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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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修订版)

一、总则

(一)编制目的

为切实做好我区饮用水水源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建立健全饮用水水源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机制,高效、有序地组织预警、控制和处置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提高政府应对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的能力,确保饮用水水源安全,维护社会稳定,保障公众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保护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特制定本预案。

(二)编制依据

法律、法规和规章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5.1);

2.《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2007.11);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18.1);

4.《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

5.《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环境保护部令第16号);

6.《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17号);

7.《突发环境事件调查处理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32号);

8.《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34号);

9.《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6号);

10《省水污染防治条例》(2020年修正);

11.《省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2020年修正);

标准规范和规范性文件

1.《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2014.12);

2.《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2006.1);

3.《国家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2006.1);

4.《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

5.《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监测技术规范》(HJ589-2010);

6.《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规范化建设环境保护技术要求》(HJ773-2015);

7.《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状况评估技术规范》(HJ774-2015);

8.《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风险分级方法》(HJ941-2018)

9.《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暂行办法》(环发〔2010〕113号);

10.《集中式地表饮用水水源地环境应急管理工作指南》(环办〔2011〕93号);

11.《集中式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指南(试行)》(环办〔2012〕50号);

12.《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指南(试行)》(环办〔2014〕34号);

13.《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环发〔2015〕4号);

14.《行政区域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推荐方法》(环办应急〔2018〕9号);

15.《省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2007);

16.《集中式地表水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编制指南(试行)》(2018.03)。

(三)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影响及可能影响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地表水水质安全的突发环境事件的预防和应急处置工作。

具体包括:

1.固定源突发环境事件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的排放污染物企业事业单位,生产、储存、运输、使用危险化学品的企业,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企业,以及尾矿库等固定源,因自然灾害、生产安全事故、违法排污等原因,导致水源地风险物质直接或间接排入水源保护区或其上游连接水体,造成水质污染的事件。

2.流动源突发环境事件:

在公路或水路运输过程中,由于交通事故等原因,导致油品、化学品或其他有毒有害物质进入水源保护区或其上游连接水体,造成水质污染的事件。

3.非点源突发环境事件:

一是暴雨冲刷畜禽养殖废物、农田或果园土壤,导致大量细菌、农药、化肥等随地表或地下径流进入水源保护区或其上游连接水体,造成水质污染的事件;二是闸坝调控等原因,导致坝前污水短期内集中排放造成水源保护区或其上游连接水体水质污染的事件。

4.水华灾害事件:

浮游藻类大量繁殖并聚集,使得水体色度发生变化、水体溶氧降低、藻类厌氧分解产生异味或毒性物质,导致水华灾害的事件。

(四)预案衔接

省、市已经出台了《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区编制印发了《区突发性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区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应急预案》《区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区交通运输局重特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预案》等应急预案,本预案与省市级预案以及其他预案中的有关要求相互衔接,与相关部门在组织指挥体系、适用的地域范围、预警分级、信息报告、应急保障等方面进行了相互衔接,同时本预案与区重点环境风险源企业的应急预案进行相关内容的衔接。

本预案主要考虑区辖区内发生饮用水水源地的突发环境应急预案,跨行政区域的影响及衔接请参考全市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五)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预防为主。

把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及安全放在首位,最大程度减少人员伤亡。

积极做好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治理监管工作,完善救援保障体系建设,加强演练,强化预防、预警工作。

2.统一领导,分级管理。

在区政府的统一领导下,针对饮用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的特点,实行分类管理,由相关部门各司其职。

3.强化责任,先期处置。

强化饮用水源管理部门主体责任,所在镇街(平台)应督促并指导饮用水源管理部门按照应急预案进行先期处置,控制事态、减轻后果,并报告区生态环境部门及相关主管部门。

4.部门联动,社会协同。

建立和完善部门联动机制及社会应急动员机制,充分发挥各部门职责作用,提高联防联控和快速反应能力,提高公众自救互救能力,共同应对突发环境事件。

5.科学处置,规范管理。

充分协调利用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监测机构、技术装备,鼓励开展环境应急有关科研工作,重视环境应急专家队伍建设,不断提高应急科技应用水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建立科学有效的应急机制,使应急管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

