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管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送审稿初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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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管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送审稿初稿

(建筑工程管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送审稿初稿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

(送审稿初稿)

2001年4月

1总则

2系统

2.1壹般规定

2.2布线

2.3火灾报警控制器及区域显示器的安装

2.4火灾控测器的安装

2.5手动火灾报警按钮的安装

2.6消防控制设备的安装

2.7模块的安装

2.8火灾应急广播及火灾警报装置的安装

2.9消防专用电话的安装

2.10系统接地装置的安装

3系统的调试

3.1壹般规定

3.2调试前的准备

3.3调试

4系统的验收

4.1壹般规定

4.2系统竣工验收

5系统的使用和维护

附录A调试报告

附录B系统竣工表

附录C系统运行日登记表

附录D控制器日检登记表

附录E季(年)检登记表

1总则

1.0.1为了提高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施工质量,确保系统正常运行,防止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制定本规范。

1.0.2本规范适用于工业和民用建筑设置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施工及验收。

不适用于生产和贮存火药、炸药、弹药、火工品等有爆炸危险的场所设置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施工及验收。

1.0.3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施工,必须受公安消防机构监督。

系统在交付使用前必须经过公安消防监督机构验收。

1.0.4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施工及验收,除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2系统的施工

2.1壹般规定

2.1.1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施工应按设计图纸进行,不得随意变更。

当需要变更时,应由设计单位负责变更,且经原审核的公安消防机构核准。

2.1.2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施工队伍施工。

2.1.3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前,应具备系统图、设备布置平面图、接线图、安装图、消防设备联动逻辑说明等必要的技术文件。

2.1.4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过程中,施工单位应做好设计变更、施工(包括隐括隐蔽工程验收)、检验(包括绝缘电阻、接地电阻)等相关记录。

2.1.5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竣工时,施工单位应完成竣工图及竣工报告。

2.2布线

2.2.1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布线,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气装置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的规定。

2.2.2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布线时,应根据现行国家标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的规定,对导线的种类、电压等级进行检查。

2.2.3在管内或线槽内的配线,应在建筑抹灰及地面工程结束后进行。

在配线前,应将管内或线槽内的积水及杂物清除干净。

2.2.4不同系统、不同电压等级、不同电流类别的线路,不应布在同壹管或线槽的同壹槽孔内。

2.2.5导线在管内或线槽内,不应有接头或扭结。

导线的接头,应在接线盒内焊接或用端子连接。

2.2.6从接线盒、线槽等处引到探测器底座盒、控制设备盒、扬声器的线路,当采用金属软管保护时,其长度不应大于2m。

2.2.7敷设在多尘或潮湿场所管路的管口和管子连接处,均应作密封处理。

2.2.8管路超过下列长度时,应在便于接线处装设接线盒;

1、管子长度每超过30m、无弯曲时;

2、管子长度每超过20m,有1个弯曲时;

3、管子长度每超过10m,有2个弯曲时;

4、管子长度每超过8m,有3个弯曲时;

2.2.9金属管子入盒时,盒外侧应套锁母,内侧应装护口,在吊顶内敷设时,盒的内外侧均应套锁母。

2.2.10明敷设各类管路和线槽时,应采用单独的卡具吊装或支撑物固定。

吊装线槽或管路的吊杆直径不应小于6mm。

2.2.11线槽敷设时,应根据工程实际情况设置吊点或支点,壹般应在下列部位设置:

1、线槽始端、终端及接头处,直线段不大于3m处:

2、距接线盒0.2m处:

3、线槽转角或分支处。

2.2.12线槽接口应平直、严密、槽盖应齐全、平整、无翘角。

且列安装时,槽盖应便于开启。

2.2.13管线经过建筑物的变形缝(包括沉降缝、伸缩缝、抗震缝等)处,应采取补偿措施,导线跨越变形缝的俩侧应固定,且留有适当余量。

2.2.14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导线敷设后,应对每回路的导线用500V的兆欧表测量绝缘电阻,其对地绝缘电阻值不应小于20MΩ。

