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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审判公开制度样本

浅谈审判公开制度

论文摘要

公开审判制度是国内依法治国一项重要法律制度,公开审判,是司法公正基本保障之一,是依法治国一项重要法律制度。

公开审判制度也是诉讼活动重要法定原则。

审判活动依法公开进行,是国内现行法律对人民法院审判活动基本规定。

在各项审判活动中全面贯彻公开审判制度,严格规范审判活动,是增强审判活动公开性和透明度,更直接地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切实提高审判人员综合业务素质和法院执法水平重要举措。

本文从公开完善涵义、内容出发,在分析国内现行诉讼制度中公开审判存在缺陷基本之上,以实行公开审判制度根据和意义,提出了完善国内公开完善制度中局限性某些构想。

审判公开制度作为国内保障司法公正基本制度,本文研究当前国内审判公开制度现行状况发现现行审判公开问题,寻找出问题存在因素,针对因素提出解决建议,以期待解决审判公开现存问题,逐渐完善国内审判制度,从而达到司法公平目。

核心词:

审判公开,司法公正,审判程序,审判制度

1审判公开概述

1.1审判公开概念及原则

1.2审判公开意义

1.3审判公开工作开展基本规定

2审判公开问题探讨

2.1国内现行公开审判状态

2.2国内公开审判流于形式

2.3审判委员会对公开审判影响

2.4审判向社会公开力度不够

完善国内公开审判制度建议

前言

法谚:

“公正不但要实现,并且要以看得见方式实现”。

人民法院是国家审判机关,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在这个意义上,法院被以为是社会公正最后“守护神”,也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最后一道防线”。

审判公开原则作为监督司法、保障民权一项制度设计是国内诉讼法中一项重要原则。

国内《宪法》第125条规定:

“人民法院审理案件,除法律规定特殊状况外,一律公开进行。

”三大诉讼法和《人民法院组织法》都在总则中规定了审判公开原则,此外尚有最高人民法院为贯彻公开审判而专门制定发布各种细则性规定。

审判公开原则是守护这道防线最重要监督程序。

在当今社会,司法腐败和司法不公越来越成为当下积弊和民怨焦点。

各类没有实现审判公开原则,无法发挥其真正监督功能案件中,折射出深层次因素不但是司法权不能独立,还要受制于行政权等因素尴尬,更是公民日益苏醒权利意识和公权力之间角力。

审判公开制度作为国内保障司法公正基本制度,本文研究当前国内审判公开制度现行状况发现现行审判公开问题,寻找出问题存在因素,针对因素提出解决建议,以期待解决审判公开现存问题。

审判公开是是提高审判公信度必然规定,也是程序公正重要标志。

实行审判公开原则,可以将人民法院审判活动置于当事人和社会公众监督之下,增强司法活动透明度,防止“暗箱操作”,防止司法腐败发生。

本文将从审判公开法律支持并结合当前国内审判公开现状来分析当前国内审判公开中所存在问题,

1审判公开概述

1.1审判公开概念及重要内容

1.1.1审判公开概念

宪法和三大诉讼法均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案件,除法律规定特别状况,一律公开进行。

审判公开普通意义上理解,是指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和宣布判决除法律有特别规定外,一律公开进行,容许公民到法庭旁听,容许新闻记者采访和报道。

1.12公开审判内容

公开审判应当涉及如下某些基本内容:

一是整个法庭裁判过程公开,即控辩双方争议提出、双方辩论等详细环节应予以公开。

二是法院结论公开,获取法院最后解决争端意见。

三是向当事人公开,即法庭审判必要在当事人及其她诉讼参加下才干进行,特别是对于证据调查、采纳活动等一系列实质性诉讼活动,当事人必要参加。

四,应当向社会公开规定法院不得将旁听审判人限制在特定范畴内,应当容许本地公民、国内其她地方人以及容许新闻媒体记者在场予以报道等等。

可见,获得公开审判不但是被告人一项诉讼权利,也是社会公众一项民主权利。

因而,法庭普通应采用口头和书面公开形式,法院有义务将公开审判时间和地点预先发布于众,并且要为公众旁听法庭审判提供充分便利。

1.2公开审判原则

1、依法公开原则。

法律规定公开审判职责,在人民法院司法活动中应当严格严格履行,要切实保障当事人依法参加诉讼活动、审判活动以及知晓审判工作信息权利,严格执行法律规定分开范畴,依法保护当事人隐私和商业秘密。

2、全面及时公开原则。

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应当做到:

