群体性欠薪突发事件处理应急预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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群体性欠薪突发事件处理应急预案

为快速有效地处置因欠薪引发的群体性突发事件,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根据**等文件精神,特制订本预案。

一、指导思想

按照建设“平安**”、巩固**“无欠薪区”成果的要求,充分发挥区防处办职能部门联动处置的积极作用,努力实现欠薪隐患及早发现、问题有效处置、重案快速化解,积极有效地妥善处理因欠薪引发的突发事件,确保劳动者“安薪在普”。

二、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辖区内发生的企业欠薪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主要包括:

1.集体罢工,群众上访、请愿,非法集会、游行、示威等事件。

2.聚众冲击、围堵国家机关重要场所、交通要道、阻挠重点工程建设等事件。

3.聚众械斗、打砸抢烧等严重违法行为,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的事件。

4.发生自杀、自残等恶性事件。

5.造成劳动者生活困难、危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影响社会稳定的事件。

6.其他因拖欠、克扣劳动者工资引发的突发事件。

三、处置原则

坚持疏导教育、耐心劝导、统一指挥、依法办事,分级负责、快速处理、属地管理、就地解决的原则。

四、组织机构及工作职责

(一)指挥机构

以区防范和处置企业拖欠工资和农民工工作领导小组为领导机构,专设欠薪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由常务副区长任总指挥,区政府办联系工作副主任、区人力社保局局长任副总指挥,区委宣传部、区信访局、区法院、区检察院、区发改局、区经信局、区公安分局、区司法局、区财政局、区人力社保局、区住建局、区交通运输局、区农业农村局、区文广旅体局、区海洋与渔业局、区资源规划分局、区市场监管分局、区港航分中心、区总工会等部门和事发地镇(街道)、管委会分管领导为成员。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区防处办)具体负责日常应急指挥调度工作。

(二)工作职责

1.区政府办

(1)召集领导小组会议,决定启动和结束群体性欠薪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统一指挥、调度协调职能部门和镇(街道)、管委会开展工作。

(2)及时向区委区政府汇报紧急事件的处置进展情况,布置指挥部安排的相关工作。

2.区人力社保局

(1)作为重大欠薪的应急主管部门,承担群体性欠薪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指挥部办公室的工作,做好突发事件、重大案件联合执法的组织工作。

(2)组织欠薪应急处置人员第一时间到达现场,开展调查,及时向指挥部报告应急处置情况和建议,做好突发事件、重大案件联合执法检查的组织牵头工作。

3.区信访局

(1)要积极做好涉劳动者工资、来信来访的接待、登记、交办、转办和督办等工作,及时掌握并报告群体性上访案件。

4.区发改局

(1)依法审查涉及欠薪突发事件的政府投资项目资金来源、筹措及运转情况,按规定及时安排政府投资。

(2)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组织对欠薪失信联合惩戒对象依法依规予以限制和惩戒。

5.区经信局

(1)配合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范工业、商贸企业劳动行为,及时通报工业、商贸企业因各种原因造成工资支付不正常等情况。

(2)协助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及时处置工业园区、产业聚集区内的企业拖欠、克扣工资的违法案件,根据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意见,暂缓存在严重拖欠、克扣工资行为的工业、商贸企业信用等级等评定。

6.区公安分局

(1)及时介入因拖欠、克扣工资而引发集体投诉、上诉等突发事件,依法查处违法犯罪行为,防止事态扩大。

(2)依法打击组织煽动上街游行、阻碍交通等方式非法讨薪行为,或以欺诈手段(虚报单价、工程量、伪造工资单、以讨薪为名讨要工程款等)恶意讨薪行为。

(3)保障劳动监察工作顺利进行,对阻挠劳动保障部门依法行使监督检查权的违法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相关规定及时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及时追究有关人员刑事责任。

(4)负责及时受理、侦办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依法处置因农民工工资拖欠引发的社会治安案件,依法打击欠薪案件中小涉黑涉恶行为以及其他违法犯罪行为。

(5)对证据不够充分、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取证困难的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行为的,应当提前介入,配合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进行调查取证。

7.区司法局

(1)依法受理欠薪农民工法律援助申请,开通农民工讨薪法律援助绿色通道,使欠薪案件快速进入劳动仲裁或司法程序。

(2)发挥行政执法监督协调作用,强化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联动,严厉打击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行为。

(3)加强涉及农民工欠薪纠纷人民调解工作。

8.区财政局

(1)负责政府投资资金的预算管理,根据经批准的预算按规定及时足额拨付政府投资资金,政府投资项目按规定全额支付工程预付款,按工程进度按月支付工程款,按月向项目的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拨付工程款中的人工费用。

(2)政府投资项目发性欠薪突发事件时,按约定及时向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拨付未拨付的人工费用。

(3)及时审批划拨欠薪应急周转资金。

(4)指导、督促所属国有企业加强用工管理,依法保障职工劳动报酬权益。

9.区住建局、区交通运输局、区农业农村局、区港航分中心、区资源规划分局等工程建设主管部门

(1)按照职责履行行业监管责任,督办因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挂靠、拖欠工程款等导致的欠薪突发案件。

