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备案登记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模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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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备案登记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模板

广西壮族自治区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

备案登记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建立广西壮族自治区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备案登记管理制度,加强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事中事后监管,完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基本统计信息,根据《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及广西实施细则、《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备案登记管理指引》等规定,结合广西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称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是指在广西区内依法设立,专门从事网络借贷信息中介业务活动的金融信息中介公司。

本实施细则所称备案登记是指各广西壮族自治区金融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自治区金融办”)及各设区市人民政府金融工作部门(以下简称“市金融工作部门”)依申请对辖内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的基本信息进行登记、公示并建立相关机构档案的行为。

备案登记不构成对机构经营能力、合规程度、资信状况的认可和评价,不作为出借人资产安全的保证。

第三条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备案登记实行注册地所在市金融工作部门受理,自治区金融办统一备案制度。

根据需要,县(区、市)人民政府金融工作部门可负责相关资料受理工作。

第四条新设立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在依法完成工商登记注册、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后,应当于10个工作日内向工商登记注册地所在市金融工作部门递交申请材料。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设立的分支机构无需办理备案登记。

本实施细则发布前,已经设立并开展经营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当依据P2P网络借贷风险专项整治工作有关安排,在完成分类处置后再行申请备案登记。

第五条自治区金融办及各市金融工作部门应当结合监管工作实际,按照依法、准确、公开、高效的原则为辖内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办理备案登记。

第六条鼓励辖内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引进有实力的法人股东,增加注册及实缴资本至人民币5000万元以上,健全内控机制,聘用具有丰富金融机构从业经验的人员担任高级管理人员,增强机构实力,提升经营管理水平。

第二章新设机构备案登记

第七条新设立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备案登记包括下列程序:

(一)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办理办理工商登记注册并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并在经营范围中明确注明“网络借贷信息中介”等字样;

(二)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向工商登记注册地市金融工作部门提出备案登记申请,提交相关文件材料;

(三)各市金融工作部门应当在文件材料齐备、形式合规的情况下,在收到材料起20个工作日内将文件材料提交至自治区金融办。

自治区金融办办理备案登记,并向申请备案登记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出具备案登记证明文件。

备案登记证明文件由自治区金融办统一设计、印制,其中应当包括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的基本信息、自治区金融办公章等要素。

第八条新设立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申请办理备案登记时,应向市金融工作部门提交以下文件材料:

(一)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基本信息,包括名称、住所地、实际办公地、组织形式、官方网站网址及相关APP名称等(附件1)等;

(二)股东或出资人名册及其出资额、股权结构(附件2);

(三)经营发展战略和规划;

(四)合规经营承诺书(附件3);

(五)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

(六)法定代表人以及董事、监事、总经理、副总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财务、风控、信息技术等主要部门负责人基本信息资料(附件4)和近1个月内的个人信用报告、无犯罪记录证明;

(七)公司主要发起人及前三大股东近1个月内的信用报告,主要发起人及前三大股东为自然人的,还需提供无犯罪记录证明;

(八)分支机构名册及其所在地(附件5);

(九)公司主要业务类别及描述;

(十)公司内部控制相关管理办法;

(十一)由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备案登记法律意见书(包括对递交的备案文件资料真实性、股权结构、实际控制人、内控制度、拟开展业务模式的合法合规性等逐项发表结论性意见);

(十二)与第三方电子合同存证平台签订合同存证的委托合同复印件;

(十三)自治区金融办要求提供的其它文件资料。

以上材料均需加盖公司公章。

第九条新设立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申请备案登记时应当以书面形式提交合规经营承诺书,对下列事项进行承诺:

(一)在经营期间严格遵守《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及广西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依法合规经营;

(二)依法依规配合自治区金融办、广西银监局及各市金融工作部门、银监分局的监管工作;

(三)同意自治区金融办会同相关部门或委托第三方对机构进行评估分类并公示;

(四)准确、及时填报或提供监管部门非现场监管系统相关数据、信息,并做好技术配合,同意并授权电子数据存证服务平台、资金存管银行机构根据监管部门要求提供数据;

(五)确保及时向自治区金融办、广西银监局及各市金融工作部门、银监分局报送真实、准确的相关数据、资料。

第十条各市金融工作部门在收到新设立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提交的备案材料后,采取多方数据对比、网上核验、实地认证、现场勘查、高管约谈等方式对备案材料进行审核,并要求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法定代表人或经法定代表人授权的高级管理人员对核实后的备案登记信息进行签字确认。

自治区金融办对各市金融工作部门提交的材料进行复核,并出具备案登记证明文件。

第十一条新设立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办理备案登记的具体时限不超过40个工作日。

第三章己存续机构备案登记管理特别规定

第十二条在本实施细则发布前,已经设立并开展经营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申请备案登记的,各市金融工作部门应当依据P2P网络借贷风险专项整治中分类处置有关工作安排,对合规类机构的备案登记申请予以受理;对整改类机构,在其完成整改并经各市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认定后受理其备案登记申请。

已经设立并开展经营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在申请备案登记前,应当到工商登记部门修改经营范围,明确注明“网络借贷信息中介”等字样。