2.2.15同壹工程中,应根据不同用途选不同颜色的导线加以区分,但相同用途的导线颜色应壹致。

电源线正极为红色,负极为蓝色。

2.3火灾报警控制器及区域显示器的安装

2.3.1火灾报警控制器(以下简称安装控制器)在墙上安装时,其底边距地(楼)面高度宜为1.3-1.5m,其靠近门轴的侧面距墙不应小于0.5m;落地安装时,其底边宜高出地坪0.1-0.2m。

2.3.2控制器应安装牢固,不得倾斜;安装在轻质墙上时,应采取加固措施。

2.3.3引入控制器的电缆或导线,应符合下列要求:

1、配线应整齐,避免交叉,且应固定牢靠;

2、电缆芯线和所配导线的端部,均应标明编号,且和图纸壹致,字迹清晰不易退色;

3、端子板的每个接线端,接线不得超过2根;

4、电缆芯和导线,应留有不小于200mm的余量;

5、导线应绑扎成束;

导线穿管后,应将管口封堵。

2.3.4控制器的主电源应有明显标志引入线,应直接和消防电源连接,严禁使用电源插头。

主电源应有明显标志。

2.3.5控制器的接地应牢固,且有明显标志。

2.3.6区域显示器的安装要求和控制器相同。

2.4火灾探测器的安装

2.4.1点型火灾探测器的安装位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探测器至墙壁、梁边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0.5m。

2、探测器周围0.5m内,不应有遮挡物。

3、探测器至空调送风口边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1.5m;至多孔送风顶棚孔口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0.5m。

4、在宽度小于3m的内走道顶棚上设置探测器时,宜居中布置。

感温探测器的安装间距,不应超过10m;感烟探测器的安装间距,不应超过15m。

探测器距端墙的距离,不应大于探测器安装间距的壹半。

5、探测器宜水平安装,当必须倾斜安装时,倾斜角不应大于450

2.4.2线型红外光束感烟火灾探测器的安装位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光束轴线至顶棚的垂直距离宜为0.3-1.0m,在大空间场所安装时,光束轴线距地高度不宜超过20m。

2、发射器和接收器之间的光路距离不宜超过100m。

3、相邻俩组探测器的水平距离不应大于14m。

探测器至侧墙水平距离不应大于7m,且不应小于0.5m。

4、发射器和接收器之间的光路上应无遮挡物或干扰源。

5、发射器和接收器应安装牢固,防止位移。

2.4.3缆式线型感温探测器在电缆桥架、变压器等设备上安装时,宜采用接触式布置;在各种皮带输送装置上敷设时,宜敷设在装置的过热点附近。

2.4.4敷设在顶棚下方的空气管式线型差温探测器,至顶棚距离宜为0.1m,相邻探测器之间水平距离不宜大于5m;探测器至墙壁距离宜为1-1.5m。

2.4.5空气采样火灾探测器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要求:

1、采样管(含支管)的长度和采样孔应符合产品说明书的要求。

2、不宜安装在天棚高度大于16m的场所。

2.4.6可燃气体探测器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要求:

1、安装位置应根据探测气体密度确定。

若其密度小于空气密度(如氢气、甲烷等),探测器应位于可能出现泄露点的上方或探测气体的最高可能聚集点上方;若其密度大于或等于空气密度,探测器应位于可能出现泄露点的下方。

2、在探测器周围应适当留出更换和标定的空间。

3、在有防爆要求的场所,应按防爆要求施工。

4、线型可燃气体探测器在安装时,应使发射器和接收器的窗口避免日光直射,且在发射和接收器之间不应有遮挡物;俩组探测器之间的距离不应大于14m。

2.4.7点型火焰探测器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要求:

1、探测器的安装位置应保证其视场角覆盖被保护区域;

2、探测器和保护区之间不应有遮挡物;

