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示范文本).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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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示范文本).docx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示范文本)

项目名称:

项目地址:

委托方:

受托方:

签订日期:

使用说明

1.本示范文本供物业项目建设单位与其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时参考使用。

2.经建设单位与物业服务企业双方同意,可根据本物业管理区域的具体情况对示范文本的条款内容进行选择、增补;如需对示范文本的条款内容进行修改、删减的,应当说明理由,并报项目所在物业主管部门审核;涉及选择性条款的选项内容排序无先后。

3.物业服务企业应在合同签订之日起15日内,将本物业服务合同、服务内容、服务成本及收费标准报价格主管部门和项目所在地区县物业主管部门备案。

4.建设单位与物业买受人签订的买卖合同应当包含本合同约定的内容。

5.建设单位应当在销售物业之前,拟定前期物业服务方案,确定物业服务等级标准,在公布的相应等级的基准收费及浮动幅度内,通过招标或与物业服务企业协议确定具体的收费标准,并在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中明确。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甲方(开发建设单位):

营业执照注册号: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委托代理人:

联系电话: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乙方(物业服务企业):

营业执照注册号: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委托代理人:

联系电话: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浙江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在自愿、平等、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甲方以(包干制/酬金制)方式选聘乙方对(物业项目名称)提供前期物业服务,签订本合同。

乙方依照本合同提供服务的受益人为本物业管理区域的全体业主和非业主使用人,全体业主和非业主使用人享受本合同提供的服务并承担按本合同约定及时交纳物业费用等义务。

第一章物业基本情况

第一条物业基本情况

物业项目名称:

坐落位置:

湖州市区(县、市)街道(乡、镇)路(街、巷)号;

物业类型:

(住宅、非住宅、综合);

物业管理区域四至范围:

东至;

南至;

西至;

北至;

占地面积:

平方米;

总建筑面积:

平方米;其中住宅平方米,非住宅平方米;

物业管理用房建筑面积平方米,其中包括:

物业办公用房平方米,位于,物业经营用房平方米、位于。

(总建筑面积以实际竣工验收测绘结果为准)

分期建设的项目,具体情况为:

(物业管理区域划分意见书或规划平面图见附件1,物业构成明细见附件2)

第二条按照约定,乙方应当在前期物业管理期间参与工程的检查,或根据项目建设实际情况,由甲乙双方约定乙方在项目建设阶段参与检查。

对检查发现的工程质量问题和其他不利于物业使用和管理的问题,乙方应及时向建设单位或者相关专业管理部门提出整改建议。

产生的相关费用由甲方承担。

第三条甲方应当与乙方完成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承接查验工作并签订物业承接查验协议,对物业承接查验基本情况、存在问题、解决方法及其时限、双方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事项作出明确约定。

(物业承接查验协议见附件3)物业承接查验费用由甲方承担。

第二章物业服务内容与服务标准

第四条乙方提供的物业服务包括以下内容:

1.房屋建筑共用部位的日常维护和管理,包括:

楼盖、外墙面、承重墙体、楼梯间、走廊通道、门厅等。

须从业主、非业主使用人室内进入的,或无法进行日常维护的建筑共用部位除外。

2.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养护、运行和管理,包括:

共用的上下水管道、落水管、污水管、高压泵房、电梯、共用照明、楼内消防设施设备、监控设备、变频水泵、烟道、天线、建筑物防雷设施等。

安装在业主、非业主使用人室内的,或无法进行日常维护的共用设施设备除外。

物业管理区域内保修期限满后,共有部位1000元以上、共有设施设备3000元以上的维修、更新和改造费用,可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不同性质的部位或设施设备的维修不能归并为单体项目工程。

物业管理区域内供水、供电、供气、通讯、有线电视等设施的维修和养护,由相关社会企事业单位负责。

3.附属建筑物、构筑物的日常养护,包括道路、室外上下水管道、化粪池、沟渠、水池、物业标识系统等。

4.公共绿地、公共区间植物、建筑小品等的日常养护和管理。

5.公共环境卫生保洁,包括公共场所、房屋共用部位的日常保洁,垃圾分类管理,观赏水景的日常清理。

6.协助维护园区公共秩序,包括门岗执勤、巡视、秩序监控、交通与车辆停放秩序管理。

7.管理甲方移交的与物业相关的竣工总平面图,单体建筑、结构、设备竣工图,配套设施、地下管网工程竣工图等竣工验收资料,设施设备的安装、使用和维护保养等技术资料,物业质量保修文件和物业使用说明文件。

