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阳区群体性突发事件应急预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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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阳区群体性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城阳区群体性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目录

1总则5

1.1编制目的5

1.2编制依据5

1.3适用范围5

1.4工作原则5

1.5风险评估5

1.6事件分级6

2组织指挥机制10

2.1城阳区处置群体性突发事件专项应急指挥部10

2.2区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11

2.3成员单位11

3监测预测14

3.1预防14

3.2预测14

3.3监测15

4预警15

4.1预警分级15

4.2预警发布15

4.3预警响应16

4.4预警变更与解除18

5信息报告19

5.1信息报告责任主体19

5.2报告时限和程序19

5.3报告内容20

6应急处置21

6.1先期处置21

6.2分级响应21

6.3指挥协调……………………………………………………22

6.4现场应急指挥部23

6.5应急处置措施28

6.6扩大响应31

6.7应急联动与区域合作31

6.8社会动员32

6.9应急结束32

7信息发布与舆情引导32

7.1信息发布32

7.2舆情引导33

8善后处理与总结评估33

8.1善后处理33

8.2保险34

8.3总结评估34

9应急保障34

9.1信息通信保障34

9.2物资、经费保障35

9.3应急队伍保障35

9.4医疗救护保障36

9.5交通运输保障36

9.6治安保障36

9.7法律保障36

10宣教培训和演练36

10.1宣教培训36

10.2预案演练37

11责任追究37

12附则37

12.1预案制定37

12.2预案修订38

12.3预案实施38

1总则

1.1编制目的

有效应对群体性突发事件,最大限度降低事件造成的危害和影响,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维护社会稳定大局。

1.2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信访条例》《公安机关处置群体性事件规定》《青岛市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青岛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青岛市突发事件应对条例》《青岛市城阳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区行政区域内群体性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1.4工作原则

以人为本、减少危害;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级负责、属地管理;协同应对、依法规范。

1.5风险评估

近年来,随着我区经济建设步伐的加快和城市化进程的深化,致使一些长期积压的社会矛盾及其所引发的不安定因素,尤其是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矛盾纠纷明显增多,如果处理不当,就可能引发严重影响社会稳定的群体性突发事件。

1.5.1劳资纠纷。

一些用工单位采取裁员、减薪甚至利用破产、改制或兼并等方式规避国家政策,降低改革风险,长期拖欠员工工资及福利待遇,用工不规范(建筑业较突出)等现象,导致员工与用工单位之间的经济利益纠纷,成为我市群体性突发事件的最为突出的诱因。

1.5.2征地拆迁。

随着我区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城市化进程的加快,老城区的拆迁改造,大型工厂企业的搬迁以及公路、铁路等基础设施建设涉及到的拆迁安置补偿和土地征用问题成了群众与开发商,群众与党委政府及基层政府的矛盾焦点,一旦处理不当,容易激化矛盾,引发规模化的群体性突发事件。

1.5.3环境污染。

随着招商引资的深入以及经济刺激政策的出台,大型企业向郊区搬迁、兴建,一些劳动力结构单一、技术含量相对较低的私营企业迅速在城镇及农村兴建,一旦环保工作落实不到位,造成环境污染,会给当地群众的生产生活造成很大的影响,很容易上升为群体性突发事件。

1.5.4敏感时间、时段。

某些敏感的时间节点或时段,如涉及国际争端或外交事件的敏感时间、时段容易在社会面及在校学生等特定群体中诱发跨地区的串联聚集和游行示威、抗议静坐或罢课、罢市等突发事件。

另外,教育招生、小区供暖、物业纠纷、经营权属纠纷、涉法涉诉、医患纠纷、安全生产事故、土地山林权属纠纷、民族纠纷、宗教纠纷、村务管理、宗族纠纷以及政治因素等也可能在一定程度上诱发规模化的群体性突发事件。