第十三条已存续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需于2017年7月31日前完成整改工作(监管部门有特殊要求的除外),并递交申请材料。

如在该时间节点前无法完成整改的,机构需向注册地所在市金融工作部门报送书面原因说明及整改计划,经注册地所在市金融工作部门同意后,在要求的时间内完成整改并递交申请材料。

第十四条在本实施细则发布前,已经设立并开展经营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在申请备案登记时,除需要向注册地所在市金融工作部门提交第八条所列备案登记材料外,还应当提交机构经营总体情况、产品信息以及违法违规整改情况说明等,具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材料:

(一)银行资金存管合同或框架协议(如有);

(二)待偿余额前三大借款人尽职调查报告(如多次借款,提供最新一期);

(三)最新一期平台待偿余额前十大借款人名单及待偿金额(列表);

(四)出借人和借款人的用户画像;

(五)信息安全测评认证机构安全测评报告;

(六)人行征信系统信用报告;

(七)第三方征信等机构专项评估报告;

(八)上年度审计报告和最近一期(三个月内)专项审计报告(包括但不限于标的成交量、标的种类、标的成交金额、借款人数量、出借人数量);

(九)按照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要求开展整改的整改报告。

第十五条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法定代表人或经法定代表人授权的高级管理人员应对各市金融工作部门核实后的备案登记信息进行签字确认。

第十六条在本实施细则发布前,已经设立并开展经营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办理备案登记的具体时限为不超过50个工作日。

其中,各市金融工作部门应当在文件材料齐备、形式合规的情况下,在收到材料起25个工作日将文件提交至自治区金融办,由自治区金融办办理备案登记,并向申请备案登记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出具备案登记证明文件。

第四章备案登记后管理

第十七条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在完成备案登记后,应当根据《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及广西实施细则有关规定,持自治区金融办出具的备案登记证明,按照通信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向广西壮族自治区通信管理局申请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并将许可结果在广西壮族自治区通信管理局办理完成后5个工作日内反馈工商登记注册地所在市金融工作部门,各市金融工作部门应及时将相关材料报送自治区金融办。

第十八条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在完成备案登记后,应当持自治区金融办出具的备案登记证明,与银行业金融机构签订资金存管协议,并将资金存管协议的复印件在该协议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反馈工商登记注册地所在市金融工作部门。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在资金存管系统正式上线后5个工作日内,书面报告注册地所在市金融工作部门。

各市金融工作部门应及时将相关材料报送自治区金融办。

第十九条自治区金融办应当及时将完成备案登记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信息在自治区金融办官方网站上进行公示,公示信息应当包含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的基本信息、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信息及银行业金融机构存管信息等。

自治区金融办应当将本辖区备案登记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在区外设立分支机构情况于备案登记完成后5个工作日内告知分支机构所在地地方金融监管部门。

第二十条自治区金融办在完成备案登记后,应当根据相关备案登记信息,建立本辖区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档案,并将档案信息与广西银监局共享,为后续日常监管提供依据。

第二十一条备案变更由各市金融工作部门负责。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名称、住所地、组织形式、注册资本、高级管理人员、合作的资金存管银行业金融机构等基本信息发生变更的,以及出现合并、重组、股权重大变更、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变更等情况的,应当在变更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工商登记注册地所在市金融工作部门申请备案变更。

注册地所在市金融工作部门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变更信息的工商登记注册核实并进行公示。

各市金融工作部门应按要求将变更情况报送自治区金融办(附件6)。

第二十二条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拟终止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服务的,应当在终止业务前至少10个工作日,书面告知注册地所在市金融工作部门,同时提供存续借贷业务处置及资金清算完成情况等相关资料,并将相关业务数据等刻录成电子资料提交注册地所在市金融工作部门,办理备案注销。

各市金融工作部门应在收到备案注销申请5个工作日内,将相关材料及情况报送自治区金融办。

经备案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依法解散或宣告破产的,除依法进行清算外,由自治区金融办注销其备案。

第二十三条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存在以下情形的,自治区金融办有权注销其备案,并进行公示:

(一)日常监管中发现提供虚假备案材料的;

(二)拒不整改或整改期满仍不符合有关规定的;

(三)拒不配合监管部门依法依规监管的;

(四)备案后连续一年未开展网络借贷信息中介业务的;

(五)存在违法犯罪情形的,等等。

第二十四条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及其他第三方机构出具的有关报告若被发现与事实情况存在重大差异的,自治区金融办有权拒绝接受由该机构出具的报告。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广西银监局及各市银监分局应当在职责范围内,发挥自身专业优势,配合所在市金融工作部门做好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备案登记工作。

第二十六条本实施细则对自治区金融办及各市金融工作部门具体行政行为的时限要求,均自其受理相关备案登记申请之日起计算,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按要求补正有关备案登记材料的时间不计算在内。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按要求补正有关备案登记材料的具体时限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第二十七条本实施细则由自治区金融办会同自治区工商局、广西银监局、广西壮族自治区通信管理局负责解释。

法律、行政法规等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八条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

附件1:

广西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基本信息表

机构名称

注册地址

实际经营地址

统一社会

信用代码

组织形式

成立时间

开展业务时间

官方网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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