公开开庭(法律规定不应当公开审理案件除外)、公开举证、公开质证、公开审判等;有关案件应在法律规定公开时限内迅速、完整及时公开审判,法律没有规定公开时限,也应当在合理时间迅速、完整地依法公开审理有关信息。

1.3实行公开审判制度意义

审判公开是以公开审理案件为核心内容审判制度,人民法院审判各重要环节依法公开,是对宪法规定公开审判原则详细贯彻,是国内人民民主专政本质重要体现,是在全社会实现公平和正义重要保障。

加强审判公开工作是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社会主义司法制度迫切需要。

(一)公开审判制度不但有助于对代表人民行使司法权审判组织集体进行监督,也有助于对每一名审判人员进行监督,这样才干充分体现社会主义民主真实性和广泛性,也是这样才干真正达到以权利监督权力,防止权力滥用目。

(二)公开审判符合法官独立性特点。

长期以来,国内所强调审判独立仅指整个法院系统独立于外部权力压力和干预,而很少论及法官在法院内部独立,第3条规定,“在作出裁决过程中,法官应对其司法界同行和上级保持独立。

司法系统任何组织,以及级别和级别方面差别,都不应影响法官自由地宣布其判决权力。

”1993年9月14日在科伦坡举办第五届亚太地区首席大法官会议所通过《审判独立声明》(草案)也作出了类似规定。

可见,强调法官审判独立性是国际社会共同规定。

合议庭构成人员在审理案件过程中以及拟定判决成果时协商、协调、妥协是十分必要,但法官作为独立个体有权作出自己评判并向社会公开自己评判。

(三)公开审判有助于克服国内司法行政化倾向。

如采用彻底公开审判制度公开合议庭评议意见、审判委员会讨论意见,合议庭、审判委员会每一位成员都是平等者中平等一员,有权依照自己通过庭审对案件事实认定和对法律理解作出评判,虽然身为院长、庭长也只能通过参加庭审,在合议庭评议或审判委员会讨论时行使属于自己一份发言权和表决权,而不能超过这个范畴行使权力,这就可以在一定限度上杜绝当前司法实践中存在先定后审、审与判脱钩、领导批条子和个人说了算等现象。

(四)公开审判制度为国内错案追究制实行提供了保障,采用彻底公开审判制度,合议庭评议和审判委员会讨论多数意见、少数意见一律公开,每一位成员仅对自己行为负责,就为错案追究制实行奠定了基本,并且也有助于通过当事人、社会监督增进错案追究制贯彻。

(五)审判公开有助于促使当事人服判息讼,解决纠纷。

提高了当事人对人民法院信任感。

(六)彻底公开审判有助于提高审判人员执法水平,增强责任感。

“怕出丑”、“怕露馅”心理必然促使其努力提高审判能力,执法水平,增强责任感。

(七)公开审判制度有助于防止和清除司法腐败现象。

公开审判制度严格规定了审判活动方方面面,形成了有效制度、监督机制,从而能在主线上堵塞了腐败现象产生根源,使其失去生存环境。

 

 

2公开审判制度现状

2.1审判公开范畴限制

1.2.1对特殊案件不公开审理限制

原刑事诉讼法第111条规定:

“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公开进行。

但是关于国家机密或个人阴私案件,不公开审理。

14岁以上不满16岁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一律不公开审理。

16岁以上不满18岁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普通也不公开审理。

对于不公开审理案件,应当当庭宣布不公开审理理由。

”依法不公开审理案件,在国内刑事诉讼法中只限于以上三类。

1996年修正后刑事诉讼法施行后来,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又增长规定:

“对于涉及重大商业秘密案件,法庭可以决定不公开审理。

”这些规定既符合国内国情,也符合《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所拟定原则。

11.2.2对公民旁听审判限制

西方各国不但对不公开审理特定案件作出了规定,并且对旁听人员进行了限制。

英国规定:

小朋友除出庭作证外不得旁听。

法国规定:

审判长可以禁止未成年人或某些成年人旁听。

国内法院依法公开审理案件,公民可以旁听,但精神病、醉酒人和未经人民法院批准未成年人除外;依照法庭现场和参加旁听人数等状况,旁听人需要持旁听证进入法庭,旁听证由人民法院制发。

1.2.3对媒体报道限制

媒体报道在国家寻常生活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作用,但媒体并不能对审判案件无限制地报道。

