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雷电灾害应急预案 (2).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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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雷电灾害应急预案 (2).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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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雷电灾害应急预案 (2).docx

区雷电灾害应急预案

目  录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与工作原则

1.2  制定依据

1.3  雷电灾害应急和等级划分

2 组织指挥机构及职责

2.1 应急指挥机构和职责

2.2  工作机构和职责

2.3 成员单位职责

3 监测预警和预警响应

3.1 监测预警

3.2 预警发布

3.3 预警响应

4  雷电灾害事件应急响应

4.1 信息报告

4.2 先期处置

4.3IV级应急响应

4.4 Ⅲ级及以上应急响应

4.5 响应结束

4.6信息发布和通报

5 后期处置

5.1 善后处理

5.2  调查、鉴定与评估

5.3  建档归档

6 应急保障

6.1  通信与装备保障

6.2  应急支援与实施保障

6.3  技术储备与保障

6.4 应急经费保障

7 宣传培训和演练

7.1 雷电应急宣传

7.2 预案培训

7.3 应急演练

8监督检查

8.1 加强监督检查

8.2 责任与惩罚

9 附则

9.1 预案修订………………………………………………………………………

9.2预案实施时间…………………………………………………………………………

附件1  雷电预警信号标准及防御指南

附件2  区雷电灾害应急处置流程图

 

1  总 则

1.1编制目的与工作原则

为避免和减轻雷电灾害,保证雷电灾害应急处置工作高效、有序进行,最大限度地减轻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维护公共安全和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省雷电灾害防御和应急办法》《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区实际,特制定本预案,并实行下列原则:

(1)雷电灾害应急处置工作坚持以人为本、科学防御、部门联动、社会参与的原则。

(2)在区政府统一领导下,坚持归口管理、分工协作,共同做好雷电灾害应急处置工作。

(3)雷电灾害应急救援工作坚持防灾与救灾并举、预防为主的原则,做好灾前预警、灾中应急、灾后恢复重建工作。

1.2  制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

(2)《气象灾害防御条例》;

(3)《防雷减灾管理办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雷电灾害应急处置规范》;

(5)《省气象条例》;

(6)《省雷电灾害防御和应急办法》;

(7)《雷电灾害调查技术规范》;

(8)《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

(9)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

1.3  雷电灾害应急和等级划分

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雷电灾害应急处置规范》,按照雷电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或直接经济损失程度,将雷电灾害应急响应等级分为特别重大(I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一般(Ⅳ级)四个等级。

Ⅰ级(特别重大):

因雷击造成4人及以上身亡,或3人身亡,并有5人及以上受伤,或者无人员身亡,但有10人及以上人员受伤,或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及以上的雷电灾害事故。

Ⅱ级(重大):

因雷击造成2-3人身亡,或1人身亡,并有4人及以上受伤,或者无人员身亡,但有5-9人受伤,或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雷电灾害事故。

Ⅲ级(较大):

因雷击造成1人身亡,或者无人员身亡,但有2-4人受伤,或直接经济损失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雷电灾害事故。

Ⅳ级(一般):

因雷击造成1人受伤,或直接经济损失20万元以下的雷电灾害事故。

2  组织指挥机构及职责

2.1应急指挥机构和职责

雷电灾害防御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负责组织、指挥和协调全区防御雷电灾害和抢险救灾等应急工作。

区委宣传部、区人武部、区应急办、区气象局、区安监局、公安分局、区住建局、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城市管理局)、区供电有限公司、区卫计局、区农林局、区交通运输局、区财政局、区民政局、区质监局、区经信局、区风景旅游管理局、区教育局、区文广新局、区体育局、消防大队、武警中队、市交警直属二大队、椒江海事处办事处、区传媒集团、电信分局、中国移动分公司、中国联通分公司、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等单位为成员单位。

区人民政府分管领导任雷电灾害防御指挥部总指挥,区府办联系气象工作副主任、区气象局局长担任副总指挥。

指挥部职责:

(1)负责全区雷电灾害防御和应急处置工作,指挥和协调有关部门、其他组织和个人共同做好雷电灾害防御和应急处置工作;

(2)组织实施雷电灾害防御和应急处置预案;

(3)决定雷电灾害应急预案的启动和结束;

(4)决定雷电灾害应急重大事项;

(5)执行上级主管部门和区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关于雷电灾害应急处置的任务。

2.2  工作机构和职责

指挥机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雷电应急办),设在区气象局,负责全区雷电灾害防御和应急管理的日常工作。

雷电应急办职责:

(1)落实指挥机构的重大决定,督促、检查各部门雷电灾害应急准备工作;

(2)为指挥机构启动和结束雷电灾害应急预案、组织实施防雷减灾工作提供决策依据和建议;

(3)负责强雷暴天气的监测,预报、预警的发布,并及时有效地提供气象信息;

(4)负责雷电环境的风险评估,雷电灾害现场情况、背景情况的勘察、取证、鉴定、评估、结论和上报工作;

(5)牵头开展区级雷电灾害应急预案修订和演练工作;

(6)完成指挥机构交办的其他工作。

2.3成员单位职责

指挥部各成员单位除了按照自身职责做好各类人员、设施安全管理工作以外,也应根据行业特点做好雷电灾害相关预防工作:

(1)根据区雷电灾害应急指挥部指令开展预警和应急响应;

(2)加强雷电监测预报的应用;

(3)制订落实部门(单位)雷电灾害应急预案;

(4)做好公众防雷知识教育、宣传;

(5)组织开展本部门(单位)、管辖范围内的预防、处置雷电灾害事故的应急演练;

(6)做好其他各项应急准备工作。

3  监测预警和预警响应

3.1监测预警

在区政府的领导下,区气象局负责实施雷电灾害预警系统和雷电探测系统基础设施建设工作,加强重点区域雷电探测系统的加密建设,着力构建雷电监测预警平台,保证雷电灾害应急处置工作顺利进行。

(1)建立和完善以雷电定位、雷暴天气监测、分析处理、信息传输和灾害信息综合处理为主体的雷电灾害预警系统,提高雷电灾害预警能力。

(2)建立雷电灾害信息综合收集评估系统,为政府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3)建立和完善气象防灾减灾综合信息平台,实现雷电灾害信息资源共享。

3.2预警发布

区气象台根据雷电的发生、发展、移动等情况,及时发布雷电灾害预警信号,预警信号的发布按省人民政府办公厅《省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规定》(浙政办发〔2018〕12号)和省气象局《省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业务规定》(浙气函〔2017〕95号)实施。

预警信号分Ⅲ级(较重)、Ⅱ级(严重)、Ⅰ级(特别严重),三色预警,分别用黄色、橙色、红色标识(《雷电预警信号及防御指南》见附件1)。

通过雷电预警平台及时向雷电应急相关部门成员和防雷重点单位发布雷电预警信息。

充分利用各类公共媒体和信息传播资源,多手段、多渠道地将雷电灾害预警信息及时有效传递给公众,提高雷电灾害预警信息覆盖面、有效性和时效性。

  

3.3预警响应

3.3.1 Ⅲ级预警响应

区气象台发布雷电黄色预警信号,可能影响本辖区或影响程度一般,启动Ⅲ级预警响应。

(1)气象部门:

进入值班状态,做好雷电监测预报预警工作,提高信息报告和信息发布频次。

(2)电力部门、各通信运营商:

加强电力、通信运行状况监控,加强对重要目标的巡查,做好应急准备,保障雷电灾害应急处置电力供应。

(3)教育部门:

通知各学校加强雷电预防预警工作,根据天气情况暂停户外教学活动。

(4)安监、公安、住建、经信、质监等部门:

加强安全监管,落实好危化品企业、易爆品生产、储存单位等重点单位的雷电灾害防御工作,通知各建筑施工、通信企业、游乐设施经营单位等加强雷电预防预警工作,必要时停止高空户外危险作业,做好雷电灾害应急准备工作。

