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DGJ 5683 火力发电厂和变电所照明设计技术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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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DGJ5683火力发电厂和变电所照明设计技术规定

火力发电厂和变电所照明设计技术规定

水利电力部电力规划设计院

关于试行《火力发电厂和变电所照明设计技术规定》

SDGJ56-83的通知

(83)水电电规设字第148号

为了适应电力建设迅速发展的需要,统一设计标准,原电力建设总局于1980年委托西北电力设计院编制《火力发电厂和变电所照明设计技术规定》SDGJ56-83于1982年底完成送审稿,并发至有关设计、施工和运行单位征求意见。

在此基础上,我院于1983年3月在上海召开了送审稿审查会,现经审定批准颁发试行。

各单位在试行过程中,要加强调查研究,注意总结经验,如发现有不妥和需要补充之处,请函告西北电力设计院,并抄送我院,以便进一步修改。

1983年9月2日。

第一章总则

第1.0.1条本规定系根据国家建委颁发的《工业企业照明设计标准》,并结合火力发电厂、变电所具体情况编制的。

第1.0.2条本规定适用于汽轮发电机组容量为12000千瓦及以上和电压为110千伏以上的新建或扩建的发电厂和变电所的设计。

对于上述容量和电压等级以外的发电厂、变电所,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1.0.3条执行本规定时,尚应符合国家及部颁发的有关标准、规范和规程的规定。

第1.0.4条照明装置是发电厂、变电所安全生产的重要设施之一,照明设计应贯彻安全、适用、经济、美观的原则。

第1.0.5条照明设计应满足下列要求:

一、工作面上的照度符合规定值;

二、限制眩光;

三、供电安全可靠;

四、维护检修安全方便;

五、照明装置与建筑协调统一;

六、积极慎重的采用先进技术。

第二章照明方式和种类

第一节照明方式

第2.1.1条发电厂、变电所照明方式有:

一般照明、局部照明和混合照明。

在一个工作场所内,不应只装设局部照明。

第2.1.2条下列情况,宜采用混合照明:

一、视觉工作要求较高的场所;

二、采用一般照明难以达到要求或技术经济上不合理时;

三、要求光线照射方向能变动时。

第2.1.3条发电厂、变电所宜装设局部照明的工作场所见表2.1.3。

表2.1.3发电厂、变电所装设局部照明的工作场所

工      作     场     所

锅炉房

  给煤机视察孔(有些随设备成套供货)

  钢球磨煤机轴承油位视察孔

  就地热力控制屏及测量仪表屏

汽机房

  凝汽器及高、低压加热器水位计

  汽轮发电机本体回油视察孔*

  发电机定子照明(厂家不配套者可不装)

  就地热力控制屏及测量仪表屏

  励磁面整流子*

运煤系统

  主厂房内原煤斗*(有高、低煤位计者不装)

供水系统

  循环水泵房控制屏及测量仪表屏

  补给水泵房控制屏及测量仪表屏

  工业水泵房控制屏及测量仪表屏

化学水处理室

  离子交换器液面视察孔(最上部)

  油、水煤化验台

  就地控制屏及测量仪表屏

调相相室

  调相机就地测量仪表屏

  调相机本体回油视察孔

电气热工试验室

  电气试验室试验台

  热工试验室试验台

配电装置

  高压配电装置的手车式成套开关柜  

*可根据工程具体情况确定是否装设。

第2.1.4条对下列场所,可不装设局部照明,用一般照明兼顾。

例如:

锅炉汽包压力表,吸风机,送风机,排粉机油面计,煤、灰、水取样点,除氧器压力表,锅炉底部出渣机,热力网加热器水位计,疏水箱水位计,发电机冷却水箱水位计,发电机主油箱油位计,减温器水位计,蒸发器水位计,室外油罐油位计,给水泵轴承油面计,水处理除盐水箱水位计,发电机出口及厂用分支断路器油位计等。

第2.1.5条发电厂、变电所应装设局部事故照明的工作场所见表2.1.5。

表2.1.5发电厂、变电所装设局部事故照明工作场所

工      作       场       所

发电厂

  锅炉汽包水位计

  就地热力控制屏及测量仪表屏(如发电机氢冷装置,给水,热力网、循环水系统等)

变电所

  调相机就地测量仪表屏

第二节照明种类

第2.2.1条发电厂、变电所的照明种类可分为:

正常照明、事故照明、障碍标志信号照明和警卫照明。

第2.2.2条发电厂、变电所是否装设警卫说明,应与当地有关部门协商确定。

第2.2.3条在正常照明因故障熄灭,将影响正常生产,造成爆炸、火灾或人身伤亡等严重事故的场所,应装设供继续工作或人员疏散用的事故照明。

发电厂、变电所宜装设一般事故照明的工作场所见表2.2.3。

第2.2.4条主控制室、网络控制室、集中控制室、单元控制室的主环内,应装设不少于两盏直流常明灯。

第2.2.5条无人值班的变电所,可不装设事故照明

表2.2.3发电厂、变电所装设一般事故照明的工作场所

 

工作场所

继续工作

人员蔬散

 锅炉房运转层

 锅炉房底层的磨煤机、送风机处

 除灰间

 吸风机间

 燃油泵房

 给粉机平台

 锅炉本体楼梯

 司水平台

 回专式预热器

 燃油控制室

 给煤机

 煤仓胶带层

 汽机房运转层

 汽机房底层的凝汽器、凝结水泵、给水泵、循环水泵、备用励磁机等处

 加热器平台

 发电机出线小室

 除氧间除氧层

 除氧间管道层

 

  运煤转运站

  运煤栈桥

 地下运煤装置

  运煤集控室

  翻车机室

   -

  中央循环水泵房

   √

 

  化学水处理室控制室(大容量机组有凝结水处理者)

   √

 

续表

工   作   场   所

继续工作

不员疏散

  主控制室

  网络控制室

  集中控制室

  单元控制室

  继电器屏室

  屋内配电装置

  主厂房厂用配电装置(动力中心)

  蓄电池室

  计算机主机室

  通讯转接台室、交换机室、载波机室、微波机室、  特高频室、电源室

  保安电源、不停电电源、柴油发电机房及其配电室                                                                                                                                             直流配电室

 

调相

机室

  运转层

  底 层

  出线小室

 

通道

楼梯

及其他

  控制楼至主厂房天桥

  生产办公楼至主厂房天桥

  总值长室

注为便于人员疏散,表中所列工作场所的主要通道及主要出入口,也应装设一般事故照明。

第三章光源

第3.0.1条发电厂、变电所应优先采用高光效、长寿命的照明光源。

第3.0.2条照明光源应根据视看对象、环境特点及照明种类进行选择:

一、识别颜色要求较高的场所或经常有人工作的场所,宜采用荧光灯;

二、安装高度较高并需大面积照明和场所或振动较大的场所,宜采用荧光高压汞灯或高压钠灯;

三、当事故照明由蓄电池直流系统供电时,宜采用白炽灯。

由交流供电时,宜采用荧光灯;

四、环境温度较低的场所,不宜采用荧光灯或起动困难的气体放电灯;

五、在蒸汽浓度较大的场所,宜采用透雾能力强的高压钠灯。

第3.0.3条在同场所内,当一种光源和光色不能满足生产要求时,可用两种及以上的光源混光。

荧光高压汞灯与白炽灯(或卤钨灯)的混光光通量比,可参照附录一选取。

第四章照明器的选择与布置

第一节照明器选择

第4.1.1条照明器应根据使用环境条件、房间用途、光强分布、限制眩光进行选择。

在满足上述技术条件下,应选用效率高、维护检修方便的照明器。

第4.1.2条按使用环境条件选择照明器:

一、在正常环境温度中,宜选用开启式照明器;

二、在潮湿或特别潮湿的场所,宜选用密闭型防水防尘照明器或配有防水灯头的开启式照明器;

三、含有大量尘埃但非爆炸和火灾危险的场所,宜采用防尘型照明器;

四、在有爆炸和火灾危险的场所,应按危险场所的等级选择相应的照明器;

五、在振动较大的场所,宜选用防振型照明器,或普通照明器采用防振措施;

六、有酸碱腐蚀的场所,应采用耐酸碱型照明器。

第4.1.3条按光强分布特性选择照明器:

一、照明器安装高度在6~15米时,宜采用集中配光的直射照明器(如窄配光深照型等);高度在15~30米时,宜采用高纯铝深照灯或其他高光强照明器;

二、照明器安装高度在6米及以下时,宜采用宽配光深照型照明器或余弦配光的照明器(如配照型);