对此,许多法治发达国家对媒体参加案件报道限度进行了某些限制。

依法公开审理案件,经人民法院允许,新闻记者可以记录、录音、录像、照相、转播庭审实况;外国记者旁听按照国内关于外事管理规定办理。

2.1公开审判制度中存在缺陷

1司法权不独立由于没有分权制约

司法权受到行政权制约,甚至从属于行政权。

因此在诸多案件中,只要一涉及政府有关部门,审判就无法公开,不但如此,法院还要千方百计阻挠审判公开。

国内当前法院审判中官员受贿案件几乎从不公开审理这一潜规则就是如此。

2对审判活动无法进行有效监督制约

但是由于现阶段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尚未能真正实行,人民代表大会处在无实权,不作为状态,无法实现对司法权真正监督,检察院、法院之间权利分派也主线无法实既有效制约。

社会上有着"公、检、法,是一家"说法。

2.2公开审判制度中存在现状

客观说,虽然国内审判公开制度实行了这样长时间获得了长足发展,但是仍有某些问题需要咱们面对。

1单方接触当事人现象很普遍

一是诸多法官长期以来形成工作习惯,在庭审之前,往往分别传唤双方当事人询问案情,以此形成对案件基本看法和观点,导致先入为主,庭审走过场;二是当事人、代理人或通过关系人单独约见主审法官,并且多发生在饭店、酒吧、舞厅等娱乐场合,甚至上家门拜访法官,在这种接触中,往往以吃请送礼为媒介,以反映案情为名,行请客送礼拉关系之实,绝大多数司法腐败就发生在这些单独接触之中。

2缺席审判合用不规范

当前,缺席审判案件比重不断增大(人民法院公示栏火爆是一种明证)且绝大多数是被告缺席。

《民诉法》第130条规定:

“被告经传票传唤,无合法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允许半途退庭,可以缺席判决。

”但是要经几次传票传唤,以及在简易程序中,用简便方式传唤当事人,当事人不到庭与否可以缺席审理和判决,没有统一做法,有些不是直接送达传票,被告因客观因素:

如外出务工等,未能在法定期限内到庭而合用缺席审判,有听信原告一方之言,或仅发出一次传票后,就认定被告下落不明,而采用公示送达,这些做法,事实上剥夺了当事人一方诉讼权利,使其丧失了在法庭上进行公开举证、质证和辩解辩论权利,导致法官偏听偏信,作出不公正裁判。

3案件层层审批,形成裁判过程不公开

在诸多法院至今仍沿袭几十年陈旧做法,合议庭和审判员开完庭后来,提出判裁意见,再呈庭长,院长审批,甚至是“事实由法官负责,合用法律由领导负责”,绝大多数案件还由审委会代办,审者不判,判者不审现象还很普遍。

论审判公开原则合用这种做法,一方面是认证不公开,当事人对其所提供证据,法院与否采信不清晰,为什么不采信理由不懂得;二是说理不公开,审判是抽象法律和实际案件结合,当事人只有全面理解审判权运用全过程,才干懂得她与否在诉讼中得到了公正、平等待遇,从而服判息诉。

4二审案件书面审理案件比重过高

二审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可以直接审理,也可以书面审理,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公开审判制度若干规定》(法发【1999】3号),二审书面审理案件仅限于因违背法定程序发回重审和事实清晰案件,别的案件均应当公开审理,但实际执行状况却并非如此。

绝大多数上诉案件并没有公开开庭审理,而是经询问当事人后,迳行裁判,使当事人失去了二审期间进行进一步质证和辩论、辩解机会

 

(一)国内现行审判公开为一种半公开状态,其重要指是合议庭评议部对外公开半公开审判,很容易有利益取向,并且当前法官素质普遍不高现状就更加容易导致其在进行秘密评议活动肆意进行,特别是在行政以及其她因素作用之下,“暗箱操作”就完全具备了现实条件,可见,形式上公开审判,最后极也许导致案件解决不公正。

(二)许多法院进行“庭后问卷”,使公开审判流于形式。

许多法院在庭审后来,规定检察机关将全案卷宗移送法院,然后进行阅卷工作。

此种行为严重分割了被告人权利,由于听后问卷制约提交控诉材料,还涉及许多未经法院质证确认证据,再加上国内各级法院宣判多采用定期宣判,而很少采用当庭宣判,这就为法院庭后问卷提供了一种充分时间,可见,庭后阅卷不但分割了辩护方利益,还使公开审判制度流于形式。

