滥用职权罪司法解释全文.docx

上传人:b****6 文档编号:5546490 上传时间:2022-12-19 格式:DOCX 页数:7 大小:19.22KB
下载 相关 举报
滥用职权罪司法解释全文.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7页
滥用职权罪司法解释全文.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7页
滥用职权罪司法解释全文.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7页
滥用职权罪司法解释全文.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7页
滥用职权罪司法解释全文.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7页
点击查看更多>>
下载资源
资源描述

滥用职权罪司法解释全文.docx

《滥用职权罪司法解释全文.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滥用职权罪司法解释全文.docx(7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滥用职权罪司法解释全文.docx

滥用职权罪司法解释全文

遇到刑事问题?

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

访问>>

滥用职权罪司法解释全文

我国是人民民主的国家,政府存在的意义就是维持人民民主,维护大多数人的利益,然而在社会上,有的政府官员滥用职权为自己谋取私利,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那么什么是滥用职权罪呢?

赢了网小编为您总结了相关知识,供您参考,希望可以帮助到您。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

海关、外汇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大量外汇被骗购或者逃汇,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1999.9.9高检发释字[1999]2号)二、渎职犯罪案件

(一)滥用职权案(第三百九十七条)

(二)滥用职权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超越职权,违法决定、处理其无权决定、处理的事项,或者违反规定处理公务,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一)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2人以上,或者轻伤5人以上的;

(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0万元以上的;

(三)造成有关公司、企业等单位停产、严重亏损、破产的;

(四)严重损害国家声誉,或者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五)其他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六)徇私舞弊,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

一、本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二、本罪的犯罪主体只能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本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

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滥用职权,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三、本罪是《刑法》增设的新罪名。

四、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罪名的司法解释,“徇私舞弊罪”已经取消,分解到后面的各个新罪名中。

本条第二款,只作为一个加重量刑的情节考虑。

但最高人民检察院1997年12月《关于适用刑法分则规定的犯罪的罪名的意见》,保留了这一罪名。

现在按最高人民法院的罪名体系,不保留。

但最高人民检察院以前对询私舞弊犯罪的司法解释,对理解此情节仍有参考作用,故附录于此,在后面各罪中不再重复引用。

附: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询私舞弊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回的解释》(1996.5.16高检发研字〔1996〕4号)

为维护社会主义法制,促进严格执法,惩治腐败,依法严惩拘私舞弊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现就办理拘私舞弊犯罪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一、司法工作人员,即依法具有侦讯、检察、审判和监管人犯职务的人员为贪图钱财、袒护亲友、泄愤报复或者其他私情私利,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明知是无罪的人,即没有实施危害社会行为,或者根据刑法第十条规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以及其他依照刑法规定不负刑事责任的人,采取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或者其他隐瞒事实、违背法律的手段,以追究刑事责任为目的进行侦查(合采取强制性措施)、起诉、审判等追诉活动的;

(二)对明知是有罪的人,即有确凿事实证明其实施犯罪的人,采取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或者其他隐瞒事实、违背法律的手段,故意包庇使其不受侦查(合采取强制性措施)、起诉或者审判;故意包庇不使受追诉的犯罪事实,既可以是全部的犯罪事实,也可以是部分犯罪事实或情节;

(三)在审判刑事案件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枉法进行判决、裁定,使有罪判无罪、无罪判有罪或者重罪轻判、轻罪重判的;

(四)故意违背事实真相,违法变更强制措施,或者虽然采取强制措施,但实际放任不管,致使人犯逃避刑事追诉的;

(五)对依法不该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犯人,询私枉法,予以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

(六)在审判民事、经济、行政等案件中,故意歪曲事实,违反法律、询私舞弊,枉法裁判的;

(七)司法机关专业技术人员在办案中故意提供虚假材料和意见,或者故意作虚假鉴定,严重影响刑事追诉活动的。

二、下列行为,依法应当依照或者比照刑法第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国家工作人员,无论是否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务包庇、窝藏走私、套汇、投机倒把、重大盗窃、贩毒、受贿等犯罪分子,隐瞒、掩饰其犯罪事实的;

(二)对于走私、套汇、投机倒把、重大盗窃、贩毒、受贿和前项规定的犯罪人员,有追究责任的国家工作人员不依法处理的;

(三)有查禁卖淫、嫖娼活动职责的国家工作人员,为使犯罪分子逃避处罚,向其通风报信,提供便利的;

(四)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对明知有《关于惩治假冒注册商标犯罪的补充规定》所列犯罪行为的企业事业单位或者个人,故意包庇,使其不受追诉的;对上述补充规定所列犯罪负有追究责任的国家工作人员,不履行法律所规定的追究职责,应当比照刑法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的;

(五)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对明知犯有《关于惩治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的决定》所列犯罪行为的企业事业单位或者个人故意包庇使其不受追诉的;负有追究责任的国家工作人员对具有上述决定所列犯罪行为的企业事业单位或者个人,不履行法律规定的追究职责,应当比照刑法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的;

(六)专利局工作人员及有关国家工作人员(如专利管理工作人员),询私舞弊,情节严重的;

(七)其他法律明确规定应当依照或者比照询私舞弊罪追究刑事责任的。

三、为牟取单位或小集体不当利益而实施第一、二条行为的,依法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四、要严格掌握法律规定各种询私舞弊行为的构成条件和情节。

