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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会计法律制度

[本章要点]会计法律制度的构成;会计工作管理体制;会计核算;会计监督;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法律责任;会计法律制度案例分析。

第一节 会计法律制度的构成

一、会计法律制度的概念

会计法律制度是指国家权力机关和行政机关制定的各种会计规范性文件的总称,包括会计法律、会计行政法规、会计规章等。

它是调整会计关系的法律规范。

任何一个经济组织的活动都不是独立存在的。

作为经济管理工作的会计,首先表现为单位内部的一项经济管理活动,即对本单位的经济活动进行核算和监督。

在处理经济业务事项中,必然会涉及、影响有关方面的经济利益。

例如,供销关系、债权债务关系、信贷关系、分配关系、税款征纳关系、管理与被管理关系等等。

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在办理会计事务过程中以及国家在管理会计工作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称为会计关系。

处理上述各种经济关系,就需要用会计法律制度来规范。

二、会计法律制度的构成

我国会计法律制度的基本构成如下:

(一)会计法律

会计法律是指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经过一定立法程序制定的有关会计工作的法律。

例如,1999年10月31日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修订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它是会计法律制度中层次最高的法律规范,是制定其他会计法规的依据,也是指导会计工作的最高准则。

(二)会计行政法规

会计行政法规是指由国务院制定并发布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拟订并经国务院批准发布,调整经济生活中某些方面会计关系的法律规范。

会计行政法规的制定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例如,国务院发布的《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总会计师条例》等。

(三)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

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指国务院财政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制定的关于会计核算、会计监督、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以及会计工作管理的制度;包括会计部门规章和会计规范性文件。

会计部门规章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规定的程序,由财政部制定,并由部门首长签署命令予以公布的制度办法,例如,2000年5月以财政部第26号部长令签发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2001年2月20日以财政部第10号部长令签发的《财政部门实施会计监督办法》和2006年2月15日以财政部第33号部长令签发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等。

会计规范性文件是指主管全国会计工作的行政部门即国务院财政部门以文件形式印发的制度办法。

例如,2006年2月15日财政部印发的《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等38项具体准则及2006年10月30日印发的《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制度》、《金融企业会计制度》、《小企业会计制度》、《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以及财政部与国家档案局联合发布的《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等。

会计规范性文件的制定依据是会计法律、会计行政法规和会计规章。

(四)地方性会计法规

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在与会计法律、会计行政法规不相抵触的前提下制定的地方性会计法规。

也是我国会计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二节会计工作管理体制

会计工作管理体制是指国家划分会计工作管理权限的制度。

它包括的内容有四个方面:

一是会计工作由谁管理;二是会计制度的制定权限;三是会计人员的管理;四是单位内部的会计工作管理。

我国会计工作管理体制的总原则是统一领导、分级管理。

一、会计工作的主管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七条规定,“国务院财政部门主管全国的会计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会计工作”,其中,明确规定了会计工作由谁管理和在会计工作管理体制上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

新中国成立以来,会计工作一直由财政部门管理,有了一定的基础,积累了一定的工作经验。

同时,财务会计工作同国家财政收支的关系十分密切,它是财政的一项基础工作。

所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规定了会计工作由各级财政部门管理的体制。

二、会计制度的制定权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八条规定,“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由国务院财政部门根据本法制定并公布。

国务院有关部门可以依照本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制定对会计核算和会计监督有特殊要求的行业实施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具体办法或者补充规定,报国务院财政部门审核批准。

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可以依照本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制定军队实施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具体办法,报国务院财政部门备案”。

其中,明确规定了制定会计制度的权限。

规定会计制度制定的权限,是会计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原则的一个重要方面。

当前,在我国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条件下,还必须从宏观上对国民经济进行计划和管理,为使各地区、各部门、备单位在办理会计事务中有统一的制度作依据,使会计核算正确地体现财政、财务制度有关规定的要求,保证会计这一信息系统及时、正确地为国民经济计划和管理提供分类科学、口径统一的会计资料。

因此,由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是完全必要的。

这些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是在全国范围内实施的会计工作管理方面的规范性文件,主要包括三个方面:

一是国家统一的会计核算制度如《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

和各具体准则及其应用指南、《事业单位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制度》、《金融企业会计制度》、《小企业会计制度》等;二是国家统一的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管理制度,如《总会计师条例》、《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等;三是国家统一的会计工作管理制度,如《会计档案管理办法》、《会计人员工作规则》等。

但是,由于各地区、各部门的具体情况千差万别,由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所有的、包罗万象的会计制度,实际上也不可能。

因此,在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基础上,还需要由各地区、各部门制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要求的、符合实际情况的会计制度或者补充规定,报国务院财政部门审核批准或者备案后实行。

三、会计人员的管理

1.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担任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

除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外,还应当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从事会计工作3年以上经历。

2.财政部门负责会计从业资格管理、会计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管理、会计人员评优表彰奖惩,以及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等。

对于会计人员的管理问题,将在本章“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一节中具体说明。

四、单位内部的会计工作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规定:

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应当保证财务会计报告真实、完整;应当保证会计机构栅会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不得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违法办理会计事项。

单位负责人是指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代表单位行使职权的主要负责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赋予了单位负责人在单位内部会计工作管理中的权利和责任。

第三节 会计核算

会计核算是会计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会计的基本职能之一。

会计核算的法律规定是各单位进行会计核算应当遵循的基本规范。

对会计核算的相关法律规定,一般包括如下几个方面:

一、会计核算的基本要求

(一)会计信息质量要求

会计信息质量要求是会计核算必须遵循的一般原则,是进行会计核算的指导思想和衡量会计工作成败的标准。

它体现着社会化大生产对会计核算的基本要求,反映着市场经济条件下会计核算的基本规律。

财政部于2006年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中规定了八项会计核算的信息质量要求:

1.可靠性。

可靠性是指企业应当以实际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为依据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如实反映符合确认和计量要求的各项会计要素及其他相关信息,保证会计信息真实可靠、内容完整。

可靠性要求做到内容真实、数字准确、资料可靠。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规定:

“各单位必须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进行会计核算,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

任何单位不得以虚假的经济业务事项或者资料进行会计核算。

2.相关性。

相关性,也称有用性,是指企业提供的会计信息应当与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的经济决策需要相关,有助于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对企业过去、现在或者未来的情况作出评价或者预测。

3.可理解性。

可理解性是指企业提供的会计信息应当清晰明了,便于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理解和使用。

4.可比性。

可比性是指企业提供的会计信息应当具有可比性。

同一企业不同时期发生的相同或者相似的交易或者事项,应当采用一致的会计政策,不得随意变更。

确需变更的,应当在附注中说明。

不同企业发生的相同或者相似的交易或者事项,应当采用规定的会计政策,确保会计信息口径一致、相互可比。

5.实质重于形式。

实质重于形式是指企业应当按照交易或者事项的经济实质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不应仅以交易或者事项的法律形式为依据。

6.重要性。

重要性是指企业提供的会计信息应当反映与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等有关的所有重要交易或者事项。

对于在会计核算过程中的交易或事项应当区别其重要程度,采用不同的核算方式。

对资产、负债、损益等有较大影响,并进而影响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据以做出合理判断的重要会计事项,必须按照规定的会计方法和程序进行处理,并在财务会计报告中予以充分、准确的披露;对于次要的会计事项,在不影响会计信息真实性和不至于误导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做出正确判断的前提下,可适当简化处理。

7.谨慎性。

谨慎性也称稳健性,是指企业对交易或者事项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应当保持应有的谨慎,不应高估资产或者收益、低估负债或者费用。

8.及时性。

及时性是指企业对于已经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应当及时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不得提前或者延后。

(二)会计资料的基本要求

会计资料是在会计核算过程中形成的、记录和反映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的资料,包括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

会计资料是记录会计核算过程和结果的载体,是反映单位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评价经营业绩、进行投资决策的重要依据。

会计资料同时也是一种重要的社会信息资源。

因此,会计资料必须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

为了保证会计资料的真实性、统一性,我国政府建立了一系列规章制度,对会计资料进行规范,收到了良好的效果。

目前用于规范会计资料的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主要有:

1996年6月17日财政部发布的《会计基础工作规范》、1998年8月21日财政部、国家档案局发布的《会计档案管理办法》,以及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及具体准则和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制度》、《金融企业会计制度》、《小企业会计制度》等。

