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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案例集合之欧阳术创编

社会保险案例一

时间:

2021.02.02

创作:

欧阳术

请解释下面哪种情况下小王可以得到失业保险的赔偿,理由是什么。

1、小王是今年毕业的应届大学生,毕业没有找到工作

2、小王毕业后找到一家企业工作一年后对岗位不满意后提出辞职,赋闲在家。

3、小王毕业后找到一家企业工作一年后因为金融危机被企业裁员,赋闲在家。

并办理了失业登记。

4、小王毕业后找到一家企业工作一年后因为金融危机被企业裁员,赋闲在家。

并办理了失业登记。

但是当地社保部门给小王联系了一份新工作后小王嫌弃新工作薪水较少拒绝前往工作。

5、小王毕业后找到一家企业工作一年后因为金融危机被企业裁员,赋闲在家。

办理了失业登记。

并积极参与当地社保部门提供的就业培训。

答案:

根据我国《失业保险条例》,失业人员要能够领取失业保险必须满足一下要求

(1)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用人单位和本人以按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

(2)非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3)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就业要求的。

在上述情况中,第1种情况小王未曾参加过工作,不能享受失业保险;第2种情况小王虽然参加工作且缴费已满1年,但是属于自愿失业,不能享受失业保险;第3种情况小王可以享受失业保险;第4种情况中,小王拒绝再就业的要求,不能再享受失业保险;第5种情况符合失业保险条件。

因此,在5种情况中,小王可以获得失业保险赔偿的情况是第3和第5种。

社会保险案例二

【问题的提出】

2014年国家公务员考试,共有152万人参加考试。

报考的公务员的人员中,大批受过高等教育的大学生研究生甚至博士成为了报考的主力军,请问,在当前的公务员报考热中,说明了一些什么的社会问题?

【具体内容】

全国性的公务员考试始于1994年,当时这一工作报考人数仅为4400人,20年过去了,报考的人数涨了344倍。

竞争比例也从原来的9:

1,发展到现在的77:

1。

其报考率和录取比例已经成功成为中国第一考试,胜过了中国传统竞争激烈的高考与考研,其热度年年居高不下。

公务员热并不是一个合理的社会现象,在国外,最优秀的人材往往倾向于从事创造性强的科研工作或者开办实业,这些都能够充分刺激国内生产力的增长。

美国之所以一直在国际经济竞争中处于优势,就是拥有大批的优秀科研人材和企业家。

公务员本质上属于服务性工作,大多数工种对技术和创新能力实际上要求并不高,而我国目前大批优秀人材蜂拥而至去报考公务员,既是对人材资源的一种浪费,也不利于我国未来长远的经济和科研能力的竞争。

【原因介绍】

由于实施了阳光工资以后,公务员的平均薪酬实际并不比很多企业和热门行业高,其吸引力主要来自稳定的岗位和收入,以及健全的社会保障体系。

另外中国传统的观念也对公务员的身份评价较高。

社会保障的差异性和不完善是导致人们向公共资源集中行业倾斜的内因所在,就目前情况而言,政府机关和企业相比,纳入政府体系的公务员拥有更多社会保障,从养老金、医疗保险金到住房公积金,还有生育保险、各类津贴,所有保障体系一起为公务员筑起了牢固屏风。

形成鲜明对比的是,在市场经济浪潮中涌现的大小企业,无法给刚刚走出校园的学生们提供足够完善的社会保障。

尽管中央及各级政府出台各种政策,要求企业为员工提供福利保障,但仅仅依靠企业本身去实现这个目标,漫长而艰巨。

养老金双轨制也是影响人们选择公务员的一个重要因素,在公务员体系内,不需要缴纳养老保险费,退休后的养老金替代率却能够领到80%左右;而企业的员工最终退休的平均养老金替代率只有40%,这样的巨大社会保障待遇差距使得公务员成为大家竞相涌入的行业。

【专家点评】

要扭转目前公务员热的这一现象,归根究底必须要解决在公务员体系内工作与企业体系内工作之间较大的社会福利差距。

目前对于养老金双轨制改革的呼声越来越高,未来公务员纳入养老金缴费体系势所必然。

其实公务员不缴养老保险也不一定都是好事,因为在企业缴纳的养老保险是积累在个人账户的,就算是失业或者换工作,个人的养老金账户依然能够积累。

但是对公务员来说,由于不缴养老保险,一旦失业或者辞职,几乎就意味着养老全无保障,这也属于另一种形式的不公平。

除了解决养老金双轨制问题之外,未来国家还应全面提高在企业工作的医疗、工伤、生育等各项社会福利待遇,减少体制内体制外的福利差距,相信随着国家未来的社会保险制度改革,公务员热的问题能够逐渐得到改善。

社会保险案例三

【问题的提出】

2011年全国第六次人口普查数据发布,中国60岁以上人口占总人口的13.26%,说明中国的人口老龄化进程进一步加快,请问,人口老龄化是怎样一种社会状态,会对一国的经济与社会产生什么影响?