3、探测器在室外安装时应有防雨措施。

2.4.8探测器的底座应固定牢靠,其导线连接必须可靠压接或焊接。

当采用焊接时,不得使用带腐蚀性的助焊剂。

2.4.9探测器底座的连接导线,应留有不小于150mm的余量,入端处应有明显标志。

2.4.10探测器底座的穿线孔宜封堵,安装完毕的探测器底座应采取保护措施。

2.4.11探测器确认灯应面向便于人员观察的主要入口方向。

2.4.12探测器在即调试时方可安装,在安装前应妥善保管且应采取防尘、防潮、防腐蚀措施。

2.5手动火灾报警按钮的安装

2.5.1手动火灾报警按钮,应安装在明显和便于操作的部位。

当安装在墙上时,其底边距地(楼)面高度宜为1.3-1.5m,且应有明显标志。

2.5.2手动火灾报警按钮,应安装牢固,且不得倾斜。

2.5.3手动火灾报警按钮的连接导线,应留有不小于150mm的余量,且在其端部应有明显标志。

2系统的施工

2.6消防控制设备的安装

2.6.1消防控制设备在安装前,应进行功能检查,不合格者,不得安装。

2.6.2消防控制设备外接导线的端部,应有明显标志。

2.6.3消防控制设备盘(柜)内不同电压等级、不同电流类别的端子,应分开,且有明显标志。

2.6.4消防控制设备应安装牢固,不得倾斜。

安装在轻质墙上时,应采取加固措施。

2.6.5消防控制设备均应和消防电源直接连接(火灾应急照明和疏散批示的控制装除外)。

2.7模块的安装

2.7.1火灾自动报警及消防联动控制系统中使用的输入、输出、总线隔离等模块,在管道井内安时,可明设在墙上。

安装于吊顶内时应有明显的部位指示和检修孔,且不得安装在管道及其支、吊架上。

2.7.2模块应安装牢固,且应采取防潮、防腐等措施。

2.8火灾应急广播及火灾警报装置的安装

2.8.1火灾应急广播扬声器安装应牢固可靠,防止脱落,扬声器表面不应有破损。

2.8.2安装在墙上时,宜安装在距棚顶300mm处或距地(楼)面2.3m处。

2.9消防专用电话的安装

2.9.1消防专用电话、电话插孔、带电话插孔的手动报警按钮在墙面上安装时,其底边距地(楼)面高度宜为1.3-1.5m。

2.9.2消防专用电话和电话插孔安装处应有明显标志。

2.10系统接地装置的安装

2.10.1消防电子设备凡采用交流供电时,设备金属外壳和金属支架等应作接地保护,接地线应和电气保护接地干线(PE)相连接。

2.10.2接地装置施工完毕后,应及时测量接地电阻,且作记录。

3系统的调试

3.1壹般规定

3.1.1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调试,应在建筑内部装修和系统施工结束后进行。

3.1.2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调试前应具备本规范第2.1.2条和第2.1.3条所列文件及调试必需的其它文件。

3.1.3调试负责人必须由有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担任,所有参加调试人员应职责明确,且应按照调试程序工作。

3.2调试前的准备

3.2.1调试前应按设计要求查验设备的规格、型号、数量、备品备件等。

3.2.2应按本规范第2章的要求检查系统的施工质量,对属于施工中出现的问题,应会同有关单位协商解决,且有文字记录。

3.2.3应按本规范第2章要求检查系统线路,对于错线、开路、虚焊、短路、绝缘电阻小于20MΩ等应进行处理。

3.2.4调试单位在调试前应编制试程序。

3.3调试

3.3.1对系统中的火灾报警控制器(含可燃气体控制器)、消防联动控制设备(含气体灭火控制器、防火卷帘控制器等各种消防电气控制箱)、区域显示器(火灾显示盘)、火灾应急广播控制装置、消防专用电话控制装置、消防应急灯具控制装置、火灾警报装置、火灾探测器等设备分别进行单机通电检查。

3.3.2火灾报警控制器的调试

1、切断火灾报警控制器的所有外部控制连线,先将任壹个总线回路的火灾探测器以及该总线回路上的手动火灾报警按钮等部件相连接后,接通电源。

2、按现行的国家标准GB4717《火灾报警控制器通用技术条件》的有关要求对控制器进行下列功能检查且记录:

1)检查自检功能和操作级别;

