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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现场勘查的基本程序

第四章现场勘查的基本程序

第四章现场勘查的基本程序

第一节受理报案

一、受理报案的渠道

侦查部门受理报案的渠道主要有:

(一)被害人及其亲属直接到侦查部门报案,或者通过"110"报警服务台向公安机关报案。

(二)有关单位和公民个人向侦查部门报案。

(三)基层公安保卫人员接到群众报案后,再转报侦查部门。

二、受理报案的要求

侦查部门及其侦查人员在受理报案时应做到认真接待,及时受理,妥善处置。

具体要求是:

1.对于属于本部门管辖的案件,应当立即接受。

口头提出的报案,接待的侦查员应按照询问要点,尽可能将有关情况询问清楚,并要认真做好笔录,经报案人阅核无误或对其宣读后,由报案人签名并按手印。

必要时,也可让报案人写出书面报案材料。

侦查人员应填写《受理刑事案件登记表》。

2.对于不属于本部门管理的案件,也应当先接受下来,再及时移送主管机关处理,并向报案人填发《移送案件通知书》。

3.对于不属于本部门管辖而又必须采取紧急措施的案件,应当先采取紧急措施,以防止犯罪嫌疑人逃跑、自杀、行凶或毁灭罪证等情况发生,然后及时移送主管机关处理。

4.侦查部门应当采取相应措施,切实保障报案人及其近亲属的安全。

如果报案者不愿意公开自己的姓名和报案行为,应当为其保密。

三、受理报案询问要点

1.什么时间、什么地点发现或发生了什么事件,现场的准确位置在何处。

2.被害人、事主情况。

包括被害人或事主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住址、邮编、电话号码、衣着、体貌情况;受到什么样的伤害,伤害程度和现在的情况,或者是被盗、被抢了何种财物;财物的名称、数量、体积、重量、特征、价值等。

3.犯罪嫌疑人情况。

包括犯罪嫌疑人的人数、姓名、性别、年龄、身高、体貌,衣着、口音、语言习惯、侵害方式;身上是否有伤痕、伤的部位、形态;逃跑方向、路线,携带何种凶器和物品等。

4.案件概况和现场简况。

包括案件起因、经过、结果;现场范围、进出口、痕迹、物品分布、有无采取施救、保护、排险等措施。

5.报案人情况。

包括报案人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工作单位、家庭住址、联系方法、以及与事主、被害人的关系。

四、报告、联络、通报

值班侦查员在接到报案后,应当立即向指挥员报告。

如果发生的是重大、特大案件,值班员还应根据指挥员的决定,立即通知勘查人员及时赶赴现场,并将案件梗概情况及采取或准备采取的措施,迅速向本地党政领导机关和上级主管的侦查部门报告。

如果是特别重大紧急情况,可越级向上级侦查部门报告,以便在较大范围内迅速采取有效措施。

需要排除险情(如灭火、排除爆炸装置)和急救人命的,还应及时与有关部门取得联系,要求其派员迅即赶赴现场。

采取相应措施,防止造成更严重的危害后果。

有些重大、特大案件,特别是严重暴力犯罪案件,必要时应迅速向车站、空港、码头、堵卡网点等发出通报,并及时通报友邻地区侦查部门,以便及早进行控制。

勘查重大、特大案件现场,必要时应当商请人民检察院派人参加。

五、确定勘查人员,快速赶赴现场

受理报案后,指挥员应对报案情况作出分析判断,迅速确定和调动现场勘查人员。

参加现场勘查人员的多少,应以案件的大小,性质、危害后果和紧急程度等实际情况而定。

勘查严重暴力犯罪案件或需要采取紧急措施案件的现场,应集中优势力量打歼灭战,并召集警犬训练员带上警犬参加搜索、追踪和鉴别物证;根据需要可召集特警、巡警、防暴警等组成围剿、追堵、缉捕的机动队参加现场勘查;勘查命案现场和强奸案件现场,应通知法医参加。