生成和提供虚假会计资料是一种严重违法行为。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其他会计资料,不得提供虚假的财务会计报告”。

针对我国经济生活中存在的伪造、变造会计资料和提供虚假会计资料的情况,《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特别作出了上述规定。

所谓伪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及其他会计资料,是指以虚假的经济业务事项为前提编造不真实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其他会计资料;所谓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及其他会计资料,是指用涂改、挖补等手段来改变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等的真实内容、歪曲事实真相的行为,即篡改事实;所谓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是指通过编造虚假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及其他会计资料或直接篡改财务会计报告上的数据,使财务会计报告不真实、不完整地反映真实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借以误导、欺骗会计资料使用者的行为,即以假乱真、伪造、变造会计资料和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的主体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既包括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为单位内部的非法目的而实施的伪造、变造会计资料和提供虚假财务报告的行为,也包括为他人伪造、变造会计资料和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提供方便的行为。

这种会计资料所记录和反映的经济业务事项的内容与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严重相违背,是一种虚假的会计资料,属于严重的违法行为。

(三)会计电算化的基本要求

会计电算化是现代企业会计核算的基本手段。

用电子计算机技术代替手工会计核算是现代科技技术和企业生产经营过程的有机结合,是今后会计核算的发展方向。

用电子计算机进行会计核算与手工会计核算,在会计法律上的规定是相同的。

因为两者使用的原始会计资料是一致的,由此产生的其他会计资料也必须是相同的;不同之处是在实行会计电算化后,除了部分原始会计资料以外,其他会计资料是由电子计算机按照规定的程序生成。

要保证电子计算机生成的会计资料真实、完整和安全,《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对会计电算化作出了两方面规定:

一是使用的会计核算软件必须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

会计软件是会计电算化的重要手段和工具,会计软件是否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核算要求和会计人员的习惯,是保证会计资料质量和会计工作年常进行的重要前提。

因此,法律上要求实行会计电算化的单位,使用的会计软件必须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实践上必须通过我国财政部的审核批准。

二是用电子计算机软件生成的会计资料必须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要求。

二、会计核算的内容

一个经济组织在生产经营和业务活动中,会产生各种经济业务事项。

经济业务事项一般包括经济业务和经济事项两类。

经济业务是指一个经济组织与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之间发生的各种经济利益交换,如产品销售;经济事项是指在一个经济组织内部发生的具有经济影响的各类事件,如计提折旧。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规定,下列经济业务事项应当办理会计手续,进行会计核算:

(一)款项和有价证券的收付

款项是指作为支付手段的货币资金,一般包括现金、银行存款以及其他视同现金和银行存款使用的外埠存款、银行汇票存款、银行本票存款、在途货币资金、信用证存款、保函押金和各种备用金等。

有价证券是指表示一定财产拥有权或支配权的证券,如国库券、股票、企业债券和其他债券等。

款项和有价证券是各单位中流动性最强的资产,由于其所具有的高度的流动性,在会计核算过程中。

容易出现这样或那样的问题。

因此,加强对款项和有价证券的管理和控制是非常重要的。

各单位要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真实、及时地对款项和有价证券进行核算,以保证这类资产的安全与完整。

(二)财物的收发、增减和使用

财物是单位财产物资的简称,是反映一个单位进行或维持经营管理活动的具有实物形态的经济资源,财物一般包括原材料、燃料、包装物、低值易耗品、在产品、商品等流动资产和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设施、运输工具等固定资产。

这类资产涉及各单位生产过程中的劳动资料、劳动工具和劳动手段,是任何一个经济组织都不可或缺的。

这些资产的价值一般较大,也是会计核算中的经常业务活动。

这些资产的价值一般较大,也是会计核算中的经常性业务活动,如果这类资产在会计核算中出现问题,就会直接影响到生产经营活动的正常进行。

因此,各单位必须加强对单位财物收发、增减和使用环节的管理,严格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核算、维护单位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和会计核算程序。