1.6事件分级

根据群体性突发事件的紧迫程度,影响范围及可能造成的危害和发展蔓延的趋势等由低到高划分为一般(Ⅳ级)、较大(Ⅲ级)、重大(Ⅱ级)、特别重大(Ⅰ级)四个级别。

1.6.1一般群体性突发事件(Ⅳ级)

(1)参与人数在100人以下(“以下”不包含本数,下同)的聚集上访,冲击企事业单位、党政机关,呼喊口号、打横幅、散发传单,聚众堵塞城市交通道路或者非法占据公共场所等影响社会政治稳定和治安秩序的群体性突发事件;

(2)在大型体育比赛、文娱、商贸、庆典等活动中出现的聚众滋事或者骚乱,影响比赛、演出及活动现场正常治安秩序的群体性突发事件;

(3)其他视情需作为一般群体性突发事件对待的事件。

1.6.2较大群体性突发事件(Ⅲ级)

(1)参与人数在100人以上(“以上”包含本数,下同)1000人以下的非法集会、游行、示威,聚众上访、请愿,围堵、冲击企事业单位、党政机关,聚众堵塞公共交通枢纽、交通干线、破坏公共交通秩序,非法占据公共场所及罢工(市、运)等群体性突发事件;

(2)高校校园内出现串联、组织请愿等信息,校园内聚集并出现跨校串联出校聚集的趋势,影响学校正常教学秩序的群体性突发事件;

(3)在大型体育比赛、文娱、商贸、庆典等活动中出现的聚众滋事或者骚乱,并致使比赛、演出及活动被迫中止或取消的群体性突发事件;

(4)参与人数在50人以上、200人以下的聚众哄抢国家仓库、重点工程物资及其他公私财产等事件或群体性械斗、冲突事件;

(5)其他视情需要作为较大群体性突发事件对待的事件。

1.6.3重大群体性突发事件(Ⅱ级)

(1)参与人数在1000人以上、5000人以下,影响较大的非法集会游行示威、上访请愿、聚众闹事、罢工(市、课)等,或人数不多但涉及面广和可能进京的非法集会事件;

(2)造成人员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的,或10人以上、30人以下受伤的群体性突发事件;

(3)高校校园内出现大范围串联、煽动和蛊惑信息,校园内聚集规模迅速扩大并出现多校串联聚集趋势、学校正常教学秩序受到严重影响甚至瘫痪,或因高校统一招生试题泄密引发的群体性突发事件;

(4)参与人数在200人以上、500人以下,造成较大人员伤亡的群体性械斗、冲突事件;

(5)涉及境外宗教组织背景的大型非法宗教活动,或因民族宗教问题引发的严重影响民族团结的群体性突发事件;

(6)因土地、矿产、水资源、森林、草原、水域、海域等权属争议和环境污染、生态破坏引发的,造成严重后果的群体性突发事件;

(7)已出现跨省或跨行业影响社会稳定的连锁反应,或造成了严重危害和损失,事态仍可能进一步扩大和升级的群体性突发事件;

(8)其他视情需作为重大群体性突发事件对待的事件。

1.6.4特别重大群体性突发事件(Ⅰ级)

(1)一次参与人数5000人以上,严重影响社会稳定的事件;

(2)冲击、围攻县级以上党政军机关和要害部门,打、砸、抢、烧乡镇以上党政军机关的事件;

(3)参与人员对抗性特征突出,发生大规模的打、砸、抢、烧等违法犯罪行为的事件;

(4)阻断铁路繁忙干线、国道、高速公路和重要交通枢纽、城市交通8小时停运,或阻挠、妨碍国家重点建设工程施工,造成24小时以上停工事件;

(5)造成10人以上死亡或30人以上受伤、严重危害社会稳定的事件;

(6)高校内聚集事件失控,并未经批准走出校门进行规模化游行、集会、绝食、静坐、请愿等行为,引发不同地区连锁反应,严重影响社会稳定的事件;

(7)参与人数在500人以上,或造成重大人员伤亡的群体性械斗、冲突事件;

(8)参与人数在10人以上的越狱事件;