(三)审判委员会存在,使公开审判制度在一定限度上受到了分割。

国内刑事诉讼法规定了对审理后,应当做出判决,但其规定了对那些疑、难、复杂、重大案件,合议庭以为难以做出决定,可以由合议庭提请法院院长决定提交审判委员会议论决定。

可见法院内部管理有行政化色彩,此外,审判委员会成员由于不参加法庭审理过程,而是通过听取报告、进行秘密讨论和集体表决方式做出表决。

可见,其不是基于直接言辞原则、集中审理原则基本而作出判决,这样话,之前法庭审理上公开就失去了任何意义。

(四)审判向社会公开力度不够。

院特别是某些基层法院场地非常简陋和狭小,主线没有能力让众多公民、媒体参加旁听。

主观上党政干涉,有则是自作主张。

3实现审判公开建议及解决问题对策

3.1审判公开建议

(一)实现真正司法独立

进一步进行司法改革以加强对执法人员权力监督,增长司法机关独立性,打击地方保护主义和部门保护主义。

只有保障了司法尊严,才干让司法机构发挥出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最后一道防线”功能。

(二)改革社会监督参加方式

信息公开透明对司法公信力是何其重要。

任何一种组织,如果仅仅只靠来自于内部监督,是永远也不也许做到完全公正,只有外部监督参加才干平衡利益冲突。

依托社会公众监督。

在依托公众监督同步必要保证社会舆论不能影响法官独立审判,这就必要做到司法独立,从法官遴选制度上保证法官独立审判权行使。

(三)完善有关法律规定

虽然国内法律明确规定审判公开这一原则,但是当前法律法规对审判公开详细实行保障办法规定得却不够详细,甚至有不恰当之处。

司法改革是整个政治体制改革某些,我相信咱们国家得司法现状虽然尚有诸多地方差强人意,但一定会趋于完善,不论这条路由多么曲折。

3..1.1应当恰当放宽对新闻媒体和旁听人员限制

咱们应当借鉴发达国家做法,虽然可以对新闻自由和公众言论进行必要限制,以维护司法权威和独立,但这些限制初衷和目,是为了将最真实判决过程、最客观判决理由充分呈现给公众,而不是藉此理由封堵新闻媒体和公众参加和理解。

4.2公开合议庭评议意见和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程序

公开合议庭评议意见可以让当事人理解案件成果产生状况,特别是要公开评议中少数人意见,这样一方面可以让当事人心服口服,减少上诉之累,另一方面也可以节约诉讼资源。

虽然合议庭和审判委员会详细个人意见不便予以公开,但是对于最后判决支持数量,可以在判决书附页中公开,这已经成为国际司法发展一种趋势。

4.3提高法官队伍素质

一方面,制定严格完善法官遴选程序,注重提高法官队伍专业水平。

另一方面,建立健全法官职业保障和明确相应惩罚办法。

法官一方面作为公正裁判员肩负着维护社会正义重任,另一方面也是一名普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她们也面临着许多诱惑。

因而为了推动国内法治进程,必要健全法官职业保障。

如上所述,一种连自己岗位都要去“争”、去“抢”法官,如何才干保持一颗宁静、纯洁心灵呢?

因而解决法官在任职、薪金等各方面后顾之忧,使其为赢得社会尊重和司法正义作为工作首要目的,而不是仅将法官作为一种谋生职业,将其与普通公务员彻底分离开来。

4.4制定更细化、可操作性更强公开审判实行细则

审判公开并不只是审判权自身运营需要遵循一项内容,更是关系当事人合法权益能否得到保障重要程序规定,因而审判公开方式、内容,更应当得到当事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承认。

在详细操作上对审判公开进行细化规定、操作手册,大幅度较少各级审判机关按需解释法律也许,同步也可以使审判机关可以运用硬性规定对抗其她因素干扰,保障司法中立和公正。

3.2、加强人民法院审判公开工作基本规定

1、对当事人起诉材料、手续不全,要尽量做到一次性全面告知当事人应当提交材料和手续,必要时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告知,可以当场补齐,备案工作人员应当当场补齐。

使当事人可以充分行使自己诉权,维护自己合法权益。

2、人民法院应当设立宣传栏、公示板、大屏幕显示等,有条件状况下应当建立网站等以便查阅形式,对本院管辖各类案件备案条件、诉讼费用收费原则、审判程序、案件审判、执行管理流程等事项均应公开。

3、提高当庭审判比率,可以当庭宣判,应当当庭宣判;定期宣判、委托宣判,应当在裁判文书签发或收到委托宣判时容许旁听,宣判后及时送达法律文书。

4、对群众广泛关注、有较大社会影响或者有助于社会主义法治教诲案件,可以有筹划通过有关组织安排群众旁听,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旁听,这样可以增进社会各届对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理解,对人民法院工作起到了监督作用。