同时,指挥员应当考虑到现场涉及的事件,一旦立案侦查,由哪些侦查员承担侦查任务,要尽可能让这些人参加现场勘查以便有利于侦查工作的顺利开展。

总之,指挥员在确定勘查人员时,在指导思想上必须明确两点:

一是参加现场勘查的人员的多少必须与勘查任务相适应;二是要有一个合理的人员结构。

侦查部门应充分利用汽车、摩托车等现代化交通工具运送勘查人员迅速赶赴现场,结合发案地点的地理位置和交通条件,可利用火车、船只、马匹等交通工具。

第二节赶赴现场后的常规处置

一、检查现场保护情况

现场勘查指挥员及侦查、技术人员在听取有关人员的汇报,观察现场的时候,应检查现场保护情况。

如果发现应当保护的地方未予保护或保护措施不当的,要立即进行保护或纠正;保护力量不足的,要进行补充;保护范围过大或过小的,要适当进行调整,未划保护圈的,要进行补划,并让无关人员退出保护圈:

对重要的又极易受到破坏的痕迹、物品应重点保护;对极易消失的痕迹要立即提取;此外,还应指定专人维护好现场周围秩序。

防止来往行人、车辆堵塞交通,造成人身伤亡事故。

二、掌握重要知情人

在现场围观人员中,常常有耳闻目睹犯罪有关情况的重要知情人。

勘查人员赶赴现场后,应抓紧时机,弄清事件发生时哪些人在场,谁是目睹过犯罪嫌疑人及其实施犯罪经过、知道案件情况的知情人,并将其姓名、工作单位、住址等逐一登记。

为避免登记错误,必要时也可让知情人出示能够证明其身份的证件,以便进一步分别调查询问。

掌握重要知情人,除了用一般的调查访问的方法外,也可以通过照相或摄像的方法,将现场围观的人员拍摄下来,这也是寻找发现掌握重要知情人的一个重要途径。

三、了解掌握现场情况

指挥员到达现场后,首先需要做的就是迅速了解案件和现场情况,弄清现场的处置和有关工作的进展,取得指挥主动权。

掌握案件及现场情况的方法主要有以下三点:

(一)听取汇报

指挥员与勘查人员到达现场后,首先要听取先期到达现场的110巡警、派出所干警、内部保卫干部和治保、联防人员的汇报。

要求汇报的内容是:

1.案件发生、发现的经过和简要情况;

2.最先发现现场的人的姓名、年龄、职业、住址及其他情况;

3.对紧急情况的处理经过和结果;

4.现场的保护及变动、变化情况;

5.初步调查访问的情况。

(二)直接询问被害人、事主、发现人和报案人

指挥员与勘查人员在听取汇报后仍不足以对现场情况作出基本判断时,应当直接询问案件的发现人、报案人、被害人或者事主。

通过询问,进一步了解案件发生、发现的时间、地点、经过以及人身、财物被侵害的情况,犯罪嫌疑人的体貌体征、作案过程等。

(三)巡视现场

巡视现场是了解现场情况的基本方法。

因此,指挥人员要在现场保护人员的陪同下,亲自对现场进行巡视。

巡视的方法,一般是先查看现场的位置、环境,进而在现场周围观察犯罪嫌疑人的进出口、来去路线、遗留的痕迹、物品,然后再查看现场内部的状态和痕迹、物品的分布情况。

四、邀请现场勘查见证人

为了保证现场勘查的客观性和合法性,使发现的痕迹和其他物证以及勘验记录具有充分的证据作用,在实地勘验以前,必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和公安部制定的《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刑事案件现场勘查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邀请两名与案件无关、为人公正的公民作见证人。

(一)见证人的条件

凡是与案件无利害关系、为人公正的公民均可以作见证人。

但由于见证人在刑事诉讼活动中的特殊地位,因此,下列人员不宜作见证人:

1,当事人、被害人及其近亲属;

2.在职的公安、检察、审判人员和刑事技术鉴定人员;

3.有犯罪嫌疑或者因犯罪受过刑罚处理的人;

4.未成年人;