二、应急组织指挥体系

(一)应急处理组织机构

1.应急指挥领导机构

成立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由分管副区长任总指挥,区政府办公室分管副主任和生态环境分局、区交通运输局、区农业农村局、区卫生健康局主要负责人任副总指挥。

作为全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处置工作的领导小组机构,全面负责全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

指挥部主要职责:

负责全区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的组织、领导和协调工作;根据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的严重程度,决定是否启动本预案;决定污染事故等级并启动本预案;决定是否扩大应急;决定应急终止;研究决定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中的有关重大问题:

决定警戒、封闭受污染的区域,决定信息发布及发布等级,决定供水企业采取启用备用水源、减压供水、停水等措施,决定拦截、吸附、收集污染物、调节下泄流量以及重点污染企业停产、限产等措施;调度事发地有关单位的人员、车辆、物资等应急保障;指导监督协调区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指导监督协调区应急主管部门和区应急协管部门的应急处置工作;组织编制、修订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2.应急日常工作机构

应急领导小组下设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区应急办),设在生态环境分局,由生态环境分局主要负责人兼任办公室主任,具体负责日常工作。

全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负责突发环境事件的预防、处置工作。

3.成员单位及职责

成员单位:

区委宣传部、区应急管理局、生态环境分局、区发改局、区经信局、区住建局、区交通运输局、区农业农村局、区市场监管局、规划资源分局、区卫生健康局、区公安分局、区消防救援大队、区交警大队、区气象局、区城市管理局、区财政局、区民政局、区商务局、区文广旅游体育局、区人防办、区教育局、城投集团、环境集团、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所在镇街(平台)等单位分管领导。

主要职责:

提供和解决处置应急事故所需的人员、设备、车辆、物资等;统一协调,做好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处置的组织和技术准备;建立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技术组,提供科学决策意见,减少污染对水质危害,保护饮用水源安全和生态安全;建立健全我区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技术档案,组织监察和监测人员相关知识、技能的培训;负责与上下级的报告、指示和协调工作,统一对外发布环境污染事故所造成环境污染的信息(具体见附件1)。

(二)现场指挥机构

区政府根据需要成立现场指挥部,负责现场组织指挥工作。

参与现场处置的有关单位和人员要服从现场指挥部的统一指挥。

(三)应急工作组

应急领导小组下设污染处置组、应急监测组、医学救援组、应急保障组、新闻宣传组、社会稳定组(各工作组组成及主要职责见附件2)。

(四)专家组

环境应急专家组由大专院校、科研机构、企事业单位的专家组成,应涉及环境、监测、化工、生态、水利水文等专业领域,参与指导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为应急指挥部的决策提供技术支持。

环境应急专家组成员名单由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确定并动态更新。

(五)有关类别环境污染事件专业指挥机构

环境污染事件、生态破坏事件应急救援由生态环境分局负责组织协调。

渔业污染事件应急救援由区农业农村局负责组织协调。

内河船舶污染事件应急救援由区交通运输局负责组织协调。

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危险化学品泄漏事件应急救援由区应急管理局组织协调。

三、应急响应

(一)预警

1.预警分级及启动条件

根据收集到的信息对突发饮用水源污染事件进行研判,对可以预警的突发饮用水源污染事件,要及时发布预警信息。

按照事件可能性大小、紧急程度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将突发饮用水源污染事件预警级别由低到高分为一般(Ⅳ级)、较重(Ⅲ级)、严重(Ⅱ级)和特别严重(Ⅰ级)四级,依次用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表示。

收集到的有关信息证明突发环境事件即将发生或者发生的可能性增大时,按照相关应急预案执行。

特别重大环境事件(I级)。

凡符合下列情景之一,为特别重大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0人以上死亡或100人以上中毒或重伤的;

(2)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5万人以上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设区的市级以上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①由于突发环境污染事件、突发危险化学品环境事件及特殊水文条件等人为和自然原因造成饮用水源的水质严重超标(《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中关于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地相关标准),导致设区的市级以上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②饮用水源地发现水源性致病病原体,且该病原体具有高致病性,导致设区的市级以上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③饮用水源地藻类大规模暴发,产生毒素,毒性很强,导致设区的市级以上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重大环境事件(Ⅱ级)。

