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买卖合同(现售).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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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F-2014-0172合同编号:
商品房买卖合同(现售)
出卖人:
买受人:
铜陵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制定
铜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二〇一九年八月
郑重提示
鉴于房地产开发项目规划、建设等手续需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合同签订前有关本项目的广告宣传、营销推介内容与本合同约定内容不一致的,以本合同为准。
目录
说明
专业术语解释
第一章合同当事人
第二章商品房基本状况
第三章商品房价款
第四章商品房交付条件与交付手续
第五章商品房质量及保修责任
第六章不动产登记
第七章物业管理
第八章其他事项
说明
1.本合同文本为示范文本,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共同制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现售)示范文本》(GF-2014-0172)及铜陵地区的实际情况调整合同相应内容。
2.签订本合同前,出卖人应当向买受人出示有关不动产证书或证明文件。
3.出卖人应当就合同重大事项对买受人尽到提示义务。
买受人应当审慎签订合同,在签订本合同前,要仔细阅读合同条款,特别是审阅其中具有选择性、补充性、修改性的内容,注意防范潜在的市场风险和交易风险。
4.本合同文本【】中选择内容、空格部位填写内容及其他需要删除或添加的内容,双方当事人应当协商确定。
【】中选择内容,以划√方式选定;对于实际情况未发生或双方当事人不作约定时,应当在空格部位打×,以示删除。
5.出卖人与买受人可以针对本合同文本中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内容,根据所售项目的具体情况在相关条款后的空白行中进行补充约定,也可以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如补充约定、补充协议对本合同已约定的内容进行实质性修改,应当明确表明被修改的内容。
6.双方当事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本合同原件的份数,并在签订合同时认真核对,以确保各份合同内容一致;在任何情况下,出卖人和买受人都应当至少持有一份合同原件。
专业术语解释
1.商品房现售:
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将竣工验收合格的商品房出售给买受人,并由买受人支付房价款的行为。
2.法定代理人:
是指依照法律规定直接取得代理权的人。
3.套内建筑面积:
是指成套房屋的套内建筑面积,由套内使用面积、套内墙体面积、套内阳台建筑面积三部分组成。
4.房屋的建筑面积:
是指房屋外墙(柱)勒脚以上各层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包括阳台、挑廊、地下室、室外楼梯等,且具备有上盖,结构牢固,层高2.20M以上(含2.20M)的永久性建筑。
5.不可抗力:
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6.不动产登记:
是指不动产登记机构依法将房屋权利和其他应当记载的事项在不动登记簿上予以记载的行为。
商品房买卖合同
(备案号:
)
出卖人向买受人出售其开发建设的房屋,双方当事人应当在自愿、平等、公平及诚实信用的基础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就商品房买卖相关内容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签订本商品房买卖合同。
第一章合同当事人
出卖人: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企业资质证书号: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委托代理人:
联系电话:
委托销售经纪机构:
通讯地址: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经纪机构备案证明号: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买受人: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国籍】【户籍所在地】:
证件类型【居民身份证】【护照】【营业执照】【】,证号: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委托代理人】【法定代理人】:
