后一公里”,进一步推进社区服务体系建设和提高社区治理能力现代化,根据**有关规定,按照坚持党建统领、坚持群众主体、坚持资源统筹、坚持探索创新原则,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主要内容

(一)功能定位

1.本办法所指社区配套用房是指社区开展工作所需的办公、服务和活动用房,是为广大社区居民、党员和业主提供服务和开展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的公益性用房,包含社区办公用房及党群服务(邻里)中心。

功能包括:

(1)社区办公。

用于社区日常性工作开展,为社区广大党员、居民提供党建、社会事务、公共服务等事项办理,举办社区相关综合性会议活动等。

(2)党群服务。

发挥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面向党组织、党员群众,提供政务服务、党群活动、综合治理、协商议事、文体康养等服务,着力把党群服务中心建设成为宣传党的主张、服务党员群众、凝聚党心民心、加强基层治理的重要阵地,打造党员群众的精神家园。

(二)配置标准及规范

2.新建住宅项目要求按照建筑面积不少于每百户90平方米(社区办公和服务用房每百户不少于45平方米,养老服务用房每百户不少于30平方米,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每百户不少于15平方米)的标准配置社区配套用房。

每个新建社区集中配备不少于1000平方米的社区配套用房,并应具备办公、服务、活动场地,融入公共服务、便民服务、文体服务、居民自助互助服务、商业服务等多种功能。

其中,用于服务、活动功能的用房面积应不少于80%。

已建住宅项目及老旧小区要求按照建筑面积不少于每百户60平方米,且每个社区需集中配备不少于800平方米的标准配备社区配套用房。

3.社区配套用房面积已包含多功能场地配套需求(不包括物业用房),除相关部门另有特殊要求外,一般不需再额外配置用房。

主要包括的功能场地配套需求详见附件1,具体要求由各相关部门提供指导。

4.社区配套用房的配置形式有:

(1)实物配套。

新建住宅项目社区配套用房原则上按标准实物配建。

(2)货币化配置。

新建住宅项目所在社区已落实社区配套用房,且满足规划和实际需要时,经镇街研究决定,可以通过货币化形式安置社区配套用房。

(3)其他形式。

其他住宅项目落地社区未落实社区配套用房时,也可通过国资划拨、底商返租、老旧改建、购买租赁等方式,综合统筹配置。

对确需单独新建社区配套用房的,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按政府投资项目基本建设程序办理。

5.新建住宅项目土地出让前,各镇街、平台应提前明确出让地块的归属社区,确定社区配套用房实物配建或货币化配置方式,避免社区配套用房零星布局。

其中,居家养老服务用房按《市居家养老服务条例》规范执行。

婴幼儿照护服务用房按《市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政办﹝2021﹞26号)有关规定执行。

6.社区配套用房配置流程(附件2)如下:

(1)选址论证。

土地使用权出让或划拨前,由镇街根据社区布局规划,就社区配套用房提出书面意见(如货币化配置也需明确),经区城乡社区治理和建设服务中心确认同意后,作为土地出让或划拨的前置条件,由相应辖区规划管理部门写入出让合同或划拨决定书。

(2)方案审查。

开发建设单位在住宅项目方案中合理设置社区配套用房位置、面积、内部布局等;由相应辖区规划管理部门召开专家评审会议及区重要建设项目审查小组会议,相关部门、镇街对方案进行审查。

社区配套用房原则上沿街集中配置在一楼和二楼,层高、日照、布局等建设标准符合党群服务(邻里)中心相关场所建设要求;因社区配套用房规模较大,涉及多个楼层的,应按照相关规定配套无障碍设施。

(3)规划审批。

项目在规划审批前,由镇街与开发建设单位签订提供社区配套用房或货币化配置的协议书,明确配置要求、限制条款及管辖社区;协议书及社区配套用房所在项目的规划总平面图报区城乡社区建设管理服务中心备案后报相应辖区规划管理部门办理规划许可。

相关部门另有备案需求的根据各部门要求单独备案。

(4)规划核验。

由镇街监督检查社区配套用房是否按规范配置,经审核同意后报相应辖区规划管理部门竣工规划核实;开发建设单位按照约定完成配套建设义务,且核验通过的,报区住建局竣工备案和履约确认。

(5)移交。

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在履约确认后3个月内完成配套设施移交手续。

(三)管理与运营

7.各镇街要加强对社区配套用房的管理,确保社区配套用房最大程度服务居民、满足群众需求,并进一步加强资源整合,提高社区配套用房利用率。

8.对符合办理所有权证条件的社区配套用房,由开发建设单位配合各镇街向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分局(不动产登记中心)办理不动产登记手续。