凡符合下列情景之一,为重大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2)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区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①由于突发环境污染事件、突发危险化学品污染事件及特殊水文条件等人为和自然原因造成饮用水源的水质超标(《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中关于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地相关标准),导致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②饮用水源发现水源性致病病原体,且该病原体具有低致病性,导致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③饮用水源地藻类大规模暴发,产生毒素,且毒性较弱,导致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5)造成跨省级行政区域影响的突发环境事件。

较大环境事件(Ⅲ级)。

凡符合下列情景之一,为较大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2)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5000人以上1万人以下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国家重点保护的动植物物种受到破坏的;

(5)因环境污染造成镇街(平台)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6)造成跨设区的市级行政区域影响的突发环境事件。

一般环境事件(Ⅳ级)。

凡符合下列情景之一,为一般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2)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5000人以下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下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跨行政区域纠纷,引起一般性群体影响的;

(5)对环境造成一定影响,尚未达到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级别的。

上述分级标准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2.预警发布及调整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响应坚持属地为主的原则,各镇街(平台)按照有关规定全面负责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生态环境分局及其他相关部门应根据情况对镇街(平台)应急处置工作给予协调支援。

按照突发环境事件的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响应分为一般(Ⅳ级响应)、较大(Ⅲ级响应)、重大(Ⅱ级响应)和特别重大(Ⅰ级响应)。

预警发布的流程及其他事宜按照《市突发公共事件预警信息发布实施办法(试行)》规定执行。

一般(Ⅳ级)预警信息经区应急办核实后,由区政府发布预警;较大(Ⅲ级)、重大(Ⅱ级)、特别重大(Ⅰ级)预警信息经区应急办初步确认后,及时报告区政府,并按照规定上报上级政府,较大(Ⅲ级)预警由市政府负责发布,重大(Ⅱ级)和特别重大(Ⅰ级)由省政府发布。

预警应及时通过国家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平台(http:

//

预警信息发布后,根据事态发展、采取措施的效果,适时调整预警级别并重新发布。

3.预警行动

在明确发布预警信息后,应马上调动应急处理组织,开展应急响应工作,实施预警行动。

行动包括:

(1)下达启动水源地应急预案的命令;

(2)通知现场应急指挥部中的有关单位和人员做好应急准备,进入待命状态,必要时到达现场开展相关工作;

(3)通知水源地对应的供水单位进入待命状态,做好停止取水、深度处理、低压供水或启动备用水源等准备;

(4)加强信息监控,核实突发环境事件污染来源、进入水体的污染物种类和总量、污染扩散范围等信息;

(5)开展应急监测或做好应急监测准备;

(6)做好事件信息上报和通报;

(7)调集所需应急物资和设备,做好应急保障;

(8)在危险区域设置提示或警告标志;

(9)必要时,及时通过媒体向公众发布信息;

(10)加强舆情监测、引导和应对工作。

4.预警解除

有事实证明不可能发生突发饮用水源污染事件或者危险已经确认解除的,发布预警的政府应当立即宣布解除预警,终止预警期,并解除相关措施。

(二)信息报告与通报

1.信息报告

为切实做好区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确保饮用水水源地安全,维护社会稳定,区环境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按照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的原则,根据各自职责,收集国家、省、市和区发生突发饮用水源污染事件的信息,包括对发生在富阳区、市区境内有可能对区的饮用水源造成影响的事件信息。

生态环境分局负责突发饮用水源污染事件中饮用水源的水质监测数据等信息的接收、报告、处理、统计分析和信息监控工作。

通过对湘湖藻密度变化情况的监测,做好水华事件统计分析和信息监控工作。

区应急管理局负责由安全生产事件引发的突发饮用水源污染事件的信息接收、报告、处理、统计分析和信息监控工作。

区交通运输局负责由交通安全事件引发的突发饮用水源污染事件信息接收、报告、处理、统计分析和信息监控工作。

区卫生健康局负责由水源性致病病原体引发的突发饮用水源污染事件的信息接收、报告、处理、统计分析和信息监控工作。

区农业农村局负责饮用水源地出现死亡畜禽等信息的接收、报告、处理、统计分析和信息监控工作。

负责饮用水源地水位、流速、流量等水文信息以及出现大面积死鱼等信息的接收、报告、处理、统计分析和信息监测工作。

区气象局负责风向、风速、降水量等气象信息接收、报告、处理、统计分析和信息监控工作。

相关职能部门对突发饮用水源污染事件预警信息经核实后,及时通报生态环境分局;对较大以上的突发饮用水源污染事件预警信息经核实后,及时上报区政府。

2.预防工作

(1)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落实环境安全主体责任,定期排查环境安全隐患,开展环境风险评估,健全环境风险防控措施,按照有关规定编制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报备。

