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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污染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2021年7月

目录

1.总则.... -1-

1.1编制目的。

-1-

1.2编制依据。

-1-

1.3工作原则。

-1-

1.4适用范围。

-2-

1.5事件分级。

-3-

1.6事件分类。

-5-

2.组织机构与职责 -6-

3.预防和预警 -12-

3.1预防措施。

-12-

3.2预警措施。

-13-

4.应急响应 -15-

4.1响应分级。

-15-

4.2信息报告。

-16-

4.3响应措施。

-17-

4.4指挥和协调。

-20-

4.5应急环境监测。

-21-

4.6应急处置。

-22-

4.7安全防护。

-22-

4.8信息发布。

-23-

4.9应急终止。

-23-

5.后期处置 -24-

5.1善后处置。

-24-

5.2损害评估。

-24-

5.3事件调查。

-25-

5.4社会救助。

-25-

5.5分析评估。

-25-

6.应急保障 -25-

6.1资金保障。

-25-

6.2装备物资保障。

-26-

6.3通信保障。

-26-

6.4队伍保障。

-26-

7.宣传、培训和演习 -27-

8.附则 -27-

8.1预案管理与更新 -27-

8.2奖励与责任追究 -28-

8.3制定与解释部门 -28-

8.4预案实施时间 -28-

1.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建立健全突发水污染事件的应急机制,提高我市应对涉及公共危机的突发水污染事件的应急处置能力,控制、减少突发水污染事件的风险和危害,最大限度地保护水生态环境不受污染,保障公众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减轻因突发水污染事件造成的社会影响及危害,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特制定本预案。

1.2编制依据。

依据**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定编制本预案。

1.3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减少危害。

切实履行环境管理职责,尽可能避免或减少突发水污染事件的发生,消除或减轻突发水污染事件造成的环境影响,保障水环境安全,最大程度地保障公众健康和财产安全。

(2)居安思危,预防为主。

坚持预防与应急相结合,常态与非常态相结合,做好应对突发水污染事件的各项准备工作。

加强对水污染事件风险源的监督管理,健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机制,提高突发水污染事件预警防范能力。

(3)属地为主,分级负责。

建立健全统一领导、分级负责、条块结合、属地为主的突发水污染事件应急管理体制。

(4)依法规范,加强管理。

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维护公众的合法权益,使应对突发水污染事件的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

(5)快速反应,协同应对。

加强部门间协同合作,充分发挥部门专业优势,提高应对突发水污染事件的快速反应能力,形成统一指挥、功能齐全、运转高效的水污染事件应急管理机制。

(6)依靠科技,高效应对。

加强水环境安全科学研究和技术研发,提升监测、预测、预警、预防和应急处置技术及设施,充分发挥专家队伍和专业人员的作用,提高应对突发水污染事件的科技水平,减少突发水污染事件的影响。

1.4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市行政区域内各类突发水污染事件的应对工作。

本预案中所指突发水污染事件,是指由于污染物排放或自然灾害、生产安全事故、交通事故等因素,导致污染物等有毒有害物质进入水体,突然造成或可能造成水环境质量下降,危及公众身体健康和财产安全,或造成生态环境破坏,或造成重大社会影响,需要采取紧急措施予以应对的事件。

1.5事件分级。

按照突发水污染事件的严重性和紧要程度,将突发水污染事件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四级。

(1)特别重大突发水污染事件(Ⅰ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突发水污染事件:

①因水环境污染直接导致10人以上死亡或100人以上中毒或重伤的;

②因水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5万人以上的;

③因水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

④因水环境污染造成区域生态功能丧失或该区域国家重点保护物种灭绝的;

⑤因水环境污染造成相邻市县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2)重大突发水污染事件(Ⅱ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突发水污染事件:

①因水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②因水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的;

③因水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

④因水环境污染造成区域生态功能部分丧失或该区域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种群大批死亡的;