【国籍】【户籍所在地】:
证件类型【居民身份证】【护照】【营业执照】【】,证号: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买受人为多人时,可相应增加)
第二章商品房基本状况
第一条项目建设依据
1.出卖人以【出让】【划拨】【】方式取得坐落于地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
该地块【国有土地使用证号】【不动产权证号】【】为,土地使用权面积为平方米。
买受人购买的商品房(以下简称该商品房)所占用的土地用途为,土地使用年限自年月日至年月日。
2.出卖人经批准,在上述地块上建设的商品房项目核准名称为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号为,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号为。
第二条销售依据
该商品房已取得【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明文件】【《不动产权证》】,【备案号】【《不动产权证》证号】为,【备案机构】【不动产登记机构】为。
第三条商品房基本情况
1.该商品房的规划用途为【住宅】【办公】【商业】【】。
2.该商品房所在建筑物的主体结构为建筑总层数为层,其中地上层,地下层。
3.该商品房坐落为第一条规定项目中的【幢】【栋】【】
单元层号。
房屋竣工后,如房号发生改变,不影响该商品房的特定位置。
该商品房的平面图见附件一。
4.该商品房的房产测绘机构为,其实测建筑面积共平方米,其中套内建筑面积平方米,分摊共有建筑面积平方米。
该商品房共用部位见附件二。
5.该商品房层高为米、层高为米、,有个阳台,其中个阳台为封闭式,个阳台为非封闭式。
阳台是否封闭以规划设计文件为准。
第四条抵押情况
与该商品房有关的抵押情况为【抵押】【未抵押】
抵押类型:
抵押人:
抵押权人:
抵押登记机构:
抵押登记日期:
债务履行期限:
(抵押权人为多个时,可相应增加)
第五条租赁情况
该商品房的租赁情况为【出租】【未出租】
出卖人已将该商品房出租,【买受人为该商品房承租人】【承租人放弃优先购买权】。
租赁期限:
自年月日至年月日。
经出卖人与买受人协商一致,自本合同约定的交付日至租赁期限届满期间的房屋收益归【出卖人】【买受人】所有。
。
出卖人提供的承租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声明见附件四。
第六条房屋权利状况承诺
1.出卖人对该商品房享有合法权利;
2.该商品房没有出售给除本合同买受人以外的其他人;
3.该商品房没有司法查封或其他限制转让的情况;
4.;
5.。
如该商品房权利状况与上述情况不符,导致不能完成本合同登记备案或不动产权转移登记的,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
买受人解除合同的,应当书面通知出卖人。
出卖人应当自收到解除合同通知之日起15日内退还买受人已付全部房款(含已付贷款部分),并自买受人付款之日起,按照%(不低于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给付利息。
给买受人造成损失的,由出卖人支付【已付房价款一倍】【买受人全部损失】的赔偿金。
第三章商品房价款
第七条计价方式与价款
出卖人与买受人按照下列第种方式计算该商品房价款:
1.按照套内建筑面积计算,该商品房单价为每平方米(币种)
元,总价款为(币种)元(大写元整)。
2.按照建筑面积计算,该商品房单价为每平方米(币种)
元,总价款为(币种)元(大写元整)。
3.按照套计算,该商品房总价款为(币种)元(大写元整)。
4.按照计算,该商品房总价款为(币种)元(大写元整)。
。
第八条付款方式及期限
(一)签订本合同前,买受人已向出卖人支付定金(币种)
元(大写元整),该定金于【本合同签订】【交付首付款】
【】时【抵作】【】商品房价款。
(二)买受人采取下列第种方式付款:
1.一次性付款。
买受人应当在年月日前支付该商品房全部价款。
2.分期付款。
买受人应当在年月日前分期支付该商品房全部价款,首期房价款(币种)元(大写:
元整),应当于年月日前支付。
。
3.贷款方式付款:
【公积金贷款】【商业贷款】【】。
买受人应当于年
月日前支付首期房价款(币种)元(大写元整),占全部房价款的%。
余款(币种)元(大写元整)向贷款机构申请贷款支付。
4.其他方式:
。
第九条逾期付款责任
除不可抗力外,买受人未按照约定时间付款的,双方同意按照下列第种方式处理:
1.按照逾期时间,分别处理(<1>和<2>不作累加)。
(1)逾期在日之内,买受人按日计算向出卖人支付逾期应付款万分之的违约金;
(2)逾期超过日后,出卖人有权解除合同。
出卖人解除合同的,应当书面通知买受人。
买受人应当自解除合同通知送达之日起日内按照累计应付款的%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同时,出卖人退还买受人已付全部房款(含已付贷款部分)。
出卖人不解除合同的,买受人按日计算向出卖人支付逾期应付款万分之(该比率不低于第
(1)项中的比率)的违约金。
