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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

〔202X年〕第XX号

一、基本信息

(一)申请人(自然人):

姓名:

张三联系方式:

1387823XXXX

证件类型:

身份证证件编号:

45222919XXXXXXX

(法人)

单位名称:

XXXXXXX单位

证件类型:

法人证证号:

X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李四

地址:

融水苗族自治县融水镇XX街XX号

联系方式:

13878XXXXXXX

(委托代理人)

姓名:

王五

证件类型:

身份证证号:

45222919XXXXXXXXXX

联系方式:

1387823XXXX

(二)行政机关

名称:

XXXXXN单位

联系人:

张XX联系方式:

1348177XXXX

二、行政机关告知

(一)证明事项名称

计划生育证明

(二)证明用途

1.用于入职入编

2.提拔任用干部,推荐各级中国共产党代表大会代表、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政协委员、青联委员候选人、工商联执委,评选各类劳动模范和先进个人

3.公民收养子女实行计划生育情况审核

(三)设定证明的依据

1.《广西壮族自治区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四条违法生育情节严重的,不得录(聘)用为国家工作人员。

2.

(1)《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依法征收社会抚养费;是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依法给予处分,其他人员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组织给予纪律处分:

  

(一)不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生育子女的;

  

(二)以收养等形式规避法律法规生育子女的;

  (三)婚外生育子女的;

  (四)非婚生育子女的。

(2)《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和计划生育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人员违法生育或者有其他违反计划生育行为的,按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3)《关于支持和完善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桂办发〔2016〕48号)第二点第6项:

党员干部违法生育查处和干部提拔作用、评先评优中计划生育审核情况。

(4)《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定》:

坚持依法管理。

严肃处理违纪违法行为,凡违法生育的,一律依法征收社会抚养费;造成恶劣影响的,可予以公开揭露;是党员、干部的,依纪依法从严惩处。

3.

(1)《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第五条第二款第

(一)项收养人经常居住地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收养人无子女的证明。

(2)《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办法》:

第十一条收养人收养子女,必须符合法定的条件和程序。

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在办理中国内地公民收养登记时,应当凭收养人经常居住地或者户籍所在地县级计划生育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收养人生育状况证明或者无子女证明,方可依法办理收养手续;无收养人经常居住地或者户籍所在地县级计划生育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收养人生育状况证明或者无子女证明的,民政部门不得为其办理收养手续

(四)证明的内容

证明申请人的婚育情况、是否有(无)违反计划生育政策行为情况。

(五)告知承诺适用对象

本证明事项申请人可自主选择是否采用告知承诺替代证明,申请人不愿承诺或无法承诺的,应当提交规定的证明材料。

(六)承诺的方式

本证明事项采用书面承诺方式,申请人愿意作出承诺的,应当向行政机关提交本人签字后的告知承诺书原件。

本证明事项必须由申请人作出承诺,不可(可)代为承诺。

(七)承诺的效力

申请人书面承诺已经符合告知的条件、要求,并愿意承担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后,行政机关不再索要有关证明而依据书面承诺办理相关事项。

(八)不实承诺的责任

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失信行为信息纳入广西公共信用信息目录,对执意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承诺办理有关事项的,依法作出如下处理:

依法不予受理申请人提出的证明申请,并纳入失信档案

三、申请人承诺

申请人现作出下列承诺:

(一)已经知晓行政机关告知的全部内容;

(二)自身已符合行政机关告知的条件、标准和技术要求等;

(三)能够在约定期限内提交行政机关告知的相关材料,完成整改或者具备场所条件;

(四)愿意在所从事的活动中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并接受机关的监督和管理;

(五)本告知承诺文书中填写的基本信息真实、准确,若违反承诺或作出不实承诺的,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六)上述承诺是申请人真实的意思表示。

申请人(委托代理人):

行政机关:

(签字盖章)(盖章)

年月日年月日

(本文书一式两份,行政机关与申请人各执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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