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学院教学质量监控体系及运行条例 doc.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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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学院教学质量监控体系及运行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教育教学工作是学校的中心工作,教学质量是学校的生命线。

为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根据教育部教高[2007]2号“关于加强教学评估,建立保证和提高教学质量的长效机制”的文件精神,学校为强化教学环节及运行过程监督、检查、评估和指导,确保教学质量保障与监控体系的高效有序运行,特修订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的目的是促进学校自觉地贯彻执行国家的教育方针,按照教育规律办学,强化教学管理,深化教学改革,确立质量责任意识,体现以人为本管理理念。

以学校内部自我质量管理为核心贯彻落实各项规章制度,执行已建立的各类教学质量标准,依据质量指标体系对教师教学质量、学生学习质量、学校(院部)教学管理质量等进行检查、评估、督导。

第三条本条例是根据教学质量监控对象和质量保证活动的需要建立的教学质量监控及运行体系,由教学质量监控组织子系统、监控运行子系统、信息收集反馈子系统、教学评估激励与约束子系统四部分组成。

第二章质量监控组织子系统

第四条学校教学评估督导委员会是教学质量监控领导机构。

主任由校长担任;副主任由主管评估督导、教学工作的副校长担任;委员由评估督导处处长、教务处处长、学生处处长、人事处处长、二级学院院长组成。

教学评估督导委员会的日常办事机构设在评估督导处。

第五条校教学评估督导委员会主要职能

一、领导和组织学校评教、评学、评管及专项评估工作;

二、组织和协调评估督导处、教务处、学生处、人事处及各院(部)在教学质量监控中的工作关系;

三、对教学质量监控中发现的问题进行研究,提出整改意见并监督落实;

四、对重大问题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及时安排到学校重要议事日程。

第六条学校教学评估专家委员会是教学评估审议、认证组织。

主任由主管评估督导工作的副校长担任;委员由评估督导处处长、教务处处长、学生处处长、人事处处长和学科专家组组长担任。

第七条校教学评估专家委员会主要职能

一、审议学校教学评估方案,讨论认证教学评估结论;

二、审议教学评估学科专家组提交的教学整改意见和建议;

三、审议向校教学评估督导委员会提交的重要建议和报告。

第八条评估督导处是学校独立设置的教学行政职能部门,具体负责学校教学质量监控和评估工作。

评估督导处主要职能:

一、在校评估督导委员会领导下,评估督导处组建专家组开展评教、评学、评管工作;

二、审议学校教学工作质量标准、评估方案、实施办法及相关文件;

三、参与学校人才培养方案的修订工作;

四、负责制订教学评估工作计划,提交年度工作总结;

五、组织实施各类教学评估工作,公布评估结果;

六、监督检查并指导各教学部门教学质量监控运行的效果;

七、收集、存储、分析、处理评估信息;

八、配合教务处开展优秀教学成果奖及其他教学奖项的评选;

九、为校级督导员督教、督学、督管提供服务。

第九条教务处是学校教学管理的职能部门,在教学质量监控中有对教学工作进行布置、检查、管理和指导等职能,并对教学质量监控中发现的问题进行整改或提出整改建议,支持和配合评估督导处开展教学质量监控和评估工作。

教务处主要职能:

一、制定学校教学工作质量标准;

二、制定教师教学工作规程并监督实施;

三、参与修订或制定教学质量保障与监控规章制度和管理文件;

四、向相关部门、院(部)提供网上评教有关数据;

五、组织实施教学检查,定期召开学生、教师座谈会,了解学生、教师对学校教学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及时反馈各院(部)、部门;

六、针对教学质量保障与监控中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建议和制定整改措施。

第十条学生处是学校学生管理的职能部门,在教学质量保障与监控中与评估督导处、教务处及院(部)等单位密切配合,负责学生有关的教学质量检查和评估工作。

在稳定教学秩序,提高教学质量,加强学生素质教育,培养应用型专门人才等方面发挥作用。

学生处主要职能:

一、负责向学生宣讲评学工作目标、意义、作用和有关具体要求,使学生自觉地、积极地参加评学工作;

二、牵头组织学生的学习状态与效果评估工作,并向评估督导处、教务处、有关教学单位反馈相关情况;

三、针对教学质量保障与监控中发现学生思想、学习态度、学习纪律等方面问题,提出加强管理及学风建设的具体措施;

四、掌握学生对教学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并向有关部门和教学单位及时通报情况。

第十一条人事处是学校人事管理的职能部门,在教学质量监控中积极配合评估督导处、教务处、院(部)等教学部门,参与和教师有关的教学质量监控和评估工作,在教师队伍建设、教师业务培训、教师业绩考核、师资引进等方面发挥作用。

人事处主要职能:

一、制定学校师德师风规范并监督实施;

二、在教师申请特聘岗位、晋升专业技术职务时,负责对其教学质量等级的审核;

三、负责教学质量较差的教师培训工作;

四、会同相关部门对不称职的教师自行选择其他工作岗位进行考核。

第十二条院(部)是学校教育教学基层单位,也是实施教学质量监控的主体,其工作状态和工作质量直接关系到教学质量和人才培养质量,在质量监控体系中居于核心地位。

院(部)成立教学评估督导委员会,负责开展教学质量保障与监控工作。

院(部)教学评估督导委员会主要职能:

一、领导本单位教学质量保障与监控体系运行工作;

二、根据学校下达的教学评估文件和工作部署,制定本单位的评估工作实施方案;

三、依据学校制定的评估指标体系及等级标准,修订符合本单位学科或专业特点的质量等级标准及指标体系报教务处审核批准,评估督导处备案方可执行;

四、依据学校制定的教学质量评估等级标准及指标体系,评估教学质量等级。

按时组织开展评教、评学、评管工作;

五、按学生处部署负责组织对学生学习状态与效果的评估;

六、对本单位评估中发现的问题进行分析研究,制定整改措施或建设方案;

七、接受教务处、评估督导处对教学工作的检查和督导。

第十三条学校建立校、院(部)两级教学督导员队伍,负责对教学秩序、教学质量保障及教学监控体系运行进行监督指导。

校内实行校、院督导员和学生三个层次评价教师课堂教学质量工作。

第十四条学校根据实际工作需要,校督导员暂定11-15人,分为人文类专业、理工类专业、艺体类专业三个评估督导组。

第十五条校、院(部)督导员分别由评估督导处、院(部)经过民主程序在离退休、在职教授、副教授中聘任。

院(部)督导委员会5-7人,设主任1名,由院(部)领导担任。

院督导员由院长提名,院(部)评估督导委员会审定,经评估督导处审核,报主管副校长审批。

根据实际工作需要也可以从校外聘用。

实验课较多的院(部),督导队伍中至少有1名曾长期指导过实验课的教师,督导员每届任期2-3年。

第十六条校、院(部)督导员的任职条件

一、熟悉国家教育方针、政策,有较高的政策水平;

二、德才兼备,从事过教学、教学管理工作,熟悉教育教学工作业务;

三、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特殊情况的中级专业技术职务者需具有博士学位;

四、教学经验丰富,学术水平高,专业上有较高的造诣;

五、身体健康,办事公道,作风正派,实事求是,坚持原则;

六、热爱评估督导工作,具有较强的教学研究和教学指导能力。

第十七条校督导员的工作职责

一、参加评估督导处组织的教学质量保障与监控工作;

二、根据小组分工,深入课堂听课,并对任课教师的教学质量做出检查、评估、指导,评价结果上传评估督导处网站。

三、参加教务处、继续教育处安排的教学检查,有关教学奖的评选等工作;

四、通过教学情况的调查和研究,向有关职能部门提供教学改革和教学管理方面的咨询意见和建议;

五、督导组长每学期期中进行一次书面工作小结,期末提供一份综合总结,专项评估工作要提供专题报告。

第十八条院(部)督导员工作职责

一、参加所在院(部)教学评估督导委员会安排的教学质量保障与监控工作;

二、完成学期安排的听课任务,对任课教师的教学质量检查指导并评定等级和写出评语;

三、对学院教学基本建设(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课程、教材、实验室、师资队伍等建设)进行调研,并提出意见和整改建议;

四、完成院长及评估督导处交办的其它评估督导工作。

第十九条学校实行学生教学信息员制度,学生教学信息员中心隶属教务处,教务科长担任主任。

院(部)设立教学信息站,各班设立学生教学信息员1-2名,负责教学一线信息的收集和反馈,对教学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条学生教学信息员具备条件

一、学习态度端正,成绩优良;

二、遵守校纪校规,有良好的思想素质和道德修养;

三、有参与教学管理的积极性,服务意识强,办事公正;

四、有较强的观察、综合、分析能力以及良好的文字表达能力;

五、能够深入同学中广泛收集意见,及时准确地向学生反馈意见,保证信息渠道畅通。

第二十一条学生教学信息员职责:

一、收集同学对任课教师的教学态度、教学工作水平、教学过程各环节(备课、课堂教学、实验教学、作业批改、课外辅导、实践环节、课程设计、考试、教材使用、答辩等)的意见和建议;

二、反映同学对教学管理部门(包括教学管理制度的制定与实施、教学活动的组织、教学质量管理等)的意见和建议;

三、反映同学在听课、实验实习、作业、考试等方面的学习状况;

四、反映其他与教学活动相关的情况;