2)使控制器和探测器之间连线的断路和短路,控制器应在100s内发出故障信号(短路时发出火灾报警信号除外);在故障状态下,使任壹探测器发出火灾报警信号,控制器应在1min内发出火灾报警信号,且应记录火灾报警时间;再使其它控器发出火灾报警信号,检查控制器的再次报警功能;

3)检查消音和复位功能;

4)使控制器和备用电源之间连线的断路和短路,控制器应在100s内发出故障信号;

5)检查隔离(屏蔽)功能;

6)使总线隔离器保护范围内的任壹点短路,检查总线隔离器的隔离保护功能;

7)使任壹总线回路上不少于10只的火灾探测器同时处于火灾报警状态,检查控制器的最大负载功能:

8)主备电源的自动转换功能,且在备电工作状态下重复(7)项检查。

9)检查控制器特有的其它功能。

3、依次将其他回路和火灾报警控制器相连接,重复前款

(2)、(6)(7)项检查。

3.3.3点型火灾探测器的调试

1、采用专用的检测仪器或模拟火灾的方法,逐个检查每只火灾检测器的报警功能,探测器应能正确响应。

2、对于不可恢复的火灾探测器应采取模拟报警方法逐个检查它们的报警功能。

当有备品时,可抽样检查它们的报警功能。

3.3.4线型感温火灾探测器的调试

1、不可恢复的火灾探测器在每个探测器的终端盒上模拟火警(有条件时可采用模拟火灾的方法)和故障。

2、可恢复的探测器可采用模拟火灾的办法使其发出火灾报警信号,且在终端盒上模拟故障。

3.3.5红外光束感烟火灾探测器的调试

1、调整探测器的光路调节装置,使探测器处于正常监视状态。

2、用减光率为0.9dB的减光片遮挡光路,探测器不应发出火灾报警信号;

3、用产品生产企业设定减光率(1.0-10.0dB)的减光片遮挡光路,探测器应发出火灾报警信号。

4、用减光率为11.5dB的减光片遮挡光路,探测器应发出故障信号或火灾报警信号。

3.3.6空气采样式火灾探测器的调试

1、在采样管最末端(最不利处)采样孔加入适烟,探测器或其控制装置应在1min内发出火灾报警信号;

2、据产品说明书,使探测器的采样管气路发生变化,探测器或其控制作者应在100s内发出故障信号。

3.3.7手动火灾报警按钮的调试

1、对可恢复的手动火灾报警按钮,施加适当的推力使每只报警按钮都动作。

2、对不可恢复的手动火灾报警按钮应采用模拟动作的方法使每只报警按钮其发出火灾报警信号,当有备用启动零件时,可抽样进行动作试验。

3.3.8消防联动控制设备和消防电气控制设备的调试

1、将消防联动控制设备和火灾报警控制器、壹个回路的输入/输出模块及该回路模块控制的消防电气控制设备相连接,切断所有受控现场设备的控制连线,接通电源。

2、按相应的产品标准检查消防电气控制箱的各项控制、接收反馈信号(可模拟现场设备启动信号)和显示功能。

3、使消防联动控制设备的工作状态分别处于自动和手动状态,检查其状态显示,且按GB16806《消防联动控制设备通用技术条件》进行下列功能检查且记录:

1)自检功能和操作级别;

2)消防联动控制设备和各模块之间的连线断路和短路时,消防联动控制设备能在100s秒内发出故障信号;

3)消防联动控制设备和备用电源之间的连线断路和短路时,消防联动控制设备应能在100s内发出故障信号;

4)检查消音、复位功能;

5)检查隔离(屏蔽)功能;

6)使总线隔离器保护范围内的任壹点短路,检查总线隔离器的隔离保护功能;

7)使至少50个输入/输出模块同时处于动作状态(模块总数少于50个时,使所有模块动作),检查消防联动控制设备的最大负载功能;

8)检查主、备电源的自动转换功能,且在备电工作状态下重复第7)项检查。

9)对于直接用火灾探测器作为触发器件的气体灭火控制器和防火卷帘控制器,仍应按GB50116《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

4、接通所有启动后能够恢复的现场设备。

5、使消防联动控制设备的工作状态处于自动状态,按GB16806和设计的联动逻辑关系进行下列功能检查且记录:

1)按设计的联动逻辑关系,逐个使相应的火灾探测器发出火灾报警信号,检查消防联动控制设备接收火灾报警信号情况、发出联动信号情况、模块动作情况、消防电气控制设备的动作情况、现场设备动作情况、接收反馈信号(对于启动后不能恢复的受现场设备,可模拟现场设备启动反馈信号)及各显示情况;

2)检查手动插入优先功能;

6、使消防联动控制设备的工作状态处于手动状态,按GB16806和设计的联动逻辑关系依次启动相应的受控设备,检查消防联动控制设备发出联动信号情况、模块动作情况、消防电气控制设备的动作情况、现场设备动作情况、接收反馈信号(对于启动后不能恢复的受控现场设备,可模拟现场设备启动反馈信号)及各显示情况。

7、依次将其他回路的模块及其控制的消防电气控制设备连接至消防联动控制设备,切断所有受控现场设备的控制连线,接通电源,重复上述3、4、5、6项检查。

3.3.9区域显示器的调试

将区域显示器(火灾显示盘)和火灾报警控制器相连接,按GB17429《火灾显示盘通用技术条件》的有关要求检查其下列功能且记录:

1、检查显示盘能否在3s内正确接收和显示火灾报警控制器发出的火灾报警信号;

2、检查消音、复位功能;

3、检查操作级别;

4、对于非火灾报警控制器供电的火灾显示盘仍应检查下列功能:

1)主、备电源的自动转换功能;

2)主电源断电、显示盘和备电源之间连接线短路或断路时,显示盘应在100s内发出故障信号。

3.3.10可燃气体报警控制器的调试

1、切断可燃气体报警控制器的所有外部控制线,将任壹回路(2只探测器之上)和控制器相连接后,接通电源;

2、按现行的国家标准GB16808《可燃气体报警控制器技术要求及试验方法》的有关要求对控制器进行下列功能试验且记录。

1)查自检功能和操作级别;

2)控制器和探测器之间的连线断路和短路时,控制器应在100s内发出故障信号;

3)在故障状态下,使任壹探测器发出报警信号,控制器应在1min内发出报警信号,且应记录报警时间;再使其它探测器发出报警信号,检查控制器的再次报警功能;

4)检查消音和复位功能

5)控制器和备用电源之间的连线断路和短路时,控制器应在100s内发出故障信号;

6)检查高限报警或低、高俩段报警功能;

7)检查报警设定值的显示功能;

8)使至少4只可燃气体探测器同时处于报警状态(探测器总数少于4只时,使所有探测器均处于报警状态),检查控制器最大负载功能;

9)主、备电源的自动转换功能,且在备电工作状态下重复第8)项检查。

3、依次将其他回路和可燃气体报警控制器相连接重复上述2)、6)、8)项检查。

3.3.11可燃气体探测器的调试

1、依次逐个将可燃气体探测器按产品生产企业提供的调试方法(如用电检模拟法或加入标准样气)使其正常动作;

2、对探测器施加达到响应浓度值的可燃气体标准样气,探测器应在30s内响应。

撤去可燃气体,探测器应在60s内恢复到正常监视状态;

3、对于线形可燃气体探测器,仍应将其发射器发出地光全部遮挡,探测器相应的控制装置应在100s内发出故障信号。

3.3.12消防专用电话的调试

1、在消防控制室和所消防电话、电话插孔之间进行通话;

2、消防控制室的外线电话和另外壹部外线电话模拟"119"台通话;

上述功能应正常,语音应清晰。

3.3.13火灾应急广播的调试

1、以手动方式在消防控制室对所有楼层进行选层广播,对所有共用扬声器进行强行切换;