(9)出现全国范围或跨省,跨行业的严重影响社会稳定的互动性连锁反应的事件;

(10)其他视情需作为特别重大群体性突发事件对待的事件。

2组织指挥机制

2.1城阳区处置群体性突发事件专项应急指挥部

在区委、区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成立城阳区处置群体性突发事件专项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区专项应急指挥部”)

2.1.1人员组成

总指挥:

区政府分管副区长

副总指挥:

城阳公安分局主要负责人

成员:

区委宣传部、区民族宗教事务局、区委区政府信访局、区发展和改革局、区教体局、区民政局、区司法局、区财政局、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区城市管理局、区交通运输局、区商务局、区安全监管局、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区卫计局、区文化新闻出版局、城阳公安分局、城阳国土资源分局、区武装部、各街道办事处分管负责人。

2.1.2区专项应急指挥部主职责:

(1)分析、研究群体性突发事件防范与处置工作重大问题及重要决策事项;

(2)组织指挥一般群体性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负责较大、重大、特别重大群体性突发事件的先期处置,必要时请求市政府业务部门给予支持;

(3)对于敏感的、可能有次生或衍生危害性的群体性突发事件或预警信息,加强监测,组织专家会商研判,按规定做好信息报告、预警和应急响应,必要时提升响应级别;

(4)负责区专项应急指挥部所属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应急物资的储备管理及应急管理宣教培训等工作;

(5)根据群体性突发事件的发生、发展趋势,决定启动、终止应急响应,根据实际组建现场应急指挥部;

(6)承担区应急委交办的其他任务。

2.2区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区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城阳公安分局,办公室主任由城阳公安分局分管负责人担任。

区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主职责:

(1)负责组织落实本指挥部决定;

(2)组织、协调成员单位按照预案和职责开展群体性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3)负责应急预案的编制、修订、演练、评估与宣教培训;

(4)建立群体性突发事件监测预警、信息收集制度,统一接收、处理、核实与研判,按照规定做好信息报告工作;

(5)负责组织群体性突发事件的信息发布和舆情引导工作;

(6)负责本预案专家组的日常管理和联系工作;

(7)承办区专项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2.3成员单位

区委宣传部:

负责协调群体性突发事件处置过程中的新闻媒体及记者的管理工作,组织群体性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的信息发布,新闻发布和舆情引导等工作。

区民族宗教事务局:

配合有关部门处置涉及民族宗教因素引发的群体性事件,做好少数民族群众和信教群众的疏导、安抚工作,参与事件诱因调查处理等工作。

区委区政府信访局:

负责督促检查信访事项的处理,收集汇总各类信访问题处理情况并通报有关部门。

区发展改革局:

负责牵头处置因区级或上级发改部门出台的有关经济体制改革和宏观调控政策引发的群体性突发事件。

区教体局:

负责牵头处置以学生、教职员工为主体参与的或教育系统内发生的群体性突发事件,负责做好参与事件学生、教职员工的教育、疏导及参与事件诱因调查处理等工作。

区民政局:

负责配合业务主管单位处置经民政部门登记注册的民间组织参与的群体性突发事件,配合相关部门做好因村委会选举、村务不公开等问题引发的群体性突发事件的调查工作;根据区委、区政府指示协同有关部门做好事件相关伤亡人员的抚恤救助等工作。

区司法局:

负责牵头处置看守场所发生的群体性突发事件,协调律师、法律援助机构、人民调解组织、基层司法行政机关参与群体性突发事件的调处工作。

区财政局:

负责根据预算安排群体性突发事件处置工作的经费保障;牵头处置因财政政策引发的群体性突发事件。

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负责牵头处置企业破产、重组,拖欠职工工资及福利待遇引发的群体性突发事件。

督导协调相关企业积极做好企业内群体性突发事件的处置工作。

区城市管理局:

负责牵头处置城市供水、供气、供热问题及是城市管理局局属单位引起的群体性突发事件处置;在事件的处置过程中根据情况督促涉及事件现场及周边的供水、供气、供热等重点企业安排力量做好设施的控制和保护。