(三)债权债务的发生和结算

债权是单位收取款项的权利,一般包括各种应收和预付款项等。

债务则是指单位承担的、能以货币计量的、需要以资产或劳务偿付的义务,一般包括各项借款、应付和预收款项以及应交款项等。

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商业信用程度的加强,各单位之间发生的债权和债务活动是不可避免的经济业务事项,必须进行会计核算。

因此,各单位要加强对债权债务的核算,及时、真实、完整地核算和反映单位的债权债务,处理好与其他部门和个人之间的财务关系,以防范非法行为在债权债务环节的发生。

(四)资本、基金的增减

会计核算中的资本是指所有者权益中的投入资本。

基金是各单位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而设置或筹集的、具有特定用途的专项资金,例如社会保险基金、教育基金等。

资本、基金增减的会计核算,要遵循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进行,它具有很强的政策性,要严格按照合同、协议、董事会决议或政府部门的有关文件等办理。

(五)收入、支出、费用、成本的计算

收入是指公司、企业在销售商品、提供劳务及让渡资产使用权等日常活动中所形成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入。

支出是行政事业单位或社会团体在履行法定职能、发挥特定功能时所发生的各项开支,以及企业在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以外的支出和损失。

费用是指企业在销售商品、提供劳务等日常活动中所发生的经济利益流出。

费用通常包括生产成本和期间费用。

成本是指公司、企业为生产某种产品而发生的费用,它与一定种类和数量的产品相联系,是对象化了的费用。

收入、支出、费用、成本都是计算和判断单位经营成果及其盈亏状况的主要依据。

各单位应当重视收入、支出、成本、费用环节的管理,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正确核算收入、支出、费用、成本。

(六)财务成果的计算和处理

财务成果主要是指企业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在一定时期内通过从事经营活动而在财务上所取得的结果,具体表现为盈利或亏损。

财务成果的计算和处理一般包括利润的形成和利润的分配两个部分,它涉及到企事业单位、国家等各方面的经济利益,因此,各单位必须严格按照国家统一的规定,正确计算处理财务成果。

(七)其他事项

其他事项是指除上述六项经济业务事项以外的、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规定应办理会计手续和进行会计核算的其他经济业务事项。

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新的会计业务不断出现,在有关会计制度中不可能对所有未来发生的会计事项都有规定,但对这些新出现的会计事项,也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和反映。

三、会计年度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规定,会计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按照持续经营原则,通常情况下,一个单位的业务经营活动,总是连续不断地进行的。

而按照会计上的会计分期原则,又必须对企业的业务活动进行分期核算,以考核企业在一定期间的财务成果。

因此,会计核算中就必须将连续不断的经营过程人为地划分为若干相等的时期,分期进行结算,分期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分期反映单位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这种分期进行会计核算的时间区间,在会计上称为会计期间,《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规定,会计期间分为年度、半年度、季度和月度,以满足单位经营管理和投资者对会计资料的需要。

世界各国对会计分期的规定是有区别的。

我国的会计年度采用公历制,这是为了与我国的财政、计划、统计、税务等年度保持一致,以便于国家宏观经济管理,因为各单位按年度提供的会计资料是国家宏观调控的重要依据。

四、记账本位币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规定,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

业务收支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为主的单位,可以选定其中一种货币作为记账本位币,但是编报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折算为人民币。

货币作为商品的一般等价物,是衡量一般商品价值的共同尺度,具有价值尺度、流通手段、贮藏手段和支付手段等特点。

各单位日常的生产经营活动错综复杂,使用实物的计量单位千差万别,无法在量上进行,比较,也不便于实物管理和会计计量、计算。

因此,会计核算选择了货币作为计量单位,使会计核算的对象表现为价值运动,从而能够全面综合反映单位的生产经营活动和业务活动的全过程,反映单位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货币计量是会计核算的基本假设之一。

人民币是我国的法定货币,在我国境内具有广泛的流通性。

因此,《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规定我国境内各单位的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单位的一切经济业务事项通过人民币进行核算反映。

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人民币以外的其他币种在一些单位的日常会计核算中占据了主导的地位。

对此,《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规定,可以选用人民币以外的货币作为记账本位币。

但是,在选择人民币以外的货币作为记账本位币时,必须遵守“业务收支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为主”的原则,而且记账本位币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动。