对不符合办理不动产权证书条件的社区配套用房,由镇街与产权单位签订使用协议。

如社区配套用房已满足社区使用需求时,可由镇街统一调配使用或规范出租。

9.各镇街应落实资产界定登记、使用处置、管理制度等;运用资产管理系统及时做好资产信息化管理工作,做到财务账、资产帐、实物三对应。

开展社区配套用房专项检查,督查社区配套用房达标、出租合规,并审计社区配套用房专项资金使用情况。

10.各镇街应合理安排社区配套用房建设资金。

社区配套用房货币化配置资金、闲置用房出租收益等,由镇街统筹安排使用,主要用于社区配套用房装修、社区服务性项目开展(如公益性项目等)、置换零散社区用房租金支出,其他按规定建设的各类示范性、规范化、标准化站(所、室、家)的建设等以及社区日常管理经费。

11.社区配套用房应统一标识。

(1)社区对外挂牌。

社区(村)竖向对外挂社区(村)党组织、居(村)民委员会、居(村)务监督委员会、社区(村)股份经济合作社。

(2)社区服务标识牌。

外墙横向只悬挂“中国社区”及“党群服务(邻里)中心”的LOGO标识和“**镇街**社区党群服务(邻里)中心”字样。

如服务场所相对独立,其他可挂居民驿站、社区文化家园(村文化礼堂/社区文化家园或新时代文明实践站)、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社区微型消防站、社区(村)警务室、社区(村)卫生服务站、社区(村)避灾安置点。

其他未经允许不得挂牌。

如无独立场所或门头无悬挂空间,可以在户外设置立式集成式标识导向牌。

详见附件5。

(3)社区功能性指示牌。

社区(村)办公服务场所要提高使用率,倡导一室多用。

经市级审定,室内可挂功能性指示牌12块(附件5)。

功能性指示牌应统一设置,可通过集成式导式图、插入式标志牌、集中整体摆放等方式规范。

要求设计从简,凡上级部门没有明确文件要求的,各部门不得自行指定尺寸。

各类不符合《挂牌清单》规定的上墙铜牌、标牌一律摘除。

12.党群服务(邻里)中心应根据社区类型、辐射范围、人群特征、现有资源,充分调研辖区内党员群众需求,以党员群众需求为导向,结合部门服务阵地建设要求,因地制宜,布局服务功能、设置服务内容、设计服务形式,使社区党员群众享受到多元化、精细化、深层次的服务。

建议主要包括党建服务、公共服务、居民互助自助服务、便民便利服务等相关功能,详见附件6。

13.各镇街、社区根据实际,确定运营管理模式,并按照相关规范程序确立运营管理主体,制定运营计划,并建立健全场地管理、服务内容项目管理、内部人员管理、档案管理等日常管理制度。

三种模式建议如下:

(1)社区主体运营。

社区级党群服务(邻里)中心由社区党组织、社区居民委员会直接管理运营。

(2)引进第三方主体运营。

发挥社会组织参与基层治理的专业力量优势,运营主体由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在区级民政部门注册登记的社会组织,通过招标采购确定。

运营主体全面负责中心的运营工作,接受镇街、社区的监督和指导,根据社区需求制定服务内容,为社区提供优质服务。

(3)政府主导和第三方主体合作运营。

政府面向全体居民提供的行政服务,由镇街和社区派驻专职工作者为主。

居民互助自助服务、便民服务等由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引进第三方专业化社会组织承担。

双方职责分工,专业互补。

14.社区配套用房建设和管理工作由区城乡和谐社区建设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各镇街和区级有关部门要各负其责,密切配合。

(1)各镇街:

作为落实社区配套用房的责任主体,对社区配套用房面积、产权管理、闲置出租等内容开展自查,做到资产清、底数明,并制定本镇街党群服务(邻里)中心管理服务制度,指导和监督党群服务(邻里)中心开展日常管理和服务活动;开展安全管理监督工作。

做好与相关部门对接工作。

(2)区民政局:

负责统筹协调,组织落实各项指导、检查与评估等工作。

研究社区配套用房标准要求,做好社区配套用房备案。

(3)区委组织部:

指导社区加强党建统领,督促社区依托党群服务(邻里)中心开展党建服务品牌创建活动,提升基层党建能力。

(4)区财政局:

负责安排落实补助资金。

(5)区住建局:

对社区配套用房布局规划、老旧改建等工作给予政策指导和技术支持。

(6)区商务局:

对社区商业便民服务等给予相应政策扶持。

(7)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分局:

做好土地出让或划拨前,明确社区配套用房建设前置条件;负责社区配套用房方案审查、规划许可、规划核验、产权规范等相关工作。

15.社区党组织要发挥统筹领导作用,整合资源,支持配合开展各类服务。

社区居委会要发挥民意聚集和表达功能,梳理居民群众服务需求;培育发展社区社会组织,举办社区居民自助互助服务项目。

第三方运营主体要保证完成各项服务工作,按规定要求合理使用经费,接受评估考核;主动向社会各界公布服务投诉受理部门,自觉接受社区内各单位、组织、居民等的监督。

其他社会组织要主动积极开展各类服务活动,引入居民互动参与,推动服务提升。

(四)经费补助与评估

16.对2020年1月1日起装修并投入使用的社区配套用房,由区财政按1000元/平方米的标准给予装修补助,补助最高不超过80万元;对在同一党群服务(邻里)中心内的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社区文化家园、农村文化礼堂等配套建设项目不重复补助。

若补助标准超过实际发生的建设装修经费,以街道核准的实际费用为准进行补助。

17.社区配套用房装修补助程序如下:

(1)初审:

由社区填报《区社区配套用房建设装修经费补助申请表》(附件7),并附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并加盖社区公章)报镇(街道)。

证明材料包括房屋使用权证明(或产权证)、建设装修合同、投入运行后开展活动及照片等,上报材料形成电子和纸质稿,经镇街初审后向区民政局提出资金补助申请。

(2)核查:

区民政局负责对镇(街道)上报的申请材料完整性进行核查,并对上报社区开展实地抽查。

区财政局对核查结果进行复核。

(3)资金拨付:

完成全部核查后,区民政局联合区财政局,将补助资金统一拨付给相应镇(街道)。

18.装修资金按年度进行补助(即上一年完成建设并投入使用的社区,由镇(街道)统一上报后,次年进行补助)。

19.将社区配套用房规范落实和社区党群服务(邻里)中心建设使用情况纳入对镇街的大督查考核及大党建考核。

由区民政局牵头,联合区委组织部、区财政局等相关部门进行联合检查评估,内容主要包括社区配套用房规范使用、第三方运营项目服务情况等。

二、其他  

本《办法》自2022年X月X日起施行。

2020年1月1日至本办法施行前符合条件的,可参照本文件执行。

附件:

1.现行社区(村)配套用房需求表

2.社区配用房套建设流程图

3.社区配套用房负面清单

4.社区配套用房安置和货币化配置协议书样本

附件1:

              现行社区(村)配套用房需求表

序号

部门

场地名称

要求独立设置/整合其他场所

面积要求(平方米)

1

区委组织部

社区(村)党群服务中心

可包含其他功能场所

≥350

2

区民政局

邻里中心(社区(村)服务综合体)

可包含其他功能场所

≥800

3

居家养老照料中心

独立设置或与邻里中心整合

≥300

4

儿童之家

独立设置或整合其他场所

≥20

5

“助联体”服务点

整合养老照料中心、儿童之家等场所

≥50

6

区委宣传部

社区文化家园(农村文化礼堂)

社区文化家园可整合其他场所,农村文化礼堂要求独立设置

室内≥300

7

新时代文明实践站

整合其他场所

无具体要求

8

区委政法委

社区(村)社会治理综合服务中心(社会矛盾纠纷调处化解中心)

与原便民服务中心整合

无具体要求,(最大程度升级改造原有场所)

9

区纪委、监委

村社监察工作联络站

要求有固定办公场所

无具体要求

10

区卫健局

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

独立设置

新建≥200,已建≥150

11

社区(村)卫生服务站

独立设置

≥150

12

婴幼儿照护服务社区成长驿站

独立设置或整合其他场所

≥30

13

区文广旅体局

文体活动中心

独立设置,可整合原有文化活动室

≥200

14

社区图书室(村农家书屋)

整合农村文化礼堂、社区文化家园、文体活动中心

≥50

15

区公安分局

社区(村)警务室

独立设置

≥40

16

交通治理工作站

独立设置或整合其他场所

无具体要求

序号

部门

场地名称

要求独立设置/整合其他场所

面积要求(平方米)