三、当照明上方需要观察的对象时,宜采用上半球有光通分布的漫射型照明器(如乳白玻璃圆球罩等);

四、屋外大面积工作场所,宜采用投光灯或其他高光强照明器。

第4.1.4条在有可能受到机械撞伤的地方或照明器的安装高度较低时,照明器就有安全保护措施。

第4.1.5条控制室照明不应采用花式吊灯。

第二节室内照明器布置

第4.2.1条照明器布置应满足下列要求:

一、照明器布置,应使整个房间或房间的部分区域内照度均匀;

二、光线的照射方向,应能满足生产工艺的需要,光线不能被其他设备遮挡,需要时并应采取限制眩光措施;

三、照明布置应与建筑相协调,并注意检修维护工作方便安全。

第4.2.3条为使照度均匀,均匀布置照明器的L/H(L为照明器的间距,H为照明器计算高度)值可取表4.2.3数值。

为排照明器距墙的距离可取0.25L~0.5L(前者用于墙边有工作位置时,后者用于墙边无工作位置时)。

表4.2.3均匀布置照明器的L/H值

照明器形式

L/H值

配照型

深照型

高纯铝深照型

搪瓷斜照型

搪瓷斜照型

圆球灯

筒式荧光灯

嵌入式格栅荧光灯

隔爆型防爆灯

安全型防爆灯

广照型防水防尘灯

0.88~1.41

1.23~1.50

0.85~1.02

1.25~1.38

1.25~1.40

1.45~1.75

1.28~1.33

1.05~1.12

1.46~1.71

1.47~1.50

0.77~0.88

第三节室外照明器布置

第4.3.1条屋外配电装置照明可采用集中布置、分散布置、集中与分散相结合的布置方式。

第4.3.2条屋外配电装置照明,当采用集中布置时,宜用双面或多面照射。

装设投光灯或高光强照明器,可利用避雷针塔或附近高建筑物。

当采用分散布置时,可利用配电装置构架装设照明器,也可采用灯柱方式,但必须保证有足够的安全距离。

对安装在高处的照明器,应设置爬梯。

第4.3.3条照明器与不带栅栏裸带电导体(或设备)的安全距离,应不小于《高压配电装置设计技术规程》SDJ579中的规定的B1值,见表4.3.3所列数值。

第4.3.4条露天贮煤场宜采用投光灯或高光强照明器,可单独设置灯塔或利用附近的高建筑物。

第4.3.5条露天油库区,可在其防火堤外设置照明灯杆。

当油罐容量较大或数量较多时,也可设置投光灯照明。

表4.3.3室内外照明器距不带栅栏裸带电部分的安全距离

室             内

室               外

电压等级

(千伏)

安全距离

(米)

电压等级

(千伏1)

安全距离

(米)

1~3

6

10

15

20

95

60

 110∫

110

0.825

0.85

0.875

0.9

0.93

1.05

1.3

1.6

1.7

1~10

15~20

35

60

110J

110

154J

754

220J

330J

500J

0.95

1.05

1.15

1.35

1.65

1.

2.05

2.15

2.55

3.35

待定

注110J、154J、220J、330J、500J系指中性点直接接地电力网。

第4.3.6条厂区运煤铁路沿线及道岔附近,应装设路灯照时。

第4.3.7条厂区(所区)道路照明,应与绿化统一规划,可采用单列布置,但在入厂干道也可采用双列布置。

灯杆间距离宜为25~40米。

第4.3.8条布置照明杆时,应避免与上下水道、管沟等地下设施相碰撞,并与消防检保持2米距离。

灯杆(柱)距路边的距离,宜为0.5~1.0米。

第四节限制眩光

第4.4.1条为了限制直射眩光,一般照明的照明器距离地面的最低悬挂高度,不宜低于表4.4.1规定的数值。

表4.4.1照明器最低悬挂高度

光源种类

反射器类型

保护角

灯泡容量

(瓦)

最低悬挂高度

(米)

白 炽 灯

搪瓷反射器

10℃~30℃

100及以下

150~200

300~500

500以上

2.5

3.0

3.5

4.0

乳白玻璃漫

 

100及以下

150~200

300~500

2.0

2.5

3.0

荧光高压泵灯

搪瓷反射器

10℃~30℃

250及以下

400及以下

5.0

6.0

铝抛光反射器

卤钨灯

搪瓷反射器

30℃及以上

500

1000~2000

6.0

7.0

铝抛光反射器

荧灯光

无反射器

 