8.协助组织开展社区文化娱乐活动。

9.对业主和非业主使用人违反《临时管理规约》以及小区装修管理规定的行为,针对具体行为并根据情节轻重进行规劝、制止等措施,规劝、制止未果的,可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10.业主和非业主使用人房屋自有部位、自用设备及设施的维修、养护,在当事人提出委托时,乙方在能力范围内接受委托,但由当事双方协商后另行收费。

第五条按照“质价相符”原则,本合同服务标准应达到湖州市普通住宅小区物业服务等级标准级服务等级。

(物业服务具体内容与服务标准和生活垃圾分类服务标准见附件4)。

乙方提供的其他附加服务内容与服务标准:

(一);

(二)。

第三章物业服务等费用

第六条本物业管理区域物业服务收费选择以下第种方式:

(一)包干制

-5-

业主(非业主使用人)按照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面积(尚未进行不动产登记的,按照测绘机构的实测面积;尚未进行实测的,按照房屋买卖合同记载的面积;没有房屋买卖合同的,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上载明的面积)向乙方支付固定物业服务费用,盈余或亏损均由乙方享有或承担的物业服务计费方式。

1.具体收费标准如下:

编号

物业类型

物业费标准

备注

1

多层住宅(不带电梯)

元/月·平方米

2

多层住宅(带电梯)

元/月·平方米

含或不含公共能耗

3

高层住宅

元/月·平方米

含或不含公共能耗

4

排屋

元/月·平方米

5

别墅

元/月·平方米

6

办公楼

元/月·平方米

7

商业

元/月·平方米

8

配套教育、医疗等物业

元/月·平方米

9

地下车位(库)

元/月·个

10

其他

注:

(1)公共能耗指电梯、增压水泵等高能耗设备运行的能耗费。

(2)以上为示例,具体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填写。

2.物业服务收费的构成包括物业服务成本、法定税费和乙方的利润,其中物业服务成本构成一般包括:

(1)管理服务人员的工资、社会保险和按规定提取的福利费等;

(2)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维护费用;

(3)物业管理区域清洁卫生、生活垃圾日常分类清运、绿化养护、秩序维护费用;

(4)办公费用;

(5)乙方实施管理必备的固定资产折旧;

(6)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公众责任保险费用;

(7)其他:

                  。

(二)酬金制

-6-

在预算的物业服务资金中按约定比例或者约定数额提取酬金支付给乙方,其余全部用于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支出,结余或不足均由业主享有或者承担的物业服务计费方式。

1.具体预收标准如下:

编号

物业类型

物业费标准

备注

1

多层住宅(不带电梯)

元/月·平方米

2

多层住宅(带电梯)

元/月·平方米

含或不含公共能耗

3

高层住宅

元/月·平方米

含或不含公共能耗

4

排屋

元/月·平方米

5

别墅

元/月·平方米

6

办公楼

元/月·平方米

7

商业

元/月·平方米

8

配套教育、医疗等物业

元/月·平方米

9

地下车位(库)

元/月·个

10

其他

注:

(1)公共能耗指电梯、增压水泵等高能耗设备运行的能耗费。

(2)以上为示例,具体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填写。

2.物业服务资金包括物业服务支出和物业服务企业的酬金。

其中物业服务支出构成一般包括:

(1)管理服务人员的工资、社会保险和按规定提取的福利费等;

(2)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维护费用;

(3)物业管理区域清洁卫生、生活垃圾日常分类清运、绿化养护、秩序维护费用;

(4)办公费用;

(5)乙方实施管理必备的固定资产折旧;

(6)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公众责任保险费用;

(7)法定税费;

(8)其他:

乙方应当于每年(具体时间)公布物业服务资金的收支情况。

3.乙方的酬金

乙方采取以下第种方式提取酬金:

(1)乙方按(每月、每季、每年)元的标准从预收的物业服务资金中提取;

(2)乙方(每月、每季、每年)按应收的物业服务资金%的比例提取。

(3)其他:

4.物业服务费结余或不足的处理方式:

年度结算结余部分,按以下第种方式处理:

(1)转入下一年度继续使用;

(2)直接纳入物业专项维修资金;

(3)其他:

年度结算不足部分,按以下第种方式处理:

(1)由业主于次年第一个月底之前,按照其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的比例追加补足;

(2)其他:

-7-

-7-

第七条已竣工但未出售或已出售但未交付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由甲方全额支付物业服务费、车库(位)物业服务费、

等费用;物业交付使用后,其费用由业主承担。

甲方不得对业主的物业服务费、车库(位)物业服务费、

等费用作出减免的承诺;若甲方违反约定做出承诺的,应将承诺减免的全部费用支付给乙方。

业主约定由非业主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车库(位)物业服务费、等费用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

