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暂行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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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暂行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的管理,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市场行为,保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质量,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县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本县行政区域内工程勘察设计行业的统一管理工作。

第二章市场准入

第四条在浦从事工程勘察设计业务的单位需持有效的工程勘察设计资质证书,并应当按核定的资质等级及规定的业务范围承接业务。

第五条省外勘察设计单位进浦承接勘察设计业务的,应当先办理进省登记备案手续。

本省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可以跨市、县承接工程勘察设计业务。

第六条省外勘察设计单位进浦承接勘察设计业务应在签订项目合同后15天内到县建设局核验进省登记备案手续,并提供省建设厅签发的《外省勘察设计企业进入浙江省承接业务登记备案证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复印件各一份。

第三章市场交易

第七条业主在发包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时,可以采用招标发包或直接发包的方式。

招标发包分为公开招标发包和邀请招标发包。

必须采用招标发包的建设工程范围按《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执行。

第八条业主应当将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委托给具有相应勘察设计资质的单位。

不得委托给个人或不具备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

工程勘察设计人员不得以个人的名义承接工程勘察设计业务。

第九条业主发包时不得明示或暗示投标方违反基本建设程序、规划设计条件等。

第十条经招投标方式发包的勘察设计业务,业主不得随意更换中标人、承接方不得随意变更项目组人员。

第十一条对直接发包的建设项目,业主应按国家和地方的有关规定对承包人的资质、业务范围和项目组成人员的资格进行审核。

第十二条勘察、设计企业(含进浦企业,以下同)在开展勘察设计活动时,应组织与项目规模、技术复杂程度相适应的本企业技术人员开展工作。

第十三条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将其承接的工程勘察设计业务转包给其他工程勘察设计单位。

第四章质量管理

第十四条勘察设计企业应建立健全质量保障体系,建立责任制,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

第十五条勘察企业必须建立工程勘察现场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和责任制度,禁止违规违章作业。

第十六条勘察设计企业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国家有关技术规范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并符合各阶段的勘察、设计深度的要求。

第十七条勘察设计企业应加强图签、出图章、注册章等的管理,不得以分支机构名义出具勘察设计文本、图纸等设计成果。

第十八条勘察设计文件须在扉页上列明项目设计人员名单(含项目负责人、专业负责人、设计人员等,勘察文件还需列明各类图表原始记录责任人)、加盖企业公章及相应的出图专用章。

第十九条国家对施工图实施审查制度,凡根据《关于深化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管理改革的实施意见》浙建〔2020〕16号文件及市、县有关文件规定需施工图审查的各类新建、改建、扩建的房屋建筑工程(含民用建筑、工业建筑、构筑物和涉及结构体系和荷载改变的装修等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含道路、桥隧、给水、排水、燃气等工程)都应进行施工图审查。

第五章从业人员管理

第二十条工程勘察设计人员从事工程勘察设计业务,应当具备相应的执业条件,且只能受聘于一个勘察设计单位从事业务。

第二十一条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不得接受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挂靠、许可其以本单位的名义从事工程勘察设计业务。

第二十二条从事岩土工程勘察工作的机长、记录员、原位测试操作工、土工实验操作工等岗位实行持证上岗的管理制度。

第二十三条企业内部应实施项目负责人上岗制度,所有从事勘察、设计技术人员均需签订劳动合同。

第六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勘察设计企业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等有关规定,守法、诚信经营,并接受和配合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五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进浦承接勘察设计业务的勘察设计单位实行动态管理,对勘察设计质量、市场行为等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六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核验省外勘察设计企业进浙登记备案手续时,发现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将责令企业限期改正,依法予以处理:

(一)未按本办法第七条要求提供有关材料的;

(二)超越企业资质登记或业务范围的;

(三)出现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或本规定情况的。

第二十七条勘察设计单位违反工程勘察设计标准、规范、规程,勘察设计质量低劣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依法责令限期纠正,予以通报批评,并可按规定的权限责令其停业整顿或吊销其资格证书。

第二十八条勘察设计企业转让、出租、出借资格证书、图签、印章或者为其他单位和个人编制的工程勘察、设计文件代盖图签、印章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依法予以处罚,其不良行为在政府政务服务网上予以公示。

第二十九条工程勘察设计质量低劣,造成工程质量责任事故的,或企业存在严重扰乱市场行为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依法予以责令整改、通报批评、停业整顿、清出市场、降低其资质等处罚;涉及注册人员的,上报省注册师管委会依法予以处理。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条本办法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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