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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人坡道的标准

〔88〕建标字第204号

   根据原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民政部、中国残疾人福利基金会(86)城设字354号文的通知,由北京市建筑设计院和北京市市政设计院共同编制的《方便残疾人使用的城市道路和建筑物设计规范》,经审查,现批准为专业标准,编号JGJ50--88,自1989年4月1日起实施。

今后修建的城市道路,以及国家级、省(自治区、直辖市)级、大城市和沿海开放城市、重点旅游城市的重要公共建筑,均应依照本规范执行。

这些城市中原有的道路、重要公共建筑,亦应依照本规范有步骤地予以改建。

除此以外的中小城镇,有条件的,在新建、改建和扩建项目中,亦应积极推行本规范。

   为便于贯彻实施,各地可根据本规范要求,并结合本地区的具体情况,编制必须的补充规定和实施细则,并报建设部备案。

   各地在实施过程中如有问题和意见,请函告北京市建筑设计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局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

一九八八年九月二十日

 

第一章 总则

   第1.0.1条为方便残疾人使用城市道路和建筑物,特制订本设计规范。

   第1.0.2条本规范主要针对下肢残疾者和视力残疾者的需要制订。

   第1.0.3条本规范适用于城市道路和建筑物的新建、扩建和改建设计。

各地可根据各自条件依照本规范编制必要的补充规定或实施细则。

   第1.0.4条方便残疾人使用的道路和建筑物设计,除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和专业部门颁发的有关标准、规范和规定。

第二章 城市道路设计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2.1.1条方便残疾人使用和通行的城市道路设施的设计内容应符合表2.1.1的规定。

城市道路设施设计内容 表2.1.1

道路设施类别

执行本规范的设计内容

基本要求

非机动车车行道

通行纵坡、宽度

满足手摇三轮车者通行

人行道

通行纵坡、宽度、缘石坡道、立缘石触感块材限制悬挂物、突出物

满足手摇三轮车者、轮椅者、拄拐杖者通行

方便视力残疾者通行

人行天桥和人行地道

坡道式

纵剖面

扶手

地面防滑

触感块材

方便拄拐杖者、视力残疾者通行

梯道式

公园、广场、游览地

在规划的活动范围内解决方便使用通行

同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

主要商业街及人流极为频繁的道路交叉口

音响交通信号装置

方便视力残疾者通行

   第2.1.2条方便残疾人使用和通行的城市道路设施系以手摇三轮车为主要出行工具,并考虑轮椅者、拄拐杖者、视力残疾者的不同要求,其基础参数应符合附录一的规定。

第二节非机动车车行道

   第2.2.1条非机动车行驶的道路、桥梁和立体交叉的纵断面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最大纵坡度应符合表2.2.1-1的规定;

最大坡度    表2.2.1-1

条件

最大坡度%

平原、微丘地形的道路

地形困难的路段、桥梁、立体交叉

2.5

3.5

  二、纵坡长度应小于表2.2.1-2的规定。

纵坡坡长限制          表2.2.1-2

坡度%

限制的纵坡长度(m)

<2.5

2.5

3.0

3.5

不限制

250

150

100

   第2.2.2条非机动车车行道的宽度不得2.50m。

第三节人行道

   第2.3.1条 人行道和通行纵坡应符合表2.2.1-1和2.2.1-2的规定。

宽度不行2.50m。

   第2.3.2条人行道应设置缘石坡道的类型、适用条件和技术要求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三面坡型式缘石坡道

  

   适用无设施或绿化带处的人行道,如图2.3.2-1。

  1.正面坡中的缘石外露高度不得而大于20mm;

  2.正面坡的坡度不得大于1:

12;

  3.两侧面坡的坡度不得大于1:

12;

  4.正面坡的宽度不得小于1.20m。

  二、单面坡型式缘石坡道人行道与缘石间有绿化带或设施带时,可设单面坡缘石坡道,如图2.3.2-2。

   1.缘石应有半径不0.50m的转角;