⑤因水环境污染造成我市主城区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⑥造成跨省级行政区域影响的突发水污染事件。

(3)较大突发水污染事件(Ⅲ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突发水污染事件:

①因水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②因水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5000人以上1万人以下的;

③因水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的;

④因水环境污染造成国家重点保护的动植物物种受到破坏的;

⑤因水环境污染造成我市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⑥造成跨设区的市级行政区域影响的突发水污染事件。

(4)一般突发水污染事件(Ⅳ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突发水污染事件:

①因水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②因水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5000人以下的;

③因水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下的;

④因水环境污染造成跨县级行政区域纠纷,引起一般性群体影响的;

⑤其他对水环境造成一定影响,尚未达到较大突发水污染事件级别的。

上述分级标准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1.6事件分类。

根据突发水污染事件的性质和可能影响的区域范围,分为市政或企业污水突发事件、灾难性事件引发水污染事件以及恶意排污引发水污染事件等三类。

(1)市政或企业污水突发事件。

由于市政或企业污水管线破损、污水厂运行事故等导致污水未经处理大量外泄进入水体,对水体水质产生影响的事件。

(2)灾难性事件引发水污染事件。

因自然灾害、生产安全事故、交通事故等灾难性事件导致大量污染物外泄进入水体,对水体水质产生影响的事件。

(3)恶意排污引发水污染事件。

企业或个人恶意偷排废水或向水体倾倒污染物、企业或个人恶意向市政污水管网、污水处理设施偷排废水或倾倒污染物,导致污水管网严重受损或污水处理厂负荷超标等行为导致污染物进入水体,对水体水质产生影响的事件。

2.组织机构与职责

成立市突发水污染事件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应急指挥部),由分管生态环境工作的副市长任指挥长,生态环境局、水务局局长任副指挥长,发展和改革局、财政局、公安局、农业农村局、交通局、自然资源局、住建局、卫生健康局、商务和投资促进局、文旅广局、消防大队、气象局等相关单位负责人为成员。

指挥部办公室下设在生态环境局,由生态环境局主要负责人兼任办公室主任,负责统筹推进相关工作。

(1)指挥部职责。

应急指挥部在突发水污染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中的主要职责有:

①指挥和协调各方面力量处置突发水污染事件;

②决定突发水污染事件应急处置的重大事项;

③及时向银川市、自治区、国家报告监测情况和应急处置情况;

④协调、确定宣传报道事项;

⑤指导地方做好善后和灾后重建工作。

(2)指挥部成员职责。

总指挥:

全面负责突发水污染事件预警与应急处置的指挥和重大问题的决策。

副总指挥:

负责突发水污染事件预警与应急处置的指挥、协调各成员单位的应急救援工作,提出环境应急决策。

市委宣传部:

统一协调突发水污染事件预警与应急处置的宣传和信息发布工作;开展网络等媒体的舆情分析,做好应急救援中先进事迹的宣传工作。

各乡镇、高新区管委会:

负责建立本辖区突发水污染事件应急管理工作制度,制定本辖区突发水污染事件应急预案,组织开展应急演练;做好水污染应急队伍建设和应急人员培训工作;做好本辖区内的水环境风险防范和监测预警工作;加强应急值守和突发环境事件的信息上报工作;负责组织、指挥和协调本辖区内一般突发水污染事件的应对工作;负责较大及以上突发水污染事件的先期处置工作;在应急供水状态下,负责组织储存、调运桶(瓶)装饮用水;组织实施事发地的社会稳定工作。

生态环境局:

负责水质监测、预警和水质变化情况的综合分析工作;负责搜集与事故原因及过程有关的信息资料,开展水污染事件现场调查,对污染事故进行分析、定性、处理;分析主要污染物种类、浓度、污染程度和范围,并提出消除环境危害的建议;组织专家对抢险救援提供对策并提出建议;负责向银川市生态环境局汇报事故及救援情况;分析事故对周边生态环境的影响,提出事故现场生态修复的建议。

