陆生野生动物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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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生野生动物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

1、总则

1.1编制目的

提高应对陆生野生动物突发事件和风险的能力,做到及时、有效地预防、控制、处置陆生野生动物(以下简称野生动物)疫情传播和收容救护工作等。

打造“平安**”,保护人身健康,维护生态安全,促进野生动物保护事业的健康发展。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浙江省陆生野生动物保护条例》、《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办法》、《野生动物收容救护管理办法》、《陆生野生动疫源疫病监测防控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预案。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县行政区域内陆生野生动物疫情传播和收容救护工作等事件引发的应急处置。

1.4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预防为主的原则。

要把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作为应急处置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提前介入,重在预防,最大限度地减少突发事件可能造成的人员伤亡和危害。

(2)尊重科学、依法行政的原则。

要积极采用先进的监测、预警、预防和应急处置技术,充分发挥专家的作用,实行科学民主决策。

预防和应急处置要与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相衔接,做到依法办事、依法行政。

(3)分级管理、条块结合的原则。

县林业局要在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按照分级管理,分级响应和条块结合,属地为主的总要求,健全组织,规范程序,落实岗位,明确责任。

(4)加强协调、快速有效的原则。

应急处置是一项系统工程,涉及多领域、多行业。

要与相关部门加强协调,密切关系,主动配合,形成合力,确保信息传递及时准确,应急机制反应灵敏,应急处置快速有效。

   

(5)服从大局、维护稳定的原则。

严格遵循信息通报规定,按照不同的预警级别,确定相应的新闻和公众信息发布程序,做到信息准确,维护社会的稳定。

2、预警级别

陆生野生动物疫情传播和收容救护突发事件按照对社会影响和危害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程度分为4个预警等级。

2.1一般(Iv级)

林业、公安、市场监管等部门查获的大宗野生动物活体、伤残或不易保存的产品处理,预警级别为一般(Ⅳ级)。

2.2较重(III级)

野生动物造成农作物等重大危害及伤人事件,预警级别为较重(III级)。

2.3严重(II级)

因特殊情况,猛兽类野生动物伤人致死,引发居民恐慌事件,或发现野生动物不明原因死亡的,预警级别为严重(Ⅱ级)。

2.4特别严重(I级)

发现野生动物大量不明原因死亡,或已确认野生动物疫情对象,突发人畜共患疫情等事件预警级别为特别严重(Ⅰ级)。

3、应急响应

3.1应急响应分级

根据突发事件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应急响应按照预警级别相应分为-般(Iv级)、较重(III级)、严重(II级)、特别严重(I级)等四级。

3.2应急响应通报

根据应急响应分级和国家法律、法规对野生动物保护级别的分级管理原则,应急响应信息按以下程序通报:

(1)一般级别(IV级)事件。

县林业局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及时作出处理或提出处理意见及时报批。

   

(2)较重级别(III级)事件。

事发地乡(镇)、街道及时报当地林业中心站、县林业局,县林业局上报县人民政府,并及时作出处理。

(3)严重级别(II级)事件。

事发地乡(镇)、街道应在12个小时内上报县林业局,县林业局及时上报县人民政府,并在24个小时内上报上级林业主管部门及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机构,并通报当地公安机关、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动物防疫部门。

(4)特别严重级别(I级)事件。

事发地乡(镇)、街道应在2个小时内上报县林业局、县人民政府,县林业局应在接报后2个小时内上报上级林业主管部门及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机构,并立即通报当地公安机关、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动物防疫部门。

为维护社会稳定,严重级别和特别严重级别事件的信息不得擅自对外发布。

4、处置预案

4.1一般级别(IV级)事件处置

由县林业局按相关法律法规处理,特殊情况可边处理边上报,尽量减轻、减少损失及对社会的危害。

4.2较重级别(III级)事件处置

林业局应当与公安机关要密切配合,相互支持,确保狩猎活动的正常开展。

猎捕国家重点保护和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按规定程序报批。

做到有组织、有次序依法捕猎造成农作物重大危害和伤人事件发生的野生动物。

4.3严重级别(II级)事件处置

因动物伤人致死引发居民恐慌的事件,县人民政府应组织林业局、公安局和当地狩猎组织,迅速组织排险;发现野生动物不明原因死亡的,县林业局应及时会同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和动物防疫部门开展科学测定,积极督促乡(镇)政府和有关单位,迅速采取并落实隔离、消毒、禁猎、禁销、禁运等措施。