40及以下

2.0

金属卤化物灯

搪瓷反射器

10℃~30℃

30℃以上

400

1000

6.0

14.0*

铝抛光反射器

高压钠灯

搪瓷反射器

10℃~30℃

250

400

6.0

7.0

铝抛光反射器

*1000瓦金属卤化物灯有紫外线防护措施时,悬挂高度可适当降低。

第4.4.2条投光灯的安装高度可用下列公式计算确定:

式中I0--单个投光灯的轴线光强(烛光);

H--安装高度(米)。

安装高度不应超过30米。

第4.4.3条照明器的最低悬挂高度,在下列房间可降低0.5米,但不应低于2米:

一、一般照明的照度小于30勒克斯的房间;

二、长度不超过照明器悬挂高度2倍房间;

三、人员短时停留的房间;

四、屋内配电装置。

第4.4.4条局部照明的照明器,应具有不透明材料或漫反射材料制成的反射罩。

当照明器的位置高于工作者眼睛水平视线时,其保护角不应小于30°;当照明器的位置低于工作者眼睛水平视线时,其保护角不应小于10°。

第4.4.5条当工作面积或识别物体的表面呈镜面反射时,应采取防止眩光的措施,如采用漫射型或装有乳白灯泡的照明器。

第五节照明器安装

第4.5.1条照明器的安装应牢固,并使更换灯泡方便,不应将照明器安装在高温设备表面或有工业气流冲击的地主。

第4.5.2条吊挂式照明器及其附件的重量超过3公斤时,安装时应采用加强措施。

第4.5.3条生产车间不宜采用软线吊灯。

第六节高建筑物飞行障碍标志信号

第4.6.1条在工程初步设计阶段,应与当地航空管理部门联系,取得高建筑物设置飞行障碍标志信号的具体要求。

第4.6.2条应在每层烟囱平台明显的地方装设四只红色标志信号灯。

冷却水塔及其他高建筑物或构筑物上,可根据需要装设红色标志信号灯,且不应少于两只。

灯泡容量均宜为100瓦。

第4.6.3条高建筑物标志信号灯的供电电源类别,属保安类。

当有保安电源时,应由保安段供电;当无保安电源时,可由应地可靠的380/220伏专用屏以三相四线铠装电缆供电。

第4.6.4条照明配电箱至高建筑物标志信号灯的引出线,宜采用铜芯塑料绝缘风铠装电缆,或钢芯塑料绝缘导结穿管沿爬梯明敷设。

第4.6.5条高建筑物标志信号灯的控制,宜采用光电自动控制,也可在集中控制室、单元控制室、主控制室远方控制。

第五章照度标准

第5.0.1条火力发电厂和变电所各生产车间、辅助建筑、厂区露天工作场所及交通运输线上的最低照度值,不应低于表5.0.1-1、表5.0.1-2、表5.0.1-3所规定的数值。

表5.0.1火力发电厂和变电所各生产车间和工作场所工作面上的最低照度值

工   作   场   所

视觉工作

等  级

最低照度(勒克斯)

混合照明

一般照明

混合照明

混合照明中的一般照   明

汽机房运转层

高、低压加热器平台

发电机出线小室

除氧器、管道层

热力管阀门室

热力管隧道

汽机房底层

Ⅲ甲

VⅡ

VⅡ

VⅢ

VⅡ

VⅡ

500

50

20

20

10

20

5

20

 吸风机、送风机、排粉机、磨煤机、一次风机、二次风机等转动设备附近及司炉作区

 

锅炉房通道、锅炉本体步道平台和楼梯

 

煤仓间、除尘器平台

VⅡ

VⅢ

VⅡ

 

 

20

10

20

  汽机控制室、锅炉控制室、集中控制室、单元控制室

 化学水处理控制室

 变送器室

 除氧给水控制室

Ⅱ乙

Ⅳ乙

Ⅳ乙

 

 

200

100

30

100

续表

 

工   作   场   所

视觉工作

等  级

最低照度(勒克斯)

混合照明

一般照明

混合照明

混合照明中的一般照  明

主控制室、网络控制室(主盘)