  2.正面坡中缘石外露高度不得大于20mm;

  3.坡面坡度不得大于1:

12;

  4.坡面宽度不得小于1.20m;

  5.人行道的宽度不得小于2m。

  三、在人行道纵向并与其等 宽的全宽式缘石坡道

  一般用于街坊路口和庭院路出口的两侧人行道,如图2.3.2-3

  1.坡面中的缘石外露高度不得大于20mm;

  2.坡面坡度不得大于1:

20。

   第2.3.3条缘石坡道的表面材料宜平整、粗糙;冰冻地区应考虑防滑。

   第2.3.4条缘石坡道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道路交叉路口、人行横道、街坊路口、以及被缘石隔断的人行道均应设缘石坡道;

  二、重要公共建筑及残疾人使用频繁的建筑物出入口附近应设缘石坡道;

  三、不设人行道栏杆的商业街,同侧人行道的缘石坡道间距不得超过100m。

   第2.3.5条缘石坡道宜位于路口或人行横道线内的相对位置上。

街坊路口处的缘石坡道可设在缘石转角处,如图2.3.5-1和2.3.5-2。

   第2.3.6条人行横道内的分隔带应当断开。

道路安全岛内不应设高出地面的平台,如图2.3.6。

   第2.3.7条商业街和重要公共设施附近的人行道应庙为视力残疾人引路的触感块材。

触感块材分为带凸条形指示行进方向的导向块材和带圆点形指示前方障碍的停步块材。

块材表面宜为深黄色。

   第2.3.8条触感块材的位置:

  一、人行道铺装到建筑物时,应在其中部方向连续设置导向块材。

路口缘石前铺装停步块材。

铺装宽度不得满足于0.60m,如图2.3.8-1;

  二、人行横道处的触感块材距缘石0.30m或隔一块人行道砖铺装停步块材。

导向块材与停步块材成垂直向铺装。

铺装宽度不得小于0.60m,如图2.3.8-2;

  三、公共汽车停车站,距缘石0.30m或隔一块人行道方砖铺装导向块材。

临时站牌设停步块材。

停步块材与导向块材成垂直向铺装。

铺装宽度不得小于0.60m,如图2.3.8-3。

   第2.3.9条人行道里侧和缘石,在绿化带处高出人行道至少0.10m。

绿化带的断口处用导向块材连接。

如图2.3.9。

   第2.3.10条 人行道内障碍物的限制

  一、人行道中的地下管线井盖必须与地面接平,不得用篦式井盖;

  二、侵入人行道空间的悬挂物距地面高度不得小于2.20m;

  三、在人行横道与缘石坡道处不得设雨水口;

  四、人行道内需要保留的古木、遗迹或临时凹陷、凸起障碍物,应采取防护措施。

第四节人行天桥和人行地道

   第2.4.1条人行天桥和人行地道的梯道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踏步高度不得大于0.15m,踏步宽度不得小于0.30m;

  二、每个梯段的踏步不应超过18级;

  三、梯道段之间应设宽度不小于1.50m平台,楼道段改变方向时,平台净宽不应小于梯道净宽。

   第2.4.2条人行天桥和人行地道的坡道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坡度不得大于1:

12;有特殊困难时不宜大于1:

10;

  二、坡道每升高1.80m或转弯处,应设长度不小于2m的平台;

   第2.4.3条人行天桥和人行地道的走道、坡道及梯道的净高均不得低于2.20m。

   第2.4.4条人行地道和人行天桥的梯道和坡道两侧应在栏杆或墙壁安装扶手。

梯道设高扶手,坡道设高低扶手。

具体要求见本规范第三章。

   第2.4.5条人行天桥和人行地道的梯道两端,应在距踏步0.30m或一块步道方砖长度处设置停步块材,铺装宽度不小于0.60m。

中间平台应在两端部各铺一条停小块材,其位置距平台端0.30m,铺装宽度不小于0.30m,如图2.4.5。

   第2.4.6条人行天桥和人行地道的梯道踏步或坡道表面应采取防滑措施。

   第2.4.7条人行天桥的梯道和坡道下部净高小于2.20m的范围,应采取措施。

第五节音响交通信号的设置

   第2.5.1条在城市人行交通繁忙的路口和主要商业街,应设音响交通信号。

   第2.5.2条残疾人通过街道所需的绿灯时间,按残疾人步行速度0.50m/s计算。

第三章 建筑物设计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3.1.1条方便残疾人使用的建筑物设计内容应符合表3.1.1的规定。