(2)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和省市相关文件规定,负责落实“浙江无欠薪”行动中实名制管理、分账管理、委托总包代发、按月足额支付工资、工资保证金及施工现场维权公示等六项长效机制。

(3)负责做好工程建设领域工程款支付担保落实工作。

10.区委宣传部、区文广旅体局

(1)全方位排查网络各类欠薪舆论,及时转交职能部门处置。

及时查处和制止不实欠薪事件在网上传播,引导劳动者正规渠道依法维权。

(2)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做好劳动保障政策法规的宣传工作和典型事例的报道工作。

(3)配合劳动保障部门查处劳动保障违法案件,对严重违法行为坚决予以曝光。

11.区市场监管分局

(1)配合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督促企业遵守工资支付相关规定,制止用人单位无故克扣或拖欠职工工资行为。

(2)落实无照经营市场主体监管机制,依法查处相关违法行为。

欠薪案件未处置完毕但发现经营主体正申请注销营业执照的(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函告为准),应当暂缓注销。

(3)提供本行政区域市场经营主体登记信息数据欠薪违法行为及时函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

12.区海洋与渔业局

(1)协助劳动保障部门开展日常劳动监察,督促远洋渔业企业规范劳动用工行为,配合劳动保障部门做好违法案件查处工作。

13.区总工会

(1)指导各类用人单位工会,代表职工与用人单位进行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做好劳动关系三方协调工作。

(2)建立职工维权热线,指导各工会维权活动,为职工维权提供法律服务。

(3)做好《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工会法》等法律法规的宣传工作。

14.区法院

(1)开通欠薪案件司法绿色通道,优先受理和执行涉及欠薪的案件,加大执行力度,缩短执行周期。

(2)对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强制执行的欠薪案件,优先作出裁定并进行强制执行。

(3)破产程序和执行参与分配程序中,依法优先保障支付职工工资和政府垫付的欠薪应急周转资金。

(4)协调解决因采取司法措施导致的欠薪问题。

15.区检察院

(1)依法履行对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涉嫌犯罪案件的立案监督、审查批捕、审查起诉等职责。

16.所在地镇(街道)、管委会

(1)事发所在地镇(街道)、管委会是欠薪处理的主要责任单位。

(2)事件发生后及时组织劳动保障机构工作人员介入事件调查,会同区人力社保局等相关业务部门,全程开展处理工作。

(3)负责深入开展辖内工程建设领域的“浙江无欠薪”行动工作。

五、群体性欠薪突发事件处理程序

(一)信息报告及预案启动。

1.限时报告。

相关单位发现因欠薪而引发上访、罢工等突发事件前兆的,应第一时间上报领导小组,同时开展职责内应急处置工作。

凡发生欠薪突发事件,相关部门须在1小时内向领导小组报告。

2.成立机构。

在接到群体性欠薪突发事件报告后,立即成立应急指挥部,启动应急预案。

统一指挥整个事件的处理过程,全面负责由欠薪引发的突发群体性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3.召开应急处置会议。

接到预案启动指令后,由区政府办牵头,组织相关指挥部成员单位分管领导开应急处置会议,研判事态发展、部署和制定处置方案。

(二)现场应急处置

1.镇(街道)、管委会、区人力社保局、行业主管部门、应第一时间赶赴现场开展处置化解工作,区公安分局应第一时间赶赴现场开展维持秩序工作。

2.现场处理时,要迅速控制场面,控制劳动者情绪,组织劳动者代表与用人单位开展协调工作。

如遇情况紧急、涉及人员较多、场面复杂等,应在第一时间向指挥部报告。

3.现场协商和调解不成的,应在摸清情况的基础上提出切实可行的处理意见,并掌握欠薪的基本证据;对案情复杂、争议较大的,应引导劳动者依法理性维权,组织劳动者前往相关职能处置部门并提供法律援助。

4.一般性、重大突发紧急情况中有围堵、冲击办公大楼和服务窗口,恐吓工作人员、危及人身安全、打砸公物和财物、阻断交通,以及发生特大突发紧急情况的,公安部门应及时控制现场,确保有关人员、财产安全。

5.对特别困难的被欠薪者,通过应急周转金或其他渠道筹措资金适当垫付部分工资(基本生活费),帮助被欠薪者解决临时生活困难,确保社会稳定。

6.突发事件平息后,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请应急指挥部宣布应急结束。

并督促用人单位及承办部门抓紧落实事件处理中商定的承诺,做好善后工作。

(三)后期处置

1.督促承办部门尽快研究处理措施和意见,及时反馈处理结果。

2.各行业主管部门要将发生欠薪突发事件的用人单位列为重点监控对象,定期跟踪并依法处理。

3.欠薪突发事件结束后,具体承办单位要在10个工作日内向指挥部提交处置报告。

六、责任追究

在预防和处置突发事件中,各有关职能单位及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严肃追究有关领导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1.对可能引发突发群体性事件的问题不关心或推诿、敷衍,致使问题和矛盾激化的;

2.对处置欠薪突发群体性事件工作不重视,不尽责,措施不力,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3.对突发群体性事件善后工作不到位,未采取积极有效措施,或推诿扯皮、配合不力再次引发群体性事件的。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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