5.精神上、生理上有缺陷(视觉、听觉等障碍)妨碍履行见证人义务的人;

6.在本地临时居住的人员。

(二)见证人的权利和义务

见证人到场后,在实施勘验以前,侦查人员应向见证人交待法律所规定的权利和义务。

见证人不是勘查人员,而只是对勘查方法,程序、过程作见证,因此,见证人在勘查中有特定的权利义务内容。

1.见证人的权利:

(1)对现场上发现、提取的痕迹、物品都有权进行观察;

(2)如果见证人认为勘查人员在实地勘验中有不正确的行为,可以提出意见,并可要求把这些意见写在现场勘查笔录中。

2.见证人的义务:

(1)见证人必须自始至终观察,见证勘验过程,不能随意离去,也不得拿摸和触动现场上的任何痕迹、物品;

(2)证实提取的痕迹、物品确实来源于现场;

(3)证明现场勘查笔录中的一切记载都是客观、真实的,方法、手段是正确可靠的;

(4)对勘验、检查中所获得的痕迹和其他证据,要严格保密,不得泄露;

(5)勘验结束后,要在现场勘查笔录上签名或盖章。

邀请见证人,要取得现场所在地派出所或内部保卫组织的协助,以保证所邀请的见证人符合法律的要求。

五、聘请具有专门知识和技能的专家和技术人员

现场勘查涉及的知识范围很广,经常会遇到一些专门问题和技术难题,因此,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01条的规定,指派或聘请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参加勘验、检查,以解决某些方面的专门问题和技术难题。

这里所指的具有专门知识的人,既包括有关方面的专家、学者、技术人员,也包括各行各业长期从事专门工作、具有丰富经验的人。

勘查人员应向指派或聘请的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讲明其职责和应遵守的纪律,并主动向他们介绍情况,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接受指派或聘请的专家和技术人员,应在侦查人员的主持下进行工作。

其工作范围仅限于解决某些专门性问题。

他们对职责范围内的问题提供的咨询,所作的解释、说明和评断,只能供分析判断案情时参考。

如果需要作为证据使用的,还必须经过专门的鉴定程序,由他们出具鉴定书。

六、做好勘查前的其他准备

为了确保现场勘查的质量,提高现场勘查的效率,指挥员应根据案情概况及现场实际,对参加勘查的人员进行恰当分工,做到职责明确,协调配合。

勘查重大、特大案件现场,现场指挥员和勘查人员赶赴现场后,应迅速开通以现场为中心的通讯网,沟通现场与指挥中心、现场指挥员与侦查人员以及侦查人员相互之间的通讯联络,互通情报,密切配合,调集力量、协同作战。

有条件的侦查部门,可将车载传真机、摄像转播车等通讯设备调至现场,以便迅速准确地将现场勘查中发现的手印、照片、文字材料等传输到指挥中心,及时检索犯罪情报资料,发现犯罪嫌疑人的线索,及时发出通缉、通报。

或将现场勘查的实况信息直接传输到指挥中心,以便指挥中心进行指挥调度。

第三节现场勘查活动的开展

现场勘查是一项综合性的侦查措施。

应用的范围广,勘查的内容多、任务重,而且时常遇到紧急情况,这就要求现场勘查的指挥员在做好赶赴现场准备工作的同时,根据不同现场的实际情况,区分轻重缓急,迅速布置现场勘查任务,合理组织人员,明确职责分工,既保证重点,又照顾全面,保证现场勘查任务的完成。

一、开展现场访问

现场访问主要由现场访问组的侦查员承担,并按如下基本步骤和程序进行:

(一)确定访问的范围和重点

确定访问的范围。

访问的范围包括访问的区域范围、访问的人员范围和访问的内容范围三个方面。

侦查人员在进行现场访问时,应当从已掌握的材料出发,研究确定在什么区域的哪些人员中访问与案件有关的哪些事实、情节。

访问的范围确定之后,还必须从中确定访问的重点区域、重点人员、重点问题以及哪些人应首先进行访问。

(二)了解被访问人员的基本情况

侦查人员可通过各种途径(如单位、同事、邻居、有关机关和部门)尽可能地了解被访问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工作单位、兴趣爱好、性格脾气、文化程度,以及与案件有什么样的关系。