【具体内容】

人口老龄化这个概念的权威定义是来自于1956年的联合国发布的《人口老龄化及其社会经济后果》标准,该标准认为当一个国家或地区65岁及以上老年人口数量占总人口的比例超过7%时,就意味着这个国家或者地区进入老龄化。

1982年维也纳老龄问题世界大会,则进一步确定60岁以上的老年人口占总人口的比例超过7%时,意味着这个国家或者地区进入老龄化。

按照老年人口比例超过7%的国际标准,目前我国60岁以上人口达到了13%左右,意味着我国不仅进入了老龄化社会,而且老龄化的程度已经逐步加深。

人口老龄化会对一国的经济与社会发展带来严重的影响,其影响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人口老龄化往往意味着一国的社会负担加重,国家要为众多已经退休不创造生产力的老年人支付大量的养老金,中国虽然一直实施个人账户与国家补贴相结合的部分积累制,实质上个人账户“空账”问题十分严重,大量的养老金都是国家财政在勉力支持,因此人口老龄化直接考验的就是国家的养老体系。

二是除了养老金的负担以外,人口老龄化也提升了其他社会经营与管理的成本,比如医疗服务成本直线上升。

第三个影响是当我国社会人口中老年人占据多数时,老年人的消费支出将随着年龄增长有逐渐减少的趋势,这将导致我国的消费能力不足,制约经济增长。

第四个影响则是对储蓄的影响,人口老龄化对于储蓄也产生相当的减退效果,从而,减少了资本积累。

对于个人来说,进入老年以后,由于收入的来源和数量的减少,会带来个人储蓄的减少。

退休使个人收入大幅度降低,退休人员的购买力也会因通货膨胀的影响进一步降低。

中国老龄者的实际收入一贯较低,储蓄倾向也低,老年人口的增加会带来总储蓄水平的降低。

第五个影响是在劳动年龄人口的数量和质量方面,人口老龄化成为抑制经济增长的因素。

由于人口老龄化,出生人口减少,随着老年人口比重的上升,劳动年龄人口所占比重相应下降,使从事经济活动的劳动力人口往往呈现下降趋势,不利于经济发展。

目前,西欧、北欧以及美国、日本、澳大利亚等发达国家大都面临这一问题,特别是西欧国家、日本由于劳动力严重不足,在一定程度上不得不依靠吸引外国劳动力来补充,这对其经济发展的影响是深刻的。

【原因介绍】

目前导致人口老龄化的原因主要有三个:

一是由于国内育儿费用的提高、生产生活节奏的加快、生活压力的加大,造成了生育成本逐年升高。

由于生育成本的直线上升,国内不少年轻人都推迟了生育的年龄,有些思想前卫的甚至选择不生孩子成为丁克一族。

这些情况造成了国内生育率的不断下降,是构成人口老龄化的一个重要因素。

第二个原因是由于医疗技术的进步,公共卫生水平的提高,中国老年人的寿命不断延长,近年人均寿命已经达到74岁左右,逐渐接近发达国家的平均水准。

而人均寿命延长的一个直接后果的老年人口越来越多。

造成人口老龄化的第三个原因,是国内长期以来一直实施的计划生育政策,城市居民只能养育一个小孩,这一政策已经实施了几十年。

目前来看,已经不太适应当前形势的需要,成为了束缚人口增长一个原因。

在计划生育的限制下,城市出生率受到限制,而农村允许生二胎的政策又使得农村人口出生率高于城市,在目前城乡差距较大,城市人口的平均素质普遍高过农村人口的情况下;这种差别政策实质造成了我国总人口平均素质的下降。

【专家点评】

要应对我国人口老龄化的发展趋势,应该从以下几个领域共同协作,迎接人口老龄化的挑战。

包括:

一是在养老保险制度建设方面,应继续坚持完善我国的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坚持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基本养老保险,并应努力开拓财源,保证养老保险账户的资金;同时应进一步鼓励企业为员工购买企业年金保险,让商业保险成为社会养老保险的有益补充,减轻国家和社会的负担,对于实施企业年金较好的的企业,可以考虑给予奖励和减税等激励政策。