计算机室

继电器室

高、低压厂用配电装配室

蓄电池室、通风机室、调酸室

6220千伏屋内配电装置

变压器室

充电机室、端电池调节器室

电缆半层、电缆夹层

电缆隧道

Ⅱ乙

Ⅱ乙

 Ⅳ甲

 Ⅳ乙

200

150

100

75

20

30

20

20

10

5

 人工(自动)电话交换机室、转接台

通讯蓄电池室、通风机室、调酸室

电力线载波、微波、特高频通讯室及广播站

(室)

Ⅳ乙

Ⅳ乙

 

 

75

20

75

 化学水处理室

水泵间

药剂配置间、计量间

化验室、天平室、值班化验台

油处理室油再生设备间、电解室、储酸室、加酸处

 Ⅲ乙

 Ⅲ乙

150

300

30

30

20

100

20

卸煤沟

地下卸煤沟

干煤栅

翻车机室、运煤转运站、绞车室、碎煤机室

运煤栈桥、推煤机库

运煤检修间

灰浆泵房、灰渣泵房、除尘器间

运煤集中控制室

 Ⅳ乙

 

 

10

20

10

20

10

50

20

100

续表

 

第5.0.2条短时继续工作用的事故照明,其工作面上的照度值,不应低于表5.0.1-1中一般照明照度值的10%。

人员疏散用的事故照明,在主要通道上的照度值,不应低于0.5勒克斯。

运煤栈桥事故照明的照度值可适当降低。

第5.0.3条当采用气体放电灯作为一般照明光源时,在经常有人工作的生产车间,其照度值不宜低于30勒克斯。

第5.0.4条与主控制室、网络控制室、单元控制室、集中控制室相邻且相通的距出入口10米左右范围内的走廊、通道、楼梯间的照度值之比,不宜超过5~10倍。

表5.0.1-2火力发电厂和变电所辅助建筑的最低照度值

房间名称

最低照度

(勒克斯)

规定照度的平面

 设计室、制图室

 阅览室

 办公室、会议室、资料室

 医务室

 托儿所、幼儿园

 车间休息室、单身宿舍

 食   堂

 浴室、更衣室、厕所

 通道、楼梯间

100

75

50

50

30

30

30

10

5

 距地0.8米的水平面

 距地0.8米的水平面

 距地0.8米的水平面

 距地0.8米的水平面

 距地04~0.5米的水平面

 距地0.8米的水平面

 距地0.8米的水平面

 地      面

 地      面

表5.0.1-3火力发电厂和变电厂区露天工作场所及交通运输线上的最低照度值

工  作  场  所

最低照度

(勒克斯)

规定照度的

平     面

 屋外配电装置变压器瓦斯继电器、油位指示器、隔离开关的断口部分、空气断路器的排气指示器、屋外成套配电装置

 

 变压器和断路器的引出线、电缆头、避雷器、隔离开关和断路器的操作机构、空气断路器的操作箱

5

3

工作面

工作面

 人工卸煤

 

 机械卸煤

 

 贮煤场

3

3

0.2

地面

地  面

地  面

 码    头

3

地  面

 视觉要求较高的站台

 一般的站台

3

0.5

地   面

地   面

续表

工  作  场   所 

最低照度

(勒克斯)

规定照度的

平    面

 水位尺标、闸门位置指示器

 喷水池

1

0.5

工作面

工作面

 露天油库

 主要干道、车道

 次要干道、车道

 铁路专用线(厂内部分)

 铁路道岔(厂内部分)

 警卫线

1

0.5

0.2

0.5

1

0.2

工作面

地 面

地 面

地 面

地 面

地 面

第六章照度计算

第6.0.1条生产过程中需要监视维护的下列重要场所,宜用逐点法计算照度值。

一、主控制室、网络控制室、单元控制室、计算机室控制屏、台上垂直面和倾斜面;

二、主厂房、化学水处理室、水泵房、灰浆泵房等重要设备和重要观察点;

三、反射条件较差的场所,如运煤系统;

四、室外照明;

五、有特殊要求需要较精确验算工作面照度的场所。

第6.0.2条采用一般照明的工作场所,符合下列条件时,可用利用系数法、概算曲线法计算照度。

一、室内照明灯具均匀布置;

二、一般工作场所水平工作面的照度计算。

第6.0.3条在计算照度时,应计入表6.0.3中所规定的照度补偿系数K,以保持工作场所的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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