确定依法追究询私舞弊犯罪者的刑事责任,要综合考虑行为给国家、社会和人民利益造成的损失,给有关当事人的生命、人身、财产等方面的权益造成的损失,以及造成的政治影响等方面的情况。

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应以拘私舞弊罪追究刑事责任。

对于由于认识水平、工作能力而造成错案,不应以询私舞弊罪论处。

由于隶属关系,不得不执行上级错误指令,造成错案,如果不具有询私舞弊的共同故意和行为,也不能以佝私舞弊罪追究刑事责任。

五、与司法工作人员或法律明确规定依照或比照刑法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员勾结,伙同进行本解释所列犯罪行为,以共犯追究刑事责任。

六、犯拘私舞弊罪并有受贿、刑讯逼供等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按数罪并罚原则追究刑事责任。

七、本解释发布后办理的拘私舞弊犯罪案件,按本解释办理。

本解释发布前已按法律规定处理过的案件,不再变动。

以上就是赢了网小编为您总结的“滥用职权罪司法解释全文”相关知识,成立滥用职权罪,首先必须有滥用职权的行为,如果行为人没有滥用职权,完全是在具体的职权范围内处理事项,则不能认定为滥用职权罪。

如果您还有其他疑问的,欢迎在本网站进行法律咨询。

∙不可撤销履约保函

∙债权人的代位权的概念和性质

∙已买走的房子法院还能查封拍卖吗

∙购买期房时应注意哪些问题

∙开发商一房多卖,购房者获的双倍赔偿

(一)

∙置业者与开发商签订的房屋销售合同无效,置业

∙本案仲公司能否行使先履行抗辩权

∙律师提醒:

房产交易合同“阴阳合同”有风险

∙单方面提高租金违法

∙拒退消费者买车定金

∙哪些购房合同属于无效合同

∙程某岭

∙已购公房上市出售后的相关规定

∙债权人代位权的司法实践

∙试论债权人的代位权

∙原告韩某璐与被告韩某炤

∙合同订立中的先合同义务与缔约过失责任

∙公积金贷款利率是有什么法律规定(2018年最新版)的

∙房地产抵押权若干问题探讨

∙张某甲与张某乙

∙经济适用房真的经济吗

∙效力待定立法的完善和构想

∙买家与卖家合伙抛开中介跳单被起诉,是否要承担责任

∙同时履行抗辩权纠纷的处理

∙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额度

∙效力待定合同,该不该有个期限

∙可向法院起诉的房产纠纷

∙重大误解的理解和适用

∙律师解读:

股份制购房有什么风险

(一)

∙“后合同义务”不容忽视

∙能否再降低“限价房”的价格

∙债权人的代位权的成立要件

∙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房地产纠纷案件范围

∙违反房地产管理法的法律规定2018最新,未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房地产中介服

∙定金的特征

∙哪些合同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

∙恶意串通,损害国家

∙开发商产权证办不下来或违规无产权建房,购房者该如何维权

∙买卖公房交什么税费

∙二手房交易关注“后合同义务”

∙购房者遭遇限购令无法购房,解除合同后的损失由谁来赔偿

(二)

∙如何区别违约金

∙什么是住房补贴

∙合同解除未经通知不生效力

∙承租人在租赁期限内,能否将承租的房屋转租

∙房产交易双方为避税而故意做低价合同,合同是否有效

∙先合同义务合同法渊源

∙当合同签订者与实际履行者不一致时

∙二手房买卖合同中必不可少的条款

∙商品房纠纷不适用于《消费者法》第49条

∙律师在购房过程中的作用

∙终止合同书范本2018最新书

∙抵押权的概念与特征

∙丈夫卖房妻子反悔,法院判决房屋买卖协议有效

∙迟延履行时同时履行抗辩权的适用

∙请关注“后合同义务”

∙浅析效力待定合同

∙关某某与张某某

∙承诺对要约的内容作了变更怎么办

∙不安抗辩权的行使

∙解读房屋转让中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效力

∙买房定金协议的霸王条款

∙小心“按揭贷款”陷阱

∙附义务赠与合同及范本

∙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如何列支

∙韩某与XX高屋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

∙合同解除误区之合同解除就是合同终止

∙怎样做购房预算

∙定金小结

∙恶意通谋型无效合同

∙越层复式怎样算

∙购房保险的种类

∙可撤销的合同的概念

∙效力待定合同特征

∙职工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是有什么法律规定(2018年最新版)的

∙对我国债权人代位权制度研讨

∙购买二手房应该注意什么

∙租房定金协议

∙房产交易的买卖双方故意做低合同价避税是否违法

∙银行按揭知多少之二

∙办理合同抵押

∙买房需不需要请律师

∙继母未经继子同意擅自出卖共有房屋,卖房合同被判无效

(一)

∙定金切莫轻易交

∙五种房子不要买

∙出售合同特别注意

∙房产律师解读在购房中应该注意哪些问题

∙合同未履行部分才可行使抗辩权

∙什么样的合同叫做无效合同

∙商品房预租应办理的手续

∙违反劳动合同后合同义务的法律责任

∙律师解读最新房产市场咨询及房价

∙二手房交易关注“后合同义务”

∙人养房哪如房养房,50万能买两套房

∙旅行社违约赔偿

∙房产法律咨询:

已抵押的房屋可以出租吗

∙履约保险

∙简议债权人如何行使代位权

∙住宅物业管理收费

∙办理房产证应准备哪些材料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解决方案 > 学习计划

copyright@ 2008-2022 冰豆网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2022015515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