三是鼓励个人积极购买个人商业养老保险,一方面应支持保险业推出更多实惠有吸引力的商业养老保险险种,另一方面也应从政府方面加强宣传,引导民众购买商业养老保险。

第二个方面应注重为老年人提供基本医疗保险,满足他们的基本医疗需求,使老年人及其家庭不致因为疾病导致个人及家庭经济危机。

在城市要注意面向社会、家庭和老年人进行健康教育,拓宽医疗资源和医疗服务的领域,努力满足老年人的基本医疗需求。

在农村则要探索多种形式的健康保障,逐步建立城乡医疗救助制度。

第三方面则要让老年人融入充满活力的经济社会生活,充分发挥老年人力资源优势的作用,并认识老年的价值,愉快安度晚年。

并可根据实际情况,逐步延长老年人的退休年限。

当前我国男性60岁的退休年龄,已经接近国际水平,暂时不宜调整。

但是女性劳动者特别是一线女性工人的退休时间大可以延长。

我国长期以来女性的平均寿命一直高于男性,但是女性的退休年龄却低于男性,这也导致了很多健康的女士尚有可使用的工作能力也不得不从工作岗位退下来,这也是一种间接的不公平。

第四方面则应适时更改计划生育政策,放开城市二胎限制,提升城市生育率水平。

让新生儿人口的出生减缓老年人口增多带来的影响。

总的来说,人口老龄化是一个全面的社会经济问题,需要国家和社会各个方面的共同协作,相信随着我国社会体制的改革和各项配套设施的完善,人口老龄化问题会得到较好的控制与解决。

社会保险案例四

【问题的提出】

1990年5月牛某某被招收为某医药采购供应站合同制工人,合同期为5年。

1993年3月4日该站以牛某某星期日自发组织学友出外游玩,违章通过“禁止通行”的铁路隧道,被火车撞伤,久治未愈为由,解除其劳动合同。

牛某某的家人代为申诉,提出:

牛某某是因在紧急情况下抢救他人而被撞伤致残,要求按工伤处理,并撤销解除牛某某劳动合同的决定。

请问,供应站对牛某某的处理正确吗?

【具体内容】

  1、1992年2月24日(星期日)牛某自发组织学友刘某等5人出外游玩,当他们进入标有“禁止通行”的28号隧道,正在铁路线上行走时,某次列车亦鸣笛声不断。

此时,牛等4人已退至道轨外的安全地带,唯有刘某尚在道轨之中。

刘只注意到正前方开来的某次客车,却没有发现另一列车已骤然驶近其身后。

牛某某见状,扑上前去将刘某推出道外,而本人却因躲闪不及,被机车手扒杆撞伤头部。

被立即送铁路医院抢救。

后又转外地医院继续治疗,经过一年多的治疗,某医药采购供应站付2万余元医疗费。

牛某某的生命虽然得以保全,但已成为植物人。

  2、牛某某等人进入有“禁止通行”明显标志的28号隧道,在铁路线上行走,造成伤残事故。

按照国务院国发[1979]178号转发铁道部、交通部、公安部《关于火车与其他车辆碰撞和铁路路外人员伤亡事故处理暂行规定》第六条第一项之规定,牛某某一行5人都负有责任。

  3、牛某某是在星期日非“工作”情况下,舍己救人造成伤残。

【法院裁决】

根据以上情况,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依据劳动部工资局[1963]中劳薪字17号第2项和全国总工会劳动保险部《关于劳动保险问题解答》第54问

(2)之规定,裁决如下:

  1、牛某某虽有违章行为,但考虑到牛的实际情况其致残应比照工伤处理。

  2、撤销某医药采购供应站[1993]6号《关于解除牛某某同志劳动合同的决定》。

  3、仲裁费20元和处理费15元由被诉方承担。

【专家点评】

本案的关键在于,牛某某为了掩护他人而受伤的行为能不能视为工伤。

牛某某与他人在非工作时间进入写有明显“禁止通行”的隧道,并在铁路线上行走,是一种违反法规的行为。

但是在后面的刘某遭遇事故时,牛某某舍身相救,让刘某免于遭受意外,自己则因为这种救助行为受伤,则是一种舍己为人的救人行为。

因此根据劳动部工资局[1963]中劳薪字17号第2项规定:

“在从事对社会有利的工作情况下伤亡的”应享受工伤待遇。

另外全国总工会劳动保险部《关于劳动保险问题解答》第54问也指出:

“在紧急情况下(如抢险救灾、救人等)从事对企业或者社会有益的工作而造成的疾病、负伤、残废或者死亡”可以享受工伤待遇。

牛某某的救人行为符合上述两项规定的内容,因此企业不能以牛某某前面违反了法规为由,与牛某某解除劳动关系。

并且应按照法律里对工伤的解释给予牛某某工伤待遇。

所以说法院对于牛某某的行为的裁决,是完全符合要求的。

社会保险案例五

 员工A与北京某企业甲在2004年5月签订了为期5年的劳动合同,月工资8500元。

并约定如果A提前解除劳动合同,需要向企业支付违约金,标准为王某每提前一年解除劳动合同,违约金8500元。

双方同时约定,A的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为3000元.