2、对扩音机和备用扩音机进行全负荷试验,应急广播的语音应清晰。

3、对接入联动系统的火灾应急广播系统,按设计的逻辑关系,检查应急广播的工作情况。

3.3.14系统备用电源的调试

1、检查系统中各种控制装置使用的备用电源容量

2、使各备用电源放电终止,再充电48h后断开设备主电源,备用电源至少应保证设备工作4h,且应满足相应的标准及设计要求。

3.3.15对系统内其他受控部件的调试可按产品生产企业提供的调试方法分别进行。

3.3.16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系统性能调试

1、将所有经调试合格的各项设备、系统按设计连接组成完整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按GB50116《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和设计的联动逻辑关系检查系统的关系功能。

全面调试系统的各项功能。

2、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在连续运行120h无故障后,按本规范附录A填写调试报告。

4系统的验收

4.1壹般规定

4.1.1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竣工后,应由建设单位组织设计、施工、调试等单位参加,由公安消防机构验收。

4.1.2火灾自动报警系统验收应包括下列装置:

1、火灾报警系统装置(包括火灾报警控制器、消防联动控制设备、区域显示器、各种火灾探测器、手动报警按钮等);

2、火灾应急广播及警报装置、消防通信、消防电源、电梯的控制装置;

3、电动防火门、防火卷帘控制装置;

4、通风空调、防烟排烟及电动防火阀等消防控制装置;

5、可燃气体关断阀的电动控制装置;

6、火灾应急照明、疏散指示及切断非消防电源控制装置;

7、灭火系统控制装置(包括室内消火栓、自动喷水、气体、干粉、泡沫等固定灭火系统的控制装置);

8、其它有关的消防控制装置。

4.1.3火灾自动报警系统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向公安消防监督机构提交验收申请报告,且附下列技术文件;

1、系统竣工表(见附表B);

2、系统竣工图;

3、施工检验记录(包括隐蔽工程验收记录、绝缘电阻和接地电阻测试记录);

4、调试报告;

5、管理、维护人员登记表;

6、产品检验报告、合格证及相关材料。

4.1.4火灾自动报警系统验收前,建设和使用单位应进行操作、管理、维护人员配备情况检查。

4.1.5火灾自动报警系统验收前,建设和使用单位应进行施工质量复查。

复查应包括下列内容:

1、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主电源、备用电源、自动切换装置等安装位置及施工质量;

2、消防用电设备的动力线、控制线、接地线及火灾报警信号传输线的敷设方式。

3、火灾探测器的类别、型号、适用场所、安装高度、保护半径、保护面积和探测的间距等;

4、本规范第4.1.2条的1-5款中各种控制装置的安装位置、型号、数量、类别、功能及安装质量;

5、本规范第4.1.2条的6-8款中各种控制装置的安装位置和施工质量;

6、报验资料是否齐全合格;

7、系统的设置是否符合现行有关规范的规定。

4.2系统竣工验收

4.2.1消防用电设备主、备电源的自动转换装置,应进行3次转换试验,每次试验均应正常。

4.2.2火灾报警控制器和消防防联动控制设备应按实际安装数量全部进行检验。

区域显示器应按下列要求进行功能检验:

1、实际安装数量在5台以下者,全部检验;

2、实际安装数量在6-10台者,抽验5台;

3、实际安装数量超过10台者,按实际安装数量30%-50%的比例、但不少于5台抽验。

检验时每个功能应重复1-2次,被检验控制器、联动控制设备和区域显示器的基本功能应符合相应的现行国家标准中的有关要求。

4.2.3火灾探测器和手动报警按钮,应按下列要求进行模拟火灾响应和故障信号检验;

1、实际安装数量在100只以下者,抽验20只(每个回路都应抽验);

2、实际安装数量超过100只,每个回路按实际安装数量10%-20%的比例进行抽验,但抽验总数应不少于20只。

被抽验探测器的功能均应正常。

4.2.4室内消火栓应在出水压力符合现行国家有关设计规范的条件下,抽验下列控制功能:

1、在消防控制室内操作启、停泵1-3次;

2、消火栓处操作启泵按钮,按5%-10%的比例抽验。

上述控制功能、信号均应正常。

4.2.5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应在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的条件下,抽验下列控制功能:

1、在消防控制室内操作启、停泵1-3次;

2、水流批示器、信号阀等按实际安装数量的30%-50%的比例进行抽验;

3、压力开关、电动阀、电磁阀等按实际安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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