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监理企业履职管理考核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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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监理企业履职管理考核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建设工程监理行为,落实监理主体责任,提高监理水平,提升行业素质,促进行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工程监理企业,是指取得国家工程监理企业资质,接受建设单位的委托,对建筑活动实施监督和管理的独立法人单位。

第三条凡在本县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监理活动的本县、外地进金监理企业,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组织相关单位及人员对县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监理活动的监理企业的市场行为和业绩、日常监理工作进行考核和统计。

第二章考核内容及依据

第五条考核内容包括:

企业经营状况,履行基本建设程序,现场质量安全监理,工程分包及施工人员审查,监理机构履行职责、人员及内部管理,其他遵守法律、法规和规定情况等。

(一)企业经营状况:

包括企业工程业绩、企业办公设施和监理检测设备的配置等情况。

(二)履行基本建设程序情况:

包括招标投标、质安监登记备案、施工许可等手续办理情况。

(三)现场质量安全监理情况:

包括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质量安全隐患的发现、整改、报告,质量安全事故的处理等情况。

(四)工程分包及施工人员审查情况:

包括审查工程分包招标手续、队伍资质、分包合同及施工人员合同签订、持证上岗情况。

(五)现场监理部履行职责情况:

包括对施工项目关键岗位人员考勤、专项施工方案审查、旁站、巡视、平行检验监理、监理日志记录、监理资料整理、归档情况等。

(六)人员及内部管理情况:

包括注册监理工程师、监理人员数量及持证上岗、签订劳动合同和缴纳社会保险、内部规章制度建设、对现场监理部检查考核情况等。

(七)其他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情况:

包括是否存在压低监理取费、签订“黑白合同”、现场监理部关键岗位人员不到位、与材料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等情况。

(八)其他需要考核的内容。

第六条建设监理企业考核坚持“突出重点、两场联动、奖优罚劣”的原则。

第七条考核实行量化记分方式,基本分为100分,在此基础上根据市场行为和业绩进行分数加减,每年1月底公布上年度考核结果,考核结果分为A、B、C、D四个等次。

考核有效时间自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第八条考核依据下列文书加分、减分:

(一)表彰决定文件。

(二)建设主管部门召开现场观摩会文件及检查通报。

(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工程管理机构签发的责令整改(停工)通知单。

(四)已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五)其他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

第三章考核细则

第九条监理企业在考核年度内具备以下条件给予加分。

同一企业、同一工程获得同一性质的不同级别荣誉的,只按最高级别加分,不作累计加分。

(一)获得国家、省级、市、县(市、区)政府表彰奖励的,分别加15、10、8、5分;获得国家、省、市、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表彰奖励的,分别加10、8、5、3分。

本项累计最高分为30分。

(二)本县范围内监理的工程被国家、省级、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评为优质工程的,分别加10、8、5、3分;被评为省、市、县级安全文明标准化工地或优质结构的,每项分别3、2、1分;本项累计加分至30分,超过30分的,按照50%计分。

(二)在本县监理工程因项目管理突出,被省、市、县(市、区)级主管部门观摩、推广的,每项分别加10、5、3分。

本项累计最高分为20分。

(三)我县企业在县行政辖区外所监理工程,已办理竣工验收备案的,公共建筑工程每100平方米加0.01分(不足不计,下同);住宅或其它建筑工程每100平方米加0.005分;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造价每20万元加0.005分;装饰装修等专业工程造价每10万元加0.005分。

本项累计加分至30分,超过30分的,按照50%计。

(四)在县行政辖区内所监理工程,已办理竣工验收备案的,公共建筑工程每100平方米加0.005分;住宅或其它建筑工程每100平方米加0.002分;市政基础设施造价每20万元加0.002分;装饰装修等专业工程造价每10万元加0.002分。

本项累计加分至30分,超过30分的,按照50%计。

(五)注重科技进步与技术创新,获得国家、省、市级企业的研发机构(技术中心)的,分别加15、10、8分;科研成果(论文、调研课题)获得国家科技进步一、二、三等奖的,分别加15、10、8分;获得省级科技进步一、二、三等奖的,分别加10、8、5分;获得国家级技术创新科技进步一、二、三等奖的,分别加8、5、3分;获得省级技术创新科技进步一、二、三等奖的,分别加5、3、1分;获得市级技术创新科技进步一、二、三等奖的,分别加3、1、0.5分;获得国家、省、市级新技术应用示范工地的,分别加3、2、1分;获省、市级QC的,分别加3、2分。

第十条监理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直接判为D级企业:

(一)违反招标投标规定,串通作弊的。

(二)超出资质等级或范围承揽业务。

(三)存在挂靠或出卖资质行为的。

(四)转让或转包工程监理业务的。

(五)伪造、涂改、出卖《工程建设监理企业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接工程监理任务的。

(六)同体监理的。

(七)未履行监理职责,工程发生较大及以上安全事故的。

(八)外地进浦企业未按规定办理登记手续的。

(九)其他违法行为且情节严重的。

第十一条监理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考核时每次扣10分。

(一)建设单位未办结工程施工许可手续默许施工单位开工的。

(二)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文件订立委托监理合同的,或与建设单位签订“阴阳合同”的,或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

(三)未按规定履行监理职责,所监理的工程发生一般及以上质量、安全事故的。

(四)未发现、未制止、未报告施工单位使用未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的。

(五)现场监理部将不合格材料、构配件、设备按合格进行签署。

(六)现场监理部将存在安全隐患的分部分项工程当合格验收进入一道工序的。

(八)其他违法行为且情节较为严重的。

第十二条监理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考核时每次扣5分。

(一)涉及结构安全的重大设计变更未经审查而允许施工的。

(二)被县级及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批评、约谈的。

(三)现场监理部对超一定规模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未按经专家认证过的方案进行验收的。