2006年5月,某猎头公司找到A,称一公司急需像A这样的人才,而且月薪15000元。

A为之心动,但又担心主动辞职要承担违约责任。

为了做成这笔业务,猎头公司建议A以企业未按劳动合同约定支付报酬或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为由提出辞职,这样就不需要承担违约责任了。

经过考虑,A于2006年5月8日以企业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为由提出辞职,随后便到新公司上班。

一个月后,A收到甲企业起诉要求承担违约责任的应诉通知书。

庭审中,甲企业诉称,以3000元为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是与A协商一致的结果,是A真实意思的表示,企业并无过错,A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并不能免除其违约责任。

因此,请求仲裁委员会裁决A支付违约金25500元。

企业的请求能获得支持吗?

分析:

企业应该以新员工的新岗位工资(在社会平均工资的3倍以内)或以员工社会保险转移单为基数缴纳社会保险费。

自行约定缴纳社会保险费基数或以明显低于职工工资的数额为基数缴纳社会保险费,虽然企业节约了成本,职工多拿了工资,但却损害了国家利益并影响社会保险基金积累。

如果企业和个人都效仿这种行为,社会保险将成为无水之源,这种明显违反国家法律的劳动合同或约定不受法律保护。

所以,员工A辞职不需要承担违约责任,企业要求赔偿的请求也会被法院驳回。

企业之所以与员工约定以较低的基数缴纳社会保险费,目的是为了降低企业人力资源成本。

但这种约定往往因为违反法律规定而无效,从而给企业带来潜在的风险。

在北京市,这种风险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构成劳动者随时解除劳动合同、合法规避违约责任的理由;二是一旦被举报或查处,企业仍需补缴欠缴的社会保险费,情况严重时,还需承担一定的行政责任。

本案有两个焦点:

一,员工能否以企业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为由解除劳动合同?

根据《劳动法》第32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内的;

(二)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三)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

”可见,《劳动法》并没有把企业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作为员工随时通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但一些地方的劳动合同立法却对此作了不同规定。

如《北京市劳动合同规定》第35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劳动者相应的劳动报酬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

……(四)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可见,在北京地区,员工可以以企业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为由,随时通知企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企业与员工约定的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是否有效?

正如杨先生所分析,该协议侵犯了国家的利益,损害了社会统筹制度的建设,而损害国家利益的行为是被法律禁止的,即使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员工是自愿放弃自己的权益也是无效的。

因此,企业的诉称得不到法律的支持。

社会保险案例六工伤待遇单位没办保险,出工伤咋办?

  案例:

2010年,阿亮高中毕业后到一家工厂工作。

一天,阿亮在工作中不慎受伤,由于单位没有给他缴纳工伤保险,阿亮住院期间的医药费都是由单位垫付。

几个月后,阿亮等来的却是老板已抽逃资金不知所踪的消息。

  新政:

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随后再由用人单位偿还;另外,由于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工伤,第三人不支付工伤医疗费用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也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随后再向第三人追偿。

解读:

工伤保险医疗费先行垫付制度,从制度设计上实现了工伤保险制度本应具有的统筹资金、共担风险的功能,使工伤职工尤其是农民工能真正得到工伤保险基金的保障。

即使用人单位未参加工伤保险,农民工发生工伤后同样可向社保基金申请工伤治疗费,其工伤也能得到及时治疗。

社会保险案例七失业保险失业了,失业保险金咋算?

  案例:

老张在一家单位工作满5年以后失业了,在这5年就业期间,用人单位和他本人都按照规定履行了缴费义务,根据当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他最多可以领取12个月的失业保险金。

在他领取了6个月失业保险金以后,再次就业,又工作了5年后失业,这5年中用人单位和他本人都按照规定履行了缴费义务,这时候他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怎么算?

  新政:

失业人员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与前次失业应当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最长不超过24个月。

  解读:

根据《社会保险法》的规定,老张的失业保险金需要计算两个年限:

一是根据重新就业后的缴费时间计算出来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也就是再次就业后工作的这5年,可以领取12个月的失业保险金。

  二是前次失业应多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在上次失业时,老张本可以领取12个月的失业保险金,但实际上他只领取了6个月,还有6个月的期限尚未使用,这6个月就是“前次失业应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

那么,老张第二次失业时,能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最后期限为18个月。

时间:

2021.02.02

创作:

欧阳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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