通过完善、规范审判公开工作,提高办案质量效率同步,更可以维护加强人民法院司法公信力,使人民群众真正利益得到保护。

3.2完善国内公开审判制度之建议

(一)裁判结论、理由和依照公开。

咱们必要要对裁判结论形成过程、理由和依照予以公开。

法院裁决过程公开可以通过法院裁判文书来实现。

现行裁判文书制作过于简朴,缺少必要推理和考量依照。

因而,应当在裁判文书中明确、详细并有针对性地阐释裁判理由及依照,使当事人以及社会公众对裁判形式由一种比较明确结识,以约束法官评判证据不当裁量。

这样,才干让旁听过法庭审理公众懂得栽判是如何形成,它根据是什么,从而真正达到司法裁判过程透明化以及彻底公开化。

(二)限制检察机关庭后移送案件范畴并明确规定定期宣判情形。

在司法实践中,普遍做法是庭审后来法院规定检察机关将所有案卷材料均予以移送,对于检察机关庭后移送案卷材料应当限定在法庭审判中通过双方质证以及辩论过材料之内,这样能有效防止“突袭性裁判”以及保证边防权益从而实现审判真正公开。

对于定期宣判,应当明确规定合用期宣判情形。

这样就也许使裁判结论在并没有针对法庭审理中实际状况基本上得出,是公开审判流于形式。

因而,应当严格明确界定定期宣判情形。

只有这样,才干保证裁判结论基于法庭之上直接、言辞以及集中原则而形成,使审判达到实质上公开。

(三)取消审判委员会

审判委员会保存了对大问题进行讨论和做出决定权利,合议庭在这些案件中没有一种实质上裁判权,“审理与裁判相分离”现象在审判实践中依然存在。

审判委员会讨论实在使控辩双方无法参加、社会公众不能旁听状况下进行,虽然审判委员会决定于合议庭评议意见不一致,合议庭普通也必要服从和执行,从而导致了合议庭审而不判,而审判委员会判而不审,为了保证公开不流于形式,取消审判委员会势在必行。

取消审判委员会,而又承办法官直接解决案件,能一定限度激活法官责任心和荣誉感,并严格规定自己,对案件予以足够注重,从而案件审判审判质量,甚而对于剔除司法腐败均有一定限度增进作用。

(四)法院应为审会社会公众旁听提供必要保证

一方面改进人民法院客观物质条件,另一方面,应当为社会公众旁听提供应当足够程序上保证。

取消旁听证申请程序,而应在审判时,只要旁听者出事合法有效身份证、记者证等证明其身份之时,均应容许其参加旁听。

此外,在每次法庭审理开始前向社会公示问题,当前法院公示都带有一种形式化趋向,非常不便与群众理解法院工作状况,因此对一告,应保证一定范畴内社会公众都知晓法院将要进行审判活动而决定与否去旁听,如通过本地电视台、报纸、广播等媒体予以公示。

(五)努力提高法官人员素质

法官在司法系统中处上核心位置,其在司法过程中起着决策作用;整体而言,法官素质依然不够高。

因而,需要提高法官人员素质,一方面应建立严格法官考试制度,参照人员必要有法律专业以上文凭或其她专业本科文凭以上才干参加考试要保证先进人才来当法官;此外一方面,咱们应加强法官教诲培养,使法官养成良好职业行为习惯。

审判公开成都市一种国家民主与法制健全与否重要标志,其实当代诉讼构造有机构成某些。

实行公开审判终极目,是为了实现裁判结论公正,将审判活动暴露与社会之中,使社会公众依照社会公德之共识,对审判做出社会评价,进而让审判人员有一种职业道德自我约束机制,从最大限度上实现审判成果公正性。

为了体现司法公开性和透明性规定,咱们应当从改革完善有机制中诸多缺陷出发,构件一种先进、民主体制,从而保障审判彻底公开、实质公开。

结论

陈光中、徐静村:

《刑事诉讼法学》,中华人民共和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陈瑞华:

《刑事审判原理论》,北京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美国联邦刑事诉讼规则和证据规则》,卞建林译,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熊秋红:

《刑事辩护论》,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

《经济社会文丛》11月版

[1]陈光中,徐静村。

刑事诉讼法学(修订版)[M]。

北京: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05.

[2][意]贝卡利亚著,黄风译.论犯罪与刑法00.北京: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3.20

[6]陈瑞华.看得见正义^].北京: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制出版社,.387.

陈瑞华.刑事诉讼前沿问题閒.北京:

中共人民大学出版社,.387.

李祖军.民事诉讼目论^].北京:

法律出版社,.417.

左卫民.刑事程序问题研究圓.北京: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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