本条所称逾期应付款是指依照第八条约定的到期应付款与该期实际已付款的差额;采取分期付款的,按照相应的分期应付款与该期的实际已付款的差额确定。
2.。
第四章商品房交付条件与交付手续
第十条商品房交付条件
该商品房交付时应当符合下列第1、2、3、4、5、、项所列条件:
1.该商品房已取得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明文件;
2.该商品房已取得房屋测绘报告;
3.本期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满足使用要求;
4.商品住房质量责任承担主体已明确;
5.前期物业管理已落实;
6.;
7.。
该商品房为住宅的,出卖人还需提供《住宅使用说明书》和《住宅质量保证书》。
第十一条商品房相关设施设备交付条件
(一)基础设施设备
1.供水、排水:
交付时供水、排水配套设施齐全,并与城市公共供水、排水管网连接。
;
2.供电:
交付时纳入城市供电网络并正式供电,
;
3.燃气:
交付时完成室内燃气管道的敷设,并与城市燃气管网连接,保证燃气供应,
;
4.电话通信:
交付时线路敷设到户;
5.宽带网络:
交付时线路敷设到户;
6.供暖:
交付时供热系统符合本项目设计的供热配建标准;
。
7.其他:
。
以上第1、2项由出卖人负责办理开通手续并承担相关费用;第3、4、5项需要买受人自行办理开通手续;第6项仅适用于拟实施住宅小区集中供暖的项目,由出卖人与买受人协商开通,买受人需承担核定标准的相关费用。
如果在约定期限内基础设施设备未达到交付使用条件,双方同意按照下列第方式处理:
(1)以上设施中第1、2、3项在约定交付日未达到交付条件的,出卖人按照本合同第十三条的约定承担逾期交付责任。
(2);
(3)。
(二)公共服务及其他配套设施(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为准)
1.小区内绿地率:
年月日达到;
2.小区内非市政道路:
年月日达到;
3.规划的车位、车库:
年月日达到;
4.物业服务用房:
年月日达到;
5.;
6.。
以上设施未达到上述条件的,双方同意按照以下方式处理:
1.小区内绿地率未达到上述约定条件的,。
2.小区内非市政道路未达到上述约定条件的,。
3.规划的车位、车库未达到上述约定条件的,。
4.物业服务用房未达到上述约定条件的,。
5.其他设施未达到上述约定条件的,。
第十二条交付时间和手续
(一)出卖人应当在年月日前向买受人交付该商品房。
(二)该商品房达到第十条、第十一条约定的交付条件后,出卖人应当在交付日期届满前日(不少于10日)将查验房屋时间、办理交付手续时间地点以及应当携带的证件材料的通知以【书面】【短信】【微信】【】方式送达买受人。
买受人未收到交付通知书的,以本合同约定的交付日期届满之日为办理交付手续的时间,以该商品房所在地为办理交付手续的地点。
。
(三)查验房屋
1.办理交付手续前,买受人有权对该商品房进行查验,出卖人不得以缴纳相关税费或者签署物业管理文件、缴纳物业管理费作为买受人查验房屋的前提条件。
2.买受人查验的该商品房存在下列除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外的其他质量问题的,由出卖人按照有关工程和产品质量规范、标准自查验次日起日内负责修复,并承担修复费用,修复后再行交付。
(1)屋面、墙面、地面渗漏或开裂等;
(2)管道堵塞;
(3)门窗翘裂、五金件损坏;
(4)灯具、电器等电气设备不能正常使用;
(5);
(6)。
3.查验该商品房后,双方应当签署商品房交接单。
由于买受人原因导致该商品房未能按期交付的,双方同意按照以下方式处理:
(1);
(2)。
交付该商品房时,出卖人应当出示满足第九条约定的证明文件。
出卖人不出示证明文件或者出示的证明文件不齐全,不能满足第十条约定条件的,买受人有权拒绝接收,由此产生的逾期交付责任由出卖人承担,并按照第十三条处理。
第十三条逾期交付责任
除不可抗力外,出卖人未按照第十一条约定的时间将该商品房交付买受人的,双方同意按照下列第种方式处理:
1.按照逾期时间,分别处理(<1>和<2>不作累加)。
(1)逾期在日之内(该期限应当不多于第九条第1
(1)项中的期限),自第九条约定的交付期限届满之次日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出卖人按日计算向买受人支付全部房价款万分之的违约金(该违约金比率应当不低于第九条第1
(1)项中的比率)。
(2)逾期超过日(该期限应当与本条第
(1)项中的期限相同)后,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
买受人解除合同的,应当书面通知出卖人。
出卖人应当自收到解除合同通知之日起日内退还买受人已付全部房款(含已付贷款部分),并自买受人付款之日起,按照%(不低于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给付利息;同时,出卖人按照全部房价款的%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
买受人愿意继续履行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