17

区司法局

调解室

整合其他场所

无具体要求

18

公共法律服务工作站(法律援助工作站)

整合其他场所

无具体要求

19

社区矫正帮教工作站

整合其他场所

无具体要求

20

区退役军人事务局

村(社)退役军人服务站

独立设置或整合其他场所

≥40

21

区妇联

妇女之家

独立设置或整合其他场所

无具体要求

22

妇女儿童综合服务驿站

独立设置或整合其他场所

无具体要求

23

区残联

残疾人之家

整合其他场所

≥50

24

区档案局

综合档案室(含办公整理用房、查阅用房、库房)

办公整理用房可整合其他用房但在整理期间需保持独立,涉密阅览室独立设置,库房独立设置

库房要求≥15,其他无具体要求

附件2:

  

           社区配用房套建设流程图

附件3:

     

                    社区配套用房负面清单

序号

类型

不适宜作为社区配套用房的情形

1

位置布局不合理

社区配套用房位置偏远。

2

社区配套用房面积小,分布零散。

3

社区配套用房没有沿街设置。

4

社区配套用房没有在一、二楼布置,设置在地下室或高楼层。

5

建设配置不规范

房屋结构差、柱子多、管道多。

6

层高低于正常标准。

7

日照不够,采光不佳。

8

没有任何内部管道,无法设置卫生间及洗手池。

9

较高楼层的社区配套用房没有配置无障碍设施。

10

其他不适宜作为社区配套用房的情形。

11

不符合政策规范

社区配套用房未按标准配置,面积不达标。

12

社区配套用房应按实物配建,却采用货币化配置形式。

13

随意改变社区配套用房性质、用途。

14

社区配套用房随意转让、出让,或不按规范出租、换租。

15

社区配套用房货币化配置资金、出租收益等资产归属不清晰,违背相关规范。

附件4:

(相关样本,供参考,具体由镇街拟定)

社区配套用房安置协议书

甲方:

           (所在镇政府、街道办事处)

乙方:

           (开发建设单位)

根据      号文件精神,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就乙方开发的     小区社区配套用房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1.乙方开发的           住宅小区    期,共有住户   户,属于   社区。

依照区社区配套用房标准要求,应按照建筑面积每百户不少于  平方米的标准提供社区配套用房,其中按照建筑面积每百户不少于____平方米的标准提供居家养老服务用房。

现乙方同意无偿提供给甲方的社区配套用房建筑面积约为     平方米,其中居家养老服务用房     平方米,该社区配套用房位于:

       ,其中一楼  平方米,二楼  平方米。

2.社区配套用房按规范要求配置,对存在     (负面清单情形)的,须在完成整改后移交。

3.社区配套用房产权属所在地镇(街道),使用权归所在地社区居委会。

移交后,由甲方作社区办公、服务和活动用房使用。

4.上述社区配套用房于   年  月 日前移交,并由乙方提供办理上述房屋不动产证所需的资料,配合甲方将不动产证登记于甲方名下。

5.其他事项:

                            

6.本协议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同时分别报区民政局、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分局备案。

甲方:

(盖章)        乙方:

(盖章)

代表:

           代表:

年  月  日

社区配套用房货币化配置协议书

甲方:

           (所在镇政府、街道办事处)

乙方:

           (开发建设单位)

根据     号文件精神,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就乙方开发的     小区社区配套用房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1.乙方开发的          住宅小区   期,共有住户  户,属于    社区。

依照区社区配套用房标准要求,应按照建筑面积每百户不少于  平方米的标准提供社区配套用房,其中按照建筑面积每百户不少于  平方米的标准提供居家养老服务用房。

现乙方同意无偿提供给甲方的社区配套用房建筑面积约为    平方米,其中居家养老服务用房     平方米。

2.根据社区配套用房规划和现状,该小区不再安排零星的社区配套用房,由乙方按不低于该小区同类房产的市场平均价或评估价提供规定比例面积的折价资金,乙方同意无偿提供给甲方的社区配套用房建筑面积约为     平方米,均价为     元/平方米,共计折价资金     万元。

3.折价资金由镇街统筹管理,主要用于社区配套用房装修、社区服务性项目(如公益性项目等),其他按规定建设的各类示范性、规范化、标准化站(所、室、家)等以及社区日常管理经费。

4.其他事项:

                                                   

5.本协议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同时分别报区民政局、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分局备案。

甲方:

(盖章)        乙方:

(盖章)

代表:

            代表: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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