区交通运输局:

负责牵头处置因公路和水运交通行业管理问题引发的群体性突发事件;按照区专项应急指挥部求为应急处置的人、物资运输提供公路及运输工具等交通保障。

区商务局:

负责配合相关部门做好涉外群体性突发事件;负责协助相关部门做好群体性突发事件中涉及的外籍人员安置、遣送及安抚等工作。

区安全监管局:

负责牵头处置因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而引发的群体性突发事件;牵头做好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工作。

区综合执法局:

负责牵头处置因违法建设执法引发的群体性突发事件,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群体性突发事件处置。

区卫计局:

负责牵头处置因医疗系统、医患纠纷、公共卫生问题引发的群体性突发事件;组织协调群体性突发事件的医疗卫生救援,承担伤员及抢险救援人员的医疗救治和医疗卫生技术支持等工作。

城阳公安分局:

负责领导和组织公安机关做好情报信息工作,维护群体性突发事件现场及周边的治安秩序,依法处置事件中扰乱社会秩序、危害社会稳定、妨害公共安全、侵犯公民人身安全和公私财产安全以及采取过激或暴力形式从事违法犯罪等行为。

城阳国土资源分局:

负责配合属地政府做好因土地征收、征用和土地、矿产权属纠纷等问题引发的群体性突发事件的调查、取证和协调等工作。

区武装部:

负责协调区委安置办公室、区民政局复稳办等有关部门处置军转干部、复退军人因安置、待遇等问题引发的群体性突发事件;武警城阳中队按照有关法规规定参与处置群体性突发事件,按照有关规定协助地方做好群体性突发事件应急救援等工作。

各街道办事处:

负责根据区专项应急指挥部的指令按照各自职能分工做好群体性事件的处置工作。

其他区政府相关部门:

负责按照各自职责和工作职能,做好群体性事件处置的准备工作;必要时,根据区专项应急指挥部的指令,参与处置工作。

3监测预测

3.1预防

各街道办事处、区有关部门建立、健全并完善信息收集、分析和风险评估制度,尤其通过日常巡查、基层单位上报等多种渠道加强本区域、本行业、本领域可能发生群体性突发事件的社会不稳定因素和苗头性信息的收集、分析和风险评估,有针对性地制定应对措施或应急预案,做好隐患排查整改,做好群体性突发事件的预防工作。

3.2预测

各街道办事处、区有关部门根据历年群体性突发事件情况汇总,以及敏感时段、重点群体、社会不稳定因素及动态趋势评估等,对群体性突发事件形势进行分析预测;对于外地已发生的群体性突发事件也应按照“高度敏感、注重关联”的原则做好相关防范、预测,及时完善应对措施。

3.3监测

区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牵头,区专项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配合,建立健全群体性突发事件信息监测预警体系、联席会议和信息共享制度,加强群体性突发事件信息系统建设,提高对群体性突发事件的监测能力。

不断完善群体性突发事件预警系统,提高群体性突发事件的预警能力。

4预警

4.1预警分级

根据群体性突发事件的紧迫程度、影响范围、可能造成的危害、可能发展蔓延的趋势等因素,由低到高划分为四、三、二、一,四个预警级别,依次采用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加以表示,具体分级参照事件分级标准或照上级要求规定。

4.2预警发布

蓝色预警由事发单位(部门)及其主管部门提出建议,报区专项应急指挥部批准后,以区专项应急指挥部名义发布,同时抄报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和区政府总值班室。

黄色预警由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发布,同时抄报市政府应急办;橙色、红色预警由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发布,同时抄报市政府应急办。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预警发布内容包括事件的性质、类别、可能的表现形式,以及预警级别、预警期起始时间、可能影响区域范围、可能危害程度、可能延续时间、警示事项、应采取的应对措施、发布机关和发布时间等。

预警可通过报纸、广播、电视、短信、网站、微博、内部专用网络等向社会发布或通报有关部门。

4.3预警响应

4.3.1蓝色预警响应

蓝色预警发布后,事发单位(部门)及其主管部门、街道应当采取以下措施:

(1)落实24小时带值班制度,加强对群体性突发事件的动态信息收集、监控和报告。

(2)组织本单位(部门)应急人员进入待命状态,检查、调试应急物资装备的准备情况,保证状态良好随时可用。

(3)组织相关部门专家加强对事件的动态信息的监测,做好研判评估,提出应对措施意见。

(4)组织相关责任单位(部门)有关负责人对事件策划、组织者进行规劝疏导和法制教育,并通知事发地公安机关做好事件现场及周边的治安和交通秩序监测和维护。

(5)在报请区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批准后,及时按照有关规定通过平面、网络及短信等途径发布可能受到群体性突发事件危害的警告,宣传告知避免、减轻伤害的常识,发布应对工作提示,公布咨询电话。

(6)采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必要的预防、防范、防护及应对措施。

4.3.2黄色预警响应

黄色预警发布后,区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事发单位(部门)及其主管部门、区有关部门、事发地街道应在执行蓝色预警响应措施基础上,采取以下措施:

(1)组织相关部门有关专家及时对群体性突发事件信息进行分析评估,预测发生群体性突发事件的可能性大小,表现形式、影响范围、危害程度以及可能发生群体性突发事件的级别。

(2)定时向区、市专项应急指挥部报告有关的群体性突发事件预测信息和分析评估结果,对相关信息通报工作进行管理。

(3)组织相关单位(部门)做好现场周边各有关内保单位及重点要害部位、设施的安全保卫防护,疏散无关人员和重要财产,并妥善安置,检查、调集所需应急处置队伍、物资和装备。

(4)根据实际情况及时采取相关预防措施,通知相关应急处置队伍和人员进入待命状态,并视情启动相关预案的应急响应。

(5)在报请区专项应急指挥部主要领导批准后,及时按照有关规定通过平面、网络及短信等途径发布可能受到群体性突发事件危害的警告,宣传告知避免、减轻伤害的常识,发布应对工作提示,公布咨询电话。

(6)采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必要的预防、防范、防护及应对措施。

4.3.3橙色、红色预警响应

橙色、红色预警发布后,区专项应急指挥部,事发单位(部门)及其主管部门,区有关部门、事发地街道应在执行黄色预警措施基础上,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措施:

(1)指令应急处置和抢险救援队伍及相关人员赶赴指定地点集结待命,并动员后备人员做好参加应急处置工作的准备。

(2)调集应急处置所需物资、装备及交通工具集结待命,准备应急处置,检查事件现场及周边环境,确定应急处置和疏散通道,划定警戒区域。

(3)加强对事件现场周边内保单位、重点要害部位和重要基础设施的安全保卫,维护现场及周边区域治安秩序和交通秩序。

(4)采取必要措施,确保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公共设施的安全和正常运行。

(5)报请区政府主要领导批准后,及时向社会发布有关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宣传告知群众采取特定措施避免或减轻危害的建议、劝告。

(6)封闭事发区域,转移、疏散或者撤离事发现场及周边无关人员,转移重要文件、档案、资料及财产等。

(7)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必要的预防、防范、防护及应对措施。

4.4预警变更与解除

预警信息发布部门(单位)密切关注事件进展情况,根据事态的发展,按照有关规定适时调整预警级别并重新发布。

有事实证明不可能发生群体性突发事件或者危险已经解除的,发布预警的部门(单位)应立即宣布解除警报,或终止预警期,并解除已经采取的有关措施。

5信息报告

5.1信息报告责任主体

事发单位(部门)及相关主管部门,区专项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是报告群体性突发事件信息的责任主体。

群体性突发事件发生后,事发单位(部门)及其主管部门、区专项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按职责收集事件信息,并立即对相关情况进行核实和分析评估,及时向区群体性事件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