(5)交通、行政执法、交警、海事等部门:

加强对雷电影响公路、城市道路路况、水陆交通情况的监控,加强道路巡逻,做好交通秩序维护工作,加强车站客运车辆的调度指挥,维护城市交通安全顺畅运行。

(6)旅游、文化、体育等部门:

加强雷电灾害预警预防工作,必要时停止户外比赛、活动、旅游项目,并做好群众解释、疏散工作。

(7)农林部门:

做好雷电灾害预警信息的转发工作,指导开展雷电灾害防御,加强护林监控,密切关注雷电灾害引发森林火灾等情况。

(8)宣传部门、传媒集团:

通过广播、电视、新媒体网络等方式向公众发布信息,提高公众自我防护意识。

(9)各乡镇(街道)、相关部门(单位)组织做好辖区内人员密集场所和重点单位的雷电灾害防御工作,做好防雷击、大风、短时暴雨准备工作。

3.3.2 Ⅱ级预警响应

区气象台发布雷电橙色预警信号,影响我区程度较重,启动Ⅱ级预警响应。

(1)各成员单位:

加强值班力量,并保持通信畅通,做好应急救援队伍、装备准备。

(2)气象部门:

密切关注雷电情况变化,加强对雷电的监测预报预警,开展雷电气象灾害风险研判和风险评估,提高信息报告和信息发布频次。

(3)电力部门、各通信运营商:

加强电力、通信运行状况监控,加强对重要目标的巡查,做好大面积电力、通信故障抢修准备和应急供电、通信保障,在保障人员安全的情况下,及时做好电力、通信故障抢修工作。

(4)教育部门:

加强教育系统雷电天气安全监管,中小学和幼托机构一律停止室外体育课及户外活动。

(5)交通、行政执法、交警、海事等部门:

加强对雷电影响公路、城市道路路况、水陆交通情况的监控,必要时实施临时交通管制,加强积水路段、临时关闭道路周边等相关节点的交通疏导和组织,保障人员安全和交通秩序。

加强对车站客运的调度指挥,做好停运车辆旅客疏导、安置工作。

(6)旅游、文化、体育等部门:

加强雷电灾害预警信息转发,停止户外比赛、活动、旅游项目,并做好群众解释、疏散工作。

(7)住建、经信、安监、交通、公安、质监等部门:

落实好危化品企业、易爆品生产储存单位、特种设备使用经营单位等重点单位的雷电灾害防御工作,落实各管辖范围内相关生产、经营和施工单位在已受或将受雷雨天气影响的区域立即停止户外施工、作业。

( 8)农林部门:

加强雷电灾害预警信息转发和安全提示,指导做好雷电灾害防御工作,进一步加强护林监控,密切关注雷电灾害引发的森林火灾等情况。

(9)宣传部门、传媒集团:

通过广播、电视、新媒体、网络等方式多渠道、高频次地向公众发布信息,提高公众自我防护意识。

(10)人武、消防、武警等单位:

按照相关规定进入应急状态,做好消防灭火和紧急事态应急救援准备。

(11)各乡镇(街道)、相关部门(单位)做好辖区内雷电灾害防御工作,落实防雷击、大风、短时暴雨应急措施,多覆盖、高频次地转发、播报雷电灾害预警信息,提示公众减少雷雨天气出行,落实户外人员躲入有防雷设施的建筑物内避险;加强人群密集场所、重点单位的安全监控,做好滞留人员的疏导和安置工作。

3.3.3 Ⅰ级预警响应

区气象台发布雷电红色预警信号,严重影响我区,启动Ⅰ级预警响应。

(1)各成员单位:

加强24小时值班,并保持通信畅通,应急救援队伍随时待命,落实各相关单位停止一切户外作业。

(2)气象部门:

密切关注雷电情况变化,加强对雷电的监测预报预警,开展雷电气象灾害风险研判和风险评估,提高信息报告和信息发布频次。

(3)交通、行政执法、交警、海事等部门:

加强路况和客运情况的安全监测,必要时实施临时交通管制。

加强积水路段、临时关闭道路周边等节点的交通疏导和组织。

在保障人员安全的情况下加强道路交通秩序维护,加强对码头、水上交通情况的监控,停止船舶运行。

做好停运车辆旅客疏导和安置工作。

(4)教育部门:

加强对教育系统雷电灾害安全监管,视情采取停课措施,并做好安全提示和在校师生的人身安全保障工作。

(5)电力部门、各通信运营商:

停止户外施工,人员就近躲入有避雷设施的房屋,雷电灾害结束后迅速组织抢修遭受损坏的供电设施、通信设施。

(6)旅游、文化、体育等部门:

加强雷电灾害预警信息转发,立即停止户外比赛、活动、旅游项目,并做好群众解释、疏散工作,人员就近躲入有防雷设施的建筑物内。

(7)住建、经信、安监、公安、质监等部门:

落实管辖范围内各相关单位立即停止户外施工、作业,人员就近躲入有防雷设施的建筑物内。

(8)农林部门:

加强雷电灾害预警信息转发和安全提示,提示农民停止户外作业,人员躲入有防雷设施的建筑物内,加强护林监控,密切关注雷电灾害引发的森林火灾等情况。

(9)宣传部门、传媒集团:

通过广播、电视、新媒体、网络等方式多渠道、高频次向公众发布信息,提示群众不要外出,提高公众自我防护意识。

(10)人武、消防、武警等单位:

按照相关规定进入紧急应急状态,应急救援队伍随时待命。

(11)各乡镇(街道)、各相关部门(单位)做好雷电灾害处置准备工作,做好防雷击、大风、短时暴雨应急和抢险工作,注意防范短时强降水可能引发的山洪、滑坡、泥石流、城市内涝等灾害。

多覆盖、高频次地转发、播报雷电灾害预警信息,提示公众不要外出,落实人员及时到有防雷设施的建筑物内避险,做好公共场所滞留人员的疏导和安置工作。

4  雷电灾害事件应急响应

4.1 信息报告

有关部门按职责收集和提供雷电灾害概况、人员伤亡情况、灾害损失以及先期处置措施等情况,及时向雷电应急办报告。

根据雷电灾害发生的等级,由区雷电应急办报告指挥部领导,并按照有关规定逐级向上报告。

4.2先期处置

雷击灾害发生后,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有关部门和责任单位应及时、主动、有效地进行处置,控制事态,并将雷灾和有关先期处置情况按规定上报雷电应急办。

区雷电应急指挥部根据雷电灾害发生的等级,启动相应的应急响应程序。

4.3 IV级应急响应

(1)区雷电应急办在保障人员安全的情况下,组织有关人员赶赴现场查勘灾情,调查事故情况,同时密切关注雷电情况变化,加强对雷电的监测预警,做好雷电气象灾害风险研判,提出抢险救灾方案,协调各部门力量和物资,投入到抢险救援中来。

(2)区卫计局全力做好伤员医疗急救工作,并根据需要,做好灾后防疫工作。

(3)发生由雷电引发的爆炸、火灾时,消防大队迅速进行救灾灭火,如为危化物品受雷击爆炸时,同时启动《台州市区化学事故应急预案》。

(4)因雷电引起的山火,区农林局马上派出专业森林消防队伍予以扑救,区人武部、武警中队,当地乡镇(街道)应急队伍协同配合,全力扑灭山火,保障人员安全。

(5)公安分局迅速调派紧急处置队伍,做好事故发生地周边的秩序维护、人员疏散工作,确保人员安全,社会稳定有序。

(6)市交警直属二大队做好事发地周边的交通秩序维护工作,保障道路交通安全。

(7)因雷电引起的倒房、危房,区住建局应急队伍开展抢险救援和危房鉴定,提出应急处置意见,协助人员撤离,确保群众人身安全。

(8)因雷电引发的市政设施、园林绿化等安全隐患,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应急队伍开展抢险救援,有必要的情况下,配合公安、交警、当地乡镇(街道)等单位做好受威胁群众疏散工作,确保周边群众人身安全。