发改局:

牵头组织突发水污染事件应急处理重点项目和预警、预测工程的立项审批。

财政局:

负责安排突发水污染事件相关经费的审核、划拨及其监督管理工作。

公安局:

负责根据指挥部的要求,预防和处置由此引发的群体性事件;封锁危险区域、设立隔离区,实行交通管制、维持治安秩序,组织疏散人员;在供水企业停止或减少供水期间,负责维护供水企业、临时取水点和供水点的社会秩序;对触犯刑法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依法立案侦查;依法查处利用网络媒体传播恐怖或虚假信息,或造谣惑众引发社会公众恐慌的事件;协同有关部门做好事故现场的记录、视听资料、证人证言收集等取证工作;负责事件中失踪、死亡人员身份的核查及对死亡人员的法医鉴定工作。

农业农村局:

负责农药、化肥、畜禽养殖业等引发突发水污染事件的应急处置;负责渔业污染事件的应急处置;负责对农作物、水产等的受污染情况进行调查鉴定并协调处理;负责对农业生产领域生物物种安全事件的监督管理。

交通局:

加强交通运输安全管理,根据指挥部的指令,负责事故现场货物驳载和人员疏散所需交通运输工具的调度;负责交通管辖道路的排障、疏通和修复工作。

水务局:

负责对相关河流、水体的应急控制处置工作;组织开展水文监测,提供区域水文资料;参与水污染事件现场调查工作,落实应急措施;根据指挥部的要求采取应急引排水、调度相关水闸等措施,应急开通或封堵相关河道,尽最大可能调度水资源,维持河道一定的生态所需水量。

自然资源局:

负责对受水污染事故造成植被破坏及林地损坏的调查处理工作。

住建局:

负责调集并组织使用起重机、挖掘机等抢排险设备;负责提供市政、建筑等工程技术支持;按照职责分工,组织、协调燃气公用设施的排险和修复工作;负责因建设施工事故引发突发水污染事件中的相关处置工作。

卫生健康局:

负责事故现场中毒人员的救治工作;负责事故发生区域疫情监测和防治工作;负责向指挥部和上级卫生部门报告被救治人员伤亡、疫情监测及防治情况;在需要时向上级卫生部门寻求医疗支援。

商务和投资促进局:

承担成品油日常监管,并根据上级工作安排,协调督促加油站储备油料。

文旅广局:

负责突发水污染事件的信息发布工作,协调有关部门处理媒体的采访工作。

气象局:

负责气象情况的监测;分析气象条件对突发水污染事件的影响,为事故现场提供有关风向、风速、温度、气压、湿度、降雨等气象资料;根据天气条件组织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消防大队:

负责开展事故现场的防火、灭火、危险化学品泄漏处置和抢险救援等工作,以及应急终止后的洗消工作。

(3)办事机构。

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以下称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为日常办事机构,办公室设在生态环境局,生态环境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

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有:

执行应急指挥部的决定和指示,协助指挥部实施应急预案;甄别突发水污染事件等级,提出预警级别建议;负责全市突发水污染事件的日常管理工作,牵头制定、评估、修订市突发水污染事件应急预案,协调突发水污染事件与其它突发公共事件之间的衔接;建立突发水污染事件应急专家库;组织人员培训,制订应急演练计划。

各乡镇及园区管委会要成立相应的突发环境事件日常办事机构,负责本辖区内的突发水污染事件的日常管理工作。

(4)现场指挥及工作机构。

市突发水污染事件现场指挥机构由应急指挥部根据需要成立,下设应急处置组、应急监测组、后勤保障组、新闻宣传组和善后处置组。

各工作组的设置和主要职责如下:

应急处置组:

负责按照规范和指挥部的要求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根据突发水污染事件性质、程度和类型,由指挥部指定公安局、住建局、交通局、水务局、农业农村局、生态环境局、消防大队以及事发地人民政府(管委会)等相关成员单位组成。

应急监测组:

负责开展事故现场环境应急监测,向指挥部提交监测数据和监测报告,为预防预警和应急响应提供技术支持。

根据突发水污染事件的类型,由水务局、卫生健康局、生态环境局、气象局等成员单位组成。

其中水务局负责水文情况的监测,生态环境局负责水质监测,卫生健康局负责事故发生区域的疫情监测,气象局负责资源卫星的分析和气象要素的监测。

后勤保障组:

负责为突发水污染事件应急处置和救援提供物资供应,保障所需的救援物品、器材供应,确保通信、交通、电力、供水等正常运行,由财政局、交通局、供电公司和电信公司等相关单位负责。

新闻宣传组:

由市委宣传部牵头,负责做好事件相关信息发布、新闻报道和媒体采访接待等工作。

善后处置组:

负责根据水文、水质情况进行环境恢复和生态修复,医疗救治和卫生防疫工作,由水务局、卫生健康局和生态环境局等成员单位组成。

(5)专家组。

应急指挥部设立水污染事件专家库,主要职责如下:

①负责协助突发水污染事件现场污染的调查分析,为突发水污染事件的预警、污染控制及应急处置提供意见和建议;

②指导突发水污染事件现场附近居民和抢险人员开展自身防护,提出人员疏散范围和疏散路线的建议;

③评估突发水污染事件的灾害损失并研究恢复方案;

④对较大及以上突发水污染事件的发生和发展趋势进行研究,向指挥部提供科学有效的决策依据。

3.预防和预警

3.1预防措施。

各水环境风险源企业要认真落实水环境安全主体责任,建立健全突发环境事件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定期排查治理水环境安全隐患,开展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明确重点防范部位,落实风险防控措施,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备案、演练。

可能发生突发水污染事件时,必须立即报告市政府及生态环境局。

各乡镇、高新区管委会要组织有关部门对辖区内生产、销售、储存、运输、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和危险废物处置单位的危险源、危险区域进行调查登记和风险评估,定期开展监督检查;掌握环境污染源的产生、种类及地区分布情况,了解有关技术信息、进展情况和形势动态;组织环境风险源企业开展环境安全隐患的排查治理,加强环保部门对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督察;各市政污水处理厂及企业污水处理站应定期定时对污水处理设施进行检修、维护,确保污水处理设施的正常运行。

3.2预警措施。

(1)信息监测与报告。

各相关部门要按照早发现、早处置、早报告的原则,开展对水环境信息、常规水环境监测数据的收集、综合分析、风险评估工作,建立日常的突发水污染事件预警制度。

生态环境局负责各类环境污染可能造成突发水污染事件的信息接收、报告、处理和统计分析;水务局负责水文水系参数的监测、报告、处理和统计分析;应急管理局对危化品事故可能造成突发水污染事件的信息接收、报告、处理和统计分析;公安局负责对人为破坏、恐怖活动、危化品道路运输交通事故等可能造成突发水污染事件的信息接收、报告、处理和统计分析。

(2)预警分级。

突发水污染事件的预警分级与突发环境事件分级相一致,共四级,分别用红色(Ⅰ级,对应可能发生特别重大水污染事件)、橙色(Ⅱ级,对应可能发生重大水污染事件)、黄色(Ⅲ级,对应可能发生较大水污染事件)、蓝色(Ⅳ级,对应可能发生一般水污染事件)表示。

(3)预警信息发布。

蓝色预警由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确认后发布。

黄色预警由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确认,报请指挥部批准后发布。

橙色和红色预警需经研判后及时上报上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机构批准发布。

(4)预警措施。

预警信息发布后,根据事件具体情况和可能造成的影响及后果,应立即采取以下措施:

①分析研判:

及时收集、报告有关信息,组织有关部门和机构及专家,随时对突发水污染事件信息进行分析评估,预测事件发生可能性的大小、影响范围和强度以及可能发生的事件级别。

②防范处置:

迅速采取有效处置措施,控制事件苗头。

在涉险区域设置注意事项提示或事件危害警告标志,利用各种渠道增加宣传频次,及时告知公众避险和减轻危害的常识、需采取的必要健康防护措施,组织可能受到污染影响的人员做好转移、撤离或者疏散的准备。

针对突发水污染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及时封闭、隔离或者限制使用有关场所,中止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行为和活动。

③应急准备:

指令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进入应急状态,应急救援队伍进入待命状态,动员后备人员做好参加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的准备。

调集环境应急处置所需物资、装备、设备,确保环境应急保障工作。

各相关部门立即开展应急监测,随时掌握并报告事态进展情况。

当污染事故可能发生在行政跨界区域时,同时告知相关区域行政主管单位,并建议实施预警公告。

④舆论引导:

及时准确发布事态最新情况,组织专家解读。

加强相关舆情监测,做好舆论引导工作。

(5)预警级别调整和解除。

发布突发水污染事件预警信息的责任主体应当根据事态发展情况和采取措施的效果适时调整预警级别;当判断不可能发生突发水污染事件或者危险已经消除时,宣布解除预警,适时终止相关措施。

(6)预警支持系统。

依托现有的生态环境、水务、气象监测网络,在全市范围内布设水质、水文和气象监控点,设置水质、水文和气象监测站,常年密切监控全市水质、水文和气象状况。

各地区应建立相应的突发水污染事件应急救援队伍,配置并完善相应的应急装备,完善突发水污染事件应急指挥系统及环境风险源建档,根据本地区、本行业的特点建立水污染事件应急物资信息库。

4.应急响应

4.1响应分级。

根据突发水污染事件的严重程度和发展态势,将应急响应设定为Ⅰ级、Ⅱ级、Ⅲ级和Ⅳ级四个等级。

初判发生一般突发水污染事件时,启动Ⅳ级应急响应,由事发地乡镇(街道办)、高新区管委会负责应对,启动乡镇(街道办)、高新区管委会相关预案。

初判发生较大突发水污染事件时,启动Ⅲ级应急响应,由银川市政府负责应对,启动本预案,并视事件情况启动其他相关预案。

必要时,请求上级应急指挥机构提供业务指导和应急物资支援。

乡镇(街道办)、高新区管委会做好先期处置和配合工作。

初判发生特别重大、重大突发水污染事件时,分别启动Ⅰ级应急响应、Ⅱ级应急响应,上报银川市人民政府后请求自治区人民政府负责应对,启动相关预案。

同时,在自治区人民政府和银川市人民政府的指导下,配合开展处置工作。

4.2信息报告。

(1)信息接报。

突发水污染事故责任单位以及负有监管责任的单位,在发生突发水污染事件后,应立即通过110、12369、12345等报警、特服电话或其他各种途径向相关部门报告。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一旦发现水污染事件时,有义务通过110、12369、12345等报警、特服电话或其他各种途径向相关部门报告。

各相关行政部门应建立高效、畅通的接警平台,及时处理、汇总和上报接警信息。

(2)信息上报。

乡镇(街道办)、高新区管委会接到突发水污染事件信息报告或监测到相关信息后,应当立即进行核实,对突发事件的性质和类别做出初步认定,并按照《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办法》的要求,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人民政府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

(3)信息通报。

因生产安全事故、交通运输事故引发的突发水污染事件,公安局、应急管理局、交通局等部门或其他负有应急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及时通报同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突发水污染事件已经或者可能涉及相邻行政区域的,事发地人民政府应当及时通报相邻行政区域同级人民政府或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接到已经发生或者可能发生超出本市行政区域突发水污染事件信息时,生态环境局要及时通报相关区域市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并向市政府提出向相关区域市级人民政府通报的建议。

4.3响应措施。

突发水污染事件发生后,乡镇(街道办)、高新区管委会在报告事件信息的同时,要迅速调度力量,根据职责和规定的权限启动相关应急预案,迅速实施应急处置,及时控制或切断污染源,全力控制事件态势,避免污染物向环境扩散,严防二次污染和次生、衍生灾害。