当出现可能导致突发饮用水源环境事件的情况时,应立即报告生态环境分局及相关部门。

(2)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开展突发饮用水源环境事件的预防工作。

①生态环境分局:

加强污染源日常监管。

负责掌握饮用水源周边的污染源分布、污染物种类和排放量等情况,建立污染源动态信息库。

开展重点污染源、危险源的动态风险评估。

督促有关企事业单位制定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完善突发环境事件防范设施和装备。

加强日常监测,提升监测技术力量及水平,增加湘湖富营养化分析和湘湖水华爆发监测项目、设备以及做好水华灾害风险评估。

②区应急管理局:

加强危险源日常监管。

负责掌握饮用水源周边的危险源分布、危险化学物质种类和存储数量等情况,建立危险源动态信息库。

③区交通运输局:

加强流动危险源的日常监管。

负责掌握流动危险源的动态信息,建立流动危险源动态信息库。

④区卫生健康局:

加强水源性致病病原体的预防监控工作。

⑤区农业农村局:

加强死亡畜禽的安全处置管理工作;加强对流域枯水期的预测预报工作。

⑥区气象局:

加强降水量的预测预报工作。

区环境应急成员单位要将可能导致饮用水源安全出现问题的异常信息及时报至生态环境分局,确保提前采取预防措施。

3.信息通报

对经核实的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接报的有关部门应向区政府和有关部门通报。

通报的部门至少应包括生态环境分局、区住建局、区卫生健康局、区农业农村局、区应急管理局、环境集团、城投集团等;根据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的类型和情景,还应通报区交通运输局(遇火灾爆炸、道路运输事故)等部门。

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已经或可能影响相邻行政区域的,区政府办公室及有关部门应及时通报相邻区域同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

(1)初报。

从发现事件后起1小时内上报,重要紧急情况应在半小时内上报;可采用电话等形式口头上报,但应及时补充书面报告。

初报主要内容包括:

突发污染事件的发生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事件起因和性质、基本过程、主要污染物和数量、监测数据、人员受害情况、饮用水水源地受影响情况、事件发展趋势、处置情况、拟采取的措施以及下一步工作建议等初步情况,并提供可能受到突发饮用水源环境事件影响的环境敏感点分布示意图。

(2)续报应在初报的基础上,报告事件及有关处置措施的进展情况。

(3)处理结果报告应在初报、续报的基础上,报告突发环境事件的处置措施、过程和结果等详细情况。

应采用传真、网络、邮寄或面呈等方式书面报告,情况紧急时,可通过电话报告,但应及时补充书面报告。

书面报告应说明突发环境事件报告单位、报告签发人、联系人及联系电话等内容,并尽可能提供地图、图片以及有关的多媒体资料。

4.信息报告流程

(1)对初步认定为一般(Ⅳ级)或者较大(Ⅲ级)突发饮用水源环境事件的,生态环境分局应当在4小时内向区政府和市生态环境局报告。

(2)对初步认定为重大(Ⅱ级)或者特别重大(Ⅰ级)突发饮用水源环境事件的,生态环境分局应当在2小时内向区政府、市生态环境局和省生态环境厅报告。

(3)突发饮用水源环境事件处置过程中事件级别发生变化的,应当按照变化后的级别报告信息。

(4)发生一时无法判明等级的突发饮用水源环境事件,生态环境分局和区政府应当按照重大(Ⅱ级)或者特别重大(Ⅰ级)突发饮用水源环境事件的报告程序上报。

(5)突发饮用水源环境事件已经或者可能涉及相邻行政区域的,生态环境分局应当及时通报相邻区域同级生态环境部门,并向区政府办公室提出向相邻区域人民政府通报的建议,同时上报市政府。