(9)因雷电引发的特种设备事故及安全隐患,区质监局应急队伍开展抢险救援,提出应急处置意见,协助人员撤离,确保群众人身安全。

(10)区委宣传部加强与雷电应急办联系,密切监控网络舆情,根据雷电应急办指令,及时向社会公布雷电灾害监测、灾情和救援情况等信息,保障舆情平稳。

区传媒集团积极配合做好信息发布工作。

(12)区民政局落实应急疏散安置点,协同乡镇(街道)做好灾民的转移安置工作,及时了解、汇总灾情,会同财政部门共同做好救灾救助工作。

(13)区雷电灾害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落实联络人,开展信息报送、应急联动指令传达和灾情汇工作。

(14)当地乡镇(街道)及时做好灾害点周边受威胁群众的人员疏散和转移安置工作,确保群众人身安全和社会稳定。

4.4Ⅲ级及以上应急响应

  Ⅲ级及以上雷电灾害发生后,除了启动IV级应急响应所有措施外,同时落实各成员单位值班制度。

并根据规定报告上级雷电灾害应急指挥机构,移交应急处置指挥权,全力配合做好相关应急抢险救援工作。

4.5响应结束

  雷电天气影响结束后,区气象台及时解除雷电预警信号。

因雷电灾害应急处置完成,灾害带来的影响得到有效控制后,由启动相应应急响应的雷电应急办提出建议,报同级指挥机构同意,雷电灾害应急响应结束。

4.6信息发布和通报

气象灾害的信息发布应当及时、准确、客观、全面,灾情信息由有关部门按规定发布,必要时由雷电应急办联合宣传部门发布气象灾害综合信息。

信息发布内容主要包括气象灾害种类、灾情发展及其次生、衍生灾害的监测和预警,因灾伤亡人数、经济损失、救援情况等。

信息发布形式主要包括接受记者采访、提供新闻稿、组织报道、举行新闻发布会等。

媒体向社会公众发布雷电灾害信息,必须使用区雷电应急办统一发布的信息。

5  后期处置

5.1善后处理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相关部门应当在对受灾情况、恢复重建能力及可利用资源评估后,制定灾后重建和恢复生活、生产的计划,进行恢复重建。

5.2  调查、鉴定与评估

5.2.1区气象局负责会同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进行雷电灾害调查、鉴定、评估。

5.2.2雷电灾害调查、鉴定、评估结果及时上报区政府和上级气象主管部门。

5.2.3雷电灾害调查、鉴定、评估结果可作为雷电灾害救助、赔偿的依据之一。

5.3  建档归档

区雷电应急办建立雷电灾害应急专项档案,归档备查。

6  应急保障

6.1  通信与装备保障

6.1.1区雷电应急办充分利用和发挥现有的通信网络,建立跨部门、跨地区,有线和无线、地面和卫星等多种方式相结合、稳定可靠的气象信息通信系统,第一时间内开展应急通信保障工作,确保应急指挥等处置工作通信畅通。

6.1.2区气象局根据需要,在抢险救灾现场建立移动式气象监测站或现场气象服务保障系统,为防雷减灾工作提供气象保障。

6.2  应急支援与实施保障

6.2.1加强农村防雷装置建设和维护,完善农村公共场所的防雷设施;积极引导农民建设防雷装置;开展形式多样的科普宣传,普及农村防雷知识。

6.2.2指挥机构负责组建和管理雷电灾害专业抢险救援队伍。

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要求,组建好好雷电灾害的抢险救援队伍,落实相关救援设施。

