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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原理

第八章税收原理

第一节税收概述

一、税收的含义

按照法律预先规定的标准,强制地、无偿地取得财政收入的一种手段。

(一)税收性质属分配范畴,体现着特定的分配关系

(二)税收是国家取得财政收入的重要方式

(三)国家征税凭借的是政治权力

二、税收的形式特征

(一)强制性

税收的强制性是指税收是国家凭借政治权力,以法令的形式强制课征的,应纳税者必须履行缴纳义务,按照税法的规定照章纳税,违反者要受到法律制裁。

(二)无偿性

税收的无偿性是指国家征税后,税款即为国家所有,既不需要偿还,也不需要对直接的纳税人付出任何代价。

(三)固定性

税收的固定性是指征税前就以法律形式预先规定了纳税人、征税对象和税率等税制要素,纳税人必须按规定标准纳税,政府也只能按预先的规定征税,不得随意更改。

三、税收的经济影响

(一)税收对生产领域的影响

1、所谓税收效应,指的是纳税人因国家课税而在其经济选择或经济行为方面做出的反应。

2、收入效应,即受税收的影响,个人可支配收入下降,为维持原有收入和消费水平,迫使人们增加劳动,减少闲暇;

3、替代效应,即政府课税使劳动与闲暇的相对价格发生变化,劳动收入下降而使闲暇的相对效应增加,从而引起个人以闲暇替代的行为。

(二)税收对分配领域的影响

1、对企业利润分配的调节,如通过流转课税和所得课税,使一般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都只能获得合理的适度利润;通过差别税负政策,发挥税收促进产业结构和产品结构的调节效应。

2、调节个人收入分配,在分配环节课征累进的综合个人所得税,使高收入阶层比低收入阶层承担较重的税收,并且能够随着不同个人的收入增减变化,灵活调节其收入水平,缩小收入差距。

(三)税收对经济稳定的影响

1、经济危机时期,政府可以通过减税来增加人们的可支配收入,从而扩大社会总需求,刺激投资和消费;

2、经济繁荣时期,政府又可以通过增税来压低人们的可支配收入,从而压缩社会总需求,抑制投资和消费。

四、税收分类

(一)按课税对象的性质分类

1、商品课税

商品课税也称流转课税,是指对纳税人的商品和劳务的流转额课征的税;包括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关税等。

2、所得课税

所得课税也称收益课税,是直接依据纳税人的所得额或收益额征收的税。

属于所得课税的一般包括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在西方国家,社会保障税、资本利得税等也划入此类。

3、财产课税

财产课税是对纳税人拥有或支配的动产或不动产课征的税收。

我国目前主要对不动产(土地和建筑物)征税,如房产税、遗产税等,许多国家还对财产的赠与或继承征税。

4、资源课税

资源课税是对从事资源开发的单位和个人就列举的应税资源课征的一种税,其目的在于对从事自然资源开发的单位和个人所取得的级差收入进行适当调节,以促进资源的合理开发和使用。

5、行为课税

行为课税是以社会的特定行为为课税对象和为实现政府的特殊目的而征收的税。

(二)按税负能否转嫁分类

1、间接税是指税负能够转嫁的税种。

通常包括对商品或劳务的交易课征的税收,如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关税等商品课税;

2、直接税是指税负不能转嫁的税种通常包括直接对纳税人(自然人和法人)课征的税收,如所得税和财产税。

(三)按课税标准分类

1、从价税。

凡是以课税对象的价格为标准,按一定比例计算征收的税称为从价税;

2、从量税。

凡是以课税对象的重量、容积、面积、数量等为计税标准的税称为从量税。

(四)按税收与价格的关系分类

1、价内税是指税款构成价格组成部分的税;

2、价外税是指税款作为价格之外附加的税。

第二节税收的原则与税收体系

一、税收原则

(一)财政原则

1、税收的财政原则的基本含义是:

一国税收制度的建立和变革,都必须有利于保证国家的财政收入,亦即保证国家各方面支出的需要。

2、税收充分。

税收充分是指税收要为政府筹集足额资金,以满足国家行使职能与公共需要。

3、税收弹性。

税收弹性是指税收收入应随国民经济的增长而增长,并逐步提高税收占国民生产总值或国民收入的比例,以保证公共支出不断增长的财力需要。

(二)效率原则

1、经济效率。

税收中性;区别对待

2、行政效率。

便利;节约

(三)税收公平原则

1.过程公平

税收过程公平,是指通过税收为市场经济中的行为主体即企业和个人创造平等竞争的外部环境。

2、结果公平

(1)受益原则

税收的受益原则,是根据市场经济所确立的等价交换原则,把个人向政府支付的税收看作是分享政府提供公共产品利益的价格,因此,个人税收负担应根据各人分享公共品受益的大小来确定。

(2)能力原则

税收的能力原则,是指依据个人纳税能力大小征税,使负担能力比较强的人承担较多的纳税义务,负担能力比较弱的人承担较少的纳税义务。

(1)普遍征税。

指对具有纳税能力的人无例外地一律征税,消除税收上的一切特权。

(2)量力负担。

横向公平指对具有同等负担能力的纳税人应同等纳税;

纵向公平对具有不同负担能力的纳税人应区别纳税。

反映纳税能力的指标主要有收入、支出、财富等三种。

二、税制体系

(一)税制体系的内容与意义

(二)税制体系的类型

1.单一税系

所谓单一税制,是指在一个国家中只实行一种税的税收制度。

2.复合税系

当前,各国税制的构成都相当庞杂,一般都是由几十种不同的税种组成。

这种由多种(两种以上)税组成的税收体系叫复合税制。

(三)复合税系分析

即按货币收支在家庭和企业两大部门之间的循环流动方向,把税收归纳为货币资金运动过程中的课税和财产的持有及转让课税两大体系,并分别归属于所得课税、商品(劳务)课税和财产课税三大类。

图8-1货币资金流量与课税部位分布

第三节税制构成要素

一、纳税人

1、纳税人又称纳税主体,是指税法规定的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

2、纳税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

3、纳税人与负税人。

负税人是最终负担税款的单位和个人。

在税负不能转嫁的情况下,纳税人和负税人是一致的;在税负能够转嫁的情况下,纳税人和负税人则是不一致的。

二、课税对象

1、课税对象又称税收客体,是指税法规定的征税的目的物,即对什么进行征税。

2、课税对象规定着征税的范围,是一种税区别于另一种税的主要标志。

3、课税对象与税源。

税源是指税收的经济来源或税款的最终来源。

有的税种的课税对象与税源是一致的,如所得税的课税对象与税源都是纳税人的所得。

有的税种课税对象与税源不同

4、课税对象与税目。

税目是指税法对课税对象的细化所形成的具体征税品种和项目。

三、税率

1、税率是税额与课税对象数额之间的比例

2、税率是税收制度的中心环节

3、我国现行税率有三种:

比例税率、累进税率和定额税率

(一)比例税率

1、比例税率是指对同一课税对象不论其数额大小,只规定一个比例的税率。

统一比例税率;行业差别比例税;产品差别比例税率;地区差别比例税率;幅度比例税率。

2、在比例税率下,同一课税对象的不同纳税人的负担相同,有利于鼓励规模经营和平等竞争,是体现国家经济政策和税负横向均衡的重要工具。

(二)累进税率

1、累进税率是按课税对象数额大小规定不同等级的税率,课税对象数额越大,税率越高,数额越小税率越低。

2、累进税率可分为全额累进税率和超额累进税率两种。

(1)全额累进税率是课税对象的全部数额都按照与之相适应的等级的一个税率征税,课税对象数额越大,所适用的税率越高。

(2)超额累进税率是把课税对象按数额的大小划分为若干不同等级部分,对每个等级部分分别规定相应的税率,分别计算税额,一定税额的课税对象可以同时使用几个等级部分的税率。