业主与非业主使用人之间的交费约定,业主应及时书面告知乙方。

物业产权或者租赁关系变更时,相关业主、非业主使用人应当结清物业服务费、车库(位)物业服务费、等相关费用。

物业服务费、车库(位)物业服务费、等费用按(季度、半年、年度)交纳,业主或非业主使用人应在当期最后一日前交纳。

超过当期最后一日未交纳的,视为逾期。

业主或非业主使用人逾期交纳物业服务费、车库(位)物业服务费、等费用的,从逾期之日起每日按逾期未交纳费用的‰收取违约金。

物业服务费可预收,但预收期限不得超过12个月。

业主转让物业时,须结清转让之前该业主应承担的各项物业服务费用。

第八条业主应按照规定直接向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等专业单位交纳水、电、气、热、通讯、有线电视等有关费用。

乙方接受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等专业单位的委托代收水、电、气、热、通讯、有线电视等费用的,可以向委托单位收取代办手续费,但不得向业主收取手续费等额外费用。

第九条共用电梯、增压水泵等高能耗设施设备运行消耗的能耗费,采取下列第种方式结算:

(一)按实际消耗向业主分摊,物业服务企业代收代缴(具体分摊办法见附件5);

(二)公共能耗费含在物业服务费中缴纳;

(三)其他:

第十条业主或非业主使用人可以自行组织房屋装修垃圾清运,也可以委托乙方清运。

委托乙方清运的,按照有关规定,装修垃圾由业主或非业主使用人运至(具体地点)装修垃圾集中堆放点,清运费按相关规定收取。

第四章物业的经营与管理

第十一条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物业办公用房供乙方在合同期限内无偿使用,但不得擅自改变其用途。

本合同终止时,乙方应当将物业管理用房移交给业主委员会。

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物业经营用房、停车场及其他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等,委托乙方代为经营或管理服务的。

具体收费及管理成本约定如下:

(一)物业经营用房

物业经营用房的出租标准不得低于周边同期同类出租标准,且租赁期限最长不超过业主委员会成立(或社区居委会代行业主委员会职责)后十二个月。

乙方代为出租物业经营用房的,经双方约定,乙方收取其总收入额的%(最高不得超过15%)为管理成本,税金按相关规定计算。

(二)规划内的停车场(库)

-8-

1.车库(位)属于全体业主共有的,其收益归全体业主所有。

委托乙方代为经营的,车位使用人应按车库元/个·月、车位元/个·月的标准向乙方交纳停车费。

乙方收取其收入额的%(最高不超过50%)为管理成本,税金按相关规定计算。

2.车库(位)归甲方或其他业主所有,自用或自己出租的,车库(位)所有人应按车库元/个·月、车位元/个·月的标准向乙方交纳车库(位)物业服务费。

3.机械车位具体收费标准:

4.新能源电动车共用充电桩服务收费标准:

(三)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车辆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具体收费标准为:

乙方提取的管理成本为:

收入额的%(最高不超过50%)为管理成本,税金按相关规定计算。

(四)利用共用部位、设施设备进行广告或相关场地进行摆摊设点、等经营活动的,具体收费金额由甲乙双方商定,乙方从该收费中提取其收入额的%(最高不得超过25%)为管理成本,税金按相关规定计算。

(五)其他:

第十二条属于全体业主所有的经营性收益(扣除管理成本、税费等经营成本后的收入)由乙方代管并单独列账,可用于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更新、改造或者补充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也可以根据业主大会的决定用于物业管理的其他需要。

本合同终止时,乙方应当对经营性收益收支情况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示。

审计费用由(全体业主承担并从经营性收益中列支、甲方承担、乙方承担)。

实行物业服务包干制收费方式的物业服务项目,乙方应每半年公布一次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以及相关场地经营所得的收支情况。

实行酬金制物业服务方式的,乙方每年公布一次各项资金收支情况。

第十三条乙方可以接受业主、非业主使用人委托,提供车辆保管、等合同约定以外的服务,除政府有规定的外,服务收费按当事双方约定执行。

若当事双方无约定的,乙方对物业内车库(位)的公共部位以及公共设施设备提供日常维保服务,不含车辆保管、保险及车内物品的保管等责任。

-10-

第五章双方的权利义务

第十四条甲方为未出售或已出售但未交付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的实际业主,享受业主的权利并承担业主的义务,同时甲方作为开发建设单位,其他权利和义务约定如下:

(一)甲方在与生产厂家、安装单位签订设施设备购买(安装)协议时,应当约定由生产厂家、安装单位负责乙方技术人员的操作培训,并督促、协调设施设备的生产厂家、设计、施工安装等单位共同配合乙方开展有关工作。