6.3  技术储备与保障

6.3.1区雷电应急办应当建立雷电灾害应急专家咨询机制,成立由天气预报专家、防雷技术骨干组成的专家咨询小组,为雷电灾害应急处置工作提供技术支持。

6.3.2依托相应的气象业务机构,建立相关的雷电灾害应急技术支持系统。

区气象局组织相关机构和单位开展雷击风险评估工作和雷电灾害预警预测、应急处置技术研究,做好雷电灾害应急技术储备。

6.4 应急经费保障

将雷电灾害应急准备和救援工作所需专项经费列入财政预算,用于专业队伍建设、宣传培训演练、装备器材工具购置、应急预案和预防体系研究以及事故调查等。

应急费用使用根据有关规定执行。

7 宣传培训和演练  

7.1 雷电应急宣传

区雷电应急办应当充分利用广播、电视、互联网、报纸等各种媒体,加大对雷电灾害应急处置工作的宣传。

7.2预案培训

 区雷电应急办应组织雷电灾害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相关工作人员开展预案培训,并指导各成员单位制定、实施本单位的雷电应急预案。

各有关应急机构负责开展应急救援队伍的专业培训,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7.3应急演练  

根据省相关规定,每3年至少组织1次雷电灾害应急演练,提高应急处置能力,进一步完善应急预案。

8监督检查

8.1加强监督检查

指挥部应当加强对雷电灾害应急预案执行情况的监督和检查,保证各项应急措施及时到位。

对执行不力的部门和单位,责令改正,情况严重的予以通报批评。

8.2责任与惩罚

因玩忽职守,或拒不履行本预案规定的应急处置职责,或拒不配合、阻碍、干涉灾害应急工作,致使国家利益和人民生命财产遭受重特大损失的,由本级政府或者上级政府有关部门责令其改正,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9  附则

9.1 预案修订

本预案由区气象局牵头制定,报区政府批准后实施。

根据形势发展和应急机制的变化,及时更新、修订和完善,原则上每3年修订1次。

9.2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

1.雷电预警信号标准及防御指南

2.区雷电灾害应急处置流程图

附件1:

雷电预警信号标准及防御指南

信号图标

信号含义

防御指南

 

受强对流天气影响,将出现或实况已达以下条件之一并将持续,可能或已造成较大影响:

1.6小时内,将发生较强雷电活动;

2.6小时内,将发生雷电活动,并伴有8级以上阵风,或小时雨强大于等于20毫米的短时强降水。

1.政府及相关部门做好防雷击、大风、短时暴雨准备工作;

2.密切关注天气,尽量避免户外活动。

 

受强对流天气影响,将出现或实况已达以下条件之一并将持续,可能或已造成较严重影响:

1.2小时内,将发生强烈雷电活动;

2.2小时内,将发生较强雷电活动,并伴有10级以上阵风,或小时雨强大于等于40毫米的短时强降水。

1.政府及相关部门落实防雷击、大风、短时暴雨应急措施;

2.人员留在室内,并关好门窗;

3.户外人员躲入有防雷设施的建筑物内;

4.切断危险电源,不要在树下、电杆下、塔吊下避雨;

5.在空旷场地不要打伞,不要使用手机,不要把金属杆物扛在肩上;

6.公安交警部门应当根据路况采取相应交通管制措施,在严重积水路段实行交通引导或分流。

 

受强对流天气影响,将出现或实况已达以下条件之一并将持续,可能或已造成严重影响:

1.2小时内,将发生强烈雷电活动,并伴有12级以上阵风;

2.2小时内,将发生强烈雷电活动,并伴有小时雨强大于等于60毫米的短时强降水。

 

1.政府及相关部门做好防雷击、大风、短时暴雨应急和抢险工作;

2.人员躲入有防雷设施的建筑物内,并关好门窗;

3.不要在树下、电杆下、塔吊下避雨,切勿接触天线、水管、铁丝网、金属门窗、建筑物外墙,远离电线等带电设备和其他类似金属装置;

4.不要使用无防雷装置或者防雷装置不完备的电器、电话机等;

5.在空旷场地不要打伞,不要使用手机,不要把金属杆物扛在肩上;

6.注意防范短时强降水可能引发的山洪、滑坡、泥石流以及城市内涝等灾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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