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为记账本位币的单位,在编制财务会计报告时,应当依据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按照一定的外汇汇率折算为人民币反映,以便于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阅读和使用,也便于税务、工商等部门通过财务会计报告计算应缴税款和工商年检。

五、会计文字记录的规定

(一)会计记录文字应当使用中文

我国是个多民族、多语言文字的国家,改革开放以后,大量外国经济组织在我国投资办企业。

所使用的语言文字丰富多样。

会计资料作为一种商业语言和社会资源,必须使用规范统一的文字才能使会计资料的使用者真正全面地了解会计资料反映的实际情况。

因此,《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规定,会计记录的文字应当使用中文。

根据这一规定,在我国境内所有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会计记录文字都必须使用中文。

这是法定要求,违反这一规定,就是违法行为,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二)民族自治地方和在我国境内的外国组织可以同时使用另外一种文字

为了方便使用不同文字的人阅读会计资料,《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规定,会计记录在使用中文的前提下,可以同时使用民族自治地区通用的一种民族文字;在我国境内的外国经济组织的会计记录,在使用中文的前提下,可以同时使用一种外国文字。

使用中文是强制性的,使用其他通用文字是备选性的,不能理解为可以使用中文,也可以使用其他通用文字。

六、会计凭证的规定

会计凭证是记录经济业务事项的发生和完成情况,明确经济责任,并作为记账依据的书面证明,是会计核算的重要会计资料。

如何填制、审核会计凭证是会计核算工作的首要环节,对会计核算过程、会计资料质量都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会计凭证按照填制程序和用途的不同分为原始凭证和记账凭证。

(一)原始凭证

原始凭证是在经济业务事项发生时由经办人员直接取得或者填制、用以表明某项经济业务事项已经发生或完成情况、明确有关经济责任的二种原始凭据。

它是会计核算的原始依据。

原始凭证按照来源的不同,可分为外来原始凭证和自制原始凭证两种;

按照格式是否一致,可以分为统一印制的具有固定格式的原始凭证如发票、各种结算凭证和各单位印制的无统一格式的内部凭证如领料单、入库单等。

1.原始凭证的内容。

按照《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规定,原始凭证应包括如下内容:

原始凭证名称;填制原始凭证的日期;

填制原始凭证的单位名称或者填制人员的姓名;接受原始凭证的单位;经济业务事项名称;经济业务事项的数量、单价和金额;

经办经济业务事项人员的签名或盖章;等等。

2.原始凭证的填制和取得。

填制或取得原始凭证,是会计核算工作的起点。

一般情况下,原始凭证都是由经济业务事项经办人员取得或填制的,涉及的人员较广,会计的专业知识也参差不齐。

为了使会计工作能够顺利进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规定,办理经济业务事项的单位和人员,都必须填制或取得原始凭证并及时送交会计机构。

这一规定体现了两层含义:

一是办理经济业务事项时必须填制或取得原始凭证;二是填制或取得的原始凭证必须及时送交会计机构,否则就是违法行为。

对于“及时”的时间期限,一般理解为一个会计结算期。

这样就能够保证会计核算工作的正常进行和当期会计资料的真实、完整。

3.原始凭证的审核。

审核原始凭证,是确保会计资料质量的重要措施之一,也是会计机构、会计人员的重要职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对审核原始凭证问题作出了具体规定:

(1)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必须按照法定职责审核原始凭证。

(2)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审核原始凭证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

(3)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有权不予受理,并向单位负责人报告,请求查明原因,追究有关当事人的责任;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并要求经办人员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更正、补充。

4.原始凭证错误的更正。

为了规范原始凭证的内容,明确相关人员的经济责任,防止利用原始凭证进行舞弊,《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对原始凭证错误的更正做出了具体规定,其内容包括:

(1)原始凭证所记载的各项内容均不得涂改。

(2)原始凭证记载的内容有错误的,应当由开具单位重开或更正,更正工作须由原始凭证出具单位进行,并在更正处加盖出具单位印章。

(3)原始凭证金额出现错误的不得更正,只能由原始凭证开具单位重新开具。

(4)原始凭证开具单位应当依法开具准确无误的原始凭证,对于填制有误的原始凭证,负有更正和重新开具的法律义务,不得拒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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