五、参加教学信息中心组织的会议及各项活动;

六、协助相关部门(教务处、学生处、评估督导处)进行教师课堂教学质量评价;

七、反映同学及家长对学校办学的意见和建议;

八、及时将学校有关教学改革的信息传达给同学。

第三章质量监控运行子系统

第二十二条本条例规定学校保障和监控的对象是教学各环节质量,主要包括教师教学质量,学生学习状态与效果,院(部)教学管理质量。

第二十三条教学质量评估是向教学过程要质量,(即备课、课堂教学、辅导答疑、批改作业、命题、评卷、实验、答辩等),其中课堂教学为重点。

通过所教学生每学年秋季、春季学期网上评教打分(占60%)和院(部)督导组日常随机听课评估打分(占20%),校督导组打分(占20%),评估结果网上公示。

评教工作以两年为一个滚动周期,评出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五个等级。

第二十四条学校开展的单项教学工作评估,先由院(部)按照国家、省教育主管部门或学校制定的评估指标体系及其质量标准进行自评,并写出自评报告。

校组织专家进行复评,并给出评语和等级。

第二十五条学生学习质量评估由学生处负责组织。

各二级学院具体实施。

对本科生第一课堂和第二课堂学习与实践状况及效果,进行全面系统的检查和监督,以三年为一个周期,一、二、三年级学生每学年评一次,通过学生自评、班级复评、学院认证、学校抽查复评认证等级。

第四章信息收集反馈子系统

第二十六条评估督导处、教务处、各二级学院教学评估督导委员会、学生处分别负责将专家意见和建议,各类评估结果及时反馈给有关职能部门、教学单位、教师和学生。

第二十七条评估督导处的教学督导、教务处及院(部)管理人员每次教学检查要有记录,各院(部)记录的内容留本单位存档备查,重要情况当日报教务处。

教务处负责对教学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进行核查,处理,构成教学事故的要通报全校,并根据学校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八条评估督导处、教务处、学生处要分别接待教师和学生的访问、咨询,听取对教学质量监控和评估等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对有争议的问题要及时解决。

第二十九条校、院(部)督导员应当通过多种形式和渠道,及时与评估对象交流意见,帮助其改进教学,提高教学水平,同时自觉接受群众监督。

第三十条学校教学评估督导委员会要及时召开会议,对教学质量监控和评估过程中发现的重大问题进行讨论研究,及时做出处理意见。

涉及经费、设备、仪器、教学场所、教学条件保障等问题,财务处、资产处、总务处等有关部门要及时帮助解决。

评估督导处、教务处代表学校对落实情况进行督办,重大问题由学校教学评估督导委员会召开专题会议落实。

第三十一条教务处根据评估督导委员会的意见和建议,进一步制定具体的整改措施和建设方案并负责组织实施。

第三十二条各院(部)及有关部门认真落实教务处下达的整改措施和建设方案,并把整改和建设的情况及时反馈给教务处和评估督导处。

第三十三条教务处和评估督导处要对各院(部)和有关部门的整改和建设情况进行复评和验收。

第五章教学评估激励与约束子系统

第三十四条学校合理利用评估结果,奖优罚劣,建立激励与约束机制,不断提高评教、评学、评管工作的质量。

一、教师获得“教学名师”、“教学能手”、“教学新秀”的荣誉称号月津贴执行学校现行发放标准。

二、获得学校“教学优质奖”、“青年教师课堂教学奖”的奖励,按原规定执行。

三、对课堂教学质量评价为优秀的教师,下一授课学期课时津贴上浮10%或给予一次性奖励;课堂教学质量评价为及格的教师,下一授课学期课时津贴下浮10%;课堂教学质量评价为不及格的教师停发本学期的课时津贴。

评价为中等两次或评价为及格者要限期整改提高,学校组织培训(一学期或一年),试讲合格方可再授课;评价为不及格者停止授课,调离教学岗位,自行选择其他工作岗位。

四、在学校每年进行的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审时,获得教学质量优秀奖者,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晋升。

课堂教学质量评价为不及格或两次评价为及格的教师无资格申报专业技术职务。

第三十五条学校对教学工作水平评估为优秀的二级学院(部),在下一年度适当增拨建设经费或给予至少五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学校组织的校内专业评估为优秀给予一次性两万元奖励;专业评估存在的问题须限期整改。

第三十六条学校对学习状态和效果评估优秀的学生颁发证书,并作为评选“优秀毕业生”的必备条件,同时也作为其它奖励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七条在课程、实验室、考试工作、毕业论文(设计)等工作单项评估为优秀的,学校要给予表彰奖励并推广其经验,对评估中存在严重问题的单位要进行通报批评,对存在严重问题的相关责任人,按规定给予相应处分。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八条本条例由评估督导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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