(三)事态研判

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接到信息报告的生态环境分局、相关部门及相关镇街(平台)对突发环境事件等级进行分析研判:

立即核实信息的真实性;进一步收集信息,必要时通报有关部门共同开展信息收集工作;将有关信息报告区政府。

接到信息报告后,区人民政府应立即组织有关部门及应急专家进行会商,研判水质变化趋势,若判断可能对水源地水质造成影响,应立即成立现场应急指挥部。

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在辖区的职责范围内指导处置工作,及时切断风险源,防止风险进一步扩散。

同时,及时向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和上一级机构报告,以便采取相应的应急措施。

(四)应急监测

1.启动应急监测程序

事件处置初期,实施应急监测的部门应按照现场应急指挥部命令,根据现场实际情况制定监测方案、设置监测点位(断面)、确定监测频次、组织开展监测、形成监测报告,第一时间向现场应急指挥部报告监测结果和污染浓度变化态势图,并安排人员对突发环境事件监测情况进行全过程记录。

事件处置中期,应根据事态发展,如上游来水量、应急处置措施效果等情况,适时调整监测点位(断面)和监测频次。

事件处置末期,应按照现场应急指挥部命令,停止应急监测,并向现场应急指挥部提交应急监测总结报告。

为能及时判断突发环境事件的污染范围和影响程度,有效处置并控制事态的蔓延,针对饮用水源地的保护,生态环境分局应结合实际配备相应的应急监测技术力量及应急物资,可配备以下推荐技术及物资(见表1)。

表1饮用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监测物资

超标项目

推荐技术、物资

浊度

快速砂滤池、絮凝、沉淀、过滤,浊度仪

色度

快速砂滤池、絮凝;活性炭吸附;

化学氧化预处理:

臭氧、氯、高锰酸钾、二氧化氯;色度仪

嗅味

化学氧化预处理:

臭氧、氯、高锰酸钾、二氧化氯、活性炭

氟化物

吸附法:

氧化铝、磷酸二钙;

混凝沉淀法:

硫酸铝、聚合氯化铝;离子交换法;电渗析法

氨氮

化学氧化预处理:

氯、高锰酸钾;

深度处理:

臭氧-生物活性碳

铁、锰

锰砂;

化学氧化预处理:

氯、高锰酸钾;

深度处理:

臭氧-生物活性碳

挥发性有机物

生物活性炭吸附

三氯甲烷和腐殖酸

前驱物的去除:

强化混凝、粒状活性炭、生物活性炭;

氯化副产物的去除:

粒状活性炭

有机化合物

生物活性碳、膜处理

细菌和病毒

过滤(部分去除);消毒处理:

氯、二氧化氯、臭氧、膜处理、紫外消毒

油性物质

多功能红外分光测油仪

汞、铬等部分重金属(应急状态)

氧化法:

高锰酸钾;

生物活性碳吸附(部分去除)

藻类及藻毒素

化学氧化预处理:

除藻剂法、高锰酸钾、氯;微滤法;气浮法;臭氧氧化法

2.制定应急监测方案

应急监测方案应包括依据的技术规范、实施人员、布点原则、采样频次和注意事项、监测结果记录和报告方式等。

应急监测重点是抓住污染带前锋、峰值位置和浓度变化,对污染带移动过程形成动态监控。

当污染来源不明时,应先通过应急监测确定特征污染物成份,再进行污染源排查和先期处置。

(1)监测范围。

应尽量涵盖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的污染范围,并包括事件可能影响区域和污染物本底浓度的监测区域。

(2)监测布点和频次。

以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地点为中心或源头,结合水文和气象条件,在其扩散方向及可能受到影响的水源地位置合理布点,必要时在事故影响区域内水源取水口、农灌区取水口处设置监测点位(断面)。

应采取不同点位(断面)相同间隔时间(一般为1小时)同步采样监测方式,动态监控污染带移动过程。

①针对固定源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固定源排放口附近水域、下游水源地附近水域进行加密跟踪监测。

②针对流动源、非点源突发环境事件,应对事发区域下游水域、下游水源地附近进行加密跟踪监测。

(3)现场采样。

应制定采样计划和准备采样器材。

采样量应同时满足快速监测、实验室监测和留样的需要。

采样频次应考虑污染程度和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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