4.4特别严重级别(I级)事件处置

发现野生动物大量不明原因死亡,县相关部门立即与有关单位配合,采取和落实隔离、消毒、禁猎、禁销、禁运等措施,并立即上报上级林业主管部门。

省级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及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机构应会同专家和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技术人员迅速赶赴现场,研究分析,采样测定,尽早查明原因。

县相关部门和养殖单位应密切配合,立即采取和落实划分禁区等措施。

对已经确认野生动物疫情对象、突发人畜共患疫情的,要按照全省或全国的统一部署,迅速采取灭杀、掩埋等紧急处置方案,县相关部门和养殖单位应认真落实隔离、消毒、禁猎、禁销、禁运、划定警戒区域等措施,确保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生命安全。

5、保障措施

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总体以属地管理为主。

依据应急响应级别,县相关部门按相关应急处置要求,上下联动,协调开展。

为确保应急处置的顺利进行,必须落实以下保障措施:

5.1组织机构

县人民政府建立野生动物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协调小组。

应急处置工作协调小组由县人民政府分管副县长任组长,林业局局长任副组长,成员由林业局、财政局、农业农村局、卫生健康局、宣传部、市场监管局、公安局、交通运输局等部门相关负责人组成;专家咨询组,必要时聘请省野生动物突发事件应急处置专家咨询组。

5.2通信联系

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期间,林业局应有专人值班,保持电信畅通。

对突发事件,林业局应及时掌握疫源疫病发生动态,对紧急发生的疫情迅速做出反应,积极采取行动处理。

同时做好与农业农村局、出入境动物检疫、卫生健康局等部门的信息沟通,并与相关部门和单位保持通信联系,随时应急。

5.3应急队伍

林业局、农业农村局、卫生健康局、宣传部、市场监管局、公安局等有关部门和乡(镇)狩猎组织应健全和完善应急队伍,配置必要的医疗、摄像等应急装备,有计划地开展应急知识培训和演练,不断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5.4交通运输

应急处置期间,林业、交通、公安等部门应各司其职,保证应急处置工作的交通运输,车辆调度做到及时、优先、有序、保障。

5.5医疗卫生

对严重、特别严重事件涉及可能发生疫病传染的现场处置、现场办公等人员必须有医疗卫生专业人员的现场指导,严格按医疗卫生应急处置的有关规定和程序办事。

5.6资金物资

林业局要配置必要的消毒药品和隔离设施。

保护陆生野生动物造成农作物等财产损失或人身伤害,由县人民政府按有关规定给予适当补偿。

驯养繁殖单位(个人)的野生动物因技术、管理等原因造成的损害,由驯养繁殖单位(个人)自行承担。

林业局必须配置必要的预防和处置设备,做到有备无患;对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所需经费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突发公共事件财政应急保障专项预案的通知》精神予以落实。

5.7后期评估与善后处理

对突发事件实施应急预案结束后,林业局应会同发生地有关部门及时组织专家组和有关人员对防控措施及疫情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分析原因和应吸取的经验教训,提出改进意见措施,向野生动物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小组报告,并把相应资料存档。

5.8宣传与检查

加强公众野生动物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知识的宣传和教育,增强公众防范意识。

林业局应加强对野生动物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督导和检查,及时总结工作经验和教训。

6、责任与奖励

6.1奖励

对在野生动物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中贡献突出,需彰励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浙江省陆生野生动物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执行。

6.2责任追究

对知情不报或未及时采取措施,造成重大疫情发生或其他严重后果等情况的,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相关主管理部门或司法机关依法追究责任;对野生动物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中失职、渎职的有关国家工作人员按有关法律、法规和纪律的规定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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