通过对被访问人员基本情况的了解,研究访问对象可能提供什么情况和能证明什么问题等,以便正确地选择访问的方式,方法。

(三)拟定访问提纲

为保证现场访问质量,应当在访问前拟定访问提纲,访问提纲一般包括如下内容:

1.访问的目的和要求;

2.访问对象的简况;

3.进行访问的时间、地点;

4.应向访问对象询问的问题;

5.应采取的询问方式。

(四)询问访问对象

现场访问一般是侦查员说明访问意图,必要时做好思想转化工作,让访问对象自由地、详细地陈述他所知道或感受到的与案件有关的情况,然后再从被访问人的陈述中有针对性地提出问题、力争把被访问人了解和掌握的情况全部问明。

(五)现场访问的法定程序

现场访问必须按照我国刑事诉讼法关于询问证人和被害人的有关程序进行。

1.现场访问只能由侦查人员负责进行;

2.侦查人员在进行访问时,必须首先向被访问人出示侦查机关的证明文件;

3.对具体对象的访问应个别进行,不允许把几个访问对象集中在一起进行询问,更不允许以开座谈会或集体讨论的方式询问被访问人,以保证访问对象畅所欲言,防止互相影响;

4.访问开始时,应从每个访问对象的特点出发,向其讲明作证的责任和义务,告知其应当如实提供证言、证据和有意作伪证或隐匿罪证要承担的法律责任;

5.对不满18岁的访问对象,可以通知其法定代理人到场;

6.访问应当按要求制作笔录,访问对象要求自行书写证言的,应当允许。

二、进行实地勘验

实地勘验是指侦查人员依法对与犯罪有关的场所、痕迹、物品、人身、尸体,运用感知、比较、技术检验、搜索等特殊的调查研究方法,发现,收集侦查线索和犯罪证据的一种侦查活动。

其主要任务是发现提取犯罪痕迹、物品,分析研究犯罪痕迹、物品与犯罪活动的关系,与现场访问密切配合,为确定事件性质、案件性质、划定侦查范围、查找和证实犯罪人提供依据。

实地勘验是一项技术性很强而又复杂、细致的工作,必须按照一定的步骤、顺序和方法,有领导、有组织、有秩序地进行。

实地勘验一般是在巡视现场的基础上,根据案情结合现场环境,划定勘验范围,确定勘验顺序和勘验重点。

同时进行现场方位照相、摄像,绘制现场方位图。

然后由指挥员率领勘查人员沿着划定的临时通道进入现场,按照分工开始勘查。

一般顺序是:

现场记录人员首先进入现场进行现场概貌、中心照相、摄像、绘图和笔录以固定现场;然后痕迹勘验人员、法医及相关专业技术人员进入现场进行实地勘验,在勘验过程中,现场记录人员亦应作相应记录。

勘验中应按照整体勘验、局部勘验进而个体勘验的步骤实施,并遵守以下法定程序:

(一)实地勘验只能在侦查人员的主持指挥下进行。

(二)侦查人员执行勘验检查,必须持有侦查机关的证明文件。

(三)对于死因不明的尸体,经公安机关领导批准,可以进行解剖,并通知死者家属到场。

(四)为了确定被害人,犯罪嫌疑人的某些特征、伤害情况或者生理状态,可以对人身进行检查。

犯罪嫌疑人如果拒绝检查,侦查人员认为有必要的时候,可以强制检查。

检查妇女的身体,应由女工作人员或者医师进行。

(五)勘验、检查的情况应当写成笔录,由参加勘验、检查的人员和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

(六)为了查明案情,在必要的时候,经公安局长批准,可以进行侦查实验。

侦查实验,禁止一切足以造成危险、侮辱人格或者有伤风化的行为。

三、现场复验和现场实验

在现场勘查过程中,指挥员要合理使用力量,部署勘查工作,及时了解现场访问或实地勘验中是否发现了重要的破案线索和痕迹物证,随时掌握现场勘查的进度,协调各项勘查工作,妥善解决勘查中遇到的问题。