 建筑物设计内容             表3.1.1

建筑类型

执行本规范范围

基本要求

政府及纪念性(政府及司法部门办公楼,集会、纪念场馆等)

接待部门及公共活动区

残疾人可使用相应设施集会场所应设残疾人席位

文化、娱乐、体育建筑(图书馆、美术馆、博物馆、文化馆、影剧院、游乐场、体育场馆等)

公共活动区

残疾人可使用相应设施主要阅览室、观众厅等 应设残疾人席位 根据需要为残疾人参加演出或比赛设相应的设施

商业服务建筑(大型商场、百货公司、零售网点、餐饮、邮电、银行等)

营业区

残疾人可使用相应设施大型商业服务楼应设可供残疾人使用的电梯中小型商业服务楼出入口应设有坡道

宿舍及旅馆建筑

公共活动区及部分客房层

残疾人可使用相应设施宿舍及旅馆根据需要设残疾人床位

医疗建筑(医疗、疗养院、门诊所、保健及康复机构)

病患者使用的范围

残疾人可使用相应设施

交通建筑(汽车站、火车站、地铁站、航空港、轮船、客运站)

旅客使用和范围

残疾人可使用相应设施提供方便残疾人通行的路线

   注:

残疾人可使用相应设施指各类建筑为公众设的通路、坡道、入口、楼梯、电梯、座席、电话、饮水、售品、厕所、浴室等设施。

具体设施内容可根据实际使用需要确定。

   第3.1.2条城市广场、公园、游览地等室外公共设施,应参照本章有关规定设计。

   第3.1.3条有一定数量残疾人使用的学习、工作场所,可参照本规范采取相应设施以满足基本要求。

   第3.1.4条专供残疾人使用的各类建筑,均应按本规范有关规定执行。

   第3.1.5条方便残疾人使用的建筑物主要考虑满足轮椅者、拄拐杖者、视力残疾者的不同要求,其通行及有关设施的基本空间尺度参数,应符合附录一至四的规定。

第二节出入口

   第3.2.1条供残疾人使用的出入口,应设在通行方便和安全的地段。

室内设有电梯时,该出入口,宜靠近候梯厅。

   第3.2.2条出入口的室内外地面宜相平。

职室内外地面有高差时,应采用坡道连接。

   第3.2.3条出入口的内外,应留有不小于1.50*1.50m平坦的轮椅回转面积。

   第3.2.4条出入口设有两道门时,门扇开启后应留有不小于1.20m的轮椅通行净距。

第三节坡道

   第3.3.1条供残疾人使用的门厅、过厅及走道等地面有高差时应设坡道,坡道的宽度不应小于0.90m。

   第3.3.2条每段坡道的坡度、允许最大高度和水平长度,应符合表3.3.2的规定。

每段坡道坡度、最大高度和水平长度          表3.3.2

坡道坡度(高/长)

*1/8

*1/10

1/12

每段坡道允许高度(m)

0.35

0.60

0.75

每段坡道允许水平长度(m)

2.80

6.00

9.00

   注:

加*者只适用于受场地限制的改建、扩建的建筑物。

 

   第3.3.3条每段坡道的高度和水平长度超过表3.3.2规定时,应在坡道中间设休息平台,休息平台的深度不应小于1.20m。

   第3.3.4条坡道转弯时应设休息平台,休息平台的深度不应小于1.50m。

   第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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