应急处置的一般程序主要包括:

(1)立即启动相关应急预案;

(2)根据现场情况,组织应急救援队伍进入现场展开应急处置工作;

(3)转移、撤离或者疏散污染范围内受到危害的人员,并进行妥善安置;

(4)组织并协调各水环境应急救援队伍开展应急抢险和救援,环境监测部门立即开展应急监测,随时掌握并报告事态进展情况;

(5)利用市河道分布及相应的泵闸控制系统,通过对受污染河道上下游泵闸的启闭来控制突发事件的污染源头,使污染被控制在较小范围内,减小污染危害,减少损失;根据污染物性质考虑就近提升至城镇污水处理厂或企业污水处理站进行应急处理;

(6)调集环境应急所需物资和设备,为应急处置工作提供保障。

根据突发水污染事件的分类,市政或企业污水突发事件、灾难性事件引发水污染事件和恶意排污引发水污染事件应分别采取相应的应急抢险和救援措施。

①市政或企业污水突发事件应急抢险和救援。

市政污水管道破损,导致污水外泄事件发生时,应立即关停上游泵站,避免因不能及时输送而发生污水溢出。

同时,应当采取以下措施:

a.及时通知相关市政公司和排污企业,启动相关应急预案,将污水引入调节池和输送管道内进行临时存贮。

b.通知沿线污水排放企业及有关乡、镇市政污水处理公司视情况调整污水排放,控制上游生活污水的应急排放,直至管道恢复正常输送。

c.确需利用泵站超越管附近的河道作为临时蓄水池时,应征得生态环境、水务等部门的同意,并采取有效的堵截措施。

泵站恢复正常运行后,应将河道中存放的污水全部抽入污水管道中。

d.在应急指挥部的统一调度下,沿线污水排放企业应立即停止污水排放。

确需实施污水应急排放的,排放企业应当启用自备污水处理设施,对污水进行预处理,达到内河排放标准后再行应急排放,生态环境局应对污水排放实施监测。

②企业污水管线破损导致污水外泄事件发生时,应及时通知责任排污企业,启动相关应急预案,将污水引入调节池和事故池内进行临时存贮。

责任单位应马上停止生产,组织对管道或泵站的抢修。

②灾难性事件引发水污染事件应急抢险和救援。

Ⅰ及时通知相关部门,启动应急预案;

Ⅱ转移、撤离或者疏散可能受到危害的人员和重要财产,并进行妥善安置;

Ⅲ指令应急救援队伍进入应急状态,环境监测部门和环境监察部门立即着手开展监测、调查工作,随时掌握并报告事态进展;

Ⅳ针对突发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封闭、隔离或者限制使用有关场所,中止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行为和活动;

Ⅴ立即疏通污水排放系统,由污水处理厂启用应急设施,接收灾难性事件处置产生的大量污水。

如果污水处理厂负荷过大,由地方政府责令排入该污水处理厂的其它单位、生产设施应当限产、停产,确保事故废水得到妥善处理,达标排放;

Ⅵ在应急指挥部的统一调度下,对事件产生的污水可能污染的河道或水域进行严密监控,必要时采用关闭上下游闸门,减小污染可能影响的水域范围;若受纳地表水未设置闸门,则可采用筑坝封堵措施,减小水污染事故可能影响的区域和范围;

Ⅶ调集环境应急所需物资和设备,确保应急保障工作顺利开展。

③恶意偷排引发水污染事件应急抢险和救援。

Ⅰ企业偷排废水或恶意倾倒一经发现,马上勒令责任单位停止生产和排放;

Ⅱ相关部门或企业立即启动相关应急预案;

Ⅲ转移、撤离或者疏散可能受到危害的人员和重要财产,并进行妥善安置;

Ⅳ指令应急救援队伍进入应急状态,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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