(二)协调、处理乙方在前期介入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议和发现的问题。

(三)甲方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物业买卖合同的约定,向乙方移交权属明确、资料完整、质量合格、验收通过的物业,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围承担物业的保修责任。

(四)甲方应当委派人员参与现场查验,与乙方共同确认现场查验的结果。

按照相关规定与乙方办理承接验收手续,移交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共用场地以及相关资料。

(五)物业交接后,甲方未能按照物业承接查验协议的约定,及时解决存在的问题,导致人身、财产安全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六)物业交接后,发现隐蔽工程质量问题,影响房屋结构安全和正常使用的,甲方应当负责修复;造成经济损失的,甲方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七)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不得改变用途。

(八)审定乙方制定的物业服务方案,监督和协助乙方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九)已竣工但未出售或已出售但未交付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由甲方及时按照规定标准向乙方全额支付物业服务费等费用。

(十)甲方应配合业主向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报送筹备首次业主大会会议所需资料、提出成立业主大会的书面报告。

(十一)甲方在本合同约定期限内提前终止合同的,应当经征得本物业管理区域专有部分面积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且人数占总人数过半数业主同意后,书面通知乙方之日起满三个月合同终止。

(十二)本合同提前终止的,甲方应当按照物业管理及前期物业管理招投标相关规定及时另行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按不低于本合同约定的服务内容、服务标准执行。

(十三)其他:

(十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义务。

第十五条乙方的权利义务

(一)乙方应当就共用设施设备的安装位置、管线走向等事项向甲方提出建议,并参与共用设施设备的安装、调试等工作。

(二)在接管物业项目前,乙方必须对物业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相关场地等进行查验。

与甲方委派的专业人员共同确认现场查验的结果。

按照相关规定与甲方办理承接验收手续,接收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共用场地以及相关资料。

乙方应当将承接查验有关的文件、资料和记录建立档案并妥善保管。

(三)擅自承接未经查验的物业,因其缺陷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乙方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四)未经承接验收或查验不合格的物业,乙方有权拒绝接收,直至达到具备移交条件。

对符合移交条件的物业,乙方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接收。

(五)根据临时管理规约、本合同的约定,向业主提供对应服务内容与服务标准的物业服务,引导业主遵守约定,维护物业公共利益和管理秩序。

(六)按照国家、省、市规定的有关物业管理技术标准、行业规范以及本合同约定,开展各项物业服务活动,但不得侵害业主、非业主使用人及他人的合法权益。

(七)配合各职能部门做好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房屋出租报备、违建信息报告、流动人口登记、新能源电动车充电桩安装、文明宣传等工作;

(八)乙方应当通过合法有效的方式解决拖欠物业服务费等费用的问题;业主不交纳物业服务费的,乙方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

(九)乙方可以将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专项服务业务委托给专业性服务企业,并对其服务行为承担连带责任,但不得将本区域内的全部物业管理一并委托给他人。

(十)不得擅自占用和改变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等用途。

(十一)乙方在本合同约定期限内提前终止合同的,应当经征得本物业管理区域专有部分面积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且人数占总人数过半数业主同意后,书面通知甲方之日起满三个月合同终止。

(十二)本合同依法解除、协商解除、单方解除或者期满终止时,乙方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本合同约定退出本物业管理区域的物业服务,并按有关规定和本合同约定办理移交手续和项目退出手续。

(十三)建立生活垃圾分类投放责任制和日常管理制度,并接受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开展生活垃圾分类知识宣传,指导、监督单位和个人分类投放生活垃圾。

(十四)乙方应按照相关规定申请使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提出维修内容、工程预算方案、施工单位及申请金额等相关事项,并按规定做好公示。

乙方对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申请资料的真实性和有效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十五)其他:

(十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义务。

第六章违约责任

第十六条因甲方未能履行本合同约定,导致业主人身、财产安全受到损害的,由甲方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因乙方原因未能履行本合同约定,导致业主人身、财产安全受到损害的,由乙方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因业主(非业主使用人)原因或其他第三方行为造成损害的,由责任方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乙方不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十条乙方违反本合同的约定,擅自提高物业服务费用标准的,对超出标准的部分,业主和非业主使用人有权拒绝交纳;乙方已经收取的,业主和非业主使用人有权要求乙方返还。

第二十一条本合同其他相关违约责任的约定:

(一);

(二);

(三)。

-12-

第七章其他事项

第二十二条本合同期限按下述方式确定:

本项目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期限为:

自本合同签订生效之日起至业主委员会(或社区居委会)代表业主、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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