特殊情况下,基层单位可以同时报告区政府和专项应急指挥部。

5.2报告时限和程序

群体性突发事件的报告分为初报、续报和终报。

群体性突发事件发生后,事发地区街道、事发单位(部门)及其主管部门、区专项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应立即核实,并在30分钟内先电话后书面(书面报告最迟不得晚于事件发生后1个小时)向区群体性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区政府总值班室、区委总值班室进行初报,内容包括预警级别、采取的应急措施等。

续报在初报后每天上报,内容包括预警级别的变化情况、应急措施和取得的效果等,紧急信息要边处置、边核实、边报告,最新处置进展情况要及时续报。

事件处置结束后要尽快提供书面终报,包括应急响应终止情况、应急措施效果评估情况、下一步工作计划等。

报送、报告群体性突发事件信息,应当做到及时、客观、真实,不得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

对于事件本身比较敏感,或发生在党政军机关、广播电视台站、重要公路交通枢纽或铁路沿线等要害部位,或涉及敏感群体,以及可能有次生或衍生危害性的群体性突发事件或预警信息,不受分级标准限制,也应在30分钟内向区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

区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值班电话,87868017或110。

5.3报告内容

群体性突发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事件类别、基本过程、财产损失、人员伤亡及影响范围等情况,对事件的初判级别,已经采取的措施,有无次生或衍生危害,周边有无危险源,是否已发出预警信号,是否需疏散群众,需要支援事项和亟需帮助解决的问题,现场负责人姓名、单位和联系电话等。

区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在收到群体性突发事件信息后,尽快对事件进行初始评估,确定事件等级,按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青岛市城阳区突发事件信息接报及协调处置工作规程的通知》(青城政办发〔2015〕36号)向区专项应急指挥部领导和区政府总值班室报告,提出是否启动本预案的建议,并通知相关成员按照预案和职责做好应急处置工作。

接到上级领导批示的,办理情况也应及时向区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进行报告,由区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汇总,分别向区专项应急指挥部领导、区政府总值班室进行报告。

群体性突发事件信息应当采用传真、网络形式书面报告,情况紧急时,初报可通过电话报告,但应当及时补报书面报告。

6应急处置

6.1先期处置

按照“谁主管,谁负责”和属地管理为主的原则,群体性突发事件现场先期应急处置由群体性突发事件专项应急指挥部统一组织,事发单位(部门)及其主管部门、各成员单位依职责参与应急处置工作。

包括组织做好事件主体人员规劝疏导、疏散无关群众、实施重点要害部及设施的安全防护,及时上报事件危害程度、影响范围及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等情况,分配应急处置任务,协调各级各类应急处置队伍的行动,查明并及时组织力量消除次生、衍生危险源,组织公共设施的抢修以及援助物资的接收与分配等。

群体性突发事件发生后,事发地街道、事发单位(部门)及其主管部门、各成员单位要立即启动相关预案进行应急响应,按照本部门、本行业群体性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疏散现场人员,采取有效措施化解矛盾,控制事态发展,维护治安和交通秩序、组织开展应急处置、安全保卫和防护等工作,并及时向区政府及专项应急指挥部进行报告。

6.2分级响应

6.2.1一般群体性突发事件(Ⅲ级)

一般群体性突发事件发生后视情启动三级响应:

由区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出建议,报区专项应急指挥部副总指挥或总指挥批准启动应急响应,组织调动事发单位、街道办事处及区相关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和资源进行协同处置。

6.2.2较大群体性突发事件(Ⅱ级)

较大群体性突发事件发生后启动二级响应:

由区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出建议,报区专项应急指挥部总指挥批准启动应急响应,并向区应急委主任报告,组织调动事发单位、街道办事处,以及区综合、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和资源进行先期处置。

6.2.3重大和特别重大群体性突发事件(Ⅰ级)

重大和特别重大群体性突发事件发生后启动一级响应:

由区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出建议,报区专项应急指挥部总指挥批准启动应急响应,并向区应急委主任、区委主要领导报告,组织调度全区应急救援队伍和资源进行先期处置。

6.3指挥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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