现场上的某些情况不能一次认识确定的,可进行现场复验。

如果经过现场复验,有些问题仍然搞不清楚,可以进行现场实验。

四、组织临场讨论,做好善后处理工作

现场勘查基本结束后,指挥员应召开临场会议,根据实地勘验和现场访问获取的材料和情况,对事件性质,案件情况等作出初步的分析判断,并在此基础上推断犯罪嫌疑人应具备的条件,大致确定侦查方向和范围。

与此同时,还应做好勘查后的现场处理工作。

第四节结束勘查

结束勘查是现场勘查的最后一道工序。

结束勘查前,勘查人员应按照结束勘查的条件,对现场勘查的全部活动进行全面的检查总结,并做好现场勘查后的处理工作。

一、结束勘查的条件

只有同时具备了以下三个基本条件,才能决定结束勘查:

(一)现场主要情况已经查明和研究清楚。

即现场上可能与犯罪有关的痕迹、物品已经发现、固定和提取,其他有关的侦查线索、证据已经收集,实地勘验中现场上个别现象之间的矛盾、现场访问材料之间的矛盾,实地勘验所获情况与现场访问材料之间的矛盾已经基本澄清或得到正确解释;现场勘查中所获得的一切材料已经有根有据、合情合理地作出了分析判断等等。

做到了上述几点,现场上的主要情况才算已经查明和研究清楚。

如果某些次要的犯罪嫌疑情况,经过多方努力仍暂未发现深入调查的线索,也可以结束勘查。

对于个别重大、特大、复杂案件的现场,由于主、客观条件的限制,一次勘验难以完成任务的,不能结束勘查,应视案件及现场的具体情况,把现场的全部、或局部、或留有痕迹的客体、或尸体保留下来,并落实保护措施和责任人,以便再次反复地勘验、研究,直至将主要问题查明和研究清楚为止。

(二)侦查范围、重点和应采取的侦查措施已经确定。

否则,应继续进行勘查和研究。

(三)相关的法律手续齐备。

在结束勘查时,必须认真、细致、全面地检查勘查活动中的勘验、检查、调查访问、现场实验和采取的紧急措施等是否符合法律及有关规定,法律手续是否完备。

如果发现法律手续不齐全,应及时补齐,否则,将影响勘查材料在揭露和证实犯罪中的证据效力。

决定结束勘查前,勘查人员应按上述三个条件对现场勘查活动进行一次全面的检查、复核,发现不足之处,要及时补正。

必要时,还可以对现场进行复验、复查。

二、结束勘查的善后处理

现场勘查结束后,勘查人员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及时做好结束勘查的善后处理工作。

善后处理工作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撤销现场保护。

结束勘查以后,应撤销现场保护,通知有关单位、事主进行妥善处理。

重要物品应向发案单位或事主当面清点。

命案现场可让死者的家属、亲友将尸体火化或掩埋,如果没有亲属,可由公安机关协同民政部门或死者生前所属单位负责处理。

(二)运送有关痕迹、物品。

现场勘查结束后,指挥员应指定专人,落实责任,对于提取的有关痕迹、物品妥善包装、加封运送,防止损坏或遗失。

如果现场上有些物品需要提取,应按规定开具清单,一式两份,并由侦查员、物主、见证人签名,一份交物主保存,一份随卷备查。

提取贵重物品或绝密文件,应经过县公安局长或市、地、州公安局(处)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

(三)对现行抓获的人员和犯罪嫌疑人的处理。

对于群众扭送或通过紧急措施捕获的现行人员,要依法进行人身和住宅搜查,办理拘留手续,呈请拘留,同时指派专人及时进行讯问,调查取证。

对于犯罪嫌疑人可酌情进行讯问,或派专人暗中继续监视,以澄清嫌疑或进一步开展调查,扩大线索,相机取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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