(四)监理企业对所设的分支机构或现场监理部无相应考核管理制度,缺乏监督管理措施,对现场监理部未按规定开展定期检查,无定期定期检查记录资料的。

(五)现场监理部对严重危及工程和人员安全的作业和设备的使用,未及时发出整改或停工整改(停用)指令,并且未通知建设单位的;或施工项目部拒不整改未及时向有关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报告的。

(六)未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的。

(七)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工程存在质量安全隐患,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不停止施工时,未向县建设局及县质安监站报送监理报告,导致发生事故的。

(八)对较大质量问题隐瞒不报告的。

(九)因工程质量、施工安全等问题中负有监管不到位责任,导致建设单位投诉的。

(十)其它违法行为的。

第十三条监理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考核时每次扣3分。

(一)监理工程师、监理员未办理单位变更的。

(二)监理企业为监理工程师注册提供虚假注册材料的。

(三)现场监理部总监变更手续未按有关规定办理的。

(四)所配备检测设备不能满足工程监理需要的。

(五)监理工程师及其他监理人员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监理单位任职的,或在施工、设备制造、材料供应、房地产开发等单位任职或兼职的。

(六)总监理工程师承担超过三项工程监理任务的。

(七)总监、总监代表或各专业监理工程师的现场资料由他人代替签发的。

(八)未履行监理职责,工程存在严重质量安全隐患,被主管部门下达整改通知单或责令停工的。

(九)有其他违规行为的。

第十四条监理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考核时每次扣2分。

(一)对施工专业分包承包、劳务分包队伍资质和人员资格,未严格审查把关的。

(二)现场监理部关键岗位人员未按规定配备,未按规定到岗履职的。

(三)监理日记存在明显不符合实际的。

(四)对检查发现的安全隐患没有在24小时内发出整改通知的。

(五)企业基本情况变更后不及时办理变更手续的。

(六)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规定或布置的任务未及时贯彻执行的。

(七)档案管理混乱,资料不齐全、不完整、不分类,归档不统一的。

(八)项目监理资料签证、签章、签字混乱,不具备从业能力或执业资格的人员超越资格或权限在相关资料上签字的。

(九)监理规划、监理实施细则编制、审核、审批不符合《监理规范》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要求的。

第十五条监理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考核时每次扣1分:

(一)项目监理机构人员安全帽不统一,未佩戴统一配发的胸卡的。

(二)现场监理部未按公司规定,制度规格不统一、未上墙的。

(三)未按要求参加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召开的安全生产例会、视频会议或相关协调会等会议,无故或未经批准缺席的。

第十六条上述扣分项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当年下发的扣分通知单或文件为准。

因同一内容或原因,受到多级主管部门处罚的,按最高级别的处罚扣分。

县质安监站的监督人员应对加减分项目应随时进行记录,并及时录入信息管理系统,上报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第十七条扣分值算:

企业扣分值=∑企业扣分值×K。

其中K为本县工程数量调整系数,具体为:

全县范围内企业所监理的工程数量≦3的,K=1.0;3﹤工程数量≦5,K=0.8;5﹤工程数量≦10,K=0.6;工程数量﹥10,K=0.5。

如某项目现场监理部年度扣分超过20分的,再扣企业5分。

企业扣分值为按本办法和《金华市建设工程施工监理建筑市场信用评价管理暂行办法》对企业扣分值之和。

第十八条监理企业年度考核累计得分在80分(含80分)以上的,年度考核等级为A级,在评选先进时优先考虑,在资质升级、增项时优先扶持。

企业年度考核累计得分低于80分的,取消年度各项先进评选资格。

70分(含,下同)-80(不含,下同)分的,年度考核等级为B级,企业主要负责人须接受全脱产专项强化培训、考试。

60分-70分的,年度考核等级为C级,除按B要求外,本县企业年度内不受理企业资质升级和资质增项。

取消外地进浦监理企业在县建筑市场承接业务资格。

60分(不含70分)以下的,年度考核结果为D级,除按C要求外,记录县不良行为名单,公示期为3个月至2年。

第十九条建设局和招投监管机构可以将考核结果作为工程监理招标资信标的主要内容。

第四章附 则

第二十条度列入“失信企业员配备不合理,1010101010101010101010101010101010101010101010101010101010101010101010101010101010101010101010101010101010101010101010101010101010101010101010101010101010101010101010101010101010101010101010101010101010101010101010101010101010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执法人员在对监理企业及项目总监实施考核减分时,应签发《县建设工程监理企业管理考核扣分及责令整改通知单》。

第二十一条监理企业或项目总监对扣分有异议的,可在收到减分单后7个工作日内向工程所在地建设局提出书面申诉,建设局受理相关材料后在7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查,对确属错误的及时纠正、撤销或变更,复查结论书面回复申请的监理企业或项目总监。

第二十二条违规扣分与对监理企业及现场监理部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纠正、行政处罚同步执行。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年月日起施行。

县建设工程监理企业管理考核扣分及责令整改通知单

编号:

被扣分单位名称

所监理工程名称

主要

问题

扣分

依据

记分记录

本次扣分分值

被扣分人意见

管理人员代签

被扣分人或

管理人员拒签

分(大写)

上述问题属实,同意以上扣分。

签名

年月日

上述问题属实,同意以上扣分。

签名

年月日

检查人:

年月日

检查单位意见

以上存在的问题,须在个工作日内整改完毕,并将整改结果书面上报本单位。

(公章)

检查人:

年月日

备注:

1.本通知单一式3份。

质安监站、建设局(建管科)、被记分人各1份。

2.被记分人对记分结果有异议的,可在本《通知单》送达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记分行为发生地建设(管)行政主管部门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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