3、全额累进税率与超额累进税率都是按照量能纳税的原则设计的,但两者具有不同的特点,主要表现在:

(1)在名义税率相同的情况下,实际税率不同。

全额累进税的累进程度高,负担重;超额累进税的累进程度低,负担轻。

(2)在所得额级距的临界点附近,全额累进会出现税额增加超过所得额增加的不合理现象,超额累进则不存在这种问题。

(3)在计算上,全额累进计算简便,超额累进计算复杂。

(三)定额税率

1、定额税率是按单位课税对象直接规定一个固定税率,而不规定征收比

2、定额税率在计算上更为简便,而且不受价格变动的影响,并有利于促进企业提高产品质量。

四、附加、加成与减免

(一)加重部分纳税人负担的措施

1.附加

附加是地方附加的简称,是地方政府在正税以外附加征收的一部分税额。

2.加成

加成,是加成征税的简称,是对特定纳税人的一种加税措施。

(二)减轻部分纳税人负担的措施

1.减税免税

减税免税,这是税法规定对某些纳税人或征税对象给与少征一部分税款或全部免予征税的优惠规定。

2.起征点与免征额

(1)起征点是指税法规定的对课税对象开始征税的数额。

(2)免征额是指税法规定的对课税对象全部数额中免予征税的数额。

(3)起征点与免征额的相同点在于,当课税对象小于起征点和免征额时,都不予征税。

(4)两者的区别在于,当课税对象大于起征点和免征额时,采用起征点制度的要求对课税对象的全部数额征税,而采用免征额制度的则要求仅对课税对象超过免征额部分征税。

五、违章、违法处理

(一)纳税人的违章行为主要是欠税

(二)违法行为有偷税、抗税和骗税。

(三)处罚措施限期纳税、加收滞纳金、罚款、扣押或查封财产、通知纳税人开户银行暂停付款等惩罚措施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节税收转嫁与归宿

一、税收转嫁与归宿的定义

(一)税负转嫁是指纳税人在缴纳税款后,通过经济交易过程,将所缴税款部分地或全部地转移给他人负担,自己不负担或者少负担税收的一种经济现象。

(二)税款最后的负担者就是税负的归宿。

二、税负转嫁的方式

(一)前转,亦称顺转]

纳税人将所缴纳的税款,通过提高商品或生产要素价格的方法,向前转嫁给商品与生产要素的购买者或最终消费者负担。

这可以说是税负转嫁的最典型也最普遍的形式。

我们通常所说的税负转嫁主要是指这种情况。

(二)后转,亦称逆转

在纳税人不能采取提高商品或劳务价格的方法向前转嫁税收的情况下,为了保证自己的利益不受损失,可以向后转嫁税收负担。

(三)散转,亦称混转

有时税负转嫁过程是单纯的前转或后转,但更多的情况是同一笔税款,有一部分采取向后转嫁,还有一部分则采取向前转嫁。

这种前转和后转的混合即是散转。

(四)消转

纳税人对所缴纳的税款,既不采取向前转嫁也不采取向后转嫁的方式时,可以通过改善经营管理、革新生产技术等方法,以补偿其纳税损失,使税后的利润水平与纳税前的利润水平大体保持一致,致使税收负担在生产发展和效益提高中自行消失。

(五)税收资本化

生产要素购买者将购买生产要素在未来要缴纳的税款,通过从购进价格中预先扣除,即压低生产要素购买价格的方法,向后转嫁给生产要素的出售者。

这种情况大多发生在一些资本品的交易中。

三、税收负担转嫁的条件

(一)税种性质

1、商品课税较易转嫁

2、所得课税一般不易转嫁

(二)供求弹性

1、供给弹性较大、需求弹性较小的商品较易转嫁

2、供给弹性较小、需求弹性较大的商品的课税不易转嫁

(三)课税面的宽窄

1、课税范围宽广的商品较易转嫁

2、课税范围狭窄的难以转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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